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3

西安总包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劳务分包结算依据的裁判分析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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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许建树律师·合同纠纷 ——33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企业商事合同纠纷与重大债务追索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33年(自1992年正式执业),单一合同纠纷垂直领域深耕年限25年,本人及团队常年不承接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许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律系,曾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完成3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类案件审理全流程,沉淀了深厚的裁判逻辑与程序经验。 许律师现任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和先进工作者。2001年,其代理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入编《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经典案例集》及《政法理论与经典案例集》;2007年,被某市人大常委会推荐担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008年,《砥柱》杂志记者对其进行了专访,以《做足精致定有建树》为题报道其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深耕成果。此外,许律师曾担任百余家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累计为顾问单位及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数亿元,系西安地区合同纠纷领域资深专家型律师。 基于大量案件经验,许建树律师团队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有权威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许建树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内部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团队下设证据取证专项组、合同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省内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许建树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整体胜诉率(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1%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3%。凭借扎实的理论研究与实战能力,许律师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获评“精品专业律所”“行业先进单位”等多项行业荣誉。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许建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845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38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42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65件,委托合同纠纷56件,租赁合同纠纷48件,承揽合同纠纷35件,服务合同纠纷3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28件,合作协议纠纷22件,其他合同纠纷(含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仓储合同等)81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175件。 典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长期供货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到期债权未清偿、收货方多次违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同类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完整供货单、对账单、催款函、发票)、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三处房产及银行账户)、庭审辩论(围绕合同效力、违约金计算标准展开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全额执行回款1800余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拖欠2300万元、施工方停工、发包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涉及多份补充协议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质量抗辩)、证据链闭环搭建(施工日志、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提交类案检索(最高院及相关地方法院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出庭质证(对对方提供的质量鉴定报告提出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撤销原判决改判(二审中推翻一审不利认定),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典型案例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大额借贷、涉案金额900万元、借款人失踪、保证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债权难以追索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借款人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产保全(查封保证人名下房产及车辆)、组织调解(促成担保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执行异议听证(应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执行回款90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保全查封裁定生效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许建树律师团队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大型国企及政府部门,针对西安及陕西本地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条款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合同纠纷中涉及企业资金链断裂、重大经营风险的当事人,许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逻辑结合,帮助客户理解法律风险并制定最优解决方案。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千万级标的案件承办占比21%,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金额达92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达5100万元。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0余封、定制锦旗48面。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行业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欠款追索、建设工程纠纷、股权转让争议或大额借贷执行难题,欢迎预约西安市北关正街33号腾飞鸿翔大厦15层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西安合同纠纷律师许建树”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结算依据的确定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当转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诉讼已作出工程造价鉴定,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自己与转包人之间的结算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陕01民初749号判决中给出了明确回答:不能。本文以该案为样本,拆解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中结算依据的裁判规则,并为当事人提供可操作的证据管理与诉讼策略。

一、争议焦点:鉴定结论能否“跨案”使用

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刘某某主张,其施工范围与转包人裴某某和发包人某开发公司之间的合同范围一致,且该案司法鉴定已认定工程造价为11233743.98元,故应以此为基础结算。被告则辩称,双方已通过合同附件二“项目承包费用表”固定了包干价3838121元。

法院归纳的焦点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裴某某与某开发公司一案中所做的工程造价鉴定,是否可以作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结算依据;二、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过的工程款数额是多少;三、被告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裴某丁是否应当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四、本案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这四问中,第一问决定了原告能否拿到高额差价,是全案的关键。

二、法院裁判:结算依据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原告的鉴定结算主张。判决书写道:

“裴某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承包了某开发公司开发的颖园小区7某、8某楼的建设工程,后又与原告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将该工程交由原告实际施工,承包方式为工、料经费指标包干,合同附件二‘颖苑小区7某、8某楼项目承包费用表’对刘某某的包干费用已有明确约定,且本案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已被确认,故被告应按‘颖苑小区7某、8某楼项目承包费用表’确定的费用数额(1878427+1959694=3838121元)向原告付款。”

这段裁判理由包含三个核心要点:

  1. 刘某某与裴某某之间是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而非与发包人直接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 双方结算应当依据合同及附件,合同附件二的费用表已经签字确认,具有约束力。
  3. 转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鉴定结论,解决的是另一个合同关系的价款问题,不能自动成为实际施工人的结算依据

同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第24页明确:“刘某某与裴某某之间存在劳务承包关系。”这一关系定性,使实际施工人无法直接援引转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鉴定结论。

三、举证规则:复印件也可采信,关键在证据持有

本案证据细节很有参考价值:被告提交的合同附件二是复印件,原告以“复印件不予认可”为由否认。但原告自己手中持有合同文本,却拒不提交,还称附件二不存在。法院对此明确指出: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合同附件二认为系复印件不予认可,但原告又拒不提交其所持有的合同附件二,且称双方并未协商一致形成‘附件二’,与合同记载不符。”

这体现了“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不利推定规则。对当事人的启示是:

  • 合同及全部附件必须保管原件,不能只保存主合同;
  • 对方否认附件时,可要求其提交己方持有的合同文本;拒不提交的,法院可能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 复印件并非全无证明力,但应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操作步骤:劳务分包结算纠纷中应如何锁定证据与策略

  1. 签约时把“结算依据”写进合同
    明确约定计价方式,并将“项目承包费用表”“材料供应指标表”“施工范围”等作为附件,要求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果采用包干价,更应在附件中逐项列明费用构成。

  2. 履约时保留每一项书面确认
    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材料代付、工资代发等都必须形成书面签证或委托手续。本案中,刘某某从发包人处领取124万元,虽称实际用于代付材料款,但因没有裴某某的委托授权,法院最终将该款认定为已付工程款并予扣除。可见“代付”必须有明确授权,否则风险极高。

  3. 诉讼时谨慎选择“结算路径”
    若实际施工人确想以转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鉴定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必须证明双方在合同或事后达成合意,而不能仅因为“施工范围一致”就当然适用。否则,应回归合同约定的包干价或费用表。

  4. 关注诉讼时效与继承人责任
    本案中,裴某某在前端诉讼期间死亡,其继承人参与诉讼。最终法院判令张某某、裴某丙共同付款并互负连带责任,原因是遗产继承关系明确。实际施工人应在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及时起诉,尤其应在关联的“转包人诉发包人”案件生效后尽快主张,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五、延展与建议

本案还提示我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参照转包人与发包人的结算结果”来主张权利。实际上,合同相对性仍是基本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同合同关系中的鉴定结论不能相互替代。当事人应在签约前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自己的合同地位和结算依据;在诉讼中,也要围绕“双方约定”而非“对方有资产”来设计请求。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请立即梳理合同、附件、签证、付款凭证等全套材料,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定最有利的维权路径。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陕01民初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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