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2

日照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承包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263380036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一、引言:工程量争议,为何承包人屡屡“哑巴吃黄连”?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认定是工程款结算的核心基础,也是争议最为高发的领域之一。发包方与承包方往往对已完工程范围、数量、单价各执一词,而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举证责任的分配便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胜负手”。

司法实践中,大量承包人因签证单缺失、结算文件未送达、会议纪要保管不善等证据管理漏洞,在工程量争议中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最终不得不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少拿工程款甚至败诉。本文将通过一则真实判例,深度剖析工程量争议中承包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为施工企业开出“证据管理良方”。

二、案情简介:一份“效力待定”的结算书

当事人情况:

  • 原告(反诉被告):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案涉工程承包人。
  • 被告(反诉原告):B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系案涉工程发包人。

案号: (2020)鲁11民终1750号(注:二审判决)

基本事实:

2016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部分楼栋的土建、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算。案涉工程于2018年竣工验收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A公司主张B公司尚欠工程款约1200万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争议焦点: 案涉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已完工程造价如何认定?

A公司认为:其已将完整的结算书报送B公司,但B*公司迟迟未予审核答复。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未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书应作为定案依据。

B公司则认为:结算书系A公司单方制作,报价虚高,且未按合同约定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不应视为发包人认可。B*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三、法院裁判观点:举证不能,承包人为“任性”买单

(一)一审法院认为:承包人证据不足,造价以鉴定意见为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关于结算书效力问题:A公司提交的结算书虽然有“收件人”签字,但该签字人员并非B公司合同约定的收件人或法定代表人,A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该签收人员有权代表B公司接收结算资料。故结算书不能认定已有效送达,更不满足合同约定的“28天未答复视为认可”的适用前提。

  2. 关于工程量举证责任:A公司作为承包人,主张B公司欠付工程款,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A公司提交的结算书系其单方制作,在B公司不予认可且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工程量的依据。

  3.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在双方对工程量存在重大争议且均无法提供完整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监理日志等资料出具鉴定意见,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4. 判决结果:鉴定造价为9800万元,扣除已付款项后,B公司尚欠A公司工程款约350万元。一审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350万元及利息。

(二)二审法院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以鉴定意见为依据认定工程量错误,应当依据其报送的结算书确定工程造价。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关于“视为认可”条款的适用:双方合同虽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未答复视为认可”,但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承包人有效送达结算文件。A公司未能证明签收人员具有接收结算文件的授权,故该条款的适用条件不成就。A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A*公司作为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应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交的单方结算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单等关键资料大量缺失,导致其无法完成举证。一审法院通过委托司法鉴定的方式查明工程量,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3. 关于鉴定意见的采信:鉴定机构依据现有资料(监理日志、例会纪要、验收记录等)综合认定工程量,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推翻鉴定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分析:承包人举证不能的深层逻辑

本案是典型的因承包人举证不能导致工程量认定不利的案例,值得所有施工企业深思。

(一)工程量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

  • 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应当对工程量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发包人主张工程量减少或已经付款的,对相应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承包人的要求非常严格。承包人若不能提供有效签证、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图纸会审纪要等直接证据,法院通常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但鉴定程序同样依赖基础资料,若基础资料缺失,鉴定机构往往只能结合现有证据进行“估算”,对承包人极为不利。

(二)“收到结算文件28天未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司法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极为严格,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有明确的“视为认可”约定(且多数法院要求约定在专用条款中,通用条款中的约定参考价值有限);
  2. 承包人已有效送达完整结算文件
  3. 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答复

本案中,A*公司的结算书送达存在重大瑕疵,签收人身份不明,导致“视为认可”条款无法适用。这是承包人证据管理失误的典型表现。

(三)司法鉴定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在工程量争议案件中,司法鉴定是查明事实的重要工具,但并非“包治百病”。鉴定意见的依据仍来自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如果承包人证据缺失,导致鉴定机构无法精确鉴定,鉴定意见可能会采用对承包人不利的“下限”标准。

更关键的是,如果鉴定机构因缺乏基础资料而无法出具鉴定意见,或者鉴定意见无法采信,承包人将面临举证不能的直接后果——其诉讼请求可能被全部驳回。

五、风险警示:施工企业必须避开的“证据大坑”

结合本案及大量同类案例,工程人在工程量争议中常见的举证风险点包括:

| 风险环节 | 典型失误 | 法律后果 | |---------|---------|---------| | 结算文件送达 | 无签收记录、签收人无权代理 | “视为认可”条款无法适用 | | 现场签证管理 | 签证单无监理、发包人签章 | 工程量增加得不到认定 | | 隐蔽工程验收 | 未及时通知验收、未留存影像资料 | 隐蔽工程量无法证明 | | 设计变更 | 未取得书面变更指令、未作价差确认 | 变更部分无法结算 | | 会议纪要 | 无参会人员签字、内容不明确 | 证据效力大打折扣 | | 施工日志 | 记录不完整、与监理记录矛盾 | 法院不予采信 | | 材料进场记录 | 无来源证明、无检验报告 | 材料调差无据可依 | | 竣工图与现场不符 | 未及时修订竣工图 | 工程量认定困难 |

六、律师建议:承包人如何避免“举证不能”?

