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2

泉州建设工程仅项目经理签字的签证单效力认定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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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导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签证单的效力认定往往直接决定工程款的最终归属。一张看似简单的签证单,可能涉及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价款。然而,现实中大量施工企业,尤其是劳务分包企业,长期面临一个共同的困惑:签证单上只有项目经理签字,没有公司盖章,发包方以此拒付工程款,法院会怎么认定? 更棘手的是,当签证单的形成时间被质疑、签字人拒绝承认、对方主张“内外勾结伪造”时,承包人应当如何应对?

本文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闽民申6814号民事裁定书为样本,沿着“项目经理签字—签证单效力—司法鉴定采信—举证责任分配”这条主线,深度剖析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纠纷中签证单效力的认定规则与诉讼策略,为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方提供可落地的风险防控建议。

一、案件基本事实:四个关键节点

1. 合同签订与施工入场

2020年8月11日,福建省某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与福州某某公司(下称某乙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在福建省南安市境内承建国省干线横八线南安市××镇××段道路工程。

2. 半途被迫退场

由于某乙公司未全面交付施工场地,某甲公司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后某乙公司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组织第三方施工队伍强行进入某甲公司施工区域,某甲公司被迫撤离现场。

3. 工程量结算争议爆发

某甲公司主张其已完成工程量合计687.6536万元,其中经项目经理张某某确认的未计量工程量合计403.5551万元。某乙公司则认为已超付工程款,双方对账差异巨大,遂诉至法院。

4. 两轮诉讼和一份关键鉴定

一审期间,法院委托泉州某造价鉴定公司作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

  • 可确定性工程造价:1032.2807万元
    • 已完成工程量的劳务费造价:628.7256万元
    • 签证单造价费用:403.5551万元
  • 供选择性工程造价:57.74万元

一审判决支持了已完成未计量工程合计403.5551万元的认定。二审泉州中院则认为某甲公司提交的四份《工程量确认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形式要件,确认单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判决结果仍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甲公司不服二审说理,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

二、争议焦点:四个核心问题

  1. 项目经理张某某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是否属于代表某乙公司的职务行为?
  2. 签证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形式要件(未经审核程序、无双方盖章),是否当然丧失证明效力?
  3. 以签证单为鉴定依据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量的依据?
  4. 发包方主张签证单系承包方与项目经理“合谋伪造”,应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三、福建高院裁定要旨:三点关键认定

1. 项目经理签字行为的性质认定

福建高院认为,某乙公司对四份《工程量确认单》上“张某某”签名的真伪申请司法鉴定(笔迹鉴定),而非直接否认张某某的签字资格——这一行为本身即表明某乙公司对张某某作为涉案工程项目经理的签字系代表某乙公司并无异议。在笔迹鉴定确认“确为其本人所签”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张某某的签字行为系代表某乙公司的职务行为。

2. 签证单效力与合同形式要件的关系

合同虽约定“验工结算单须经某乙公司审核程序审定及双方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名”,但该约定针对的是施工方按正常流程上报的验工结算单,并不包括因特殊情况而采取的非正常形式工程量确认。本案中,某乙公司强行组织第三方施工队进场,某甲公司已无时间和条件按正常流程上报结算,其以书面形式要求项目经理对未计量工程量进行确认,符合合同第16.1.1条“由项目经理部确定当月计价”的约定。

3.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价值与“重新鉴定不能”的裁判权衡

高院明确指出:二审判决认为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涉案工程量的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应予纠正。案涉工程后续已由他人接手,重新鉴定的可能性已不存在。若不采信该鉴定结论,将导致案涉工程未确认工程量无法查明,对某甲公司显失公平。

同时,高院认为二审判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故在纠正二审说理的基础上,驳回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深度解读:签证单效力认定的五个法律维度

(一)职务行为:项目经理签字的法效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派驻现场的核心管理人员,其职责通常涵盖进度管理、质量把控、工程量核实、签证确认等全部现场事务。哪怕合同约定签证须经“双签双章”,只要项目经理是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工程确认文件,其行为后果原则上均由公司承受。公章并不是职务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更不是唯一要件。

(二)形式要件与客观真实:合同约定的边界在哪里?

