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计价方式约定不明的处理解析

康志祥律师
[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领域,竣工结算阶段是纠纷高发期。发包方以“审计未完成”拒付尾款,承包方拿着签证单要求补差,双方对同一份合同、同一套图纸,往往能算出上千万的差价。究其根源,很多争执都是从“计价方式约定不明”这个起点开始蔓延的:是按招标时的清单固定单价,还是按施工期间新颁布的定额标准?是按图纸工程量,还是按实际完成量?缺项漏项、设计变更、材料调差,到底听谁的?本文通过一份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以案说法,拆解工程量争议中“计价方式约定不明”时的法律适用规则与实务应对路径。
一、案情回放:一份合同,两套计价逻辑
2014年6月18日,发包方云南联合电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联合电力公司”)与承包方陇川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德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德建筑公司承建“瑞丽基地建设工程项目上部建筑工程”。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签约合同价为8690万余元,约定工期430天。后因工作面移交滞后、设计变更、招标漏项等原因,工程直至2021年才基本完工。
施工过程中,联合电力公司单方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按2003定额计价,认定已完工程造价为101570540.72元,扣减“违约罚款”后,主张已超付进度款。而承包方及实际施工人梅则强烈反对:他们主张应当按竣工图计算实际工程量**,并适用云南省2013定额标准(根据云建标2013(918)号文件,2014年4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应执行2013版计价依据),认为发包方单方委托的造价报告故意调低造价,且未包含索赔补偿、新增项目费用、疫情期间停工损失等。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对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不予采信,理由为“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对报告核算的工程造价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均有异议”。
该案的核心虽然落在工期延误与合同解除责任上,但背后的“工程量如何计算、按哪版定额计价、以图纸还是以实际为准”之争,正是无数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缩影。当事人往往在合同里简单约定“按实结算”“按定额结算”,但对“实”的口径、“定额”的版本、“漏项”的处理标准,都没有细化,最终只能对簿公堂。
二、争议焦点:计价方式约定不明,究竟从谁的标准?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计价方式约定不明”通常表现在三个层面:
1. 合同内工程: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混用
有的合同条款写的是“固定单价包干”,但后续补充协议里又出现“据实结算、套用定额、下浮X%”。单价包干和定额计价在风险分配上完全不同:前者由承包方承担价格波动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变化风险;后者则更接近成本加酬金的逻辑,工程量按实计算,材料价格可调差。约定不明确时,承包方往往拿着定额标准主张补充计价,发包方则坚持固定单价,导致结算僵局。2. 合同外工程:新增、变更、漏项无签证
本案中,承包方多次提出“招标漏项”问题,如办公楼楼体栏杆、电气系统部分灯具开关插座等,直至施工中后期才被确认。对于这部分合同外工作,若没有明确约定计价方式,手头又没有双方签字盖章的认质认价单,结算时极易被发包方以“已包含在总价内”为由拒绝。
3. 政策调整:新定额发布后,老合同如何衔接
本案的又一个争议焦点,是2003定额与2013定额的适用问题。多数施工合同签订时间跨度较长,期间可能遇到定额版本更新。若合同中写明“按现行定额结算”,那么这个“现行”是指合同签订之日还是实际施工之日?如果约定不明,就会产生巨大价差。
三、法律适用规则:计价方式约定不明时的认定路径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遵循以下逻辑顺位。
第一层:有约定从约定,且按招标投标文件优先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意味着,即便合同中关于计价方式表述模糊,只要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书、中标通知书内容清晰,就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为基准解释合同价款。
本案中,联合电力公司主张“按招标阶段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执行,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而德*建筑公司则主张按新定额。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了“固定单价、风险范围、不调价”,则即使后续出台新定额,也不能自动适用。但反过来,如果招标文件本身就存在缺项、漏项或描述不清,则承包方有权要求就该部分重新组价。
第二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先协商,再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关条款”可参考专用条款中的计量与支付条款、工程量清单说明、图纸技术规范等;“交易习惯”通常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定额文件、市场信息价。
第三层:仍不能确定的,参照订立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注意关键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也就是说,即使实际施工时出了新定额,原则上仍应按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定额标准结算,除非双方明确约定以施工期间的定额为准。本案中,合同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云南省918号文件已于2014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2003定额,故若合同对定额版本没有明确约定,的确可能按2013定额执行。但若招标文件已载明清单单价系按2003定额编制且不调整,则另当别论。
第四层:工程量争议,以签证为准;无签证,看其他证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这给了承包方一条重要的证据补强路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施工日志、材料进场单、现场照片录像,只要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使没有签证单,法院也可能认定实际工程量。
本案中,第三人与被告提交了大量“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法院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也正是这些证据让法院认定招标漏项客观存在、发包方对工期延误也有责任。这说明,过程中留下的每一张纸、每一句话,都可能是结算争议的重要砝码。
四、结合本案看痛点:为何胜诉了,但拿不到想要的违约金?
