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2

日照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合同计量规则适用裁判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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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一、引言:工程量之争,往往不只是“算数”之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争议是最常见、最复杂、最令当事人头疼的问题之一。一笔笔土方开挖、一立方混凝土浇筑、一吨钢筋绑扎,背后不仅是技术与算量的差异,更是真金白银的诉求对抗。很多施工方和发包方在诉讼中各执一词,看似是“数字对不上”的技术矛盾,实质上往往是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适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强调: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条规则的核心逻辑,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法定从证据”的层层递进。但更关键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首先审查的是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是否明确、是否可执行,以及当事人是否已按该规则履行计量程序

本文通过一则典型案例,深度剖析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纠纷中“依合同约定计量规则认定”这一核心裁判逻辑,为广大施工企业、发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法务人员提供可操作的防范建议。

二、典型案例引入:一份合同,两种算法,两审不同判

案情回顾

2019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期土建及安装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计价条款中明确约定:

“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配套计算规范,工程量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共同书面确认的计量报表为准。”

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分批次向监理单位报送了《工程量计量报审表》,监理单位进行了审核签字,但B公司现场代表仅对部分报表签字确认,另有约30%的工程量计量报审表仅有监理签字,无发包人B公司代表签字。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价款产生严重分歧。

A公司主张:其已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报送了全部计量报表,监理单位为合同约定的共同确认主体之一,监理签字即为计量有效,B公司应当按照监理确认的工程量结算。

B公司主张:合同明确约定系“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共同书面确认”,只有两方签字不能视为达成计量确认。且B公司认为监理单位确认的部分工程量与实际不符(如土方外运运距、外墙保温层厚度等),要求重新按照设计图纸和现场实际进行核算。

双方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监理单位已签字确认,但合同明确约定三方确认方为有效,故未获B公司签字确认的计量报表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但一审法院同时认为,A公司已完成施工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量客观存在,不能因程序瑕疵否认实体权利。据此,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部分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按照定额标准计算了工程造价。A公司对此不服,认为鉴定结果比其报送的计量数据减少了约600余万元,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核心裁判观点为: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量计量规则,即‘三方共同书面确认’。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然而,从合同履行过程看,B公司现场代表长期对监理已审核通过的计量报表拖延签字、拒绝回复,且未能提出具体异议。根据《民法典》关于诚信原则及合同履行协助义务的规定,B公司不得以自身不作为阻碍计量条件成就。A公司报送监理审核的计量报表,经鉴定机构核对,与图纸及现场实际基本相符,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的依据。对于部分确有争议的单项(如外墙保温层厚度签证),结合现场照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

二审判决在维持司法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对争议单项逐项梳理,最终改判支持了A公司大部分诉讼请求。

案例聚焦: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完全对应本文主题——在合同已明确约定工程量计量规则的情况下,一方不配合履行计量确认程序,如何认定工程量? 这个案例揭示了几层关键法律逻辑:

  1. 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是否当然有效?——有效,且优先适用。
  2. 程序性约定是否具有实体法效力?——具有,但受诚信原则限制。
  3. 一方恶意不配合计量确认,后果由谁承担?——由不配合方承担不利后果。
  4. 监理签字的证据效力有多大?——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核对情况综合认定。

三、法律深度解析:依合同约定计量规则认定的法律逻辑与实践难点

(一)计量规则的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计量规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无论是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全国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还是双方约定的行业定额、企业内部标准,抑或针对特定项目的特殊计量口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具体而言,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 计量依据:是依据图纸净量、实际完成量还是定额含量?例如土方开挖是按设计图纸断面计算还是按实际开挖尺寸测量?

