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2

日照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第三方鉴定结论为何成定案依据?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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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争议是最常见、最复杂、也最让当事人头疼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工程未完工即被拆除、双方对工程量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往往成为诉讼的决胜点。

本文通过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则真实判例((2021)鲁11民终1015号),以案说法,深度解析为什么第三方造价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作为定案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此类纠纷中应当关注的痛点与操作细节。

一、案件基本事实回顾:工程尚未完工即被拆除,结算陷入僵局

2019年,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亨公司)日照隆丰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丰公司) 签订《阳光海岸带景观用房建筑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由金亨公司承建桃花岛、李家台、任家台等多处景观房工程。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1780元/㎡结算,合同总价款约456万元。

合同签订后,金亨公司进场施工。但施工过程中,因政策原因涉案工程被统一规划拆除,工程尚未完工、未经验收即被拆除。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及价款无法达成一致,金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隆丰公司支付工程款约200万元及利息。

隆丰公司辩称已付款204.9万元,对于剩余款项不认可,双方对工程量的结算方式产生严重分歧。

二、双方鉴定申请的分歧:据实结算 vs 按比例折算

由于双方均认可工程未完工、未验收、已被拆除,且无结算依据,一审法院依申请委托司法鉴定

  • 金亨公司申请对其所干工程的工程价款进行据实结算鉴定,认为每处工程的实际造价、设计、装修均不相同,按比例折算不客观。
  • 隆丰公司申请分别鉴定已完成工程部分和整个合同的总价款,主张按照合同约定1780元/㎡进行“按比例折算”确定工程款。

一审法院采纳隆丰公司的申请,委托日照天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

三、鉴定报告的争议焦点:签证单、税率、管理费与利润率

天宇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工程造价鉴定为2792166.74元(据实结算),其中签证部分鉴定金额为237238.97元。双方均不服,提出多项异议:

(一)签证单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依据?

金亨公司主张:

  • 涉案签证单的原件在隆丰公司处,自己只能提供复印件,且签证单上的签字与隆丰公司、监理公司人员一致;
  • 双方均认可工程全部由金亨公司施工,签证变更部分应按合同约定结算。

隆丰公司则抗辩:

  • 签证单均为复印件,不予认可;
  • 签证单是隆丰公司向建设单位提报的材料,并非金亨公司与隆丰公司之间的工程签证,仅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缺少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成本控制部的签字盖章
  • 该签证单流程未走完,不应作为结算依据。

法院认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金亨公司未能提供原件,隆丰公司又不认可,该证据形式存在瑕疵,真实性不能确认
  • 从内容看,该签证单并非金亨公司与隆丰公司之间的签证,与本案缺乏直接关联性
  • 因此,一审法院对签证单复印件不予采信,签证部分造价237238.97元应在鉴定总价中扣除

【实务痛点提示】签证单是工程量变更的核心证据,仅有复印件且非双方之间形成、缺少必要签字盖章,就会失去证明力。建议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务必保存原件,尤其是涉及工程量变更、签证、洽商记录等关键文件,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结算款被大幅扣减。

(二)税率10%还是9%?税差谁承担?

金亨公司向隆丰公司开具的发票均按照9%税率,但鉴定机构按合同约定10%税率计取税金。隆丰公司要求扣除差额。

鉴定机构补充说明:

  • 根据鲁建标字【2019】10号文,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 已支付工程款部分发票为9%,剩余款项也只能开具9%发票;
  • 因此,已完成部分工程造价调整为2531701.17元,签证变更部分调整为235082.25元

法院采纳了调整后的鉴定结论。

【实务痛点提示】税率调整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最终金额。当事人应关注合同签订时间与实际开票时间的税率变化,避免因税差导致造价认定偏差。

(三)合同无效,管理费和利润能否扣除?