本案判决书上有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原告联合电力公司主张被告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803万元,但法院认为《承诺书》中约定的违约金“在合同结算中扣除”属于附条件条款,因结算未完成,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尚未成就;同时对原告按租金损失主张的1100余万元损失不予支持,只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约定价款的2%”即86.9万元,并结合双方过错各半予以支持。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法院对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原因复杂”特性的考量——发包方迟延提供工作面、招标漏项、疫情停工等都会削弱违约金索赔的正当性。
对承包方和实际施工人而言,需要关注以下细节:
- 不要轻易出具无条件完工承诺书。本案中德*建筑公司多次为了拿到进度款而签署“若未按时完成,自愿承担合同总价X%违约金”的承诺书。法院虽然认定该承诺书有效,但同时也指出“违约金在结算中扣除”意味着付款条件未成就。但在其他案件中,这种承诺书可能成为发包方反诉的“王牌”。
- 对单方委托的造价报告,务必在异议期内书面反驳。判决书中,联合电力公司单方委托的审核报告因被告不认可而未被采信。如果承包方收到对方单方委托的审核报告后不闻不问,一旦超过合同约定的异议期或诉讼中无法推翻其合理性,法院很可能以该报告作为定案依据。
- 重视“停窝工损失”和“索赔意向书”的证据固定。本案承包方主张因工作面移交滞后导致停工792天,提交了大量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最终促成了双方在2019年签订补偿765万元的会议纪要。那些没有及时提交索赔报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主张权利的施工方,往往在诉讼中因证据不足而丧失胜诉机会。
五、类案操作指引:工程量争议纠纷的五个“要不要”
结合本案及同类判例,当事人在工程量计价纠纷中应当自问以下五个问题:
1. 要不要申请司法鉴定?
当双方对工程造价争议过大且均无权威依据时,诉讼中可申请司法鉴定。注意司法鉴定与单方委托审计的区别: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其结论的证明力远高于单方委托。申请鉴定的时点建议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预交鉴定费的一方往往还需垫付费用,但若鉴定结果显示对方主张不实,可要求对方承担鉴定费。
2. 要不要坚持“按实结算”?
如果合同明确为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则“实”仅限于工程变更、签证和漏项部分。承包方要求全部重新计量很难获得支持。相反,若合同约定为“费率招标”“按定额结算”,则发包方主张按清单包干的抗辩也难以成立。重要的是看合同中的计价条款是哪一种。
3. 要不要把“审计”和“结算”区分开?
实践中很多发包方以“政府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支付。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最高法院相关案例,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否则发包方不能以审计为由拒绝付款。承包方有权按其报送的结算书主张工程款。
4. 要不要考虑“视为认可”条款?
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通常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后28天内未答复视为认可。但专用条款可能修改该约定。若专用条款并未排除,承包方在发出结算书时应保留邮寄凭证,并在28天后发送催告函,主张“视为认可”。
5. 要不要评估解除合同的风险?