2. 计量方法:采用清单计价规范的计算规则,还是定额计算规则?不同规则对门窗洞口侧壁面积、管道井所占体积扣除等处理方式差异明显。

3. 计量程序:多久报一次?向谁报?由谁审核?几天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是否视为认可?这些程序性安排直接影响计量结果的产生。

4. 计量载体:是使用统一的计量报审表、工程量确认单、现场签证单,还是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格式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证据效力。

5. 计量争议解决机制:双方对计量结果有异议时的复核程序、第三方鉴定安排等。

当事人对上述内容的约定,构成了认定工程量的第一重依据。在诉讼中,法院首先进行的是“约定查明”——即全面审查合同中与计量相关的所有条款,判断其内容是否明确、有无歧义、是否可以执行。如果约定明确且可执行,法院即应优先按照该约定确定工程量。

(二)“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效力认定

实务中,很多施工合同会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计量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复核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该计量结果。”这种“视为认可”条款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是大量施工企业关心的痛点。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是:

  •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视为认可”条款,则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法律后果是拟制认可,该拟制认可属于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组成部分,法院应予尊重。
  •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视为认可”,承包人仅以自己已报送而发包人未回复为由主张按报送量结算,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此种情况下,承包人仍须举证证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需要特别提示施工企业的是:即使合同中约定了“视为认可”条款,施工人也应注意保留报送的证据(如EMS邮寄单、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签收回执等),否则到诉讼中连“已报送”这一基本事实都无法证明,就无从谈起适用拟制认可规则。

(三)不诚信阻碍计量条件成就时的法律规制

本案中,B公司拖延签署计量报表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诚信阻碍条件成就”。对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

该规则虽然直接适用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但其体现的诚信原则精神在整个合同法领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在建设工程计量争议中,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1. 发包人负有及时复核、答复的协助义务。 承包人报送计量资料是发起方,但发包人不能消极不作为,而应积极审查、核实并提出意见。长期拖延不予回应,可能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

2. 发包人不得选择性确认。 有的发包人对自己有利的计量报表及时签字,对自己不利的则压住不签,这种“选择性执法”行为在诉讼中会被法院给予否定评价。

3. 发包人拒绝确认时需要提出具体、合理的异议。 如果发包人仅笼统表示“不认可”但没有指出具体项目、具体数额、具体依据,该异议在诉讼中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四)监理签字的效力认定: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张力

监理单位的签字效力,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点。对此要区分不同层次分析:

第一层次: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约定“三方共同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则通常只有两方签字确实不能产生完整的确认效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第二层次:法定权限。 依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量计量进行核验,是监理的法定职责之一。监理签字在证据法上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第三层次: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 如果发包人授权现场管理人员或监理单位代表其进行计量确认,那么即使合同约定三方签字,发包人也不得以此否定其授权行为的效力。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是:首先承认三方约定的约束力,但同时又认为B公司长期不作为不得阻碍条件成就;再结合鉴定机构核对结果与现场记录,认可了监理签字计量的合理性。这个思路是将合同约定与诚信原则、证据核验有机结合起来,既尊重了约定,又防止了发包人利用约定拖延结算。

(五)“隐蔽工程”计量证据的固定问题

本案还涉及外墙保温层厚度的争议——这属于隐蔽工程量的认定难题。对于已经覆盖、无法重新测量的工程部位,计量证据的固定尤为重要。

实务中的常见证据包括: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由监理、施工方(有时包括发包人)共同签署。
  • 施工日志与监理日志:侧面反映施工进度和用量。
  • 现场照片和视频:尤其是带定位、带时间戳的影像资料。
  • 材料进场验收单和出库单:反映材料实际用量,可反推工程量。
  • 混凝土浇筑令、钢筋隐蔽验收申请等过程资料

施工企业应特别重视这些过程性资料的收集与管理,在隐蔽工程覆盖前务必取得多方书面确认,不要等到结算或诉讼阶段再“补证”。

四、工程量争议案件当事人痛点分析与风险防范建议

(一)承包人的痛点与对策

痛点一:发包人拖延签字,计量报表石沉大海。

承包人的“救命稻草”是合同中约定的“视为认可”条款,但这不能完全依赖。现实中大量合同根本没有约定逾期视为认可,或者约定了但因缺乏有效送达证据而无法适用。

对策: 在合同签订时,力争写入“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在履约中,通过监理通知、工作联系单、EMS邮寄等方式形成合法有效的送达记录。每次报送计量资料后,在3日、7日、14日等关键时间节点发出催告函,保留完整的报送与催告证据链条。

