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稽查中子女教育扣除真实性的核查要点解析

陈科嘉律师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核心要点
-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适用前提是“真实发生”且“实际负担”,而非仅凭离婚协议中的抚养权约定。
- 税务机关在稽查中重点核查扣除人与被扣除子女之间的“实际抚养关系”及“费用支付流向”。
- 离婚协议中抚养权归一方,但教育费用由另一方实际支付,另一方主张扣除仍具备合理性,但须承担证据责任。
- 纳税人收到“虚假申报提醒”后主动更正补税,税务稽查实践中通常不予行政处罚,但需把握纠错时机。
一、问题的提出:抚养权归前夫,前妻能否扣除子女教育费?
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全面落地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成为中高收入家庭高频适用的扣除项目。然而,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和家庭结构的多元化,抚养权归属与实际教育费用承担主体分离的现象日益常见。由此引发一个极具争议的税务稽查问题:
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权归父方,但子女实际随母方共同生活,且母方实际支付了子女的课外辅导费、国际学校学费等教育支出。母方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否构成“虚假申报”?
该问题的实质,是税务机关在稽查程序中如何认定专项附加扣除的“真实性”——是形式审查(依据离婚协议载明的抚养权归属),还是实质审查(依据实际抚养状态和费用负担事实)?
二、引入案例:一份主动更正后的不予处罚决定
某市税务机关在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后抽查中,向纳税人张女士发送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真实性核验”提示。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张女士在2023年度填报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所填报子女的姓名与某离婚判决书中载明的“抚养权归男方”信息存在明显不一致。
张*女士随后提交了以下材料:
- 离婚判决书(载明抚养权归男方李*某);
- 子女实际由其接送的幼儿园/学校就读证明;
- 其本人支付学费、兴趣班费用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发票复印件;
- 前夫李*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虽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权,但子女实际随母生活,教育费用由母方实际负担”。
然而,税务机关在初审阶段认为:离婚判决书具有法律确权效力,抚养权归属是判断“谁是子女教育费用的法定负担主体”的形式依据。 张*女士在法律文书上不享有抚养权,却填报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形式上构成“不符合扣除条件而申报扣除”。
面对税务机关的初步认定意见,张*女士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下,主动撤销了2023年度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信息,并依法补缴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最终,税务机关依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及首违不罚相关规定,鉴于其主动纠错且未造成税款流失后果,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仅要求补税和加收滞纳金。
三、抚养权约定与专项附加扣除“真实性”之间的法律张力
(一)法律逻辑起点:谁有权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人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同时,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现行标准)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监护人”概念并不等同于“抚养权归属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权归属仅决定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为主要基地,但不排除另一方依法行使监护权并实际承担教育费用。
(二)稽查实践中的三种典型情形
| 情形 | 抚养权归属 | 实际生活 | 费用承担 | 能否扣除 | |------|-----------|----------|----------|----------| | A | 父方 | 随父方 | 父方支付 | 父方可扣 | | B | 父方 | 随母方 | 母方实际支付 | 母方存在扣除空间,但须证据充分 | | C | 父方 | 随母方 | 父方支付费用 | 父方可扣,母方不可扣 |
稽查实践的核心并不在于抚养权证书记载了谁,而在于“谁的钱真实流向了子女的教育”。 当出现B类情形时,税务机关的核查重点从“抚养权形式”转向“实际抚养关系+资金流向+教育真实性”三位一体的审理逻辑。
(三)抚养权“名分”与扣除“实质”的冲突场景
