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3

泉州建设工程签证单效力认定核心规则及实务建议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876256393

[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工程干完了,钱却拿不到,这是很多施工单位的切肤之痛。结算时,双方对工程量怎么算、价格怎么定各执一词,上法庭也成了最后的出路。而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签证单作为工程量变更、价格调整的直接证据,往往是争议的焦点。一张小小的签证单,盖不盖章、签不签字、签的是“税前调整”还是“税前计取”,都可能直接决定上百万元的工程款归属。

我们以一起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16)沪民终487号)为切入点,剖析签证单效力的认定规则,并据此为施工企业和发包方提供实务操作建议。

一、案情回放:一份转包合同引发的亿元工程款纠纷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公司”)与上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安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中公司实际承建上海某汽车大厦工程。安公司与发包人上海世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世公司”)签订总包合同。工程于2010年底竣工验收合格后,因结算问题产生巨大争议。中公司主张工程款,而发包方世公司认为很多签证单没有其签字盖章,不应作为结算依据;施工方则认为有监理签字就应该有效。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在造价鉴定和多轮质证的基础上,法院对十余项签证争议逐一作出认定,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以案说法:签证单效力认定的五大核心规则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量、材料价格、取费标准等十几个方面都存在争议,法院逐项进行了认定。这些认定,对每一个建设工程项目都有极强的警示意义。

1. 规则一:只有监理签字、没有甲方签字,签证单有效吗?——有效!

案件细节: 双方对“部分无世源公司签字签证单效力”产生争议,涉及金额978,644.23元。世源公司认为,没有甲方(发包人)签字盖章的签证单程序不完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中*公司则认为,监理和投资监理的签字等同于甲方签字效力。

法院认定: 监理、投资监理是甲方的代表,其签字确认的签证单,可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律师解读: 实践中,很多发包方会主张“签证单必须由我方签字才生效”,以拒不认可监理签字。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定职责就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除非合同中有极其明确的约定“必须同时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否则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签字确认的文件,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发包方不能以内部审批流程未完成为由,对抗善意施工方。

2. 规则二:签证单与事实相反,按签证还是按事实算?——谁主张谁举证。

案件细节: 在“隔油池水泥盖板材质问题”上,图纸设计的是铸铁盖板,但发包方世源公司拿出照片证明实际施工用的是水泥盖板,主张扣减差价;施工方中*公司则认为,验收时发包方未提异议,且交付多年后照片不能证明是原状。

法院认定: 实际施工情况与定额规定不一致,发包方提供了照片等证据,按实际状况扣减。而在“展示楼GRC板墙争议”中,发包方主张“其他施工单位反映没做”,但因只提供了单方工程联系单、没有足够证据反驳施工资料的真实性,法院认定应按施工资料计取造价。

律师解读: 签证单是工程量的重要凭证,但不是唯一凭证。当签证单(或图纸)与实际施工情况发生矛盾时,法院会综合审查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照片、会议纪要等证据。主张与签证单、图纸记载不一致的一方,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空口无凭,必须用证据说话。

3. 规则三:签证单上的“一字之差”,究竟是什么意思?——文义解释有讲究。

案件细节: “签证001#土方外运费用差额问题”涉及609,260元。签证单记载:“土方外运单价为20元/m3,具体按93综合定额规定执行,即根据不同区域所规定的外运定额单价为直接费基价,实际单价与定额价的差额在税前调整。”发包方认为应该是“税前计取”,施工方认为应理解为“先按定额计入直接费,再在税前调整差价”。

法院认定: 双方约定明确,采纳施工方意见,即“税前调整”。按此算法,总价会更高(因为定额价先进入直接费参与取费,再调整差额)。

律师解读: 签证单的措辞往往决定工程款核算方式。施工方和发包方在会签签证单时,必须对价格表述、调整方式、包含范围(是否含税、是否含管理费、是否含辅材)有极清晰的界定。不要使用有歧义的词,不要怕麻烦。 本案中“税前调整”与“税前计取”的差别,直接导致几十万元的出入。