痛点二:监理签字了但发包人不认,结算时被整体推翻。

监理签字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等于发包人认可。施工方应理解:如果合同确实约定了三方签字,那么施工方应当在履约中推动发包人补签确认,而不是默认监理签字即视为已获得认可。

对策: 实行“月度计量确认制度”,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当月报告、当月确认,避免年底或竣工时集中补签。发函请求发包人书面说明不同意的具体项目和理由,如果发包人不予理睬或者理由不成立,这些函件就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痛点三: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价而非合同约定的清单计价。

部分发包人在结算阶段突然改变计量口径,要求按定额含量计算,以压缩造价。这实质上是对合同约定的违反,但很多承包人考虑到合作关系和后续回款,往往委曲求全。

对策: 书面告知发包人,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是明确存在的,如单方变更需要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清单计价规则做好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和报送,并保存好完整的编制依据和计算底稿。

痛点四:发包人以“政府审计”或“财政评审”为由拖延或否定结算。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这一痛点尤为普遍。发包人以“尚未审计完成”为由拒绝支付结算款,甚至以审计结果直接替代双方已确认的计量结果。

对策: 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如果未明确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规则(如(2020)最高法民终106号等),审计结论不能当然约束承包人。如果合同已明确约定,则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主动与审计部门沟通,确保审计口径与合同计量规则一致。

(二)发包人的痛点与对策

痛点一:承包人高估冒算,虚假签证。

有的施工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通过虚报工程量、重复计量、超设计图纸施工等方式抬高结算价。

对策: 发包人应建立严格的现场签证管理制度,签证须经造价工程师或第三方跟踪审计人员会签;对隐蔽工程、变更工程等关键节点,坚持测量、拍照、录像、签字“四同步”。要有专门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图纸、变更令、材料认价单等资料进行分类归档。

痛点二:现场管理人员擅自签字认可施工方报送的工程量。

很多发包人的窘境是,施工现场的工程师或代表极其“大方”地签字认可了大量工程量,而公司管理层完全不知情。

对策: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签字人员的权限范围,列明有权签字的人员名单及签字权限限额。超出权限的签字一律无效。同时,加强对现场人员的授权管理和培训,防止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如果已发生超权限签字,在诉讼中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但法院通常会审查发包人是否对签认行为予以追认。

痛点三:设计变更频繁,工程量边界模糊。

设计变更是工程量争议的高发领域。变更哪些计入合同价款调整、哪些属于承包人风险范围,往往缺乏清晰的界定。

对策: 对每一份设计变更,在实施前先行办理工程量变更确认手续,明确变更对应的工程量增减数额、单价调整方式。杜绝“先施工后补单”甚至“只施工不补单”的情况。

痛点四:结算审核一拖再拖,最终疲惫不堪。

有些发包人内部审核流程复杂,导致结算久审不决。但逾期不审不等于默认认可,如果合同没有“逾期视为认可”条款,发包人拖延审核的后果仅仅是被法院认定未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但如果拖延导致审理期限拉长、费用增加,发包人也难以拿到对己有利的裁判结果。

对策: 建立内部结算审核时限管理制度,收到施工方结算书后,及时组织造价人员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避免诉累。

(三)合同签订阶段的“黄金条款”建议

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在合同签订阶段将计量规则约定得明明白白,才是治本之策。建议重点关注以下条款的拟订:

  1. 计量规则明确引用具体规范标准及版本号,避免使用“按相关规范执行”等模糊表述。
  2. 明确计量周期(如按月计量、按形象进度节点计量)及对应申请、审核、确认、争议解决各环节的时限。
  3. 明确“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并约定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
  4. 明确有权签字的人员名单、职务及权限额度。
  5. 明确监理在计量确认中的角色定位(审核权、确认权或仅供备案参考)。
  6. 明确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的计量适用规则及程序时限。
  7. 明确结算编制依据、送审时限、审核时限及送审后补充资料的截止期限。
  8. 明确如果因一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计量,已完工程量的认定方式(如参照监理报告、过程计量报表等)。