(一)全面规范签证管理

所有涉及工程量增加、减少的现场签证,必须做到当天发生、当天签证、及时签认。签证单须有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若发包人拒不签认,应立即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证据,同时进行影像取证

(二)严格把控结算文件送达

结算文件送达必须“留痕”,建议采取以下方式:

  • 通过EMS邮寄至合同约定的地址,保留邮寄底单;
  • 要求发包人指定授权代表签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 如采用当面递交,应制作“签收单”明确签收人身份及日期;
  • 通过电子邮箱、项目管理平台等可追溯方式同步送达。

(三)过程证据闭环管理

建立项目全过程证据管理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例会纪要(全员签字)、材料验收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含照片、视频)、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往来函件、微信/邮件沟通记录等。

(四)善用司法鉴定程序

在诉讼阶段,若对方否认我方工程量,应积极申请司法鉴定,但同时要配合鉴定机构补充基础资料,确保鉴定意见最大限度还原真实工程量。若鉴定意见对己方不利,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五)日常证据审核嵌入管理流程

施工企业应制定证据标准化管理制度,将“举证思维”融入项目经理部的日常管理中——凡是影响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的事实,均须形成书面文件,并由专人归档保管。项目结束前,由法务人员对全套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及时发现并弥补证据缺口。

七、结语

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纠纷中,“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本案再次警示广大施工企业:仅仅“干了活”还不够,还必须“留好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施工企业不仅要做强施工管理,更要做实证据管理。唯有如此,才能在工程款结算争议中掌握主动权,避免因举证不能而吞下“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苦果。


附: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纠纷常见法律问答

1. 问:承包人起诉索要工程款,需要提供哪些最基本的证据?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工程量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及送达凭证、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往来函件等。若涉及工期顺延、费用索赔,还需提供相应的事由证据。证据越完整,胜诉概率越高。

2. 问:工程量存在争议,法院一般如何处理? 答:法院会首先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如签证、图纸、验收记录等。若证据不足以确定工程量,法院可依一方申请或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依据。

3. 问: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不理不睬,是否视为认可结算金额? 答: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前提下,且承包人能够证明结算文件已有效送达,才可能适用“视为认可”。若约定不明确或无法证明有效送达,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4. 问:结算书通过快递寄送给发包人,是否算有效送达? 答:可以采用EMS邮寄方式,但寄送地址须为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或发包人住所地,并在快递面单“内件品名”注明“某某工程竣工结算书”。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物流跟踪记录。若发包人拒收,仍可作为已寄送的初步证据。

5. 问:现场签证没有监理签字,但发包人现场代表签了字,是否有效? 答:需要核实发包人现场代表是否具有相应授权。若无授权,签证效力存疑。建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发包人驻场代表的签字权限,并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发包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确保签证手续完备。

6. 问:隐蔽工程已经覆盖,发包人否认施工量,如何举证? 答:关键是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验收记录和影像资料。若承包人在覆盖前通知了发包人、监理验收,并保留了书面通知和影像,即使事后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若已覆盖且无中间验收手续,举证难度极高,只能通过鉴定或现场勘查辅助认定。

7. 问:设计变更只有口头指令,没有书面文件,工程量如何认定? 答:没有书面变更指令的施工内容,在工程量和价款认定上极为不利。建议承包人立即补办书面确认手续;若发包人拒绝补办,应发函限期确认,并以录音录像、邮件等方式固定沟通记录,同时保存变更施工的材料采购、劳务结算等辅助证据。

8. 问: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意见是否绝对不可推翻? 答: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之一,并非不可推翻。当事人若有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论明显不合理,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但推翻鉴定意见难度较大,需有充分的反驳证据。

9. 问:承包人未完成全部工程即中途退场,工程量如何结算? 答: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竣工即解除合同,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已完工程部分的工程价款。此时已完工程量的举证责任仍在承包人,应及时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固定,必要时申请公证或司法鉴定。

10. 问: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偷工减料,工程量不实,应由谁举证? 答:发包人主张工程量减少或质量不合格,属于抗辩事由,由发包人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发包人可提供监理记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若发包人不能证明,法院将以双方确认的资料或鉴定意见为准。