很多发包方会以“合同约定了严格的结算程序”为由抗辩。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 正常施工期间: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的验工计价流程,一方违反该流程,对方有权拒绝认可。
  • 异常状态(中途退场、强行清场、工期倒挂等) :当正常流程因一方原因而无法履行时,承包人采取非标准方式确认工程量,具有合理性和紧迫性,法院不宜仅因形式瑕疵即否定其证明力。

本案中,某乙公司强行引入第三方施工队,破坏了正常的结算环境,此时某甲公司要求项目经理直接对已完未计量工程量“签认”,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选择。高院对合同16.4条第(4)款作了限缩解释,认为其不涵盖“特殊情况下的非验工结算单式确认”,正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客观真实优先的考量。

(三)举证责任:主张伪造,不能仅凭怀疑

发包方否定签证单真实性,最常见的理由是“与项目经理串通伪造”。但这类指控涉及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重大法律事实,主张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

本案中,某乙公司虽然提交了张某某签名的《情况说明》以否认四份确认单的真实性,但其落款“张某某”三个字竟是打印体,且张某某作为关键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该《情况说明》的证明力大打折扣。更致命的是,笔迹司法鉴定已确认确认单上的签字确为张某某本人所写,而某乙公司又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可能支持伪造的主张。

给当事人的提示:笔迹鉴定只能解决“是不是某人签的”,不能解决“签的时候是否被胁迫、是否事后补签”。如果主张签证单系伪造或变造,应围绕形成时间、纸张来源、打印文件的原始数据、沟通记录、款项流向、证人证言等多维度组织证据,而不是仅凭一纸单方《情况说明》。

(四)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委托鉴定的证明力与审查路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工程款纠纷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当事人若欲否认该鉴定意见,须提供“足以推翻”的证据(如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错误、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等),而非仅凭主观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高院在本案中体现了一个重要的裁判倾向:当工程已被他人接手、重新鉴定的客观条件丧失时,法院不得轻易否定已有鉴定意见,否则将导致事实无法查明,对主张权利的一方不公平。这实际上确立了“鉴定意见优先+重新鉴定不能”的操作逻辑。

(五)“实体处理正确、说理不当”情形下的再审审查基准

本案有一个特殊之处:一审认定工程量包括签证单造价403.5551万元,二审虽否定了签证单及鉴定意见的效力,但判决结果仍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终审判决的实体结果对某甲公司是有利的。

福建高院在纠正二审说理的同时,以“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体现了我国民事再审审查的“结果导向”原则:即再审程序的启动,不仅要求原判决存在说理瑕疵,更要求该瑕疵影响到了实体处理结果。这提示当事人,在再审申请中,除了论证原审认定的错误,还要充分论证错误说理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签证单效力认定中最常见的八个痛点与应对

| 痛点场景 | 风险表现 | 应对建议 | |---------|---------|---------| | 签证单无公章 | 发包方以“未盖章”拒认 | 重点证明签字人身份及职务授权范围;收集项目经理任命文件、会议签到表、工作联系单 | | 签字人已被解职 | 发包方称签字时已非项目经理 | 查明实际解职时间,要求发包方举证曾书面通知解除职务 | | 签证单为后补 | 对方质疑形成时间不真实 | 保留原始电子文档、微信记录、邮件发送时间,必要时申请形成时间鉴定 | | 签证单是打印的 | 仅签字,内容均为打印 | 确认签字与内容的关联性,签字人认可即构成确认 | | 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 | 法院怀疑证据形成过程虚假 | 提前梳理证据形成时间线,确保陈述一致;如有更正当理由,须主动解释 | | 签证单被发包方否认 | 仅口头否认,无证据 | 主张否认方承担举证责任,申请法院责令其提交自行制作的计量资料 | | 工程已由第三方接手 | 无法现场勘验测量 | 第一时间申请证据保全或鉴定,避免现场灭失后再维权 | | 项目经理不配合到庭 | 关键证人缺席 | 申请法院依职权通知,或提交项目经理书面说明并办理公证 |