五、类案裁判规则总结

结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的裁判实践,在“依合同约定计量规则认定工程量”这一裁判领域,可总结出以下裁判规则:

规则一:合同有约定的,优先适用约定。 只要计量规则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原则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规则二: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行业标准确定。 如果合同仅约定“按实结算”而未明确计量规则,法院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当地定额标准予以认定。

规则三:当事人不得因自身不诚信行为获利。 一方拖延、阻挠计量程序,致使另一方无法按约定完成计量的,由阻碍方承担不利后果。这里的“不利后果”包括:按对方主张的计量结果认定、按监理审核意见认定、按鉴定机构核实结果认定等。

规则四:过程性书面文件的证据效力高于事后补证。 在工程量争议中,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计量报表、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原始书面证据,较竣工后的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规则五:司法鉴定是最后的选择,但并非没有边界。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会审查鉴定的必要性。如果现有证据已足以认定工程量,则无须启动鉴定程序。这既是效率要求,也是防止以鉴定替代当事人约定的体现。

六、结语

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纠纷的核心,不在于“数”算得有多准,而在于“规则”定得有多清。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犹如游戏规则,在开工前、签约时就已写定,双方要做的,是严格按规则行事,及时固定证据,防止在结算阶段“翻烧饼”。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每一份计量报表的报送与签收、每一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签署、每一次催告函的发出,都是诉讼中一张张看不见的“底牌”。不能等到结算陷入僵局时才想起收集证据,而是要在施工全过程有意识地构建证据链。

对于发包企业而言,严格授权管理、及时履行审核义务、审慎对待每一次签字,同样是对自身权益的最大保护。

法律从来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利用程序拖延、阻碍交易完成的人。 诚信履约,按约计量,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好的风险防范策略。

—— 本文基于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进行分析,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如遇具体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附: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纠纷常见咨询问答

一、关于合同约定计量规则的基础问题

1. 问:在日照地区的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但发包人结算时要求按定额规则计算,我该怎么处理? 答:合同明确约定按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双方均应遵守。发包人单方变更为定额规则没有合同依据,你可以书面拒绝,并依据合同约定的规则编制结算书。如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会优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清单计价规范认定工程量。建议在发出结算书的同时通知对方,并在函件中引用具体的合同条款编号。

2. 问:合同中只写了“工程量按实结算”,没有明确计量规则,发生争议后怎么办? 答:这是典型的约定不明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定额作为认定依据,同时结合施工图纸、现场签证、监理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如果双方差距过大,可能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来确定工程量。

3. 问:施工合同约定了计量规则,但该规则对某一特定项目没有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首先看合同是否有补充约定或通用条款可引用;若无,则参照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仍无规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信息予以认定。在日照地区,可以参考山东省住建厅发布的各期人工、材料价格信息。

4. 问:合同中约定“工程量以三方签字确认的计量报表为准”,是不是意味着没有三方签字,工程量就完全无法认定? 答:不是。三方签字确认是计量行为的约定形式,但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拖延签字,法院不会仅因缺少该方签字而否认工程量的事实存在。此时可以综合施工图纸、监理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现场影像资料及司法鉴定结论等认定实际工程量。

5. 问: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与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不一致,应以哪一份为准?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如果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冲突,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双方无异议,也可以认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约定,但此种情况风险较大,建议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计量程序与签证效力

6. 问:施工方每月报送工程量计量报审表,监理已签收并审核,但发包人一直不签字,到了结算时发包人说工程量不认可,该怎么办? 答:首先,保存好每期计量报审表的送达证据(签收记录、EMS底单、电子邮件记录等);其次,发函催告发包人员限期确认并告知逾期视为认可(如果合同有约定);第三,如果发包人收函后仍不回复,可以在诉讼中主张其违反诚信原则,请求法院采纳监理审核意见。在日照地区的法院实务中,发包人长期不回复但又不提出具体异议的,法院通常不会仅因缺少发包人签字就全盘否定监理审核意见。