- 场景一:抚养权归男方,但女方因实际照顾子女而支付了校外培训费、研学费用。 此类费用若发生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之外,能否作为“子女教育”扣除?根据现行政策,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适用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即学前(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校外培训、兴趣班等非全日制教育支出不得纳入扣除范围。
- 场景二: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支付了国际学校学费,但该学校不具备全日制学历教育资质。 此时,即使女方实际支付了费用,因接受教育的机构不符合“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法定标准,仍不满足扣除条件。
- 场景三: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承担50%教育费用”,但子女实际随母方生活。 此时,母方在汇算时填报50%扣除比例具有合理性,但母方需要保留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用以证明“实际负担”。
四、税务稽查对专项附加扣除“真实性”的认定标准
税务机关在稽查程序中,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真实性核查,通常围绕以下四层证据链展开:
第一层:扣除人主体资格证据
- 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信息;
- 扣除人与子女之间的父女/母女关系证明;
- 如涉及离婚,需调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查明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约定。
第二层:实际抚养关系证据
- 子女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 学校开具的接送人/紧急联系人为扣除人的证明;
- 学杂费缴费单中付款人署名为扣除人的记录;
- 子女医疗记录中监护人签字为扣除人的记录;
- 日常消费中,扣除人为子女购买衣物、用品的电子支付记录。
第三层:教育费用真实支付证据
- 学校开具的正式学费发票(抬头应为扣除人本人);
- 银行转账回单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收款方应为学校或教育机构);
- 若由第三方代付,需提供委托付款说明及代付关系证明;
- 特别注意:现金支付的大额学费通常被认为证据效力较弱,税务机关可能要求补充银行流水或收据。 这一点在稽查实务中非常关键。
第四层:扣除申报程序合规证据
- 个人所得税APP中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信息的完整性;
- 是否在汇算清缴期(3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填报;
- 扣除比例选择的合规性(如选择100%扣除,需确认另一方未重复填报扣除);
- 是否存在同一子女在同一年度内被父母双方重复扣除的情况。
五、抚养权约定与扣除真实性冲突中的关键裁判规则
结合各地税务稽查案例,可以归纳出以下裁判逻辑:
规则一:法律文书约定的抚养权归属,是稽查的“第一道审查信号”,但不是最终结论
税务机关在启动核查时,优先调取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属于大数据风险筛查的常规动作。抚养权归属不一致的申报记录会触发预警,但预警本身不等于认定虚假申报。 纳税人被提示后,有权通过提供反证来推翻形式上的不一致。
规则二:实际抚养+费用实际支付=扣除真实性的充分必要条件
在司法裁判和税务行政复议实践中,判断扣除真实性的落脚点不是抚养权归属,而是“谁实际上承担了子女的教育支出”。原因是专项附加扣除的制度目的是减轻家庭教育支出负担,如果女方实际上支付了学费,却不允许其扣除,则与制度目的相悖。
规则三:抚养权归属于一方,但另一方实际支付费用,不必然构成“偷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虚假申报+不缴少缴税款。如果扣除人基于对政策的合理理解(如认为“谁花钱谁扣除”)填报了扣除信息,且提供了相应的支付凭证与抚养事实证据,“主观故意”难以成立。税务机关在稽查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形通常定性为“申报不准确”,而非“偷税”。
规则四:抚养权约定的“名分”仅在一种情况下具有决定性——双方均主张扣除且无其他证据
如果父母双方在各自汇算清缴中同时填报同一子女的教育扣除(一方100%,另一方50%),且均无法提供充分的费用支付凭证,此时抚养权归属将成为税务机关推定扣除权归属的兜底依据——即抚养权归属方优先获得扣除权。
六、纳税人自查要点与合规操作指引
1. 离婚后首次填报前,先问自己三个问题
- 我是否实际支付了子女的教育费用?
- 我支付的是否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费用?
- 我能否提供付款凭证、发票、银行流水等书面证据?
2. 如果抚养权不在自己名下,但教育费用由自己承担
- 务必保存全部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支付截图、学校出具的学费收据或发票);
- 建议与前配偶签订一份**《子女教育费用承担补充协议》**,明确费用承担比例及扣除权归属;
- 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报时,在“备注”栏注明实际抚养情况和费用承担情况,附件中上传关键证据文件。
3. 如果抚养权在自己名下,但费用主要由对方承担
- 建议不要填报100%扣除比例,否则可能在年度汇算后被税务系统预警;
- 可与对方协议约定扣除比例,并形成书面文件备查;
- 如对方确实承担了全部教育费用,自己填报扣除可能构成“未实际负担而扣除”,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4. 收到税务核查提醒后,如何应对?