六、实务操作建议:施工方与发包方双向风控清单

(一)施工企业/劳务分包方

  1. 签证养成习惯:坚持“当日发生、当日确认”,每月25日前对当月完成量进行书面签认。
  2. 签证单要素齐全:载明工程部位、施工内容、数量、单价、日期、经办人,尽可能使用公司制式表格。
  3. 双签双章争取:在项目经理签字之外,尽量争取加盖项目章或公司公章;如对方拒绝盖章,保留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或任命文件复印件。
  4. 异常情况主动固定证据:面临被清场、合同解除、第三方介入等紧急情况时,应同时采取书面催告、公证送达、拍照录像、现场测量等手段,形成多渠道证据链。
  5. 诉讼中大胆申请鉴定:对签证单真实性有争议时,主动申请笔迹鉴定、形成时间鉴定及造价鉴定,推动案件核心事实查明。
  6. 确保证人到庭:项目经理等关键签认人,法院准许后应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避免“一纸说明”被法院打折采信。
  7. 防止自相矛盾:就同一争议事实,前后多次陈述应保持一致,如确因记忆偏差或表达误差,应提前准备合理解释。

(二)发包方/总包方

  1. 完善授权体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商务经理、监理等人员的签证审批权限,限定单笔签证金额上限。
  2. 严格过程管理:要求签证单必须附计量计算书、现场图片、监理确认记录,否则不予接收。
  3. 及时书面异议:对对方提交的签证单有异议的,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出,避免沉默被推定为默认。
  4. 更换项目经理后通知义务:及时书面告知分包方该人员不再具有代表权限,并做好工作交接。
  5. 保存反证底稿:对每一项工程量自行测量并留有影像资料、监理日志、第三方跟踪审计记录,防止“签证单满天飞”。
  6. 涉嫌伪造的证据固定:如确实发现虚假签证,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并向法院提交刑事报案回执、内部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等,避免仅以情绪化指控应对。

七、结语

工程量和工程款之争,表面看是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实质是证据管理能力与法律风险意识的较量。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与再审审查,折射出司法实践对签证单效力认定的复杂态度:既尊重合同约定,又注重客观真实;既要程序公正,也要公平结果。

项目管理中,一纸签证单就是钱袋子的钥匙。施工企业应把签证管理作为项目法务管理的第一道关,时刻把握“签认有据、形式合规、过程留痕、异常速报”十六字方针;发包方亦应建立完善的授权与审批体系,而非事后以“未盖章”“無授权”来回避签字效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减少工程量争议,避免对簿公堂的诉累与不确定性。

附: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与签证单效力认定——30组常见咨询问答

  1. 问:我在泉州南安市做一个道路工程的劳务分包,完工后项目经理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签了字,但公司以没有盖章为由拒绝结算,这个签字有效吗? 答:有效。项目经理是公司任命的现场管理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就工程量进行签认,属于职务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其行为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只要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双方恶意串通,该确认单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2. 问:劳务分包合同里约定“验工结算单须经双方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现在只有项目经理签字,没盖章,法院会支持吗? 答: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这种形式约定是管理性要求,不是效力性规定。尤其是对方强行清场、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你以非正常方式确认的工程量,法院会结合鉴定意见、现场情况等综合认定,不因无章而当然否定。

  3. 问:福建省南安市的项目,发包方说我的工程量签证单是伪造的,还找了项目经理写了《情况说明》,我该怎么应对? 答:首先确认《情况说明》的证明力,若签字人未出庭,该说明真实性存疑;其次申请笔迹鉴定、形成时间鉴定;最后要求主张方就“伪造”提供充分证据,不能仅凭怀疑。本案中福建高院即确认了项目经理本人签字可认定为职务行为。

  4. 问:我是泉州市区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在退场时补签了一批签证单,总金额有400多万,发包方说这是事后补签不认可,有什么法律依据支持我? 答:补签行为本身原则上有效,前提是签字人确实有权代表发包方,且签证内容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相符。你要重点证明签证对应的工程确实在退场前已施工完成,比如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现场照片、材料采购单据。

  5. 问:项目经理签字后反悔,说他当时是被迫签的,还向发包方出具了情况说明,法院会采信吗? 答:反悔的证言若没有出庭接受质询,证明力很低。而且笔迹鉴定确认签字属实的,项目经理对其职务行为的后果不可随意推翻。发包方若主张受胁迫,应就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

  6. 问:发包方在诉讼中只申请了笔迹鉴定,确认是我们项目经理签的,但还是否认确认单效力,法院会怎么看? 答:发包方申请笔迹鉴定的行为,本身就说明其认可项目经理具有代表权,只是对签名真伪有疑问。鉴定确认后,不能仅以“无授权”“不规范”等理由否认,除非其能另行证明签字人超越权限且你方明知。