隆丰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属于违法转包,合同无效,因此鉴定报告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应予以扣除,只计取直接费用。

鉴定人秦某出庭解释:

  • 即使合同无效,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仍然可以参照适用
  • 鉴定机构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版)Ⅲ类工程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属于合同结算条款的组成部分;
  • 管理费和利润应当包含在工程价款内。

法院采纳鉴定机构的意见,对隆丰公司该异议不予支持。

【实务痛点提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已完工程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或按实结算工程款,管理费和利润通常不单独扣除,但双方当事人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有充分预期。

四、金亨公司为何对鉴定报告“不认可”却最终败诉?

金亨公司在上诉中提出三项核心异议:

  1. 鉴定机构没有按照法院要求完成总工程量的鉴定,认为有定额完全可以鉴定总工程量;
  2. 鉴定机构未向双方进一步核实工程范围,缺少的资料完全可以通过法院和双方举证获得;
  3. 鉴定机构适用标准不一:已完成部分按2016山东省消耗定额(约1401元/㎡),总工程量却按合同价1780元/㎡计算,按统一标准可增加30-40万元工程款。

鉴定人秦某出庭答辩:

  • 因双方合同承包范围不明确,无法据实测算整个合同总造价,只能理解为协议总价款;
  • 已完成部分按实际施工内容据实结算,与协议单价并不矛盾;
  • 鉴定报告是在法院委托范围内、依据现有资料和规范作出,程序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

  • 鉴定人具备合法有效的工程造价鉴定资质;
  • 鉴定机构系双方通过法院摇号程序公开选取,委托程序合法;
  • 双方均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鉴定人已出庭进行解释、说明,并接受双方询问;
  • 金亨公司要求重新鉴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重新鉴定情形(如鉴定人不具备资格、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以案说法深度解析:第三方鉴定结论为何是“定案依据”?

1. 鉴定结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证据地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的计算往往涉及大量专业性问题(如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套用、取费标准、材料价格等),法官并非造价专家,无法自行判断。因此,司法鉴定意见成为认定工程价款的核心证据

2. 法院采信第三方鉴定结论的三大理由

  • 程序合法性:鉴定机构由双方共同选定或法院依法委托,程序公开、透明;
  • 专业性:鉴定机构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鉴定人员具有专业能力;
  • 双方质证权保障: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

3. 推翻鉴定结论难在哪?

实务中,当事人想推翻鉴定结论,但难度极大。除非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如无法举证上述情形,法院一般会直接采纳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六、给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一)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

  • 注意留存施工过程资料原件:施工合同、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现场照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台账等,务必保存原件,防止因复印件不被采信而无法主张权利。
  • 重视签证单的形式要件:工程签证应有发包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并明确签证内容、工程量、单价或计价方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签证无效。
  • 合同无效不等于拿不到钱:即使合同因违法转包或分包无效,已完工程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或按实结算,但需及时申请造价鉴定。
  • 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要积极行使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必要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发包人(总承包单位)

  • 注重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如约定按固定单价或按比例折算,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计算规则。
  • 对签证变更严格把关:明确签证审批流程,要求各方签字盖章齐全,防止因流程未走完导致结算争议。
  • 对鉴定程序保持关注:及时配合鉴定机构提交资料,对鉴定范围、取费标准等提出专业意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注意

  • 工程量争议及时申请鉴定:提起诉讼后尽早申请造价鉴定,避免因拖延导致现场灭失、证据缺失。
  • 重视鉴定程序中的质证权利:对鉴定依据的材料、鉴定方法、取费标准、税率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等问题,均应提出书面质证意见。
  • 预估诉讼成本与风险:鉴定费用、诉讼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或按胜诉比例分担,诉讼前应充分评估。

七、结语

本案中,金亨公司虽然对鉴定结论提出多项异议,但因未能提供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最终败诉。司法实践中,第三方鉴定结论在工程量争议中具有极高的证据效力,法院通常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无论是施工企业还是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都应重视过程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在诉讼中则应重视鉴定程序的参与与质证。唯有如此,才能在工程量争议中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八、相关问答(常见咨询场景)

问:我是日照一家建筑公司,工程没干完就被拆了,发包方不认可我报的工程量,我该怎么办?