7. 问:监理在计量报表上签了“情况属实”,但发包人认为监理无权签认工程量,监理签字是否有效? 答:要看监理的权限范围。如果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监理有权对工程量计量进行审核签认,则监理签字具有证据效力;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仅有发包人代表签字方能生效,则监理签字不能单独作为确认依据,但属于重要的参考证据。还须审查发包人是否在实际履行中对监理签字行为予以认可或追认。

8. 问:合同约定了“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但发包人在14天后才提出异议,此时异议是否有效? 答:按合同约定,超过约定期限未答复即产生拟制认可的法律后果,发包人逾期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能推翻已视为认可的计量结果。但有一个前提——承包人须能证明“已报送”且“已期满”。因此,施工方务必妥善保留每个报送节点的证据。

9. 问: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在计量报表上签字,但公司不认可,该签字对公司是否有效? 答:如果该人员具有公司授权(如合同约定了其签字权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其在以往计量报表上签字公司均予以认可),则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公司须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公司能证明该人员无权限,且合同明确规定了有权签字人员名单,则签字效力可能被否定。在日照等地法院的裁判中,对“长期、惯常性签认”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主观要件审查较为审慎。

10. 问:发包人的造价工程师口头说“工程量没问题,先干吧”,但一直不出书面签字,这算认可吗? 答:口头表示在法律上很难构成有效的计量确认,尤其是在合同要求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应尽快将该口头认可转化为书面形式——可以通过工作联系单、微信(保存好聊天记录)等方式请对方回复确认,或直接发出计量报审表请对方签字,必要时录音录像但需注意合法性要求。

11. 问: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已经通过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了,是否还需要另外办理签证? 答:会议纪要若经各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且内容明确记载了具体的工程量增减数据或计量确认结论,可视为有效的书面确认文件,与签证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会议纪要仅记载“双方同意对某某事项作进一步核实”,则不具备确认效力。注意核实会议纪要的签字主体权限。

12. 问:施工日志、监理日志能否作为工程量认定的直接依据? 答:可以作为佐证证据,但通常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属于当事人单方或第三方的工作记录,证明力相对有限,尤其是其中关于工程量的记载往往笼统。但如果隐蔽工程已覆盖,且没有隐蔽验收记录等更有力的证据,日志可以作为间接证据辅助证明施工内容和规模。

三、关于工程量争议的结算与诉讼实务

13. 问:竣工后双方已经签署了结算协议,但发包人后来又发现工程量计算有误,能否反悔? 答:结算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原则上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结算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否则法院不会支持推翻结算协议。但“计算有误”属于当事人自身风险,一般不属于可撤销理由。在日照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结算协议显失公平但仅以差额较大为由的,很少获得法院支持。

14. 问: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但鉴定机构采用的计量规则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如何应对? 答:应当在鉴定意见出具前的鉴定程序阶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鉴定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进行鉴定。如果鉴定意见已出具,应在质证阶段对该鉴定意见的程序和依据提出反驳意见,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必要时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质证。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在鉴定委托书中明确鉴定依据,但当事人也要仔细核对委托书内容。

15. 问:工程量争议诉讼中,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答:核心证据包括: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施工图纸与竣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工程量计量报表、进度款支付申请与审批记录、监理日志与监理例会纪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验收单、施工日志、往来函件及催告文件、结算书与结算审核文件等。在日照当地法院的诉讼中,证据的组织顺序建议按照合同依据—施工过程依据—结算依据—争议焦点对应证据的逻辑编排。

16. 问:工程停工后又复工,停工期间的脚手架、模板等周转材料费用,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周转材料费用不属于传统意义的“工程量”,而是措施项目费用。它的计算方式取决于合同对措施费的约定——是包干还是据实结算。如果合同约定据实结算,需要提供停工期间现场周转材料的数量、闲置期间等证明。这部分争议在诉讼中通常需要通过造价鉴定辅助认定。

17. 问:发包人以“未完成内部审计”为由拒绝结算,施工方可否起诉? 答:可以。发包人内部审计程序不能对抗其对承包人承担的合同付款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发包人内部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否则内部审计仅仅是发包人的内部管理流程,不是结算前提条件。你可以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主张权利,若发包人逾期,即可起诉。类似情况在日照等地的民营房地产项目中不少见,法院通常认定内部审计不构成拒付的正当理由。