  7. 问:泉州惠安县有个市政工程,我方退场时对方不配合签证,我们只能拍照片,这些照片能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吗? 答:照片可以佐证工程量,但单独使用证明力有限。最好配合公证取证、监理记录、现场测量记录、第三方见证等。诉讼中可申请法院现场勘验,或将照片作为对照材料引导法官比对,同时申请造价鉴定将影像资料纳入检材。

  8. 问:工程量确认单上只有“张某某”签字,但张某某是发包方项目总工,不是项目经理,他签字有效吗? 答:项目总工如果实际负责技术与计量确认事项,且发包方从未对类似签字提出异议,仍可能构成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关键是证明其长期在同类文件中签字确认,且发包方知情并接受了相关计量结果。

  9. 问:我们是分包方,总包方说签证单金额超过了他的审批权限,所以无效,这说法成立吗? 答:发包方内部审批权限的划分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只要签证单所涉事项在经办人通常职权范围内,且分包方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其权限限制,发包方须为该行为承担责任。除非合同明确载明限额并通知了你方。

  10. 问:南安市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机构,以我的签证单作为鉴定依据,后来二审说签证单无效,鉴定意见也不能用,我该怎么办? 答:这种情形下,高院已明确认为二审说理错误。你应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监督,强调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若工程已由他人接手无法重新鉴定,二审否定鉴定意见将导致事实无法查明,对你不公。

  11. 问:我们在晋江市做房建工程,第三个月申请进度款时发包方说我们上报的签证单格式不对,拒绝签收,要怎么保留权利? 答:建议通过EMS邮寄并保留面单,同时将签证单扫描后发送至对方指定邮箱,并在催款函中附上签证单清单。若对方仍未答复,可视为其已收到但拒绝履行确认义务,结算时可依据自行制作的计价文件并申请鉴定。

  12. 问:项目经理签了一张确认单,但他同时出具了一份声明说是“仅确认事实,不作为计价依据”,这种情况有效吗? 答:要看声明与确认单是否同一时间形成、是否在签收确认单时已告知你方。如果声明是事后补充的,不影响签证单的证明力;如果声明与签字同时,且你方知情,则确认单的计价作用受限。建议要求项目经理撤回声明或作出书面说明。

  13. 问:我是发包方,劳务队拿来的签证单上面内容是电脑打印的,只有签字是手写,我们怀疑内容不真实,能否申请鉴定打印时间? 答:可以申请文件形成时间鉴定,但该项鉴定对样本和检材要求较高,且结论常常并非绝对精确。更直接的举证方式是对比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以及劳务款支付记录,以证明签证单不属于该时段实际施工内容。

  14. 问:泉州洛江区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签证单只有复印件,原件丢失,法院会采信吗? 答:复印件在对方否认其真实性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若有其他证据(如造价鉴定报告、监理签字记录、影像资料)佐证同一事实,复印件可以与其他证据构成证据链,法院会综合认定。

  15. 问:在泉州市丰泽区有个装修工程,发包方要求先施工后补签证,结果完工后拒不补签,起诉时能够申请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鉴定吗? 答:可以,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是常见的审理方式。鉴定机构会依据现场查勘记录、施工图、竣工图、合同、往来函件等作出鉴定。要尽量保存施工过程资料,避免仅凭证人证言。

  16. 问:我们被清场后,发包方自己委托了第三方做造价审计,结论说我们只做了300万,但我们的签证单显示有600万,以哪个为准? 答: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若没有你方参与,其证明力明显弱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你方应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并就第三方审计的程序、依据、遗漏项逐一质证,要求审计方出庭接受询问。

  17. 问:项目经理在《情况说明》里否认签证单,但他没出庭,这份情况说明真实吗?法院会不会作为证据? 答: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情况说明》若仅有书面形式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原则上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你方可当庭要求法院传唤该证人到庭,如其拒不到庭,则不应采信该说明。

  18. 问:南安市有没有针对工程量争议的快速解决程序?非要等到工程全部完工才能起诉吗? 答:只要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或发生双方对结算无法协商一致,就可以起诉,无须等到全部完工。尤其是被强行清场的情况下,应立即起诉并申请工程量造价鉴定,避免现场灭失导致无法鉴定。

  19. 问:工程中间验收记录上写的工程量与签证单不一致,结算时以哪份为准? 答:原则上以更接近施工实际面貌、双方共同确认的文件为准。中间验收记录通常具有更强的客观性,若签证单金额明显高于验收记录,你需要提供补充证据(如隐蔽工程记录、现场照片)。

