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2

淮北竣工未验收即使用,工程款如何合法追讨?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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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是承包人追讨工程款时最棘手的风险之一。本文从法律规则、证据固定到索赔路径,手把手教你守住钱袋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里,工程款拖欠是承包人最头疼的问题,而“未验收先使用”更是让许多施工方陷入被动。发包人一句“房子都住进去了,质量问题别找我”,真的能让承包人血本无归吗?答案是否定的。法律对此有明确的倾向性保护规则,但你必须在关键节点做对几件事。

一、核心法律规则:擅自使用=自担质量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是承包人的“护身符”: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条打开了两个关键通道:

  • 工程款请求权不受影响:即使未验收,只要发包人实际控制并使用,就视为其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承包人的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
  • 质量抗辩被切断:发包人不能再以“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或要求赔偿,除非能证明问题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

但请注意:该规则只豁免承包人对“使用部分”的质量责任。如果你只完成了部分工程,而发包人只使用了局部,未使用部分的质量风险依然由你承担。

二、实操五步法:从被动到主动的维权路径

第1步:固定“擅自使用”的证据(最核心)

诉讼中说不清“是否已使用”,往往是承包人败诉的首要原因。你需要系统收集:

  • 现场视听材料:拍摄工程内部有人办公、生产、居住的视频,注意拍到门牌号、路标等识别性信息;
  • 间接行为证据:发包人缴纳水电费、物业费的票据,搬迁入驻的通知,在社交媒体发布的入驻照片等;
  • 书面催告文件:通过EMS向发包人发送《工程竣工验收催告函》,保留邮寄底单和签收记录——即便对方拒收,也构成“已催告”的法律事实。

第2步:主张付款条件成就,拒绝“再等等”

依据《民法典》第799条及上述司法解释,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意味着:

  • 你可以主张自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
  • 如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你现在即可要求付款,无需等待验收程序完成。

此时应立即发出《工程款支付催告函》,写明法律依据、应付金额、支付期限,并告知逾期将采取法律措施。

第3步:应对发包人的“质量反诉”

如果发包人以质量问题反诉,你需要区分情况精准反击:

  • 针对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直接引用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主张抗辩,请求法院驳回;
  • 针对地基与主体结构问题:需主动申请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区分责任。若鉴定结果显示主体结构确有隐患,则不能免责,但可主张发包人擅自使用也存在过错,要求减轻责任。

实践中,发包人常以“装修导致裂缝”“使用不当造成渗漏”为由混淆视听。你能做的是提交施工记录、材料合格证、监理日志,证明施工过程合规。

第4步:善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是承包人最有威慑力的“杀手锏”。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在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且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操作要点:

  •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 即使工程未验收,只要发包人已实际使用,行使期限即从实际使用之日起算;
  • 催告期满后,可向法院申请拍卖工程,无需等待竣工验收完成。

第5步:准备诉讼组合拳

若协商无果,起诉时可同时主张:

  • 支付拖欠工程款本金;
  • 按LPR计算逾期利息(合同有约定从约定);
  • 确认对工程折价或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
  • 由发包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立案前务必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人银行账户或房产,防止对方转移资产。这能在谈判桌上给你最大的筹码。

三、风险警示:你不可不知的三个例外

  • 例外一:半拉子工程不适用。如果你中途退场、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强行接管使用,不能简单套用“擅自使用”规则,仍要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已完成工程量。
  • 例外二:合同明确排除。如果合同中约定“即使发包人提前使用,也不视为认可质量”,此条款可能被法院采信。
  • 例外三:地基与主体结构除外。无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依法必须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四、延伸智慧:从救火到防火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胜诉的关键往往在签约和施工阶段就已埋下伏笔。建议承包人: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使用,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且付款条件成就”;
  • 做好过程签证,保留所有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报验单;
  • 发包人提出提前使用时,要求其出具书面函件,载明“自愿承担提前使用产生的风险”。

工程款是建筑企业的生命线。遇到“未验收先使用”的赖账情形,不要慌张,法律已为你铺好了救济之路——固定证据、依法催告、果断起诉、善用优先权,你完全有能力要回属于自己的每一分钱。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纠纷,或对手头的证据材料拿不准,建议携带相关合同和往来函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采取保全和诉讼措施,别让“拖”字诀把你拖垮。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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