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2

淮北建设工程未签证已施工工程款主张规则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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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争议是最高发、最复杂的痛点之一。尤其是那些未办理签证、但实际已经施工的项目,以及隐蔽工程在竣工验收后被发现与竣工图不一致的情形,往往成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对簿公堂的导火索。施工方担心“干了活拿不到钱”,发包方则担心“多付了冤枉钱”。

本文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1362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深入剖析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未签证但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认定规则,为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一、案件背景:一份合同,两种理解,超付2200万还是少付1300万?

1. 基本案情

2011年,重庆勇拓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拓置业公司”)作为发包方,与重庆建工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二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工二建公司承建“勇拓·蓝澳岛”高层1#、2#、3#楼及地下室工程。

  • 合同签订时间:2011年9月2日(实际履行合同)
  • 备案合同时间:2011年9月10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直接发包通知书》同日签订)
  • 工程范围:基础工程、土建安装、装修、通风消防等
  • 计价方式:可调价格合同,按重庆市2008年定额,土建税前总价下浮7%
  • 已付工程款:130,818,110.9元

2. 争议焦点

勇拓置业公司起诉建工二建公司,主张超付工程款约1788万元,要求返还。而建工二建公司则认为工程造价远不止此,反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双方的核心分歧集中在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工程量认定上:

  • 措施费争议:合同专用条款6.2.5.2约定“施工期间本工程因各种因素所发生的施工措施和技术措施费用”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包干使用,是否包含了按定额计取的全部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涉及金额约3100万元
  • 隐蔽工程争议:现场勘验实测结果与竣工图做法不一致的14项工程,应以现场勘查为准还是以竣工图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为准?涉及金额约931万元

二、工程量认定的核心法律规则

1. 签证是原则,但并非唯一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是处理“未签证但已施工”工程量争议的核心法律依据。本案中,建工二建公司虽对大量工程内容未能办理签证,但通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以及司法鉴定过程中形成的现场勘验记录,最终使法院采信了其主张。

2. 没有签证,哪些证据可以“补位”?

从本案和司法实践来看,以下证据在实际诉讼中至关重要: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经监理、发包人签字确认)
  •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旁站记录
  • 工作联系函、工程联系单(即使没有签证章,只要有发包人签收或回复)
  • 会议纪要(经各方签字盖章)
  • 进度款支付申请及审核文件(特别是发包人审核未提出异议的)
  • 竣工图(经发包人、监理签字盖章确认)
  • 现场照片、影像资料
  • 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纪要
  • 发包人自行委托的造价咨询报告(可作为不利自认)

三、本案关键争议一:措施费“包干”条款的理解——15元/平方米还是定额计取?

1. 合同条款的“文字陷阱”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2.5.2条约定:

“以下工作内容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含税)包干使用,本包干费不再签证、不计入结算中,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3)施工期间本工程因各种因素所发生的施工措施和技术措施费用(外墙垂直全封闭增加的措施费用、塔吊和施工电梯的安拆及一次性进出场费用除外)……”

发包方观点:该条款字面意思就是除明确列明的除外项目外,所有措施费(包括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都按15元/平方米包干。

施工方观点:该条款位于“按实计算费用”章节下,对应的只是需要“签证”的按实计取费用,并不包含按定额正常计取的措施费。如果全部措施费仅15元/平方米包干,与实际措施费200-300元/平方米相差20倍,不符合行业惯例和真实意思表示。

2. 法院的裁判思路:结合专业意见和履行行为

二审法院综合以下因素,认定15元/平方米包干的范围不包括按定额计取的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

