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用合同/2026-09-02

北京口头船租纠纷举证不能的法律启示与风险防范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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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邹拥军律师·海事海商领域 ——19年专注海事海商,以专业规则守护船东货主核心权益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事海商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9年。自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以来,邹律师始终将职业航向锁定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年间未承办任何非海事海商领域案件。邹拥军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持续系统研修海商法、国际贸易法、海事诉讼与仲裁实务,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 邹拥军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特邀调解员,曾受邀为多家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高管讲授“海事海商纠纷风险预防与证据固化实务”。其主笔的《沿海内河船舶碰撞责任认定中的证据链建构》《论提单纠纷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适用》等实务论文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北京律师》等专业期刊,系北京地区少数持续输出海事海商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基于19年承办案件的经验沉淀,邹拥军律师提炼出独有的“海事海商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权威判例与司法数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专项团队,由邹拥军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包括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由)。团队内部设有取证与案件调查专项组、庭审策略与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船舶评估机构、海事局及港口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对接渠道,可快速完成船舶碰撞痕迹鉴定、货损原因鉴定、海事调查报告核实等专业取证工作。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邹拥军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海事海商疑难复杂案件(含国际货运、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外仲裁、执行异议之诉等)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涉香港船舶抵押纠纷、跨境货损追偿、家族船企股权分割与船舶所有权争议等极端复杂情形。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及邹拥军律师本人先后荣获“北京市优秀海事海商专业律师”、“行业精品专业律所”等司法行政及律协认可荣誉,团队整体办案能力在京津冀地区海事海商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邹拥军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海事海商案件8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18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纠纷22件,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含光船租赁、定期租船)15件,海难救助及共同海损纠纷6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10件,船舶抵押及船舶优先权纠纷8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7件。其中,涉及标的额超千万、多国法律适用、涉外仲裁或诉讼、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28件。在全部86件案件中,通过仲裁胜诉裁决书、改判判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的案件占比超过80%。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碰撞、涉案金额2800万元、船东索赔、货损连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财产保全(申请扣押对方船舶)、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绘制碰撞轨迹图)、出庭质证、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船东)仅承担30%碰撞责任,对方索赔金额由2800万元降至实际赔付380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连带赔偿诉请。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货损260万美元、承运人免责抗辩、提单纠纷。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闭环搭建(收集装船前检验报告、舱单、大副收据、卸货港理货单)、诉前谈判、组织调解、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认定承运人未尽妥善管货义务,判决全额赔偿货损260万美元及利息,并驳回承运人关于海难免责的抗辩。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租约纠纷、租金拖欠、到期债权、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审查租船合同条款及履约证据)、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对方银行账户及应收账款)、执行异议听证、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额租金及违约金,并在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成功排除第三方干扰,全额执行回款1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邹拥军律师专注服务船东、货主、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保险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及家族航运企业,客户群体涵盖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族及涉外当事人(含港澳台及境外关联方)。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商业机密的高度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案件沟通与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独立会议室内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商业信誉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船舶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航运行业特殊规则的专业术语,邹拥军律师注重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客户解读,协助客户在诉讼或仲裁中做出最优决策。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到船东、货主手写感谢信35封、定制锦旗1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船舶价值4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2600万元。多位航运企业负责人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本地航运商会、高端航运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船舶碰撞索赔、货损追偿、租约纠纷或海事执行难题,欢迎预约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北京邹拥军海事海商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与专业风险预判。

在海事海商领域,定期租船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往往涉及巨额利益。当合同仅为口头约定、缺乏书面凭证时,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船舶登记所有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时,又当如何判断船舶由谁控制?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再审裁定为切入点,深度剖析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为航运从业者提供风险防范与证据管理的实务指引。

一、争议焦点:是否存在口头定期租船合同?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定期租船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丁保泉主张,其与被申请人圣大公司之间就“圣大158”轮成立了定期租船合同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丁保泉声称租船协议系与圣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良兴口头达成。而圣大公司则抗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租船关系,船舶实际由丁保泉控制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本案的审查重点:

“根据丁保泉的申请理由,本案重点审查丁保泉与圣大公司之间是否就‘圣大158’轮成立了定期租船合同。”

这一争议焦点的核心在于: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应承担何种程度的举证责任?如何通过间接证据证明船舶的实际控制权归属?

