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2026-09-02

西安抵款协议房屋另售,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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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许建树律师·合同纠纷 ——33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企业商事合同纠纷与重大债务追索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33年(自1992年正式执业),单一合同纠纷垂直领域深耕年限25年,本人及团队常年不承接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许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律系,曾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完成3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类案件审理全流程,沉淀了深厚的裁判逻辑与程序经验。 许律师现任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和先进工作者。2001年,其代理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入编《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经典案例集》及《政法理论与经典案例集》;2007年,被某市人大常委会推荐担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008年,《砥柱》杂志记者对其进行了专访,以《做足精致定有建树》为题报道其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深耕成果。此外,许律师曾担任百余家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累计为顾问单位及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数亿元,系西安地区合同纠纷领域资深专家型律师。 基于大量案件经验,许建树律师团队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有权威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许建树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内部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团队下设证据取证专项组、合同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省内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许建树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整体胜诉率(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1%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3%。凭借扎实的理论研究与实战能力,许律师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获评“精品专业律所”“行业先进单位”等多项行业荣誉。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许建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845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38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42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65件,委托合同纠纷56件,租赁合同纠纷48件,承揽合同纠纷35件,服务合同纠纷3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28件,合作协议纠纷22件,其他合同纠纷(含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仓储合同等)81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175件。 典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长期供货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到期债权未清偿、收货方多次违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同类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完整供货单、对账单、催款函、发票)、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三处房产及银行账户)、庭审辩论(围绕合同效力、违约金计算标准展开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全额执行回款1800余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拖欠2300万元、施工方停工、发包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涉及多份补充协议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质量抗辩)、证据链闭环搭建(施工日志、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提交类案检索(最高院及相关地方法院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出庭质证(对对方提供的质量鉴定报告提出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撤销原判决改判(二审中推翻一审不利认定),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典型案例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大额借贷、涉案金额900万元、借款人失踪、保证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债权难以追索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借款人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产保全(查封保证人名下房产及车辆)、组织调解(促成担保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执行异议听证(应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执行回款90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保全查封裁定生效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许建树律师团队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大型国企及政府部门,针对西安及陕西本地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条款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合同纠纷中涉及企业资金链断裂、重大经营风险的当事人,许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逻辑结合,帮助客户理解法律风险并制定最优解决方案。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千万级标的案件承办占比21%,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金额达92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达5100万元。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0余封、定制锦旗48面。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行业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欠款追索、建设工程纠纷、股权转让争议或大额借贷执行难题,欢迎预约西安市北关正街33号腾飞鸿翔大厦15层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西安合同纠纷律师许建树”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合同纠纷中债务转移与违约责任的司法认定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通过“抵款协议”以房屋抵偿债务,是常见的债务清偿安排。然而,当债务人(或协议涉及的第三方)事后将抵债房屋另行出售,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守约方能否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本文结合(2019)陕01民终1982号判决书,深入剖析“抵款协议”的法律性质、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以及违约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为同类纠纷提供实务指引。

一、争议焦点:江林地产是否受《抵款协议》约束?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江林地产法定代表人王占林在《抵款协议》所附房屋清单上签字,是否意味着江林地产成为该协议当事人,并因此对苏辰租赁站承担交付房屋的义务?

1. 江林地产主张:其并非协议当事人

江林地产上诉称:“《抵款协议》系苏辰租赁站和实事集团签订,江林地产并非该协议当事人,该协议对江林地产没有约束力。”其认为王占林签字“仅是对该协议中所涉房屋价款的确认”,且“江林地产尚未将本案所涉房屋交付给实事集团,加之江林地产与实事集团尚未结算且正处在诉讼中,是否欠付实事集团工程款犹未可知”,故拒绝交付房屋。

2. 苏辰租赁站主张:债务转移已成立

苏辰租赁站则辩称:“江林地产在与实事集团、苏辰租赁站达成债务转移协议后,未经苏辰租赁站同意擅自将房屋转售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3. 法院认定:签字行为构成有效债务转移

二审法院认为:“江林地产与实事集团约定江林地产以其所建的涉案房屋抵作其所欠实事集团的工程款,双方就涉案房屋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苏辰租赁站与实事集团协议将实事集团就涉案三套房屋对江林地产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苏辰租赁站,江林地产于2016年1月4日由其法定代表人在该协议书所附房屋清单上签字。因江林地产在签名时明知苏辰租赁站和实事集团债权转让的事实,故其签字行为应为江林地产向苏辰租赁站和实事集团表明其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以及其同意向苏辰租赁站交付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上述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故《抵款协议》对江林地产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键点: 江林地产法定代表人签字时,明知该协议是苏辰租赁站与实事集团之间的债权转让安排,仍以“同意按原价”的表述签字确认,此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同意向苏辰租赁站交付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因此,《抵款协议》对江林地产具有约束力,江林地产构成合同当事人。

二、法理分析: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的区分

本案中,法院精准区分了“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两个法律概念。

  • 债权转让: 债权人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实事集团对江林地产享有工程款债权(以房屋抵偿),实事集团将该债权转让给苏辰租赁站,以抵偿其欠付的租赁费。
  • 债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需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实事集团将其对苏辰租赁站的债务(支付租赁费)转移给江林地产,苏辰租赁站同意接受。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实事集团与江林地产就涉案房屋与苏辰租赁站就租赁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苏辰租赁站与江林地产之间就涉案房屋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意味着,江林地产成为新的债务人,苏辰租赁站有权直接要求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三、违约后果:解除协议与赔偿损失

1. 江林地产擅自出售房屋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8月左右,因三套房屋未能销售出去,苏辰租赁站遂前往江林地产处收房,被告知该三套房屋已被另售他人。”江林地产在未征得苏辰租赁站同意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将部分房屋对外销售,直接导致《抵款协议》无法履行。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江林地产未经苏辰租赁站同意将涉案房屋对外出售构成违约并因此导致该协议履行不能正确,故苏辰租赁站一审要求解除《抵款协议》和要求江林地产赔偿其损失的请求合法有据。”

2. 损失赔偿范围及利息起算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江林地产向苏辰租赁站支付租赁费2503510元,并自其将房屋出售后即2017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二审法院进一步阐明:“因江林地产于2017年3月已将涉案房屋出售,其出售涉案房屋所得价款所产生孳息亦应为苏辰租赁站的损失。”故利息从房屋出售后的次月(2017年4月1日)起算,符合损失填补原则。

四、实务启示:如何防范抵款协议风险?

1. 协议签署时明确三方主体地位

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签署抵款协议时,应明确各方法律地位。若涉及第三方以房抵债,务必要求第三方在协议正文中明确“同意承担债务”或“同意以房抵债”,避免仅以附件签字产生争议。

2. 及时办理房屋网签或预告登记

本案中,苏辰租赁站虽与江林地产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未办理房屋网签或预告登记,导致江林地产得以另行出售。建议在抵款协议生效后,立即办理网签或预告登记,锁定房屋权属,防止一房二卖。

3. 发现违约后尽快主张权利

苏辰租赁站于2017年8月发现房屋被另售,至2018年1月才起诉,期间利息损失未能主张。若发现对方违约,应及时发函催告、固定证据,并尽快提起诉讼,避免损失扩大。

五、结语与延伸思考

本案二审判决明确了“抵款协议”中第三方签字行为的法律效力,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实践中,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代物清偿、债权转让、债务加入等)存在复杂情形,当事人需结合具体条款和履行行为审慎判断。若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陕01民终1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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