4. 规则四:签证单是“增加工程量”还是“改变施工方式”?——看本质内容。

案件细节: “签证009#脚手架费用是否应当计算”争议中,签证单载明:因业主方在2#采购中心东南角设售楼处,导致施工方无法搭设落地脚手架,需增加悬挑脚手架,增加4.5米16#工字钢计28根。发包方认为,最终结算按满堂脚手架计算,定额已综合考虑悬挑脚手用槽钢含量,不应再单独计算。施工方则认为,签证就是确认增加费用。

法院认定: 从签证单文义看,是因无法搭建落地脚手架而改为悬挑脚手架需增加工字钢,该签证并非工程量的增加,而是施工方式的改变。签证确认增加了材料与人工,故该部分属增加内容,不应扣减。

律师解读: 施工方案变更产生的费用,属于签证的重要范围。实务中,发包方常抗辩“定额已包含该费用”,试图否定签证的价值。只要签证单明确了额外的材料、人工投入,就应认定为新增费用。 施工方在办理签证时,不要笼统写“施工方案调整”,而要具体写清楚“因何原因、采用何种方案、额外增加何种材料/人工/机械、数量多少”。

5. 规则五: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文件能否作为结算依据?——能!

案件细节: 钢筋结算问题是本案最大的争议之一,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施工方主张,根据2010年3月22日的会议纪要,钢筋按业主确认的实际进场总量结算,另增加7%作为损耗补偿,并在价格基础上补150元/吨。发包方则认为,应按图纸翻样量计算,不同意增加7%。

法院认定: 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会议纪要明确约定了钢筋数量结算方式,发包方作为甲供方,有权控制钢筋领用,且并未约定增加7%的前提条件是领用量小于翻样量。因此,支持施工方主张。

律师解读: 在施工过程中,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函件、甚至微信/邮件沟通记录,都可能成为合同的补充或对原合同约定的变更。特别是当这些文件经过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其效力不亚于签证单。施工中的每一次重要沟通,都要有意识地落实到书面文件上。

三、实务启示:如何让签证单“值钱”且“有效”?

1. 对施工企业的核心建议

  • 签证单必须“对事不对人”,写明事实与关联性。 签证单应当具体描述事件背景(如业主指令、现场条件变化、设计变更)、施工影响(如增加了哪些人工、机械、材料)、价格计算方式(如按实结算、固定单价、税前调整)。杜绝“增加费用若干”这类模糊表述。
  • “20天”是黄金时效。 本案合同约定“单项造价超过2000元的签证及设计变更,需在发生之日起20天内报业主审批,否则视作无效”。这一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极其常见。施工方在发生签证事由后,务必在7天内报送、14天内催办、20天内拿到签收或审批回执。超期签证,极易被认定为“放弃权利”。
  • 用“监理签字”对冲“甲方不签”。 如果发包方拒绝在签证单上签字,应当立即将签证单报送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并保留发包方拒绝签字的证据(如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同时书面函告发包方限期回复,否则视为默认。在诉讼中,监理签字加上函告证据,可以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
  • 不要忽视“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经参会方签字,是对合同履行状态的固定。施工中每一次有关价格、工期、质量、变更的会议,都应当形成纪要并由参会各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 保留过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施工日志、材料进场验收单、领料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照片和视频,都是佐证签证单反映事实的关键证据。

2. 对发包方/建设单位的核心建议

  • 在合同中明确签证单的签署权限。 明确约定发包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工程师各自的签证签字权限范围和金额限制,避免因人员变动引发的效力纠纷。
  • 对签证单及时回应,杜绝“默示认可”风险。 如果对施工方报送的签证单内容不认可,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异议,说明理由并附依据;不要搁置不理、不签不退。
  • 不要“以内部流程未走完”对抗施工方。 监理签字、项目现场代表签字,在法律上很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其效力后果由单位承担。若内部规定与外部签认不一致,该内部规定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 警惕“低价中标、签证盈利”模式。 发包方在结算时,应重点审查签证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必要性,尤其对施工措施费、材料价格签证进行核查,必要时借助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过程审计。