二、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一)举证责任的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确立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规则:

“丁保泉主张其与圣大公司之间成立了定期租船合同,则应承担举证责任。丁保泉未能提供其与圣大公司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其主张租赁合同系与圣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良兴口头达成,则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船舶由圣大公司实际控制经营,且其从圣大公司处获得了租金。”

从上述裁判要旨可见,最高法确立了两步走的举证路径:首先明确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承担首要举证责任;其次,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主张方须通过间接证据链证明两个核心要素——船舶由对方实际控制经营,以及己方从对方处实际获得租金。这一裁判思路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丁保泉举证失败的原因分析

丁保泉在再审申请中列举了多项事实以支撑其主张,但最高人民法院逐一进行了审查与否定:

1. 关于《船舶租赁合同》签订主体问题

丁保泉主张,任良兴以圣大公司名义与案外人成毅签订《船舶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的也是圣大公司。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写道:

“对于任良兴与成毅签订《船舶租赁合同》并由圣大公司加盖公章的问题,以及旷连洋租用‘圣大158’轮并向任良兴支付租金的问题,任良兴在原审中均提供了合乎常理的解释。”

这一认定表明,仅凭第三人与公司签订合同不足以证明船舶由公司实际控制。法院需要综合审查全部证据后作出判断。

2. 关于船舶登记状态与合股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还参考了船舶登记与合股协议等客观事实:

“原审查明的关于‘圣大158’轮登记在圣大公司名下、丁保泉和任良兴签订合股协议共同经营‘港建8号’轮的事实亦能进一步印证任良兴解释的合理性。”

船舶登记在圣大公司名下,这一点看似对丁保泉有利,但结合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签有抵押贷款协议等背景,登记状态未能成为认定租船合同成立的有利证据。

3. 关于调船费用15万元的性质

丁保泉称圣大公司转账的15万元系调船费用,但最高人民法院查明:

“对于丁保泉所主张的15万元调船费用,丁保泉在一审庭审中已经确认是《合股协议》中提到的任良兴于2016年6月1日借给丁保泉的钱款。”

这一细节直接否定了丁保泉关于该笔款项系租船费用的主张,削弱了其证据链的完整性。

4. 关于租金支付主张

对于丁保泉所称的租金往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

“对于丁保泉与任良兴之间往来的其他钱款,丁保泉亦无法证明属于圣大公司支付给丁保泉的租金。”

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对款项性质从严审查的态度——仅凭资金往来记录,不足以认定款项即为租金,主张方还需提供合同依据或其他佐证。

三、再审新增证据未获采纳

丁保泉在再审阶段提交了两份“新的证据”:一份是与案外人叶永和、任良兴的通话录音,另一份是案外人吴增鲜出具的《说明》。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

“丁保泉在再审申请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不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不能提供的证据,且材料所反映的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上述证据材料不能够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关于‘新的证据’的要求。”

这一认定包含两点关键判断:其一,证据在原审庭审前已存在,非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不能算“新证据”;其二,即便从内容上看,也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这提示当事人,证据“新”与否不只是时间问题,还要看是否存在客观障碍及对案件结果的实质影响

四、实务指引与风险防范

本案折射出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证据困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为海事海商从业者提供如下建议:

(一)签订书面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不仅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最直接证据,也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基础。

(二)完善证据链管理

如因业务需要确需以口头方式达成协议,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如下证据:船舶实际调度记录;船员工资支付凭证;船舶物料供应与燃润油采购记录;第三方(如港口、代理、修理厂)与主张方之间的沟通记录。

(三)明确款项性质

资金往来应注明用途与性质。本案例中,15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调船费”成为争议焦点之一。建议任何资金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并要求收款方确认。

(四)关注船舶控制权的实质证据

船舶控制权不仅取决于权属登记,更体现于日常经营的具体环节中。掌握船舶调度、船员任免、合同签订、费用结算等实际控制证据,是应对潜在争议的关键。

结语与延展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正是通过严密的举证责任分析,清晰地回答了“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的诉讼逻辑。对于航运从业者而言,本裁定提示了一个基本法则: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海事交易中,能否在诉讼中胜出,取决于日常经营中能否留下充分、规范、可验证的证据痕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裁定书显示,丁保泉的再审申请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情形而被驳回,这一结果再次印证了程序法上“证据失权”制度的严肃性。无论实体权利义务如何,证据的缺失都可能导致权利无法获得司法保护。

面对类似争议,建议相关企业或个人:

  • 及时梳理全部在案证据,评估举证能力与诉讼风险;
  • 关注船舶实际控制权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 必要时委托专业海事律师进行证据评估与诉讼策略规划。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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