  • 条款结构矛盾:若已约定全部措施费包干,无需再列举“现浇构件中固定钢筋位置的支撑、板钢筋铁马”等具体项目,前后重复矛盾。
  • 造价站回函: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回函指出,该条款前后表述不一致、存在矛盾,15元/平方米包干对应的是列举的特定内容,并未涵盖所有技术措施费和组织措施费;同类房屋的技术措施费和组织措施费按建筑面积约为220-280元/平方米
  • 专家证人证言: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措施费包干主要是为应对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或难以预见的情形,按原施工图施工应当计取的措施费不在包干范围内。
  • 履行行为:在施工过程中,建工二建公司报送进度款时按定额计取措施费,勇拓置业公司审核时未提出异议;勇拓置业公司自行委托的造价审核报告也未将定额计取的措施费纳入15元/平方米包干范围——这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
  • 单方造价合理性:若不计算按定额计取的措施费,案涉项目单方造价仅约1030元/平方米,明显低于重庆市造价总站发布的同期单方造价指导区间1290-1490元/平方米;加上措施费后约1379元/平方米,正好落入正常区间。

最终,法院认定按定额计取的组织措施费3,540,351.78元和技术措施费29,229,091.07元(合计约3268万元)应单独计入工程造价。

四、本案关键争议二:隐蔽工程——现场勘查与竣工图不一致,以谁为准?

1. 争议场景描述

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在结算阶段,鉴定机构对部分隐蔽工程进行破坏性现场勘查,发现14项工程实际施工情况与竣工图不一致,涉及金额约931万元。

发包方观点:应以现场勘验实测结果为准,因为结算应“实事求是”,未施工的项目不应计费。

施工方观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已经监理和发包方验收合格,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竣工图佐证,且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现场破坏性勘查无法反映施工当时的情况,应按照竣工图和验收记录结算。

2. 法院逐项甄别的裁判规则

二审法院对14项差异逐项审查,体现了“书面证据优先、例外情形勘查”的裁判思路:

按竣工图计取(施工方胜诉)的项目

  • 1-3#楼住宅外墙保温层厚度,设计30mm,现场抽查11个点平均厚度31mm,满足设计要求,差价92.6万元应计入造价;
  • 1-3#楼卫生间立面防水厚度,勘查时墙面粘贴大量砂浆无法测量,且施工方未参加勘查,应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2mm计取,差价44.6万元应计入;
  • 1-3#楼室内天棚水泥基厚度,施工方未参加勘查,且测量方法不明确,应按竣工图8mm计取,差价39.5万元应计入;
  • 1-3#楼楼面无机保温砂浆厚度,仅从三套房间各取一点,不具代表性,且施工方未参加勘查,应按竣工图30mm计取,差价89万元应计入。

按现场实际计取(发包方胜诉)的项目

  • 地下车库薄壁柱、剪力墙抹灰,虽隐蔽验收记录符合设计,但现场实际未抹灰,不予计入;
  • 厨房防水涂膜厚度及上翻高度,现场实测1.5mm、上翻330mm,双方已确认,按实际计取;
  • 阳台、院馆防水上翻,现场勘查确认立面未施工,双方确认不计算;
  • 空调机位墙面保温,双方确认未施工;
  • 楼面保温层钢筋间距,现场实测间距330mm×330mm,与设计200mm×200mm不符,且无隐蔽验收记录,按实际计取;
  • 构造柱部分选点未施工,按设计50%计取。

3. 关键裁判规则提炼

  • 隐蔽工程原则上以隐蔽验收记录和竣工图为准,不能仅凭交付后的现场破坏性勘查推翻——除非双方均明确同意破坏性勘查
  • 现场勘查仅抽取少数点位,不具有代表性的,不能作为认定整体工程量的依据;
  • 施工方未参加、并明确不认可的勘查记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双方共同确认或已有书面认可的现场实际情况,按现场实际认定;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未签证但已施工”最有力的证据。

五、未签证已施工工程款主张的操作指引

1. 施工方:如何避免“干了活拿不到钱”?