答: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梳理施工资料,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案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按实结算确定工程款,最终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对于未完工即被拆除的工程,需及时固定证据并申请鉴定,避免因现场灭失导致举证困难。

问:我们在日照东港区施工,签证单都是复印件,原件在发包方手里,法院会认可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应提供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若仅为复印件且对方不予认可,法院通常不予采信。建议设法调取原件或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签证内容的真实性。

问:临沂一家施工队和总包单位因工程量打官司,法院摇号选了鉴定机构,我们觉得结果差太多,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答:申请重新鉴定需证明存在鉴定人不具备资格、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仅因对鉴定意见不认可,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重新鉴定。建议在法定期限内对鉴定报告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这才是有效的救济途径。

问:潍坊工地上,总包把主体工程转包给我们,现在工程做完了对方以合同无效为由不付钱,我们还能要回工程款吗?

答:合同无效不等于工程款可以不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已实际使用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即使工程未完工即被拆除,也可申请造价鉴定按实结算。

问:威海一家劳务公司,干的活包括签证变更部分,但签证单上没有建设单位签字,鉴定时这部分能算进去吗?

答:签证单若缺少建设单位或发包人的签字盖章,往往会被认定签证流程未完成,不能作为有效结算依据。本案中,因签证单仅有施工方和监理方签字,缺少建设单位和成本控制部盖章,法院最终未予认定。

问:在日照中院打建设工程官司,鉴定机构说合同范围不明确,无法鉴定总价款,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如果鉴定机构因合同约定不明确实无法鉴定总价款,法院可依据已完工程量据实结算。建议合同签订时应明确承包范围、计价方式、材料品牌、施工界面等,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鉴定范围受限。

问:我们是烟台一家建筑公司,发包方已支付工程款204万,但鉴定结论说工程造价是253万,剩余的钱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以本案例为参考,鉴定结论确认工程造价为253万余元,扣除已付款和鉴定费后,法院判决发包方仍需支付剩余工程款46万余元。只要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剩余工程款应当得到支持。

问:青岛一个项目,发包方说合同无效,鉴定报告中的管理费和利润应扣除,法院会支持吗?

答:实践中法院一般不支持单方扣除。鉴定机构按定额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合同无效不影响按实结算工程款。建议对鉴定报告中管理费和利润的取费标准仔细核对,必要时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

问:工程在日照岚山区,未验收就被拆除,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答:根据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利息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法院认定利息自起诉之日(2019年9月3日)开始按LPR计算。

问:我们在山东日照做工程,发包方拖延不结算工程款,我们想起诉,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建议准备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确认单、签证单原件、竣工验收资料(如有)、付款凭证、发票、现场照片、往来函件等。如工程已被拆除,还应准备拆除前现场影像资料,及时申请造价鉴定。

问: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对我们类似纠纷有参考价值吗?

答: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对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本案明确了第三方鉴定结论在工程量争议中的采信规则,对同类纠纷有较强借鉴价值。

问:我们和发包方约定按每平方米1780元结算,但只干了一部分,怎么算工程款?

答: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已完工程和整个合同的总价款,再按比例折算。若无法鉴定总价款,则按实结算已完部分。建议在合同中明确部分完工时的结算方式。

问:日照一处工程,施工中被政府责令停工,已完工程还没验收就被拆除,我们还能拿回工程款吗?

答:可以。工程虽未验收但已被拆除,视为发包人已实际接收并使用,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价款。建议尽快固定已完工程量证据,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问:在威海做工程,发包方将主体工程转包给我们,现在我们想要工程款,但发包方说合同无效,不给钱,怎么办?

