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第三方造价鉴定意见采信规则解析1

王峰律师
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争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尤其实际施工人)之间最尖锐的矛盾之一。工程干了多少、该给多少钱,双方各执一词,甚至“打架”的结算书相差上千万。此时,第三方造价鉴定往往成为打破僵局的“胜负手”。但也有当事人质疑鉴定结论的公正性,认为鉴定机构“以鉴代审”。法院究竟如何审查和采信鉴定意见?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我们可以找到清晰的规则。
一、案件全景:甘肃凯达与施某礼的千万工程款之争
(一)案件背景
2014年4月,甘肃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与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二建集团总承包凯达办公、公寓施工项目。后二建集团因工程未招投标、手续不完善等原因撤场,施某礼(自然人,无施工资质)作为项目副经理实际组织施工,二建集团任命周某某为名义项目经理。
2015年6月,二建集团第六工程公司与施某礼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工程所有经济纠纷均与二建集团无关。此后,施某礼与凯达公司直接发生工程款往来。
2015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备忘录》,终止施工合同,进入结算程序。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及造价产生巨大分歧:
- 施某礼主张已完工程造价约 3803万元;
- 凯达公司委托第三方审计,结论为约 2048万元;
-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施某礼起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凯达公司支付工程款2600万元及利息,并主张二建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审关键:法院委托造价鉴定
诉讼中,施某礼申请造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甘肃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将工程价款分为“无争议项”和“有争议项”分别列明:
- 无争议项:25,782,844.21元(未下浮5%);
- 有争议项(8项,含窝工费、外加剂费用、素土回填费等):合计1,791,477.96元。
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质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针对双方提出的十余项异议逐项答复。最终一审判决:
- 认定已完工程造价为 25,785,932.3元;
- 扣除已付工程款8,276,961元;
- 凯达公司应付工程款 17,508,971.3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 鉴定费13万元由凯达公司负担。
(三)二审焦点:五路质疑,最高法院一一驳回
凯达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五项抗辩:
- 合同无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付款条件不成就;
- 应当按照《工程预算书》及《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下浮5%结算;
- 鉴定意见中有争议的第6、7、8项窝工费(623,228.3元)不应由凯达公司承担,且法院超诉讼请求裁判;
- 凯达公司实际支付的钢筋款201,710.29元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 鉴定费不应由凯达公司全部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凯达公司在《备忘录》及《会议纪要(第六次)》中均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诉讼中亦未申请质量鉴定,应当支付工程款;
- 虽施某礼曾在预算书上承诺下浮5%,但凯达公司未在《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上签字盖章,且2016年8月《会议纪要(第六次)》已明确“按原施工合同约定计算规则、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原施工合同中并无下浮5%的约定,故造价不应当下浮;
- 窝工费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施某礼起诉时主张的2600万元已包含窝工费,且窝工费有监理签字的《工程联系单》佐证,鉴定结论亦列明该费用并阐明理由,鉴定人已出庭接受质询,凯达公司未提供反证推翻鉴定结论,法院依据鉴定报告支持该费用不构成超诉讼请求裁判;
- 钢筋款按双方2015年10月28日《协议书》约定由凯达公司支付,不予扣除;
- 案件因凯达公司拖欠工程款引发,由其负担鉴定费合法合理。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以案说法:第三方鉴定结论为何成为“定案依据”?
