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2

泉州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第三方造价鉴定的定案作用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876256393

[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582号案为例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争议几乎是无处不在的“战场”。当发包方与承包方各执一词,结算文件形同虚设时,法院究竟依据什么来“一锤定音”?本文将以最高人民法院一则真实判例为切入点,深度剖析第三方造价鉴定结论在工程量争议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当事人在鉴定程序中必须警惕的“雷区”。

一、案情回溯:一座景观桥引发的“亿元”账单之争

1. 项目背景与合同签订

2010年,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机电公司”)中标太原市南中环桥景观亮化及照明工程项目,与发包方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太原城建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966万余元,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

2. 施工与竣工:工程量大幅增加

工程于2010年11月开工,实际施工中因图纸变更、方案调整等原因工期延长。2012年6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3. 结算争议爆发

  • 承包方主张:湖南机电公司单方编制《结算书》,金额高达8644万余元
  • 发包方审核:太原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出具评审报告,审核值仅为3114万余元
  • 差价悬殊:双方对工程造价的理解南辕北辙,差额超过5000万元。

4. 诉讼与鉴定

湖南机电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申请委托山西准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工程造价为3939万余元。一审法院在鉴定意见基础上,结合两份厂商报价单酌定增加368万余元,最终认定工程总造价约4307万元

5.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改判

最高法经审理认为:

  • 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 两份报价单不足以证明实际成交价格,不应据此调整造价;
  • 改判工程造价为鉴定金额3939万余元,扣除已付款后,太原城建中心应付1151万余元及利息。

二、裁判要旨深度解析:为什么鉴定结论能“一锤定音”?

焦点一:单方结算文件为何不被采信?

湖南机电公司主张以其编制的《结算书》8644万元作为结算依据,太原城建中心则主张以评审报告3114万元为准。法院明确:

  • 承包方单方结算书:系单方制作,未经发包方确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 发包方委托的评审报告:同样系单方委托形成,承包方未参与,不能约束承包方;
  • 合同通用条款虽有“28天内不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但专用条款约定“工程结算审定后支付”,不能推定双方具有“不答复即认可”的意思表示。

律师解读:这告诉当事人,单方制作的结算文件永远是“一面之词” 。无论是承包方高估冒算,还是发包方恶意压价,只要未形成双方的共同确认,均难获法院支持。

焦点二:第三方鉴定意见的“定案”地位

最高法明确:

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由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并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鉴定程序合法,可作为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依据。

这确立了第三方鉴定意见在工程量争议中的核心证据地位。但需注意,鉴定意见并非“当然”被采信,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 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
  2. 鉴定程序合法(委托程序、鉴定人资质、出庭作证等);
  3. 当事人质证权利得到保障

焦点三:报价单为何不能“翻盘”?

本案中,湖南机电公司提交两份厂商报价单,主张灯具等主材应按报价单全额计入造价。最高法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 报价单仅系要约邀请:厂商报价单是商业交易中的报价行为,并非最终成交价格;
  2. 缺乏实际成交证据:湖南机电公司未提交采购合同、购货发票及付款凭证;
  3. 违反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太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调整,而非单方报价;
  4. 鉴定金额已包含该部分:鉴定意见已包含报价单所列产品的工程造价,主张另行增加依据不足。

律师解读: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警示——当事人主张工程量或主材价格增加,不能仅凭一纸报价单。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入库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方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三、实务启示:工程量争议案件的五大“痛点”与应对策略

痛点一:结算文件不被对方确认怎么办?

本案中,承包方的结算书和发包方的评审报告均未被采信,最终依靠鉴定确定造价。

应对策略

  • 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签证,固定工程量变更证据;
  • 报送结算书时要求对方签收并出具书面意见
  • 切勿依赖“默认条款”,结算文件需对方明示确认方可作为依据。

痛点二:鉴定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湖南机电公司未能提供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据,导致报价单不被采信。

应对策略

  • 在鉴定过程中,全面提交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物流单据等原始证据;
  •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并申请鉴定人出庭;
  • 必要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需有充分理由和证据支撑。

痛点三: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下的“调价”难题

本案合同约定固定综合单价,主材差价按信息价调整。湖南机电公司主张按市场报价调整,未获支持。

应对策略

  • 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不宜为中标而恶意低价;
  • 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时,及时办理签证并明确价款调整方式;
  • 主材价格波动超过约定幅度时,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调差。

痛点四:鉴定意见“部分不服”怎么破?