11. 问: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记载工程量不一致,法院如何采信? 答:法院会综合各项证据判断真实性。若仅记载不一致而其余证据无法佐证,可能引入司法鉴定。施工日志记录较为详细且有其他证据(如材料验收单、照片)印证时,其证明力较高。建议承包人确保施工日志与监理日志、材料单据相互一致。

12. 问:竣工图与实际施工不一致,承包人如何防范风险? 答:竣工图是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若实际施工与竣工图不一致,承包人应当在竣工图上如实标注变更情况,并取得发包人、监理确认。否则,后续工程量争议中法院可能按竣工图认定,导致承包人实际施工部分无法结算。

13. 问:工程量争议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方式改变该管辖专属原则。

14. 问:工程款利息从何时起算? 答:对已竣工工程,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若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司法解释规定确定应付款时间。实践中,发包人拖延审核结算的,建议承包人及时起诉并主张利息。

15. 问:工程已经实际使用,是否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 答: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的,发包人不得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对于工程量和工程价款,仍需按合同约定及证据认定,而不是一概认定发包人认可全部工程内容。

16. 问: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是否有权停工并索要停工损失? 答:可以,但需要提前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逾期仍未支付的可停工。停工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固定停工事实和损失证据(如人员窝工、机械台班、材料租赁费用等),否则停工损失主张可能因证据不足不被支持。

17. 问: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能否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答:关键是合同中是否有调价条款。若仅签订固定单价合同,未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则承包人自行承担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建议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材料调差条款,并保留主要材料采购发票、进场记录等证据。

18. 问:总价包干合同中的工程量高于图纸工程量,是否可以增加价款? 答:若发包人未改变设计或未增加施工内容,仅在包干范围内施工,总价不予调整。若发包人增加了施工范围,则需有书面变更文件作为依托,方能主张增加价款。实践中以设计变更单和签证单为关键依据。

19. 问:发包人反索赔工期延误损失,承包人如何抗辩? 答:承包人可举证不可抗力、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场地/付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并提交相应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批准的工期顺延文件作为证据。若证据不足,法院将支持发包人的工期索赔。

20. 问:司法鉴定费由谁承担? 答:鉴定费通常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先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或对鉴定必要性有责任的一方承担一部分或全部。法院可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双方过错程度、举证责任分配结果,酌情决定鉴定费的负担比例。

21. 问:承包人中途退场,未办理交接手续,发包人强行继续施工,工程量怎么算? 答:建议承包人在退场时发函要求共同清点已完工程量;若发包人不配合,可就现场状况进行录像、公证,并申请造价鉴定。若后续发包人继续施工导致原始状态改变,举证难度将大幅增加,承包人需尽早固定现场证据。

22. 问:在日照地区遇到类似工程量争议,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日照市属于山东省,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在日照市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如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岚山区人民法院、莒县人民法院、五莲县人民法院,或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视标的额及审级而定),具体受诉法院根据项目所在地和标的额确定。

23. 问:工程款本金和利息分别在判决书中如何列明? 答:判决书一般先确定工程款本金数额,再明确利息的计付标准(如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和起止时间。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时,建议明确起算日期、计算基数和利率标准,便于法院判决后执行。

24. 问:施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能否主张违约金? 答: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承包人仍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标准通常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实际损失高于该标准,需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法院酌情支持。

25.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款如何结算? 答: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若参照合同计价方式无法确定的(如约定不明),可按定额标准或市场价结算,具体由法院综合判定。

26. 问:发包人已经支付超过合同价款的款项,还能否要求返还? 答:如果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超付的,可以诉请返还。但实践中需要审计或鉴定确定造价后,再判断是否属于超付。建议承包人对每笔付款和结算金额进行详细对账,避免产生不当得利纠纷。

27. 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另行发包,承包人可以主张损失吗? 答: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包含了该部分工程,发包人另行发包构成违约,承包人可主张该部分工程对应的利润损失,并需提交合同约定范围及另行发包事实的证据。

28. 问:承包人将劳务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有责任吗?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监督义务,并对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承担清偿责任(可用保证金或专户资金代付)。总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义务,并定期核查工资发放凭证,避免承担额外责任。

29. 问: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能否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答:若质量问题属于工程保修范围,发包人应另行主张保修责任,而不能以此为由抗辩拒付工程款。但若属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影响工程安全使用,则发包人可反诉或抗辩,要求承包人修复赔偿后另行结算。

30. 问:固定单价合同履行中,施工工艺发生改变,单价是否可以调整? 答:若施工工艺变更系发包人要求,且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应视为变更洽商,可以调整单价或另行计价。建议及时取得变更指令并办理签证,以工期和造价补偿为基础,避免后续结算争议。

31. 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能否主张垫资利息? 答:合同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利息的,承包人不得主张垫资利息。因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垫资金额、期限及利息标准,避免将垫资做成“无偿借款”的风险。