本案的判决脉络清晰地展示了在工程量争议纠纷中,法院对第三方鉴定结论的审查与采信路径:
1. 法院不直接“数砖头”,而是委托专业机构“算细账”
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涉及复杂的计价规则、定额标准、取费程序、材料调差、人工调整等专业问题,法官并非造价专业出身,无法直接认定工程量。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几乎是必经程序。本案中,双方各自的结算金额相差近1800万元,正是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才将工程造价定在了2578万元这一相对公允的数值上。
2. 鉴定意见并非“拿来就用”,质证环节是决定性关卡
本案中,凯达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多项异议,包括:
- 不应计取二次搬运费;
- 有争议的8项不应计入造价;
- 鉴定超委托范围,以鉴代审;
- 应剔除凯达公司自行组织施工的造价等。
鉴定机构逐项书面答复,鉴定人亲自出庭接受质询。法院对每一项异议进行了独立审查:
- 有证据证实的(如混凝土外加剂在配合报告中显示实际添加)→ 计入造价;
- 无证据证实的(如基础下素土翻夯无明确厚度和部位)→ 不计入造价;
- 举证责任方的证据不足的(如凯达公司称部分工程不合格但无质量鉴定支持)→ 支持施工方。
这一过程,才是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关键。 法院没有简单地“一比一”采纳鉴定数字,而是针对双方争议的每个细节,结合质证情况、现场签证、工程联系单等证据,逐一审查后作出取舍。鉴定意见经过严格的质证和法院审查后,才获得“证据之王”的地位。
3. 签证单、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工程量认定的“拼图”
在鉴定过程中,签证单、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文件是鉴定机构计算工程量的基础证据。本案中:
- 窝工费得以认定的关键,在于有监理签字的《工程联系单》——这是“有据可查”的现场原始记录;
- 造价计算方式得以确定,源于2016年8月《会议纪要(第六次)》中“按原合同约定计算规则执行”的合意;
- 钢筋款不应扣除,依据的是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
可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每一个书面痕迹,都是鉴定结论的“弹药”。 施工方、发包方如果平时不注意签证管理、不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不妥善保存联系单,到诉讼时往往“口说无凭”,鉴定机构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4. 实际施工人无资质,依然有权主张工程款,法院也可启动鉴定
本案中,施某礼系自然人,无施工资质,与凯达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被认定为无效。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原则,认定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法院同时强调:凯达公司未对质量提出异议,未申请质量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 这给广大实际施工人一个重要提醒:即使没有资质,只要工程实际干完了且质量合格,工程量可以通过鉴定来确定,工程款照样拿得到,但前提是做好过程证据固定。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实务指南:当事人必须掌握的5个“抓手”
(一)争议发生前:过程证据是“王道”
施工过程中,以下书面材料务必保管完整:
-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
- 工程联系单、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务必让发包人、监理签字确认);
- 会议纪要(尤其是涉及结算依据、计价方式、取费标准的内容);
- 材料采购合同、送货单、检验报告;
- 施工日志、月报、进度款申请资料;
- 开工/竣工/停工通知、现场照片和影像资料;
- 工程量现场测量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二)争议发生后:是否申请鉴定、由谁申请、如何选择鉴定机构?
- 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法对工程量达成一致,诉讼中申请造价鉴定几乎是必须的。不申请鉴定,仅靠各自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法院难以采纳。
- 申请鉴定的一方需要预交鉴定费用,但最终由败诉方或过错方承担(本案鉴定费13万元最终由拖欠工程款的凯达公司承担)。
- 鉴定机构由法院依法委托或组织双方协商确定,建议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推荐信誉良好、资质齐全的鉴定机构,也可对对方的推荐提出合理异议。
(三)鉴定过程中:积极配合,不失语、不缺席
- 收到鉴定机构的“举证通知”后,应当在限期内提交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如签证单、联系单、结算书等;
- 对鉴定机构发出的“现场勘验通知”,应按时到场,勘验记录要签字确认;
- 对鉴定初稿有异议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不能等到开庭才“拍案而起”;
- 有权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聘请专家辅助人协助质证。
(四)对鉴定意见不服:如何有效质疑?
常见质证角度(以本案为镜像):
-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期鉴定、是否超委托范围);
- 鉴定依据是否真实(签证单是否经质证?是否为伪造?);
- 鉴定方法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行业标准(计价规则、取费标准是否适用错误);
- 鉴定结论是否遗漏项目(漏计工程量、漏计规费、漏计材料价差);
- 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但要注意:质证不能只停留在抽象“不认可”的层面。 正如本案凯达公司那样,空泛提出“以鉴代审”“超范围鉴定”,却拿不出反证,亦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不会采纳。有效的质疑必须有具体的证据或法律依据支撑。
(五)关于“以鉴代审”现象:法院与鉴定机构的角色边界