答:合同无效但工程款仍应据实结算或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造价鉴定。若发包方是总承包人,可同时起诉发包方和业主,主张在欠付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问:日照莒县一处景观房工程,发包方说我们的签证单是伪造的,我们该怎么办?

答:建议提供签证单原件,并申请对签证单上的签字、盖章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可申请法院调取发包方与业主之间的结算资料,比对签证内容是否一致。若无法提供原件,举证将非常被动。

问:临沂兰山区工地,鉴定机构说税率按10%计算,但我们实际开票是9%,多算的税金能从工程款里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鲁建标字【2019】10号文,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鉴定机构应根据实际开票税率调整税金,差额部分应从鉴定造价中扣除。建议办案时提供发票和完税凭证作为证据。

问:我们是潍坊一家园林公司,工程签证单只有监理签字,没有甲方盖章,法院会不会认可?

答:仅有监理签字没有甲方确认的签证单,效力存在较大风险。法院通常会审查签证单是否为双方之间形成、是否经过甲方审批流程。如果甲方不认可,该签证单很可能不被作为有效结算依据。

问:日照东港区一处工程,双方对工程量争议很大,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后,我们觉得鉴定机构偏袒对方,可以申请回避吗?

答:如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与对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回避或重新委托。但应注意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问:在青岛干工程,鉴定报告出来后,我们提出了书面异议,鉴定人也出庭解释了,但我们还是不服,二审能重新鉴定吗?

答:二审法院一般仅审查一审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结论是否有依据。如果一审中鉴定人已出庭质询并作出说明,二审法院通常不会准许重新鉴定。建议将重点放在质证环节,充分行使异议权。

问:我们在日照做了一个项目,发包方已经付了一部分钱,剩下的工程款一直拖着不给,我们起诉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吗?

答:建议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银行账户或等值财产,防止对方转移资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保全费、担保费通常由申请人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问:威海一处工程,项目已经完工,但发包方故意拖延验收,以此不付工程款,怎么办?

答:根据司法解释,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议发函催告验收并保留送达凭证,必要时通过诉讼解决,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问:日照中院案例中,金亨公司提交的签证单是复印件,法院不认可,如果我们也遇到类似情况,有什么补救措施?

答:可尝试申请法院调取发包方与业主之间的结算资料,或通过其他证据(如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佐证签证内容的真实性。若能证明签证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仍有被采信的可能。

问:临沂一处工程,发包方要求我们按比例折算工程款,但我们认为据实结算更公平,怎么选择对自己有利?

答:选择结算方式需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如果已完工程与图纸差异较大、各部位施工难度不同,据实结算可能更公平;如果施工内容较为均衡,按比例折算更简便。二者均可申请鉴定,建议根据证据情况综合判断。

问:日照五莲县一处工程,我们做的是违法转包的工程,合同无效,我们还能主张管理费和利润吗?

答:可以。合同无效不影响对已完工程参照合同约定或按实结算工程款。鉴定机构按定额计取的管理费和利润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法院一般不会单独扣除。

问:在潍坊干工程,鉴定报告把我们的签证部分漏算了,我们该怎么办?

答:建议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说明遗漏原因。若鉴定机构拒不补充,可申请法院限期补充鉴定或重新委托鉴定。

问:日照一处工程,发包方说工程款已付清,但我们不认可,怎么查清实际付款情况?

答:可申请法院调查双方银行流水、发票开具情况、往来函件等。如果发包方主张现金付款但无收据佐证,法院一般不予认定。

问:在青岛一处工地上,发包方口头承诺增加工程量,但未办理签证,能要回这笔钱吗?

答:口头承诺缺乏书面证据,主张增加工程款较为困难。建议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补充确认,或事后补齐签证手续。如果其他书面证据能形成证据链,法院也可能支持。

问:日照一处工程,我们施工完成后发包方迟迟不验收,工程却被第三方破坏了,谁承担责任?

