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9-02

上海税款滞纳金超本金?终审判决给出明确答案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017091233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好的,这是根据您提供的判决书内容撰写的专业分析文章:

税款滞纳金可否超本金:一份终审判决的纠偏与启示

税务处理决定引发的争议中,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一直是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通过剖析一份最新的终审判决,为您厘清这一争议焦点的裁判规则,并提供应对税务争议的具体方法,帮助您在税务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 争议缘起:一张远超本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本案源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张某某、刘某某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该决定不仅要求二人补缴巨额税款,更关键的争议点在于,随附的税款滞纳金计算金额已超过税款本金。张某某、刘某某对滞纳金计算方式及金额不服,向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税务处理决定中关于滞纳金的部分。

二、 两级法院观点交锋:法律适用之争

本案的核心法律适用问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关系。一审法院认为,税收征管法属于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故对原告主张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书原文指出:“一审法院认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对行政机关加处滞纳金”作出不同规定……《税收征管法》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

然而,张某某、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即本案终审法院,则持不同观点。判决书明确载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加处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对此,本院认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税款本金。”

这一裁判观点,明确了《行政强制法》作为通用行政强制规范的地位,其关于滞纳金上限的规定,对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三、 终审判决: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作出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中关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税务处理决定中的相关部分,并责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重新作出处理。判决书主文部分写道:“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06行初724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沪税稽处〔2022〕1428号税务处理决定中关于加收滞纳金的部分;责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四、 案例延展与实务指引

本案的终审判决,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纠偏,对于广大纳税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提醒我们,即使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存在异议,也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寻求救济。具体的行动路径如下:

  1. 明确救济途径: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通常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即是历经两级行政复议后进入诉讼程序。
  2. 抓住争议焦点:在专业律师协助下,精准识别行政行为中的违法点,如本案中滞纳金数额超过本金的问题,是案件突破的关键。
  3. 善用法律原则: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成功运用了《行政强制法》这一一般法来约束特别法领域的行政行为,这对处理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作者: 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沪03行终288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