四、结语:证据是胜诉之王,签证是结算之基

一个工程项目的结算,往往牵扯数百上千个细节。签证单作为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任何一方都不可掉以轻心。合同约定的再完美,不落实到每一张签证单的签署上,都是一纸空文。

当纠纷难以避免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对签证单效力的审查是全面而严格的:不仅要看签字盖章是否完备,还要看签证内容的本质是增量还是变更、是否与事实相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性要求。

建设工程争议无小事,每一张签证单都值得被认真对待。


附:与“签证单效力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的常见法律咨询问答

1. 问:我是泉州某工地的施工方,我们有一批签证单只有监理签字,建设单位不认可,说没有他们的签字就不算数,这种情况能作为结算依据吗? 答:可以。根据类案裁判规则,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的代表,其在职权范围内签字确认的签证单,即使没有建设单位签字盖章,通常也能作为结算依据。除非合同中明确、排他地规定“必须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建设单位不能以内部审批未完成否认监理签字效力。

2. 问:我们工程在晋江,施工中发生了设计变更,在签证单上报后建设单位一直不给我们签字,拖着不理,已经过去三个月了怎么办? 答:您需要密切关注施工合同关于签证期限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签证单后X日内未答复视为认可”,您可以依据该条款主张权利。即使没有约定,您也应通过书面函件催告、保留送达证据、同步报监理单位签字等手段固定证据。必要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主张按照签证单记载的工程量结算。

3. 问:我是做土建分包的项目经理,在石狮有个项目,我们做的隔油池盖板按图纸是铸铁的,但实际用了水泥盖板,建设方现在要扣我们钱,合理吗? 答:如果建设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施工内容与图纸不符(比如照片、验收记录、第三方证明),法院通常会按实际施工情况调整工程款。但如果您能证明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验收时明知且未提出异议,则可能构成“默认接受”,您应围绕这一方向收集证据。

4. 问:签证单上写了“税前调整”,建设单位说是“税前计取”,意思差很多钱,这种怎么认定? 答:这是一个典型的签证单文义解释争议。法院通常会按词句本身的通常含义并结合合同上下文、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就“税前调整”和“税前计取”而言,“调整”通常指在税前计算规则下对价差的调整,“计取”则可能被理解为直接取费。此类争议最好由专业律师结合完整的签证单上下文和定额计价规则进行论证。

5. 问:在南安的项目,我的签证单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20天报送期限了,还有效吗? 答:如果合同明确约定逾期报送的签证无效或视为放弃,法院通常会对超过期限的签证单不予采纳。但存在例外情形:如果您能证明该签证事项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预见”情形、或建设单位在事后对签证内容进行了实际的确认(比如支付了部分款项、在会议纪要中认可),则可能被认定为对原签证期限的变更。建议不要指望例外,签证报送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

6. 问:我是建设单位的员工,我们有个项目的工地代表在签证单上签字了,但公司老板不想认账,说那个代表没有签字权,这张签证单有效吗? 答:公司内部对代表权限的限制,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的施工方。工地代表在现场从事与工程相关的签字行为,通常构成职务代理,即使超出内部授权,只要施工方有理由相信其在职权范围内,该签证仍然对单位产生约束力。除非合同中对工地代表的权限有明确约定并在施工前告知了施工方。

7. 问:我们工程在惠安,施工中甲方口头答应增加一项施工费用,但没有办签证,现在甲方不承认了,我还能要回这笔钱吗? 答:口头承诺在法律上虽然有效,但举证极其困难。如果您没有书面签证,建议立即设法通过录音、微信、邮件等方式固定甲方对增加工作内容及对应价款的确认信息,同时尽快补办书面签证手续。如果已经无法补签,可考虑从施工记录、监理日志、材料采购凭证、报酬支付记录等方面形成辅助证据链,证明实际增加了约定范围之外的施工内容。