  20. 问:我们公司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中标了一个土方工程,甲方要求进场后先把合同签了再施工,这部份未签合同已施工的工程量怎么确定? 答:未签合同但实际施工的,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工程量可通过施工记录、现场签证、机械台班记录、监控视频以及甲方管理人员签认的进度单来确认。甲方拒不配合的你方可以申请法院造价鉴定。

  21. 问:签证单上没有写日期,对方说这证明是伪造的,法院会据此否定吗? 答:无日期属于证据形式瑕疵,不足以否定证据真实性。法院会结合工程部位、施工周期、监理日志、材料进场记录等推断形成时间。也建议你方在补签时注明日期并最好附带工程照片。

  22. 问:我是南安某个镇政府发包的项目施工方,镇政府的驻工地代表在签证单上签了字,但镇财政所说该代表没有签字权限,怎么办? 答:财政所内部授权限制不能对抗善意施工方,关键是驻工地代表是否具有对外确认计量的权限外观。如他在此前多期计量中签字且镇政府均按此付款,后续以“越权”抗辩将不被支持。

  23. 问:我们承包方主张工程量,但发包方拒绝对账还换了门锁,我们没办法进入现场测量,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吗? 答: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后尽早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包括现场勘验、现状测量、拍照录像等,必要时可以申请行为保全,要求对方不得阻碍进入现场。

  24. 问:工程量有争议时,监理工地例会纪要有签认工程量,能不能当签证单用? 答:可以。监理例会纪要经双方参会人员签字确认,载明现场完成的工程内容,是证明已完工程量的有效证据。即使格式上没有“签证”二字,其反映真实施工事实的证明价值仍然很高。

  25. 问:泉州永春县工程,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后来又产生了大量签证,但发包方只同意付款不增加造价,有理吗? 答: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仅适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内容,新增项或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量应据实结算。签证单洽商记录可按合同约定计价,若签证未约定单价,可参照当地定额或市场价结算。

  26. 问:工程被强制退场后,我们做了单方结算书并邮寄给发包方,但对方签收后不回应,是否可以视为认可? 答:单方结算书送达后对方未予回复的,不能当然视为认可,但可以证明你方已经送达了结算资料。诉讼中法院可以委托造价鉴定来核实结算书内容的真实性,单方结算书本身也有一定参考价值。

  27. 问:签证单上的工程量只有总数,没有计算公式和明细,法院会不会认定? 答:签证单只有总数而无明细时,如果对方签认了总数,该总数可作为认定依据。若对方否认,法院会要求你方提供计算底稿(如CAD图转化工程量计算书、钢筋下料表等)。建议平时就保留各分项的计算过程。

  28. 问:发包方不认可签证单上项目经理的签字,但项目经理是我们从发包方项目上拉过来的合作方人员,有没有问题? 答:如果该人员没有发包方任命文件却长期代表发包方签署文件,且发包方明知而未制止,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但风险较大,建议结合之前付款流水、发包方加盖公章的收发文记录来佐证。

  29. 问:判决已经下来了,法院没采信我们的签证单,我们来不及上诉了,还有办法吗? 答: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但再审门槛较高,重点应放在“二审否定签证单效力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或“鉴定意见应当采信而未采信”等重大程序问题上,并附上新证据,体现原审裁判损害了实质公平。

  30. 问:南安市项目施工中,包工头手写的工程量单交给我们,我们转给甲方后甲方拒收,还能再主张吗? 答:施工中原始手写记录是重要的基础证据,你可以将手写单整理成汇总表,并附上原始单据复印件,主张其对应实际完成量。甲方拒收不影响你方主张,关键是证明该实际工程量真实存在。

  31. 问:项目经理签了确认单,但发包方说该确认单的工程量已经包含在之前的结算中,属于重复计算,要怎么应对? 答:你方要仔细核对结算文件与确认单对应的工程部位、时间段和工序。如果确实属于不同内容,应制作对照表,将两者趋于一致,并申请鉴定人说明确认单与结算单之间是否存在包含关系。

  32. 问:泉州石狮有个项目,我们已完成施工但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发包方就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结算,签证单又没办完,怎么办? 答:质量问题与工程量结算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你可就已完工程量先行主张,对方若提出质量缺陷,应由其举证并另行主张修复费用。建议起诉时一并申请造价鉴定与质量鉴定,合理分担审理成本。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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