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2

泉州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承包人举证不能的败诉教训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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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争议是最常见的“角力场”。不少承包人辛辛苦苦干完工程,却在结算时因举证不力而陷入被动,甚至面临巨额亏损。今天,我们通过一则真实判例,深度剖析“工程量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为广大承包人敲响警钟。

一、案件背景:从携手合作到对簿公堂

本案中,发包人泉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将某住宅小区配套景观工程发包给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主张工程总造价为5800余万元。但发包人仅认可3900余万元,双方差距悬殊,协商无果后,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隐蔽工程增项部分以及设计变更增加工作量的认定上。承包人坚称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签证外的工作量,而发包人对此不予认可。

二、法院认定:举证责任之重,压垮承包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承包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承包人虽提交了《竣工图纸》、《现场签证单》、《工程联系单》及部分监理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但经质证发现:

  1. 关键签证单签字不全:多份《现场签证单》仅有承包人单方项目部印章及现场施工员签字,缺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代表的签章确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签证流程及效力要件。
  2. 竣工图与现场不符:部分《竣工图纸》标注的工程量与经各方确认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存在明显出入,且无设计单位出图的变更依据。
  3. 隐蔽工程记录缺失:对于主张的基地换填、桩基加深等隐蔽工程增量,承包人未能提供施工过程中的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或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
  4. 整改通知指向问题:发包人提供的多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显示,部分所谓“增量”实际系承包人为修复自身施工质量问题(如墙面空鼓、路基下沉)产生的整改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增加,必须对增加工程量的客观事实及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承包人提交的核心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上存在重大瑕疵,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其实际施工的增量工程已经获得发包人确认或符合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条件。

最终,法院对承包人主张的800余万元增量工程款不予支持,仅依据双方无争议的工程量及造价鉴定意见,判决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270余万元。 承包人因举证不能,不仅未能拿回期望的工程款,还需承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三、法律透视:建设工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本案是典型的“承包人举证不能”引发败诉风险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工程量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 书面证据优先: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审计单位)签字确认的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是认定工程量的“铁证”。
  • 原始凭证支撑:施工日志、材料进场验收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照片、视频等原始资料,是佐证工程量真实发生的关键辅助证据。
  • 申请鉴定补强: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争议工程量,当事人可申请司法造价鉴定。但鉴定机构依赖的检材(即上述证据材料)若本身不合法、不真实,鉴定结论将失去根基
  • 现场勘验核对:对于已完工但未结算的工程,法院必要时会组织现场勘验,但时间久远、证据灭失的风险极高。

核心法理逻辑: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前提是承包人需证明“完成了何种质量合格的工程”。若承包人无法证明自身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范围,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四、实务警示:承包人如何守住“证据生命线”?

从本案出发,广大施工企业应深刻吸取教训,筑牢工程管理中的证据防线:

  1. 签证管理规范化: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格式、审批权限办理签证。任何涉及造价变动的事项,必须要求监理及发包人代表当场签字盖章,杜绝事后补签或口头承诺。
  2. 强化过程留痕: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设计变更部位,坚持每日拍照、录像,并制作文字记录,形成时间、地点、人员、内容完整的影像资料。
  3. 重视函件往来:涉及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工程量确认等事项,应及时通过书面工作联系单、快递函件、电子邮件(保留原始载体) 等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并保留送达凭证。
  4. 完善竣工结算文件:报送竣工结算书时,应附上完整的合同内+合同外工程量计算书、施工依据、签证单编号清单,确保结算资料与过程文件一一对应。
  5. 杜绝“先干后谈” :对于发包人临时指示的增量工作,务必先办理书面确认手续再施工。任何拒绝签证的行为,都应立即书面函告风险

法条链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五、律师寄语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事实胜于雄辩,证据优于口供”。承包人的每一分利润,都藏在扎实的履约证据之中。在法庭上,法官无法亲历施工全过程,他们只能依据证据来“还原”事实。本案的判决再次警示所有施工企业:强化项目管理、规范签证流程、留好过程痕迹,才是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根本保障。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六、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举证问题·配套问答