18. 问:施工方报送的结算书包含了大量未办理签证的工程变更,发包人不予认可,如何认定? 答:施工方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变更系发包人要求或同意实施。证据包括: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施工记录、现场照片和视频等。如果无法证明发包人同意,法院可能以“超出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为由不予认定。所以施工过程中未获签证据实施工的,一定要在施工同期形成书面沟通痕迹。

19. 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否意味着所有工程量都已被法律认可? 答:不是。竣工验收合格仅代表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与工程量是否准确计量、是否按约确认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工程量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予以确认。在日照地区的司法实践中,验收合格往往作为认定“工程已完”的基础,但具体各分部分项的工程量仍然需要证据支撑。

20. 问: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机构“以鉴代审”是否有问题? 答:确实有问题。司法实践中有时出现鉴定机构自行解释合同条款、自行选择计量规则、自行认定签证效力等“以鉴代审”的情形,这可能超越鉴定机构职能。当事人应关注鉴定委托书中的鉴定范围是否限定于“事实问题”,若鉴定意见涉及法律评价(如合同条款的效力、签证是否有效),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而非当然采信。

21. 问:如果发包人要求先开发票再付款,施工方能否以“先付款后开票”抗辩? 答: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否则按照交易习惯,通常是先付款再开具发票或同时履行。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发票开具义务与工程款支付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发包人不能仅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当及时开具发票,避免给自己带来税务合规风险。

22. 问:工程量确认单上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完成量差距较大,以哪个为准? 答:确认单是双方结算的直接依据,原则上以确认单为准。如果承包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如实测记录、影像资料、鉴定报告等)证明确认单记载与事实严重不符,且系因重大误解或欺诈造成的,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该确认单。但举证责任非常严格。因此,签署工程量确认单项前,务必仔细核对实际完成情况。

四、关于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与情势变更

23. 问:固定总价合同项下,发包人要求对设计变更减少的工程量扣减总价,施工方可否拒绝? 答:固定总价是指在约定施工范围和风险范围内总价不变,但如果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发包人有权主张扣减相应价款。计算扣减金额时,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或清单单价进行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市场价或定额价。同理,增加工程量也应相应增加价款。

24. 问:固定单价合同项下,工程量大幅增加超过15%时,超出部分的单价如何调整? 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2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参考上述规则。在日照等地区的实践中,法院通常也参照此规则处理——建议施工方在投标报价阶段就要预见量差风险。

25. 问:施工期间钢材、水泥价格暴涨,施工方能否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答:如果合同约定了材料调差条款,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并结合住建部门发布的调价指导意见判断。但适用情势变更的门槛较高:需证明价格异常变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建筑材料价格短期剧烈波动时,建议施工方及时向发包人发函主张调差,并收集同期市场价格信息作为证据。

26. 问:合同约定“包死价”即固定总价包干,但施工中发现招标图纸存在大量错误和漏项,施工方能否主张增加费用? 答:如果图纸错误和漏项导致施工范围发生变化或施工成本显著增加,属于发包人提供图纸有误造成的风险,承包人可以主张增加费用。但须证明该错误和漏项在签约时无法合理预见,且已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或变更申请。完全意义上的“包死价”并不免除发包人提供准确图纸的义务。

27. 问:在日照地区法院起诉工程量争议,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于工程价款争议,通常从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未约定付款期限,则从结算文件送达之日起给予合理宽限期后起算。注意保留催款函、对账单、往来函件等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

28. 问:发包方已进入破产程序,施工方尚未结算的工程款债权如何保障? 答:尽快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及证据。如果建设工程价款有抵押权(符合《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应在法定期限内(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未结算不是不申报的理由,可以先申报暂定金额,待结算确定后再调整。