(1)施工过程中的证据固定

  • 每一道隐蔽工程验收,务必取得经监理和发包人签字盖章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对于发包人口头指令增加的工程量,事后7日内补发《工作联系函》,要求发包人签字确认;
  • 已经施工但发包人拒不签证的,及时发函并保留影像资料、施工日志、材料进场单、监理记录等佐证;
  • 不要畏惧停工,对重大未签证事项,可通过法律程序固定事实。

(2)结算阶段的策略

  • 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全面结算编制,切勿漏算措施费、未签证项目;
  • 对于合同条款理解存在争议的,应结合行业惯例、定额标准、过程履行情况,主张条款的真实意思;
  • 施工过程中报送的进度款资料,经发包人审核支付后,可作为发包人认可相应工程量和计费方式的证据;
  • 积极申请司法鉴定,但同时要审查鉴定依据,对违反鉴定程序的情况(如施工方未到场的现场勘查)及时提出异议。

2. 发包方:如何防范“超付工程款”?

(1)签证管理制度化

  • 建立严格的签证审批流程,明确签证权限和签批人;
  • 对隐蔽工程必须在覆盖前验收并签署验收记录,不得事后补签;
  • 对承包方报送的进度款,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避免“沉默即认可”的风险。

(2)合同条款精细化

  • 措辞严谨,避免“包干”“一切费用”“各种因素”等模糊表述;
  • 如约定包干范围,应明确列举包干项目清单,并约定“未列举项目按定额计取”;
  • 避免使用“不再签证、不计入结算”等绝对化表述,如确有需要,应在清单中具体列出。

(3)结算阶段的审计

  • 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造价审核,但其审核报告在诉讼中可能被作为不利证据,需审慎使用;
  • 若发现超付,应及时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 注意区分“工程质量问题”与“工程量争议”——质量问题应通过质量保修条款解决,不能径行在结算中扣减。

六、本案的裁判意义与实务启示

1.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44,071,652.37元(比一审认定的108,637,858.28元增加了3500余万元):

  • 一审鉴定金额:108,637,858.28元
  • 加:组织措施费:3,540,351.78元
  • 加:技术措施费:29,229,091.07元
  • 加:隐蔽工程价差:2,664,351.24元
  • 总造价:144,071,652.37元
  • 已付工程款:130,818,110.9元

因此,发包方非但不存在超付,反而尚欠施工方约1325万元。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发包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2. 启示

对施工企业:工程量争议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证据。即使没有签证,只要实际施工、有隐蔽验收记录、有过程文件、有监理确认,法院仍会依法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关键是证据意识专业能力

对建设单位:不能以“未签证”为由拒绝支付实际已完工的工程款。在合同约定不明时,法院会结合行业惯例、工程造价构成、履行行为等综合判断。强行主张不合理的条款解释,最终可能面临败诉及承担高额诉讼费、鉴定费的不利后果。


附: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常见咨询问答(40组)

1. 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未办理签证但实际已施工的工程量,法院如何认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因此,未签证但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只要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法院可以认定。

2. 问:我是安徽淮北相山区的包工头,给开发商干活,有些增项当时没办签证,开发商现在不认,我该怎么举证? 答:您可以收集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志、施工日志、材料进场验收单、工作联系函、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如果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对增项未提出异议,且相关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会结合鉴定意见认定实际工程量。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和造价咨询机构。

3. 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结算时鉴定机构对隐蔽工程进行破坏性勘查,结果与竣工图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答:原则上应以经发包人、监理签字确认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竣工图为准。破坏性勘查应经双方明确同意方可进行,仅以施工方未参加的现场勘查结果认定工程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除非现场勘查是双方共同确认或鉴定程序合法,且结论具有代表性。

4. 问:合同约定措施费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包干,但实际发生的技术措施费远高于此,施工方还能主张吗? 答:需要看合同条款的具体表述和上下文。如果包干条款存在前后矛盾,且按包干价计算的单方造价严重偏离市场正常水平,法院可能结合行业惯例(如技术措施费通常为200-300元/平方米)、合同履行情况(如进度款审核是否认可定额计取)、造价管理机构回函等,认定包干范围仅限按实计取类费用,不包含按定额计取的措施费。本案中重庆高院就支持了施工方关于3000余万元措施费的主张。

