个人税务问题/2026-09-02

上海从改判案看“有货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司法认定标准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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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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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审改判案看“有货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司法认定标准

在税务合规与刑事风险交织的实务领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认定始终是企业与税务机关、司法机关争议的焦点。司法实践中,对于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但开具发票主体与交易实质不符(即“有货虚开”)的情形,其罪与非罪的界限更是充满张力。本文通过剖析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鲁02刑终269号),为您深入解读司法机关如何穿透形式审查,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出发,精准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企业防范刑事风险提供清晰的裁判规则指引和实操建议。

一、 案件背景与争议核心:形式合法下的实质违法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资金回流、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整个案件的争议核心并非“无货虚开”这一典型形态,而在于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和资金支付表象下,行为人是否构成虚开。这种“有货虚开”或“代开”行为在实践中极具迷惑性,本案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为厘清这一争议焦点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样本。

二、 判决书原文引述与焦点解析:主客观相统一的裁判逻辑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针对上诉人所提“存在真实货物购销关系”的辩解,进行了详尽且有力的回应。判决书明确指出:

“经查,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刘某共谋,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A公司(注:原审被告单位,名称已模糊处理)名义为B公司(注:名称已模糊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B公司与C公司(注:名称已模糊处理)之间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并有资金流转记录,但上述合同及资金流转均是为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而特意安排的手段。 该节事实,有同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以上判决书的核心表述,揭示了法院认定虚开行为的三大关键裁判规则,其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下:

  1. 穿透式审查:识别“资金回流”与“闭环交易” 法院并未被表面的购销合同和银行流水所迷惑。判决书点明上述安排是“为掩盖虚开行为而特意安排的手段”。在实践中,这意味着企业需要自行审查业务流程中是否存在明显的资金闭环路径。具体步骤为:追踪资金流向,重点关注资金是否在短期内从购货方账户流出,经由开票方或关联公司账户,最终又回流至购货方或其指定账户。一旦出现此特征,表面交易的真实性将面临重大质疑。

  2. 证据综合认定:从“言词证据”到“客观行为”的相互印证 判决书明确指出,认定事实的依据包括“同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这提示我们,司法机关对“真实交易”的判断是综合性的,不会仅凭单一合同。具体方法包括:比对合同、发票、资金流向、货物流转(如仓储物流单据)。若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金额与实际履行能力、仓储条件、运输记录严重不符,或除发票与资金外无任何其他物流凭证,则“真实交易”的主张将难以成立。

  3. 主客观相统一:把握“骗取税款”的主观故意 判决书强调“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共谋”,点明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即便存在货物,但若行为人在明知交易背景虚假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合同、伪造资金流等手段开具发票,其主观上已非出于如实申报的意图,而是为了帮助他人骗取税款或掩盖非法用途。认定此主观故意需依据客观行为反推,如开票方是否收取“开票费”、受票方是否将税款用于抵扣等。

三、 争议焦点的司法认定逻辑总结

通过上述判决,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法院在此类“有货虚开”案件中,确立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导向。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并非仅仅审查是否有货物存在,而是审查发票所载明的销售方与购货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及对应的税款缴纳义务。在本案中,真正的交易发生在B公司与C公司之间,但发票却由A公司开具,该发票对应的税款缴纳义务与A公司无关,其开具行为切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的风险。法院对“特意安排”的否定性评价,正是对这一实质风险的司法确认。

四、 结语与行动建议:构建税务合规的“防火墙”

本案的判决再次警示企业,“真实交易”的外衣并不能成为虚开行为的“护身符”。司法机关的审查能力正在不断升级,任何试图通过人为设计业务流程来掩盖虚开本质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严惩。

为规避此类风险,企业应立即审视自身的发票管理与业务流程:

  • 第一,立即开展“三流一致”自查。 严格核对业务合同、资金流向、货物流转(或服务提供)与发票开具方是否完全一致。对于存在差异的存量业务,应立即整改并寻求专业税务律师意见。
  • 第二,建立供应商与客户准入及动态评估机制。 避免与经营异常、无实际经营能力或存在虚开嫌疑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在交易前,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核实对方主体资格和纳税信用等级。
  • 第三,杜绝“代开”、“挂靠”等不合规操作。 即便是真实的货源,也必须通过签订规范的购销合同,要求实际销售方直接开具发票,确保发票流与货物流、资金流高度统一。
  • 第四,若已身陷税务稽查或刑事调查,务必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积极配合调查,同时通过专业律师进行有效辩护与沟通,将法律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税务合规是企业稳健发展的生命线,事前防范远胜于事后补救。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02刑终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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