五、关于隐蔽工程、变更与索赔的计量

29. 问:隐蔽工程(如基础钢筋、预埋管线)已覆盖,但发包人认为实际用量少于图纸设计用量,如何认定? 答:隐蔽工程覆盖前应通知发包人和监理进行验收并记录。如果覆盖前已有各方签字确认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钢筋隐蔽检查记录,该记录可作为工程量的直接依据。如果覆盖前未通知验收,则施工方需通过其他证据(如材料采购单、施工日志、照片)证明实际用量。建议对所有隐蔽工程节点进行拍照、录像并附注日期和位置信息,必要时邀请公证人员进行证据保全。

30. 问:发包人指令增加了部分工程内容,但没有出具书面变更单,施工方是否应该施工? 答:如果发包人口头要求增加工程内容,而施工方认为该项工作超出合同范围且金额较大,应当在施工前发出书面确认函,明确增加内容、工程量预估、计价方式和工期影响,要求发包人书面确认。如果发包人拒绝书面确认但坚持要求施工,施工方应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完整的过程记录,包括指令来源、施工时间、投入人工、材料、机械等详细信息,并保留相关微信记录、通话录音(注意合法性)作为证据。

31. 问:施工方提出的工程索赔(如工期延误导致的窝工损失)应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窝工损失不属于工程实体工程量,而是损失赔偿范畴。计算时需明确窝工天数、窝工人数、机械台班数量、周转材料租赁费用等。需要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停工令、复工令或停工通知、现场人员机械安排表、租赁合同和付款凭证等。这里的核心是由监理或发包人确认的停工事实和停工时间。

32. 问:施工方主张设计变更增加了工程量,但发包人认为设计变更仅改变了做法未增加工程量,如何认定? 答:计算变更前后的工程量差异是关键。依据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分别计算原设计和变更后设计的工程量,对比差值得出增减量。鉴定机构通常会按照这一方法进行核算。因此,施工方在设计变更实施前,应先行测算工程量增减情况,并报发包人确认,避免后期争议。

33. 问:土方外运工程量按运距计量时,合同约定了运距但实际运距超出约定,超出部分费用能否主张? 答:如果实际运距确实超出合同约定运距,且该增加并非施工方原因(如因政府指定的弃土场位置变更),施工方可以主张增加费用。但需要提供土方外运路线、弃土场接收单据、运输日志等证据。若合同约定了运距包干,则超出部分原则上不予调整。在日照的工程项目中若涉及土方跨区域运输,更要注意留存运输距离、消纳场证明等文件。

34. 问:未完工程(半拉子工程)的工程量如何认定? 答: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完工程量,按照已完成部分占全部工程的比例或者按实计算。可按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对已完工程部分进行计量,参照单价或比例计算已完工程价款;无法直接计算的,可以通过鉴定方式确认。在此类纠纷中,已完工程节点记录、阶段性验收资料和现场交接清点记录非常重要。

六、关于司法鉴定与第三方评估

35. 问:双方在诉讼中均申请鉴定,但鉴定范围不一致,法院如何确定鉴定范围? 答:法院会结合双方争议焦点确定鉴定范围和鉴定事项,通常包括:已完工程量、工程价款、变更增减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当事人应仔细审查鉴定委托书,若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委托书一旦发出,鉴定机构将按照该范围进行鉴定,超出或遗漏范围都可能导致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减损。

36. 问:鉴定机构出具的初步意见与最终意见不同,施工方应如何应对? 答:应关注初步意见中的“异议期”制度。如果鉴定机构出具了初步意见(征求意见稿),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核对每一项数据和计算规则,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证据。如果未在异议期提出异议,最终意见通常延续初步意见,事后翻案的难度较大。在日照等地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给予当事人充足的异议期,但需要当事人主动行使。

37. 问:对鉴定意见不服,是申请重新鉴定还是补充鉴定? 答:先分析不服的理由类型。如果是鉴定程序违法(如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鉴定依据明显不足或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可申请重新鉴定。如果仅是部分项目遗漏或个别数据计算有误,更适宜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启动门槛很高,法院一般从严把握。