5. 问:发包方审核进度款时对施工方按定额计取措施费没有提出异议,这能作为结算依据吗? 答:可以。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对进度款的审核行为,能反映其认可施工方计价方式的意思表示。在诉讼中,该履行行为可作为认定合同条款真实含义的重要参考。发包方以“未仔细审核”为由推脱的,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6. 问:濉溪县的一个建筑公司老板问:我们公司施工的工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工程量怎么算? 答: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工程实际施工并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参照定额标准或市场价主张工程款。工程量可通过造价鉴定确定,鉴定依据包括施工图纸、竣工图、现场勘验记录、材料进场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建议尽快固定证据,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

7. 问:司法鉴定中,鉴定机构对争议事项以“以鉴代审”方式直接作出判断,当事人如何救济? 答: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如果鉴定机构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属于法律判断范畴,而非专业造价问题,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对该条款进行法律解释,并请求法院要求鉴定机构就此出具补充意见。

8. 问:承包方因发包方原因未能获得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安全文明施工费还能主张吗? 答:如果合同约定获得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是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前提,但因发包方原因(如未提供有效施工图纸、未配合申报等)导致无法获得称号,可主张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法院可能支持承包方的主张。但需注意该费用可能被认定为与工程款不同性质的争议,需另行主张。

9.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如果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不明或明显不合理,可参照定额标准或市场价格结算。

10. 问:施工中设计变更增加了大量工程量,但发包方口头同意施工,未办理签证,结算时发包方不认账怎么办? 答:固定证据是关键。事发后应尽快以《工作联系函》等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确认,保留发包方工作人员签字、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即使没有签证,只要有证据证明发包方同意或默示同意施工,法院仍可认定实际工程量。

11. 问:淮北市杜集区的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拖延结算,我方能否先行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 答:可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结算。发包方拖延结算的,承包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结算报告,并据此起诉。法院可依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12. 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与现场勘查结果不一致,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监理和发包方签字,法院会采信哪个? 答:隐秘工程验收记录是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原始书面证据,证明力较强。若现场勘查为单方进行或破坏性勘查未经双方同意,且取样不具代表性,法院通常采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但若双方在勘查记录上共同签字确认了差异,则以双方确认内容为准。

13. 问:工程量清单报价与定额计价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答: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按清单综合单价结算;若约定按定额计价,则按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结算。合同约定不明或存在两套合同文本时,需结合是否属于中标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

14. 问:施工方未按图施工,但已经通过隐蔽验收,结算时能否扣除未按图施工部分的工程款? 答:如现场确实存在未按图施工且双方共同确认,按照实事求是原则,未施工项目不应计取费用。但需注意区分“未按图施工”与“质量缺陷”的区别。如果已通过验收且发包方已接收使用,部分质量瑕疵应通过保修责任解决,而非直接扣减工程款。

15. 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施工方如何应对? 答:工程价款结算与工程质量保修是两个法律关系。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应先支付工程款,质量问题可通过保修条款或另行起诉主张。除非质量问题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大缺陷,否则不能作为拒付全部工程款的理由。

16. 问:淮北烈山区一个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申请中包含了措施费,发包方审核后支付了,后来结算时发包方主张措施费已包干不再支付,合理吗? 答:不合理。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审核认可进度款中包含措施费并实际支付,说明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对措施费计取方式已形成合意。结算时发包方否定此前的履行行为,违反禁反言原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17. 问: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破坏性勘查,施工方是否可以拒绝? 答:可以拒绝。破坏性勘查涉及对已完工程结构的破坏,应当经双方明示同意,并就破坏后的修复责任和费用作出安排。如果施工方明确不同意,鉴定机构不应强行勘查。确需勘查的,应当由法院组织双方共同到场,确保程序合法。

18. 问: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发包方已擅自使用,承包方还能主张剩余工程款吗? 答:可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方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仍可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包括未签证但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

19. 问:施工中的签证单只有监理签字,没有发包方签字,有效吗? 答:需要看监理的授权范围。如果监理获得了发包方明确的签证权限,或发包方在监理例会纪要等文件中确认监理的签证权限,则该签证对发包方有约束力。否则,仅有监理签字的签证单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较弱,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20.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干价明显低于市场成本价,承包方能否请求调整? 答:合同约定包干价过低,若属于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承包方可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但需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有在约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行业惯例时,法院才可能调整。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条款本身有矛盾或存在歧义,法院可能结合行业惯例解释合同。