问:发包人一直拖延不给我办理工程量签证,我该怎么办? 答:这是常见风险。建议立即发书面催告函,限定合理期限要求确认;若仍不配合,务必保留施工过程记录、影像资料、材料单据等辅助证据。确有必要的,可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0条,主张以其他证据确认工程量。若发包人恶意拖延,可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但检材完整性至关重要。石狮市曾有类似纠纷,承包人因催告函与照片齐全,法院酌情采信了部分增量。

问:签证单只有施工员签字,没有项目经理签字,有效吗? 答:效力存疑。法院通常审查签字人是否获得明确授权。若无授权,极可能不被认定。建议立即补办手续,或要求加盖项目部公章。若无法补正,则需结合其他证据(如监理日志、聊天记录)佐证。

问:监理在签证单上签字了,发包人没签字,算数吗? 答:若合同约定监理有确认权,则对发包人有约束力;若合同限定仅发包人代表有权,则监理签字不能当然代表发包人。建议核对合同专用条款。

问:工程已经干完了,发包人拒绝结算,我起诉的话要准备哪些工程量证据? 答:核心证据包括: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签证单、设计变更单、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施工日志、材料验收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安溪县法院处理过类似案件,承包人因提交的证据杂乱无章,导致关键数据无法对应。

问:我认为做了很多合同外的工作,但没有签证,还能要回钱吗? 答:可以尝试。您需要提供发包人同意施工的指令(如微信记录、邮件、会议纪要),以及实际施工过程的证据。若有监理例会记录提到该项工作,也是有力佐证。

问:隐蔽工程已经覆盖了,发包人不承认做过增量,怎么办? 答:隐蔽工程是举证难点。必须提供施工前的影像、隐蔽验收记录、试块报告等。若无,可申请法院现场勘验,但若工程已铺装或掩埋,勘验难度极大,败诉风险高。

问:对造价鉴定报告不满意,可以不认可吗? 答:可以提出异议,但须有具体理由和证据支撑。例如指出鉴定材料缺失、计算依据错误、漏项等。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辅助质证。

问:发包人在法庭上拿出了一份我从未见过的结算审核报告,怎么办? 答:您可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并可申请对争议金额重新鉴定。晋江市一些案件中,发包人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因缺乏程序公正性,未被法院采信。

问:工程被发包人强行赶出场,工程量还没确认,如何防范风险? 答:被赶出场时,务必立即对已完工程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或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进行现场测绘、评估。同时发函要求发包人共同确认已完工程量。

问:承包人起诉后,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反诉,工程量还会被重新鉴定吗? 答:可能。若质量问题涉及修复费用,法院可能委托鉴定机构对修复方案及造价进行评估,这会与您的工程款诉求产生交叉影响。

问:工程量清单漏项,结算时能追加吗? 答:需看漏项原因。若属招标文件缺陷或发包人提供清单有误且合同允许调整,可主张追加;若属承包人自身报价失误,则较难获得支持。

问: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还能主张增加工程量吗? 答:除非发生设计变更或新增工程,且该变更未经双方书面确认调价,否则固定总价一般不调整。若变更事实上已发生并完成,可参照合同约定或市场价主张。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工程量还能要吗? 答: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仍需举证证明其完成的具体工程量。

问:发包人主张“多算工程量”,拒不付款,举证责任在谁? 答:发包人若抗辩承包人虚报工程量,需对其主张提供反驳证据,如监理记录、第三方核算报告等。但承包人证明自身完成工程量的责任始终存在。

问:对账时对方口头答应,转头又不认,录音算证据吗? 答: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只要获取方式合法、内容清晰真实,可以作为证据。但单凭录音证明具体工程量数额往往力度不足,仍需其他书面材料印证。

问:工程款起诉需要做诉前财产保全吗? 答:若担心发包人转移资产,建议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或查封资产,能有效促进调解或保障判决执行。

问:申请造价鉴定大概需要多久? 答:法院委托的对外鉴定通常需2-4个月,复杂案件可能更久。期间法院会组织双方质证检材。惠安县有的案件因多次补充材料,鉴定历时超过半年。

问:鉴定费用谁来出? 答: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或按责任比例分担。

问:结算报告已经送给了发包人,但他们一直不答复,视为认可吗? 答:需看合同是否有“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若没有此约定,不能想当然认为发包人默认。建议以书面形式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

问:承包人的利润损失能否要求赔偿? 答: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窝工或逾期支付,可主张相应的停工损失或利息。但利润损失一般仅在合同解除或根本违约情形下酌情支持。