在工程未完工即解除的情况下,结算基础是“已完工程量”而非合同总价。已完工程量需要按实际完成的部分进行鉴定,停窝工损失、模板脚手架的摊销、材料清点等都要在解除前固定。本案中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移交全套施工资料,说明只要承包方怠于履行配合义务,发包方就有权通过解除合同来止损。承包方若主张工程款,可申请对已完部分优先受偿。
六、结语
计价方式约定不明,是工程量争议纠纷中最容易诱发矛盾、也最考验律师功力的领域。从本案来看,一个看似简单的“按图算还是按实算”“按2003还是2013定额”,背后牵扯的是招标文件的静态约定、施工过程的动态签证、政策衔接的时间节点和双方博弈的攻防证据。合同不只是纸面条款,更是过程中每一个字据、每一份会议纪要、每一次结算申报的积累。 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若在签约时没有把计价方式写死,施工中又没有及时签证锁定,诉讼时就只能靠残缺的证据去争取一个“模糊的正确”。
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它不能只凭“兄弟感情”和“口头承诺”来运作。一份严谨的结算条款、一方完整的签证资料、一个不留死角的争议解决机制,才是把风险挡在诉讼门外的最好防线。
附: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计价方式纠纷 · 常见咨询问答
问:我是晋江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我们跟发包方签的合同只写了“按实结算”,现在竣工了,发包方要求按他们内部审计的价格来,这合理吗?
答:不合理。“按实结算”不等于“按发包方审计结算”。如果没有约定以审计为准,你可以主张按合同签订时当地的计价定额和市场信息价重新组价。建议尽快将完整的结算书送达发包方并签收,约定28天答复期,逾期可主张视为认可。
问: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包干,但施工中出现了大量新增工程,这部分怎么计价?
答:固定单价只适用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之内。新增工程属于合同外变更,有签证的按签证中的单价,没有签证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同期的定额标准或市场价组价。如果发包方拒绝确认,你可以先干完再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价款,但务必保留发包方指令施工的书面记录。
问:我们是惠安的一家施工队,挂靠在某建筑公司名下做项目,结算时发包方说跟我们有合同关系,只认挂靠公司,我们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吗?
答:实际施工人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依据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但你需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且工程质量合格。建议把施工合同、现场的签证单、材料采购记录、劳务付款凭证等整理成册,证明施工成果实际由你完成。
问:工程所在地在泉州南安,项目是2021年签的合同,但2023年新定额出台,对方按新定额结算并要求补差价,可以吗?
答: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适用签约后新颁布的定额,一般应按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定额标准执行。除非招标文件明确“随政策调整”。此外,固定单价合同的涨价风险通常由承包方承担;只有发生了重大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增加,才可能调整。
问:收到发包方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出的报告,我们觉得很离谱,不回复会有什么后果?
答:不回复等于放弃抗辩。你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尽快书面提出异议,列明不认可的具体项目、计算依据、遗漏项。必要时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推翻该报告。本案中法院对单方委托的报告不予采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当庭明确不认可。
问:泉州市区的项目,投标时是按工程量清单报价,但清单有大量缺项漏项,发包方说总价包干,缺漏项风险由我们承担,对吗?
答:不对。如果招标工程量清单由发包方提供,发包方应对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缺项漏项属于发包方风险,承包方有权要求据实调增。但你要在施工前或施工期间及时书面提出,否则可能被认定放弃。
问:我们是安溪的一家劳务公司,包工包料做的外墙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推说工程量算少了,只肯给一半钱,怎么办?
答:先固定工程量。可以申请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现场勘验、拍照录像、由监理方签字确认。如果无法协商,尽快起诉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工程款纠纷的时效为三年。
问:永春的项目,我们做了一半被发包方清退,合同还没解除,我们想让发包方付已完工程款,但对方说合同履行中不能主张支付,对吗?
答:可以主张。合同未解除不影响你要求支付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但你需要对已完工程量做结算确认,若发包方不配合,可以通过诉讼并申请鉴定来确定。同时建议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在18个月内行使权利。
问:我是德化的小包工头,总承包方跑路了,发包方说已经把钱付给总承包方了,我们还能找发包方要钱吗?
答:如果发包方已全额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再向发包方主张有限制。但如果发包方与总承包方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付款事实,或者付款比例明显低于合同约定,仍可以主张。建议查清发包方的实际付款凭证,咨询当地律师进行专业判断。
问:洛江区的厂房项目,合同约定按定额结算,但定额中材料价格是按施工期信息价还是按投标期信息价?
答: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通常按施工期间发布的材料信息价计算。并且要查看是否约定可调差范围,很多合同规定材料价格波动超正负5%才调差。施工期间及时收集信息价文件、购货发票、付款凭证,作为调差依据。
问:石狮的一个项目,监理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了,发包方说监理没权限,签字不算数,对吗?