21. 问:发包方起诉施工方返还超付工程款,施工方主张实际工程量大于结算报告的,如何应对? 答:施工方应积极应诉并申请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应尽可能提供全套施工资料,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日志等。对于发包方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报告,可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22. 问: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签证的工程量一般怎么鉴定? 答:司法鉴定机构会首先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文件、隐蔽验收记录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定。对于无书面签证但实际施工的,鉴定机构可结合现场勘查、材料进场记录、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等综合判断其工程量。

23.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措施费的计取方式,施工方能否按定额主张措施费? 答:可以。合同未具体约定措施费计取方式的,按照工程所在地的计价定额和相关配套文件计算。定额中的措施费包括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施工方可以主张按定额计取。

24. 问:发包方要求施工方先开具足额发票再支付工程款,施工方能否拒绝? 答:发票开具义务与工程款支付义务不具有当然的对等关系。但如果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则发包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施工方为避免争议,可在开具发票前要求发包方提供付款担保,或直接起诉要求付款,由法院综合认定。

25. 问:工程结算时,双方对某一项工程量有争议,能否通过诉讼中调解解决? 答: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专业性强、争议金额大、证据繁杂的特点,诉讼调解是高效的解决方式。双方可在律师和造价专家协助下,对争议项逐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26. 问:施工单位资质等级与工程要求不符,合同是否有效? 答: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对已完工程的折价补偿请求权。

27. 问:发包方与施工方在招投标前就工程实质性条款进行了协商,备案合同是否有效? 答:在招投标前双方已就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协商并签订合同的,属于串通投标,中标合同(备案合同)无效。此时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施工方在另案诉讼中依据实际履行合同主张权利的,发包方不能反悔。

28. 问: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发生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怎么主张? 答:固定总价合同,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价款调整方法计算。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市场价格结算。变更部分应有签证或书面证据支持,否则难以认定。

29. 问:淮北濉溪县有个工程,发包方以施工方未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合法吗? 答:提供竣工资料是施工方的合同义务,但发包方不能以此为由无限期拖延结算和付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的,发包方应支付工程款,竣工资料缺失可以通过催告、索赔等方式解决。

30. 问: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程序违法,当事人如何申请重新鉴定? 答: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如指定鉴定机构不具有相应资质、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鉴定人未实际参与鉴定过程、鉴定依据的材料未经质证等。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新鉴定事由成立的,会准许重新鉴定。

31.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实计算,不再签证”,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有效。但“不再签证”不等于“不再计费”,特别对于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工程量,如发包方另行指令增加的项目,施工方仍有权主张工程款。“不再签证”条款通常解释为简化结算流程,不排除施工方按实获得工程价款的请求权。

32. 问: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两年多,发包方提出隐蔽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要求扣减工程款,施工方怎么应对? 答:发包方的主张属于质量异议还是工程量异议,需要界定。如果只是质量瑕疵,应通过保修程序解决。承包方可抗辩: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已经双方验收合格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发包方的单方主张不能推翻已确认的工程量。

33. 问: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措施费按建筑面积包干”,包干面积如何计算? 答:包干面积一般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如GB/T50353)计算。如果对面积计算存在争议,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测算。在实际施工中,建筑面积以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图载明的面积为准。

34. 问:淮北市烈山区的开发商,因施工方拖延工期,在工程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施工方起诉要求支付被扣款项,法院会支持谁? 答:看合同约定和工期延误的原因。如果施工方确实存在工期延误,且合同约定发包方有权直接扣除违约金,法院可能支持扣款。但如果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原因造成(如未及时提供图纸、未支付进度款、甲方分包工程延误),施工方可以抗辩扣除条件不成立。