32. 问:工程量签证单上只有发包人工作人员签字,没有加盖公章,是否有效? 答:若该工作人员经发包人正式授权,如授权委托书、合同约定的工程师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字有效。建议签签证时核对授权文件和身份,注意签字权限范围;若授权不明,则尽快补盖公章或由发包人书面确认。

33. 问: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承包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后,应及时递交竣工报告并书面催告发包人组织验收,保留催告凭证。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根据司法解释,可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此主张工程价款及利息。同时建议保存已完工现场影像资料,以备争议发生。

34. 问: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与施工均为总包方,工程量争议如何处理? 答:总承包模式中,工程量和价款多依据里程碑节点和功能交付标准确定,不再单纯依靠图纸工程量。但若业主中途变更功能需求,应启动变更程序,约定变更价格与工期,避免总包范围无上限扩大。相关会议纪要和往来邮件是重要证据,务必留档。

35. 问:出现工程量争议后,双方达成“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是否有效? 答:只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有效。但需注意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并及时签订书面协议、办理网签或过户手续,避免日后抵房不能却丧失工程款请求权的被动局面。

36.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长? 答: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可通过发函、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主张。逾期未行使,将丧失优先受偿权,沦为普通债权。

37. 问: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承包人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答:可以,但需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未在申报期内申报,可能视为放弃债权或无法参与分配。建议在得知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申报事宜。

38. 问: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答:在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且实际施工人的工程质量合格。同时实际施工人须提交合同文件、现场签证、收款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实际施工与投入情况。

39.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长期不出审计结果怎么办? 答:如果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但发包人拖延审计,承包人可以书面催告,给予合理期限,逾期仍不出具审计结果的,可起诉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法院会审查合同约定与审计拖延的归责事由,作出相应处理。

40. 问:施工中形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工程量认定的证据? 答: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需满足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要求,并能证明对方当事人身份。重要变更或确认事项,建议在微信沟通后补办正式书面确认文件,微信记录作为辅助佐证。

41. 问:工程量争议案件一审败诉,二审还有翻转机会吗? 答: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一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否错误。若承包人在一审中确实存在举证不足,在二审中申请补充新证据难度较大,但若有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或一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仍有改判可能。建议在一审阶段即穷尽一切证据手段,切勿寄希望于一审后的“补救”。

42. 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甩项验收”,承包人的工程量如何结算? 答:所谓“甩项”即部分工程不纳入竣工验收范围。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署甩项协议,明确未施工内容及相应扣减价款,避免后续扯皮。若未签协议,法院将按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范围鉴定认定。

43. 问: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且与发包人无合同关系,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吗? 答: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应首先向违法转包人、分包人主张权利,只有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立案时需提交已完工程量证据,并说明发包人欠付的具体金额。实践中对该类起诉审查较严,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指导。

44.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在施工中工程量大幅增加,是否可以突破? 答:若施工中发包人增加了大量工程量或变更了主要施工标准,超出原合同包干范围,承包人可主张对增量工程另行计价。但须证明变更系发包人要求,且不属于原合同包干风险的合理范围。变更指令、图纸变更、签证单是核心证据。

45. 问:发包人在结算后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书,承包人还能主张优先权吗?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若该放弃行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为了获取贷款而被迫放弃,承包人仍可请求撤销或主张无效。但举证难度较大,建议谨慎应对。

46. 问:工程结算时,发包人以承包人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扣减工程款,如何处理? 答:发包人主张工期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需要证明施工工期延误系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则应提供工期顺延的签证、往来函件、会议纪要、不可抗力证明材料等,以对抗发包人的扣减要求。若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过错,法院将按过错比例分担。

47. 问:发包人要求“先开票后付款”,承包人不开发票,发包人能否拒付工程款? 答:开具发票属于从给付义务,工程款支付属于主要义务,二者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付款以开具发票为前提,否则发包人不得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但建议承包人在请款时依约开具发票,以示履约诚意。

48. 问:已完工程量单方委托第三方审计,审计报告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答: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属于书证,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证明力较弱。法院会结合合同约定、审计机构的资质、审计依据的真实性、双方是否参与等综合判断。若对方不予认可,法院通常仍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49. 问:施工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天千分之一,法院会全额支持吗? 答: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实践中,法院通常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至1.5倍为参考标准,对较高违约金进行酌减。承包人主张违约金时,应同时提交实际损失的证据,以增加法院对约定标准的认可度。

50. 问:在日照市某建筑公司施工的项目,工程款被拖欠已超过三年,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答: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如果期间承包人持续通过书面催款、发函、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可发生中断并重新计算。日照当地企业应特别注意证据留存和定期催告,防止因时效已过导致败诉。具体时效认定建议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