司法实践中,确有部分法官过度依赖鉴定意见,不对争议焦点进行实质性审查,导致“鉴定机构做法官”的现象。但本案最高法院明确:窝工费等争议项,鉴定机构依据签证单计算出数额,列明计算过程,法院结合证据规则和对监理签字效力的认定予以采纳,这并不属于以鉴代审——鉴定是为法院认定事实提供专业参考,最终定案权仍在法院。 当事人如果认为鉴定机构超越职权代替法院认定法律问题(如合同效力、责任主体、是否构成违约等),可以向法院明确提出异议,并要求法庭对相关法律问题先行裁定。
四、给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寄语
工程量争议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最耗费金钱和时间的战场。第三方鉴定结论是破解战场迷雾的“GPS”——但它不是从天而降的,而是建立在双方日常签证管理、证据固定和合法程序的基础之上。
对于发包人: 不要以为“不签字”就能逃避结算。只要施工事实存在、质量合格,法院可以通过鉴定让你“该付的一分不少付”,甚至还要承担鉴定费、利息和诉讼费。
对于实际施工人: 不要因为无资质、合同无效就自认倒霉。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量并主张工程款,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前提是——证据,证据,还是证据!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与第三方鉴定常见咨询问答
1. 在安徽淮北的工地干了工程,发包人拖延结算,我可以单方面申请造价鉴定吗? 可以。诉讼中可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诉讼前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报告,但对方不认可的,法院仍可能要求重新鉴定,诉讼中建议直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2. 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工程合同无效,法院还会委托造价鉴定吗? 会。根据司法解释,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最高法判决明确,合同效力不影响通过鉴定确定实际工程量。
3. 工程量争议太大,双方对结算金额差几百万,法院一定会鉴定吗? 如果争议的核心事实确需专业技术判断,且当事人申请鉴定,法院通常会准许。若当事人不申请,法院会释明;不申请鉴定的一方,对无法查明的工程造价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 在宿州承包的工程,鉴定费是谁先预交?最后谁承担? 通常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或法院根据过错情况确定承担。本案中鉴定费13万元最终由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承担。
5. 鉴定机构是按照什么标准计算工程量的? 首先看合同约定,包括约定的计价定额、取费标准、材料认价方式;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当地现行定额及配套文件执行。本案中双方在《会议纪要》中明确按原施工合同的计算规则执行,该合意是鉴定的核心依据。
6. 蚌埠的一个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下浮5%,但结算时一方反悔,法院怎么处理? 要看下浮约定是否成立。本案中因发包人未在补充条款上签字盖章,且后续会议纪要重新确定了计价依据,法院未支持下浮5%的主张。建议当事人对下浮条款的成立和效力,通过书面补充协议明确。
7. 阜阳的工程项目,施工中产生了窝工费,鉴定机构能把这笔钱鉴定出来吗? 能,但前提是有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等书面证据证明窝工事实、原因和天数。本案中窝工费因有监理签字的签证单而被法院采纳。
8. 工程联系单上监理签了字,发包人没签字,法院认可吗? 本案中,窝工签证单有监理签字即被认定有效。司法实践中,监理签字通常视为对事实的确认,但涉及价格变更的签证,法院会结合发包人是否授意或事后追认等因素综合判断。
9. 发包人对鉴定意见不满意,说“以鉴代审”,法院会支持吗? 如果鉴定意见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且经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法院一般会采信。仅笼统质疑“以鉴代审”,无具体证据指出鉴定错误,难以推翻鉴定结论。
10. 在濉溪县的工程,结算时发包人说工程量算多了,我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重新鉴定”需有法定理由,如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缺乏依据等。仅因为对方不认可鉴定结果而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通常不会准许。
11. 鉴定机构让我提交材料,我不交会有什么后果? 法院委托的鉴定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提交证据,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认定对方主张的待证事实成立。不配合鉴定的后果,等于“认输”。
12. 淮南的工程官司,法院委托鉴定后,我还能和对方和解吗? 完全可以。鉴定过程中双方仍可协商调解,鉴定结论只是参考依据,不是强制结果。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可据此出具调解书。
13. 我的工程被发包人强行清退出场,后续别人接着干,工程量怎么算? 退场时间节点、已完工程范围是鉴定重点。建议退场时立即申请公证机关对现场进行证据保全,或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已完成工程量。否则鉴定机构只能依据现有证据推断,举证不足部分由主张方承担不利后果。
14. 工程签证单丢了,还能要回工程款吗? 签证单是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工程联系单、施工日志、材料送货单、监理月报、付款记录等形成证据链,鉴定机构可综合认定。证据不足的,可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证人等方式弥补。
15. 六安的工程,发包人已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还剩500万拒不结算,起诉后法院多久能安排鉴定? 各地法院流程不同。第一次庭审后,如果双方对造价争议大,法院通常会组织质证,确定鉴定事项后委托。耗时约1-3个月,复杂案件更久。