问: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经使用了,能否主张工程款? 答: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且发包人不得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您需证明已实际交付使用。

问:与发包人进行结算谈判,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 答:律师可从法律和证据角度梳理结算材料,识别对方陷阱,撰写具有法律效力的沟通函件,并评估诉讼风险与成本,是谈判桌上的重要支撑。可以随时联系专业的工程款律师,或者致电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康志祥律师。

问:收到法院传票后,我还想提反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具体期限内必须提交反诉状,逾期法院可能不予受理或要求另行起诉。

问:诉讼时效是多长?从什么时候算起?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持续催款,每次催款将导致时效中断。德化县曾有案件因中断证据不足险些超过时效。

问:发包人是国企,结算需要审计,但审计结果遥遥无期,怎么办? 答:可以区分“行政审计”与“民事结算”。若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则需等待;若未明确约定,则可主张按双方已确认的结算资料支付,审计结果不能当然对抗承包人的合法诉求。

问:劳务分包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答:在特定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需证据证明发包人欠付总包款项且数额明确。永春县有类似案例,实际施工人成功向发包人主张了权利。

问:工程资料在项目结束后被公司总部收走了,起诉时找不齐怎么办? 答: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者提供证据线索申请法院调取。另外,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也应留存有相应档案,但通常仍需要您自行先行搜集。

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我还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吗? 答:不能。有有效仲裁协议则排除法院管辖,只能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未约定仲裁,则可以到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问:发包人以质量为由克扣工程款,承包人如何应对? 答:首先确认质量问题是真实存在还是对方托词。若是保修期内问题,应积极履行维修义务并保留记录;若对方以此拒付大额款项,需审查其主张是否超出合理范围。

问:施工过程中现场照片用什么设备拍更好,有讲究吗? 答:建议使用带水印相机拍摄,能自动记录时间、地点。同时注意将人物、部位、参照物一并纳入画面,确保证据的关联性与可信度。

问:我手里的施工日志没有监理签字,有证明力吗? 答:单独使用证明力较低,属于单方记录。若能与材料签收单、会议纪要、照片等相互印证,则法院有可能综合采信。建议平时养成同步记录、交叉验证的习惯。

问: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答:通常不能重复主张。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主张调高违约金;若没有违约金条款,则可主张利息损失。

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问:如果承包人垫资施工,发包人破产了,工程款还能拿回吗? 答:工程款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并申报债权。

问:所有的工程签证单上,最好有几个人的签字比较保险? 答:最好有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三方签字,这样最稳妥,能够最大程度避免反复沟通的麻烦。

问:选择诉讼还是仲裁,对证据要求有区别吗? 答:区别不大,均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仲裁程序更注重效率,一裁终局;诉讼有二审可能,程序更完整,律师在个案中需根据事实情况综合判断。

问:发包人要求低价结算,否则就不付款,这算胁迫吗? 答:若对方以停工、拖延验收等方式相要挟,达成显失公平的结算协议,可依法请求撤销该协议,但需在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且有相应证据。

问:主张工程款的同时,可以要求发包人返还质保金吗? 答:质保金有独立的返还条件和期限,若缺陷责任期已届满且无质量问题,可一并主张返还,并支付逾期返还的利息。泉州丰泽区有类似的案件,判决支持了质保金返还请求。

问: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在结算时能否调整? 答:这部分费用性质依据合同约定。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且包含上述费用,一般不予调整;若约定按实结算或政策性调整,可以依法主张。

问:诉讼中,对方申请鉴定,但我没钱垫付鉴定费,会被判败诉吗? 答:申请鉴定方不预交费用,视为放弃鉴定申请,将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后果。若鉴定对查明事实确有必要,可以考虑与对方协商分担预交费用。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没有简易程序? 答: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金额不大,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利于快速结案。

问:签合同之前,如何做好发包人的资信调查? 答: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网等平台,查询对方的涉诉情况、被执行信息、注册资本及股东背景,防患于未然。

问:与发包人签订“背靠背”付款条款,有哪些风险? 答:风险在于总包方收到上游款项后才支付给您。若总包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债权,您可以行使代位权,但这在实务中程序较为复杂,需要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介入,或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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