- 不要忽视税务机关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推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真实性核验”**提醒;
- 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5-10个工作日)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据材料;
- 如经自我评估确实不符合扣除条件,主动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是最优策略——这可以直接阻却“偷税”定性,使案件止步于补税+滞纳金层面;
- 切勿通过伪造抚养权变更协议、倒签日期等手段对抗核查,这将触发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刑事风险。
七、税务稽查程序中“主动纠错”的法律价值
从本文引入的案例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对专项附加扣除中抚养权与扣除义务冲突问题的执法导向,已经从“重处罚”转向“重纠错”:
-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纳税人主动改正税收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确立的“首违不罚”原则同样适用于税务领域,对于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 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不处罚”不等于“不追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且如果纳税人在收到稽查通知后仍拒不更正,甚至采取虚假手段对抗调查,则案件性质将发生转变。
八、结语
抚养权的约定,解决的是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人身关系安排;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真实性,考察的是纳税人在特定纳税年度内是否实际发生了教育支出并实际负担了该支出。两者之间不存在天然的等号。
在税务稽查日趋数智化的当下——金税四期全面上线后,税务系统已能够实现离婚判决信息、学籍信息、学费发票信息、银行流水信息的交叉比对,任何“名实不符”的扣除申报都将被精准触发核查。对于离婚家庭而言,最稳妥的路径是:以实际付费凭证为依据,以真实抚养关系为底色,以主动合规为底线。
附录:高频问答(Q&A)
Q1: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权归前夫,但孩子实际由我抚养,前夫不付抚养费,学费也是我交的,我能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A:可以提出扣除申报,但必须准备好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支付教育费用和实际抚养事实。税务机关核查时,法律抚养权归属会触发预警,但如实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学费发票、居住证明等材料后,可以争取认定扣除真实性。
Q2:上海市徐汇区的纳税人,离婚后前夫享有抚养权,但孩子上国际学校的学费由我支付,学费发票开的是我的名字,我是否可以进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A:首先要确认该国际学校是否具备全日制学历教育资质。如果符合全日制学历教育条件且发票付款人为你本人,你作为实际费用承担方,具备申报扣除的合理性。建议同时保留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及学籍信息备查。
Q3:税务稽查人员要求我提供抚养费支付凭证,但我是现金给前妻的,没有转账记录,怎么办? A:现金支付的抚养费凭证效力较弱,建议补充以下证据:学校出具的学费缴费通知单、前妻出具的收款确认书、子女日常消费支出记录等。如无法补充有效证据,税务机关可能认为扣除真实性存疑,面临补税风险。
Q4:我离婚后抚养权归我,但是孩子跟随母亲在上海生活,教育费用由母亲支付,我还想填报100%扣除,可以吗? A:不可以。你没有实际承担教育费用,不符合“实际负担”原则。填报100%扣除属于虚假申报,被金税四期系统比对发现后,不仅要补税加滞纳金,还可能面临罚款。
Q5:我与前妻约定各承担50%的子女教育费用,但是前妻已经在个税APP里填报了100%扣除,我还能填报50%吗? A:你们两人合计扣除比例不得超过100%。如果前妻已填报100%,你再填报50%会造成重复扣除,系统会自动预警。应先与前妻协商,由一方更正申报后,另一方再填报相应比例。
Q6:请问税务稽查局在核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是否会调取离婚判决书的内容? A:会。税务稽查部门依托金税系统与人社、民政、法院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可以比对到离婚判决书中的抚养权归属信息。如果申报扣除人与抚养权归属人不一致,将触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真实性核验”预警。
Q7:上海市虹口区的纳税人,孩子离婚后归前妻抚养,但我实际支付了孩子每学期的学杂费,我可以要求变更扣除主体吗? A:可以。扣除主体资格以“实际负担教育费用”为核心认定标准,而非以抚养权归属为唯一依据。你可以在汇算清缴期内自行申报并上传支付凭证。如果系统不允许操作,可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人工办理。
Q8:收到税务局推送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真实性核验”消息,是否意味着我被认定为偷税了? A:不是。这只是风险提示,表明你的申报信息与系统掌握的数据存在不一致,需要你补充说明和证据材料。在收到提醒后主动更正或提交合理解释与凭证,通常不会被定性为偷税。
Q9:我是崇明区的纳税人,法院判决抚养权归我前妻,但是孩子一直由我父母在带,教育费用是我父母支付的,我能否扣除? A:如果教育费用是由你的父母(即孩子的祖父母)支付的,你本人并未实际负担,法律上缺乏扣除依据。除非你能证明该费用实质是对你的赠与并转化为你的负担,否则不建议填报扣除。
Q10:离婚后,前妻擅自把孩子送到私立学校读书,我不认可这笔费用,也不愿意承担,前妻还能扣除这笔教育支出吗? A:如果前妻实际支付了这笔学费且学校具备全日制学历教育资质,她作为实际费用负担方可以申报扣除。你不认可费用并不影响她作为实际付款方所享有的扣除权利。
Q11:税务机关认定我虚假申报子女教育扣除,但不予行政处罚,我是否还需要缴纳罚款? A:不予行政处罚意味着无需缴纳罚款,但你仍然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你构成偷税并作出处罚决定,则需缴纳罚款,两者性质不同。
Q12:我在浦东新区,离婚协议约定由我承担全部子女教育费用,但是抚养权归前夫,填报扣除时是否需要上传离婚协议? A:在个税APP中并无强制要求上传附件,但强烈建议在填报时保留离婚协议、支付凭证等线索备查。未来税务稽查抽核时,这些材料是证明扣除真实性的关键证据。