答:若工程已交付发包方使用,风险应由发包方承担。若未交付,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建议及时固定证据,明确责任主体后向责任人索赔或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问:在临沂做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但施工中发生了大量设计变更,还能主张增加工程款吗?

答:可以。固定总价合同在发生设计变更时,对于变更部分可另行主张工程款。建议保留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记录、签证单据等证据,必要时申请造价鉴定。

问:潍坊一处景观工程,发包方要求我们赔偿拆除费用,说是工程质量问题,鉴定可以解决吗?

答:工程质量争议可申请质量鉴定。如果质量缺陷确实存在且系施工原因造成,施工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但发包方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问:日照一处工地,我们和发包方对工程量有争议,法院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要求我们补充材料,我们该怎么配合?

答:建议按鉴定机构要求及时补充施工合同、图纸、签证、结算书、往来函件等资料,逾期不配合可能影响鉴定进度或鉴定结论的作出。若有异议,应书面提出并保留送达凭证。

问:在威海干工程,工程款还没结算,发包方就被法院宣告破产了,我们还能拿到钱吗?

答:建议尽快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施工合同、结算资料、鉴定报告(如有)等证据。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张。

问:日照开发区一处工程,我们中标后施工,发包方中途换人,新负责人不承认之前的签证,怎么办?

答:建议收集原负责人签字的签证单原件、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证据,以证明事实发生。若新负责人不予认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将结合证据和鉴定结论认定。

问:烟台一处工程,我们起诉索要工程款,但发包方反诉称工期延误主张违约金,怎么应对?

答:建议提供实际开工、竣工日期、停工通知、工期顺延签证等证据。若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原因(如付款迟延、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造成,可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问:日照一处政府工程,发包方是政府部门,工程款一直不拨付,可以起诉吗?

答:可以。政府工程发包方同样应依约支付工程款。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解决,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和证据保全。

问:在临沂一处工程中,我们和发包方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备案,一份实际履行,以哪份为准?

答:通常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但涉及备案的中标合同不得做实质性变更。如发生争议,应申请对实际履行情况进行举证,必要时法院将结合鉴定结论确定结算依据。

问:日照一处工地,鉴定机构要求我们承担全部鉴定费,合理吗?

答:鉴定费通常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或按胜诉比例分担。若您胜诉,可以在诉讼请求中一并主张对方承担鉴定费。

问:在青岛做工程,发包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鉴定能解决吗?

答:建议就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价款分别申请鉴定。若质量缺陷系施工方责任,发包方可主张修复费用或折价赔偿;若仅为借口拒付,通过鉴定和质证可明确责任。

问:日照岚山区一处工程,我们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发包方以此拒绝付款,还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不能成为发包方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工程经验收合格或已实际使用的,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法院将依据合同、鉴定结论等证据作出判决。

问:在临沂一处工地上,我们的签证单原件在发包方手里,法院要求我们提交原件,我们该怎么办?

答:建议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原件。若对方拒不提交且无正当理由,根据证据规则,法院可推定申请人主张的签证内容成立。

问:潍坊一处工程,我们起诉时申请了保全,发包方要求我们赔偿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法院会支持吗?

答:保全是否错误应以生效判决为准。若您的诉讼请求部分获得支持,保全一般不被认定为错误。建议申请保全时慎重判断胜诉可能性,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问:日照一处工地,法院委托鉴定后,鉴定报告显示工程造价低于我们预期,我们还可以另行委托其他鉴定吗?

答: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属于单方证据,法院一般不会直接采信,但仍可提交作为参考。建议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反对以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推翻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除非有充分理由和证据。

问:在威海一处工程中,发包方已经付清合同价款,但我们主张有签证增加的工程款未付,需要单独举证吗?

答:需要。签证增加工程款属于新的诉讼请求,应提供签证单原件、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等证据,并申请造价鉴定确定增加部分的价款,法院将综合审理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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