16. 鉴定机构出的报告,法院一定会全盘照收吗? 不会。法院会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各方提出的异议逐项审查后决定是否采纳。本案一审法院对有争议的8项并未全盘采纳,而是逐项分析后才作认定。
17. 我是包工头,从总包手里接的活,总包说没钱,我能不能直接找发包人要工程款? 在总包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且总包欠付下游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工程量通过鉴定确定。
18. 在亳州做工程,发包人拖延提供工程量核定资料,影响鉴定进度怎么办? 你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责令对方提交,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主张按你方主张的工程量认定。同时,你在鉴定过程中应保持书面催告的痕迹。
19. 鉴定机构说部分签证单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不予以采纳,我该怎么办? 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交的证据,可能被视为逾期举证,法院会否采纳视情节而定。建议在收到鉴定机构通知后,第一时间整理全部证据提交,避免遗漏。
20. 安庆的施工项目,对方申请鉴定后又不交费,鉴定终止了,对我有影响吗? 如果申请鉴定的发包人未按期预交费用导致鉴定终止,法院可认定该方应就工程造价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能按你方提供的结算资料认定造价。
21. 工程鉴定时,人工费、材料费的调差怎么算? 依据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鉴定机构一般按照施工期间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进行调差。若采用“固定价包干”方式签署合同,则调差空间有限。
22. 我对鉴定机构选定的鉴定人员有异议,认为有利益冲突,能申请回避吗? 可以。只要你有证据证明鉴定人员与本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应当回避的情形,即可向法院书面提出回避申请。
23. 双方签署了工程结算单,后来发包人反悔,还能申请鉴定推翻吗? 结算单是双方的最终结算合意,除非能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结算单确有错误,否则法院通常不会准许推翻已有结算单的造价鉴定申请。
24. 鉴定报告中的规费、税金怎么列支? 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方式因合同约定而异。鉴定机构会单列项目供法院认定。本案中因实际施工人为自然人,法院未支持将规费计入应付工程款。
25. 滁州的工程,地下室土方工程量发生争议,鉴定机构不实测,直接按预算定额算,合理吗? 鉴定机构通常会参照施工图、竣工图、地勘资料,结合现场勘验情况确定工程量。如果隐蔽工程无测绘记录,只能按定额规则推算,建议在施工中注意留存原始测量记录。
26. 法院让我对鉴定报告发表“书面质证意见”,我不知道怎么写,能简单写“不同意”吗? 不能。必须逐项指出鉴定报告的具体问题,如“某某签证单未经过质证”“某某工程量计算错误”“某项取费不应当计取”等。笼统反对等于放弃质证权利。
27. 在巢湖的工程,开发商破产了,工程款没结清,我还要做造价鉴定吗? 有必要。即使发包人破产,你仍可通过鉴定确定债权金额,并在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否则管理人无法确认你的债权数额,你拿不到分配款。
28. 鉴定结论下来后,不服能不能起诉鉴定机构? 不能。鉴定机构对法院负责,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属于证据,对鉴定结论不服应通过质证、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解决,而不是起诉鉴定机构。
29. 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但一直没有验收,发包人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支持吗? 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法院通常视为工程质量合格或发包人已接收,发包人以未验收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一般不予支持。
30. 我在宿州有个钢结构工程,由于发包人变更图纸导致返工,返工费怎么认定? 需要提供变更指令、返工方案、拆改记录、增加材料费用发票和人工费记录,鉴定机构才能测算返工损失。否则缺乏计算依据。
31. 如何避免鉴定期限太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法院委托鉴定的,一般要求鉴定机构在30-60日内完成;当事人要主动配合提交资料、按时参加勘验,不要通过拖延来获取谈判筹码,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恶意拖延而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32. 淮北地区,双方对水电安装工程量无争议,但材料品牌种类争议很大,怎么处理? 可以在鉴定委托时,请法院明确“材料认价原则”,例如按照施工期信息价调整,或者按市场价格询价确定。双方对材料标准争议的,也可以提交样板或封样材料作为依据。
33. 工程中途换人施工,前一个施工队已完工部分怎么鉴定? 法院会委托鉴定机构重点审查退场交接单、施工日志、阶段验收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或隐蔽工程检测。前施工队应尽量在退场时对已完成工程量书面确认,否则举证难度极大。
34. 一审法院没有委托鉴定,直接按原告提供的结算书判了工程款,二审可以申请补充鉴定吗? 可以。二审中,当事人可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一审未予鉴定的,可能发回重审或在二审中委托鉴定。
35. 工程鉴定过程中,发包人否认曾出具过“承诺书”的真实性,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会要求发包人对签字、盖章申请笔迹鉴定或印章鉴定。如果真实,会作为结算依据;如果无法证实,则该承诺书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声明: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83号民事判决书整理分析,案件当事人名称已作适当处理。文中观点不作为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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