8. 问:我是总包单位,我们在泉州市区有个项目,建设单位把幕墙工程直接分包出去了,我们配合管理,总包配合费怎么主张? 答: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分包方向总包方支付配合费的,总包方可以依据该约定向分包方主张。同时,建设单位与总包方在总包合同中也约定了支付配合费的,总包方还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本案判决确认,只要合同有约定,无论哪一方支付的配合费均应计入总包工程造价。关键是保存好配合工作的实施记录和费用计算依据。

9. 问:永春有个项目,合同约定了2倍银行贷款利率的逾期利息,但是总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了,这个利率条款还有效吗? 答:合同无效情况下,违约金条款一般无效。但本案中,法院虽然认定了转包合同无效,仍然结合施工方实际损失、垫资事实、总包方消极结算等过错,参照合同约定的2倍利率标准确定了损失赔偿数额。因此,合同无效不等于一方可以“零成本”拖欠工程款,另一方仍可主张按过错程度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10. 问:德化有个工程,我实际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了,但是总包方说我不是合同相对方,不愿意给我结算,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总包方与您之间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且您实际投入了资金、人员、设备并完成了施工,您就是实际施工人,有权向总包方主张工程款。同时,可以依法将发包方列为被告,要求其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法院就是通过资金流水、任命书、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中*公司为实际施工人,您应当围绕“实际投入施工”全面收集证据。

11. 问:工程签证单上只有建设单位的某部门印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有效吗? 答:如该部门系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管理的部门,且此前施工中该部门印章多次用于签证确认并得到建设单位认可,则施工方有理由相信该部门有签证权限,该签章有效。反之,若无此前提,效力存疑。在项目现场,施工方应当要求施工合同中明确指定的发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12. 问:我们公司在安溪的项目,建设单位迟迟不安排结算审价,已经拖了大半年了,工程款还能要吗? 答:结算程序上,施工方应在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积极催告建设单位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核。若发包方以“正在审价”为由拖延,施工方可通过诉讼程序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进入诉讼后,法院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鉴定结论将作为定案依据。

13. 问:签证单上写了价格,但后来建设单位在支付时按照更低的价格付,我可以主张按照签证单的价格吗? 答:签证单是双方对价格的一致确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建设单位单方降低价格没有法律依据。施工方可以按照签证单记载的价格主张权利,若建设单位拒绝支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14. 问:在泉州经济开发区项目,施工过程中我方增加了劳动力投入,但没有办签证,有什么办法能把这部分费用要回来? 答:劳动力增加属于施工成本的增加,通常需要有签证或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支持。如果没有签证,可尝试通过施工日志、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监理例会记录等证明实际投入超出合同约定或投标报价水平,并主张属于合同约定之外的赶工费或非因施工方原因造成的降效损失。此类主张举证难度较大,建议由专业律师评估后会采取的取证路径。

15. 问:签证单被甲方弄丢了(说找不到),我可以要求甲方赔偿吗? 答:签证单原件由双方各执一份。如果您的原件仍在,不必担心。如果双方的原件均丢失,可以结合施工资料、结算文件、银行记录等证据证明该签证事项实际发生。实践中,申请法院调取监理单位存档资料或相关会议纪要,是重要的补救途径。

16. 问:我是包工头,在洛江区承包了单项劳务,没有资质,合同有没有效?工程款还能拿回来吗? 答: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此,虽然合同无效,您的工程款本金仍然可以得到支持,但违约金和利息可能受到影响。建议尽快整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结算文件等关键证据。

17. 问:我们项目在丰泽区,工程施工中,甲方对施工工艺进行了调整,虽然没有增加工程量,但增加了材料和人工成本,这种能办签证吗? 答:可以。施工工艺调整导致成本增加,属于工程变更签证的范围。本案中关于悬挑脚手架签证的判决即说明,即便总工程量未变,施工方式的改变导致额外投入的,只要有签证确认,就应当计取费用。措辞上应写清楚“原方案为……现调整为……额外增加……”,避免产生歧义。