38. 问: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答:通常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或由法院根据裁判结果确定各方分担比例。在工程造价鉴定中,费用可能较高,施工方如果资金压力较大,可以先评估鉴定必要性——如果已有充分证据认定工程量,可以主张无须启动鉴定程序。

39. 问:发包人申请鉴定,但拒绝预交鉴定费用,法院如何处理? 答:法院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如果逾期不预交,视为撤回鉴定申请。如果发包人不预交导致无法启动鉴定,而其又负有举证责任,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实践中,法院也可能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由另一方预交并在最终裁判中处理费用承担问题。

七、关于证据固定与风险防范

40. 问:施工现场的照片和视频能否作为工程量认定的直接证据? 答:照片和视频是证明工程形象进度的直观证据,可以佐证工程量发生的事实,但难以精确反映具体数量。其证据效力需要结合其他书面证据(如签证、计量报表、验收记录)综合判断。拍摄时应尽量包含参照物、拍摄位置、时间信息,有条件的使用专业设备或手机定位功能。

41. 问: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工程量确认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但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当事人在微信中明确表示“同意按此工程量结算”、“收到报表,数字没问题”等内容,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的参考。但需注意其证明力受到表达方式模糊、账号身份核实难等因素的影响。建议重要事宜的确认通过正式书面函件进行,微信记录作为辅助。

42. 问:工程款的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按合同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照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从日照地区法院的实务看,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是发包人拖延结算问题的核心争议焦点,承包人在主张工程款的同时一定不要遗漏利息请求。

43. 问:发包人在结算审核完成后,要求施工方按审核结果打折扣支付,施工方如何应对? 答:如果结算审核结果已经双方确认(如发包人出具了审核报告、施工方予以签收确认),则应按该确认结果支付。如果施工方未予确认,发包人单方出具的审核结果不具备当然约束力。发包人要求额外打折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书面拒绝并催告按约付款。

44. 问:施工方在投标时为了中标压低了单价,结算时能否要求按实际成本调整? 答:如果合同约定了固定单价,中标单价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能因施工方自身报价失误而随意调整。低价投标属于市场竞争行为,不能作为签约后调价的正当理由。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调价条款(如材料价格涨跌超过一定幅度可以调差)。

45. 问:在日照地区法院审理的工程款案件中,若是发包人系政府部门或其平台公司,适用法律有何特殊之处? 答: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纠纷,法院会重点审查合同签订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结算是否按照财政评审和审计要求进行等。但即便涉及政府项目,在民事诉讼中国有企业与施工企业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应以行政审计为由拒绝支付。若审计结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以合同约定为准。审计仅涉及政府内部管理程序,不直接约束承包人。

46. 问:施工方能否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人的银行账户? 答: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后,符合法定条件(如可能因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时须提供担保,保全范围限于诉讼请求金额。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保全措施常常是促使发包人主动和解、调解的重要筹码。

47. 问:工程量争议案件一般审理期限多长? 答: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法定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但涉及司法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工程造价鉴定通常耗时三至六个月甚至更长,因此整个诉讼周期可能为一年至两年。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鉴定程序,避免因拖延影响案件进展。

48. 问:仲裁与诉讼相比,对工程量争议纠纷有何优势? 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效率更高、程序更灵活、保密性更强,且仲裁员中通常有造价和工程领域的专业人士。但仲裁费用较高,且裁决后不能上诉,不服只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事由非常有限。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应结合合同约定、争议金额、证据充分程度等综合判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则须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9. 问:发包人用“工程质量不合格”来对抗工程量确认,是否成立? 答: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量争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发包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即“质量不合格,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但这种抗辩须基于真实的工程质量问题,而非主观否定。如果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实际投入使用,发包人再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实践中,若发包人以质量为由拒绝结算,施工方便需要做好质量抗辩的应对准备,必要时配合完成修复再主张结算。

50. 问:如果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量条款是否还有效? 答:合同无效后,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并不当然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即使合同无效,合同中的计量规则、单价标准仍然可以作为折价补偿的计算依据。无效合同项下,实际施工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部分对应的价款是施工方可以主张的核心利益。


本文基于公开法律信息及实务经验整理,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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