35.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计算工程款时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真实意思。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6. 问:施工方在结算书中列明了未签证项目,发包方在结算书上盖章但注明“仅供审计使用”,该结算书是否有效? 答:结算书经发包方盖章确认的,一般视为双方已就结算价款达成一致。如果发包方盖章时附有保留性意见,且该意见明确具体,则双方尚未达成一致,需进一步协商或通过鉴定确定。

37. 问:承包方能否以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拒绝继续施工并主张工期顺延? 答:可以。发包方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属于根本违约,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并主张工期顺延和停工损失。但停工前应书面催告发包方支付,并明确告知停工的法律后果。否则,擅自停工可能被认定为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38. 问:淮北地区的一个工程,因为设计图纸多次变更,导致工程量大增,原合同约定的措施费包干明显不合理,能否突破包干条款? 答:如果设计变更导致施工难度和措施费大幅增加,已超出原合同包干价所能涵盖的正常风险范围,承包方可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或要求发包方补偿增加的措施费用。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变更前后的工作内容和费用差异。

39.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如果合同约定了竣工结算的期限,则从结算期满之日起算。工程未结算或未竣工的,一般为付款条件成就之时。实际中应尽早主张权利,避免权利睡眠。

40. 问:发包方破产,施工方的工程款债权如何保障? 答:施工方应在知道发包方进入破产程序后,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

41. 问:在诉讼中,双方对工程量的争议涉及专业性问题,如何选择鉴定机构? 答:应当从法院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中选择。重点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类似项目经验、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以及是否存在回避事由。建议双方尽量在法院主持下协商确定,避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风险。

42. 问:鉴定意见中不仅有工程造价,还有争议事项的说明,法院是否采纳争议事项说明部分的意见? 答:争议事项说明是鉴定机构对专业问题的分析意见,是否采纳取决于法院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证据的评判。对于属于合同解释、法律适用的争议,法院会自行判断并作出认定,鉴定意见的说明仅供法院参考。

43. 问:案涉工程由施工方垫资建设,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施工方能否主张垫资款利息? 答:可以。垫资属于承包方为工程提供的资金支持,如合同约定了垫资利息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承包方可以主张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44. 问:发包方以施工方未能获得“巴渝杯”等奖项为由,扣除工程总价1%的违约金,但未获得奖项是由于发包方原因,施工方能否主张该款项? 答:可以。如果获奖条件未成就系因发包方原因(如未提供有效施工图纸导致无法申报),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施工方可主张发包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奖励款项。

45. 问:淮北市杜集区某项目,监理单位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但发包方未签字,该验收记录有效吗? 答:监理单位是发包方委托的对工程质量、进度、工程量进行监督的专业机构,其签字的验收记录具有证据效力。只要监理在授权范围内签字,且施工过程资料与验收记录能相互印证,法院一般予以认可。发包方未签字并不当然否定验收记录的真实性。

46. 问:对于“未签证但已施工部分”,承包方是否有权主张利润? 答:可以。工程价款包括成本、税金和利润。只要承包方实际完成了施工,无论是否有签证,均有权主张包括利润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发包方不能以“未签证”为由仅向承包方支付成本。

47. 问:在工程量争议中,承包方提交的自行制作的工程量清单是否具有证明力? 答:单方制作的工程量清单属于当事人陈述,证明力较弱,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但若发包方在收到清单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存在对账行为,可能构成默示认可。最稳妥的方式是通过监理例会、对账单等获得发包方或监理的确认。

48. 问:施工过程中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停工损失(机械租赁费、人工窝工费)如何主张? 答:停工损失属于实际损失,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载明停工原因、损失范围和金额,并留存停工期间机械、人员在场证明。主张损失时需提供租赁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若停工时间过长,承包方还应及时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

49. 问:工程结算完成后,发包方已支付97%工程款,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发包方不支付,承包方能否主张? 答:可以。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的,发包方应返还质保金。发包方拒绝返还的,承包方可以起诉。需注意质保金返还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质保期届满之日起算。

50.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管辖改变。如果工程所在地在淮北市相山区,则相山区法院有管辖权。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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