18. 问: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双方没有签字,只有会议记录人员的名字,有法律效力吗? 答:没有参会人员签字的会议纪要证明力很弱,难以作为裁判依据。但如果您能有其他证据佐证(比如录音、邮件、后续行为)的内容与会议纪要一致,可以形成证据链,法院仍可能采信。因此,会议纪要应当尽量争取与会各方签字或盖章。

19. 问:发包人强行指定钢筋、混凝土的品牌和供应商,价格比当时市场价高不少,结算时这部分怎么算? 答:如果合同约定或备忘录确认了“由甲方指定品牌、厂商和价格,乙方采购”,且该指定价格经甲方书面确认,结算时应按甲方确认的价格计入工程造价,不再下浮。施工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指定的书面文件、批价单、采购合同和发票,用以证明指定事实和价格。

20. 问:我们公司在厦门(同类地区)的项目,浇筑混凝土时设计变更,由原来的碎石砼改为泵送商品砼,结算时甲方只按普通砼价格计取,合理吗? 答:不合理。实际使用商品砼且标号不同于定额时,应按实际使用的砼标号和相应的商品砼出站价进行调整。本案中,法院即根据施工方提供的书面依据,认定了不同粒径商品砼之间的价格差异。关键是保存好砼配比单、送货单、浇筑记录等与实体工程对应的证据。

21. 问:我是实际施工人,总包方在收到发包方工程款后扣除管理费才给我们,但管理费比例是我们签合同时约定好的,现在已经竣工验收了,总包方拿“合同无效”为由不退还管理费,合理吗? 答:合同无效后,管理费的约定一般不作为结算依据,但总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实施了管理行为的,可以参照其实际管理成本酌情主张。总包方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既收取了管理费又拒绝承担付款义务。如果总包方拒不退还已扣管理费并拒付工程款,您可以起诉要求重新结算。

22. 问:签证单上只写了“属实”两个字,没有写金额,结算时能按我方报送的金额认定吗? 答:签证单内容不明确时,法院不会直接按施工方单方报送金额认定。需要结合该签证对应的施工内容、市场价格信息、定额标准进行综合认定。因此,签证单应尽量写清工程量、单价计算方式或暂定金额,避免使用“属实”这种过于模糊的确认形式。

23. 问:福州一个项目,竣工结算后发包方要求进行行政审计,说以审计结果为准,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发包方单方委托的行政审计结果对施工方没有当然约束力,结算金额应以合同约定和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为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以审计结论为准,则施工方需要关注审计机构的选择、资料报送和审计时限,防止审计拖延或不当核减。

24. 问:项目已交付使用多年,建设单位仍以“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为由不支付工程尾款,合法吗? 答: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自身未完成备案为由拒付工程款。如果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视为发包方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即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5. 问:签证单、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有什么区别?在法庭上效力一样吗? 答:三种文件的证明对象不同,但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在结算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签证单主要确认工程量、费用、工期等事项;工程联系单通常用于工作联系、通知;技术核定单用于技术变更、图纸调整。在诉讼中,法院更关注文件是否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确认以及内容是否清晰明确,而不仅仅是文件名称。每类文件都应在发函时留意对方签收情况。

26. 问:我们在漳州的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资金困难停工了半年,产生的停工损失和人工窝工费能索赔吗? 答:可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停工损失,包括现场人员工资、机械租赁费、周转材料摊销费、企业管理费及合理的利润损失。但应当在损失发生后的合理期限内按合同程序发起书面索赔报告和费用明细,并保留好人员考勤、机械台班记录等证明材料。

27. 问:施工合同里关于签证的约定是“签证必须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双方签字才生效”,现在只有监理签字,也有效吗? 答:如果合同对此有明确且无歧义的约定,则应当遵循合同约定。这种情况下,只有监理签字、没有发包人签字的签证,效力存疑。但如果您能证明发包人代表对签证内容在后期进行了实际确认(如支付进度款时包含了该部分工程量、在结算对账中未提出异议),则可以主张合同约定的签证程序已经被实际履行行为所变更。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