Q13: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的“教育费用”是否包括补课费和兴趣班? A:不包括。根据政策规定,适用扣除的教育范围限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前、义务教育、高中、高等教育),课外辅导班、兴趣班、研学费等不属于可扣除范围。
Q14:我在上海市长宁区,离婚后前夫在填报个税时扣除了我实际支付的子女学费,导致我被税务稽查认定“重复扣除”,我该如何处理? A:首先你需要向稽查人员提供你的学费支付凭证,证明你才是实际负担人;同时说明前夫系未与你协商擅自填报。建议出具书面说明并要求税务机关通知前夫更正申报。
Q15:抚养权归女方,但我实际支付了子女大学学费,我能申报高等教育阶段的子女教育扣除吗? A:可以,前提是你实际支付了全日制高等教育学费并保留凭证。大学阶段教育费用的扣除权同样遵循“实际负担”原则,抚养权归属不影响你作为实际支付方主张扣除。
Q16: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会不会因为我的抚养权不在我名下就认定我的申报“虚假”? A:不会直接认定。抚养权归属不一致只是触发核查的“风险点”,稽查人员会结合实际支付证据和抚养事实综合判断。只要证明链条完整、真实,仍然可以认定为真实申报。
Q17:孩子在国外读书,我支付的学费能否作为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A:符合条件可以。境外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样属于扣除范围,但需要提供录取通知书、学费汇款凭证、在读证明,并经教育部门或使领馆认证。
Q18:上海市普陀区的纳税人,离婚后抚养权归前妻,但孩子随我生活,我也实际负担全部生活费和学费,请问我如何与税务机关沟通? A:建议在税务核查阶段提交:(1)居委或学校出具的子女随你共同生活的证明;(2)学费发票及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3)前妻出具的未实际支付费用的声明。必要时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Q19:我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误将非全日制学历培训的支出申报为子女教育扣除,后来主动更正了,会被罚款吗? A:在税务机关核查或提醒前主动更正并补缴税款,符合“主动纠错”的情形,通常不会予以行政处罚。但如果稽查已启动且已经立案,则根据具体情节判断。
Q20:嘉定区的纳税人,因为抚养权问题被税务稽查,补缴税款后是否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A:如果你对稽查认定的扣除真实性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Q2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人和扣除比例,在同一个年度内可以变更吗? A: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中作废原填报记录后重新填写,但变更后的扣除比例合计仍不得超过100%。
Q22:我在上海市杨浦区,和孩子的母亲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但已经分居三年,孩子的教育费用一直由我支付,我可以申报扣除吗? A:可以。婚姻状态本身不影响扣除资格的认定,关键是你是否实际负担子女的教育费用。只要你能提供充分的支付凭证和学校证明,就可以申报扣除。
Q23:税务稽查时,税务机关会直接调取子女学校的学籍信息来核对扣除真实性吗? A:会。目前税务部门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实现连通,稽查人员可核验子女的在校状态、就读学校与学费标准。学籍信息是判断教育扣除真实性的重要参考。
Q24:我在青浦区,孩子就读于某民办学校,学校开具的学费发票抬头是其父亲名字,但实际付款人是我(我有转账记录),这种情况我能否扣除? A:可以争取扣除。发票抬头为前夫名字,可能会影响证据链的直观性,但银行转账记录和学校出具的付费确认书可以证明实际付款人是前妻,你可以主张扣除权。
Q25:我的孩子刚满3岁,正在上幼儿园,幼儿园的学费我能否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A: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需留存学费支付凭证以备稽查。
Q26:税务稽查部门认定扣除不真实,我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还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吗? A:一般不会。税收违法“黑名单”主要适用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如偷税金额较大且拒不整改。补税+滞纳金+主动纠错通常不构成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Q27: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母亲,但母亲无收入,父亲实际承担了全部教育费用。父亲是否可以要求母亲放弃扣除权,由父亲申报? A:可以。只要两人协商一致且实际费用确实由父亲支付,父亲作为实际负担方可以申报扣除。母亲无需“放弃”,只要不填报或按0%比例填报即可。
Q28:我同时有两个子女,一个子女的抚养权归我,另一个归前夫,但我实际承担了前夫抚养的子女的部分教育费用,我能分别扣除吗? A:可以分别适用,但必须分别准备两个子女各自的支付凭证和费用清单。对大女儿的扣除以抚养权+费用支付为证据,对儿子的扣除以实际支付凭证为证据。
Q29:在税务稽查程序中,纳税人提交的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截图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A:具有证据效力,但建议同时提交对应的银行流水或电子回单,以增强证明力。截图需能清晰显示:付款人姓名、收款方名称、转账金额、时间、备注信息(如“XX学校学费”)。
Q30:上海市黄浦区的纳税人,因抚养权冲突导致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被稽查,目前正在行政复议中,是否可以委托税务律师代理? A:可以。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纳税人有权委托律师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专业税务律师可以帮助梳理证据链、撰写法律意见书、开展听证陈述。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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