太原城建中心对洗墙灯、电力电缆的鉴定单价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反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应对策略

  •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必须提出“实质性”反驳证据,而非仅凭主观判断;
  • 利用专家辅助人制度,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
  • 对鉴定程序中的违规行为(如鉴定人应当回避未回避等)及时提出异议。

痛点五:工程款利息的计算起点

本案中,山西高院认定自2012年9月11日起计算利息,最高法予以维持。太原城建中心主张因承包方拒收部分款项而不应计息,未获支持。

应对策略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利息自交付之日或合理宽限期后起算
  • 发包方不得以“对方不收钱”为由规避利息责任,应依法提存
  • 承包方拒绝不合理审核值时,不构成“恶意拒收”。

四、本案的深远意义与规则总结

规则一:第三方鉴定意见是工程量争议的“压舱石”

当双方对工程量、工程价款僵持不下时,法院委托的第三方造价鉴定具有不可替代的证明价值。但当事人不能让鉴定机构“孤军奋战”,而应积极参与鉴定过程,提供充分证据。

规则二:单方证据难以推翻鉴定意见

无论是承包方提交的结算书、报价单,还是发包方委托的评审报告,若系单方形成、缺乏对方确认,均难以动摇经法定程序形成的鉴定意见。

规则三:证据链的完整性决定成败

本案湖南机电公司败诉的关键在于:有报价单,但无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这提示所有当事人:在工程量争议中,孤证不立,完整证据链才是制胜之道。

规则四:合同约定是“天花板”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的调价机制、材料价差的调整方式,均需依据合同约定。任何脱离合同约定的价格主张,即便符合“市场行情”,也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五、结语

回到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厘清了一个核心问题: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第三方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和权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消极应对,恰恰相反,当事人需要主动、全面、深入地参与到鉴定程序中,用扎实的证据链去影响鉴定结论,而不是在鉴定意见出炉后再“亡羊补牢”。

从太原市南中环桥的景观灯,到泉州湾跨海大桥的桥墩,从温州高铁站的钢结构,到福建省泉州市某商务综合体的幕墙工程——每一个建设工程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工程量认定的激烈博弈。掌握鉴定规则,重视证据积累,方能在争议中立于不败之地。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附:该领域当事人常见咨询问答

问:工程结算时发包方不认可我方报送的结算书,也不回复,能否直接起诉? 答:可以起诉。单方报送的结算书不能当然作为定案依据,建议起诉时同步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问: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加,但未办理签证,结算时发包方不认,还能主张吗? 答:可以主张,但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工程量确实增加,如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现场照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会议纪要等。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不予认定。

问: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意见与市场价差异较大,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答:需有实质性理由和证据,如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仅以“价格偏高”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问: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能否要求调差? 答:主要看合同约定。若合同未约定调差条款,且价格上涨未达到情势变更程度,一般不能调整。若合同约定按信息价调整,可依约申请调差。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调差机制。

问: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但部分采购发票和合同原件丢失了怎么办? 答:应尽可能提供其他替代性证据,如银行付款流水、供货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对账单、入库验收单、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若关键证据缺失,该部分费用可能无法获得鉴定机构认定,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

问:工程造价鉴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鉴定费由谁承担? 答:鉴定时间视案件复杂程度而定,一般在3到6个月,复杂案件可能更长。鉴定费通常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或按责任比例分担。本案中,鉴定费925538元即为双方按比例分担。

问:发包方委托的审计报告是否必须作为结算依据? 答: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否则审计报告仅系发包方单方委托形成,对承包方无当然约束力。本案中,最高法明确“并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故发包方的评审报告未被采信。

问: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如何在法庭上有效质证? 答:建议聘请专业造价人员或律师协助质证,重点从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依据的完整性、计价方式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是否重复或遗漏等方面提出异议,并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必要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专业意见。

问:在福建省泉州市打建设工程官司,法院对鉴定的态度是怎样的? 答:泉州市两级法院对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通常尊重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但泉州地区法院同样注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合理异议并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也可能要求鉴定机构补充说明或重新鉴定。关键在于当事人能否在鉴定过程中积极举证、充分表达意见。

问:本案中湖南机电公司拿到了多少钱? 答:最高法改判太原城建中心支付工程款11515149.21元及利息(以11515149.21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1日起算),比一审判决少了368万余元。这主要是最高法不认可一审法院依据报价单酌定增加的造价。

问: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拖延结算,利息从何时起算? 答:根据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利息从交付之日起算;若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付款需要合理期限,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起算利息。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