答:监理签字是否有效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对监理的签证权限没有限定,监理事后签认的工程量一般可以作为结算依据。但若合同明确规定了监理无权确认工程量,则需发包方另行委托代表签字。实践中,只要监理是按实际施工情况签认,法院通常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问:我们是鲤城区的总包单位,劳务分包队伍拒不配合竣工验收,我们能否直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并要求退场?
答:要看劳务分包合同的目的是否无法实现。如果劳务队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你可以发函催告,给予合理期限,逾期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并要求移交现场资料。但要注意,解除时需要现场清点已完工程量,由双方签字或公证机构见证。
问:丰泽区的项目,发包方以“未完成内部审计”为由,拒绝支付结算尾款,疫情这几年亏损严重,可以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内部审计”是发包方内部流程,不能对抗承包方的合法债权。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发包方内部审计为结算条件”,否则只要工程已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承包方有权要求按约支付工程款。
问:合同写明“工程施工过程中均不调价”,但后来钢材价格暴涨,我们实在亏不起了,能不能主张变更调价?
答:固定价款合同原则上不调价。但如果材料价格上涨客观上超过正常商业风险范畴,导致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可以引用情势变更规则主张调价。不过法院对适用情势变更非常谨慎,你需要提供行业协会价格指数、权威网站价格走势等证据,证明涨幅显著异常,且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
问:我们是台商投资区的施工企业,发包方要求我们在结算前签一份“放弃索赔确认书”才肯付第一笔款,能不能签?
答:慎重签字。一旦签字,意味着你放弃了此前所有停窝工、变更、漏项索赔。如果发包方以不付款为要挟,建议协商缩小放弃范围,例如只放弃已知的已补偿项目,对未明确的签证索赔予以保留。否则,后续再主张基本得不到支持。
问:现场施工日志能不能作为工程量认定的依据?
答: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施工日志由施工方单方记录,证明力有限,但如果有监理签字或格式化管理系统的电子记录,证明力会增强。最好配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混凝土浇筑令、材料领用单等使用。
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出来以后,我们不满意,还能要求重新鉴定吗?
答:除非有法定情形,如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否则难以重新鉴定。建议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要“针针对对”,从鉴定取费标准、工程量漏算重算、定额套用错误等角度找问题,必要时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
问:我们是泉州的施工队,跟发包方的合同是分公司签的,现在分公司注销了,找谁要钱?
答: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你可以起诉总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如果总公司在诉讼中主张该工程款已结算完毕,你需要仔细核对结算依据是否真实有效。
问: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一直不组织验收,能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吗?
答:发包方拖延验收不能阻碍质量合格的认定。如果承包方已提交验收申请,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组织验收,根据司法解释和示范文本约定,可以视为工程已通过验收,承包方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并起算质保期。
问:我们是南安市的一家企业,发包方把工程款直接付给了民工,说是代我们发工资,这笔钱算不算已经付给我们?
答:如果发包方将工资款直接支付给民工,且该款项属于你应支付的工资义务范围,可以视为发包方已支付工程款。但如果发包方恶意挑拨你与工人的关系,虚构工资款并主张抵扣,你有权拒绝并起诉要求重新核算。
问:合同约定“按施工图纸结算”,但实际施工过程中改了很多,我们按竣工图结算被拒,怎么办?
答:“按施工图纸结算”往往指图纸内工程包干,设计变更和签证部分应单独计算。建议将施工图、变更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汇总成册,逐项列明差异,形成清晰结算书。必要时申请鉴定按竣工图计算实际工程量。
问:泉州一个项目,我们在2022年因疫情停工了3个月,发包方要算我们逾期,能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
答:如果停工确实因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相应违约责任。你需要保留政府发布的封控通知、现场停工报告、监理确认的停工记录等证据。同时要注意,如果停工发生前你已经迟延履行,则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问:发包方把工程款的支付义务转给了第三方公司,说以后由第三方付,我们能同意吗?
答:这属于债务转移,需要你书面同意才生效。如果第三方资信状况不佳,建议不要轻易同意。你可以要求发包方继续承担责任,或要求第三方提供连带担保后再签协议。
问:我们是厦门企业,去泉州接了个项目,约定仲裁,现在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受理吗?
答:如果合同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条款,且仲裁协议有效,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要看管辖条款的具体表述,若只写“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能被认定为约定不明。建议查看合同争议条款,或直接咨询当地执业律师。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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