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稽查证据调取的边界、程序与救济要点解析

陈科嘉律师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税务稽查是纳税人最“紧张”的行政执法场景之一。而在整个稽查链条中,证据调取往往是最容易引发争议、也最直接决定案件走向的环节。很多企业主并不反对配合检查,真正让他们不安的是:稽查人员到底有权调取哪些资料?程序上有什么要求?如果调取动作不规范,企业能不能说“不”?今天,我们结合一个典型的税务稽查场景,围绕证据调取动作的合法性边界展开分析,帮助企业把“配合”和“维权”同时做到位。
一、案情回放:一次让企业主困惑的稽查取证
某市鑫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公司”)成立于2019年,主营建材批发业务。法定代表人王*强因业务繁忙,账务长期交由代账会计处理。2023年8月,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实名举报,称鑫某公司使用法定代表人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不入账,涉嫌隐匿销售收入。
8月15日上午,两名稽查人员来到鑫某公司。他们出示了税务检查证,但没有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随后,稽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打开资料柜,将公司2018年以来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销售合同等资料全部装车带走。王*强提出异议:“你们没有给过我们通知书,怎么可以直接搬走资料?”稽查人员回复:“这是调取账簿,不是查封,不需要你同意。”
紧接着,稽查人员用U盘完整复制了财务电脑中的数据文件夹,包括工资表、供应商报价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既没有制作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也没有列明提取清单。一周后,公司对公账户和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的流水被调取,税务部门出具了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但未事先告知企业
稽查结束后,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鑫某公司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共计60余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王*强委托律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核心理由之一就是:稽查阶段的证据调取程序严重违法,所获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证据调取动作失范”情形,它也集中反映了税务稽查中常见的程序争议。下面,我们逐一拆解其中的法律问题。
二、税务稽查证据调取的法定框架:不是“想要就要”
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拥有较宽的检查权,但检查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心依据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至第八十九条;
-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 《行政处罚法》关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要求;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其中,最核心的原则是:任何证据调取动作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经过相应审批、出示法定文书、遵循比例原则,并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三、典型的“证据调取动作”与合规要件
税务稽查中的证据调取并非“一把抓”,不同动作对应不同门槛。实践中,企业主最容易忽略的,是以下五类动作的程序细节。
1. 进入经营场所检查
动作要求:稽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常见问题:只出示检查证,不出示通知书;或者口头通知“先来看看”,事实上翻阅资料、拍照记录。
合规要点:通知书是表明检查范围、检查所属期间、检查依据的法定文件。没有通知书,企业有理由拒绝配合实质性检查,但应避免采用对抗性方式。
2.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资料
动作要求:
- 调取当年账簿资料,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调取以前年度账簿资料,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调取时应开列《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
- 调取以前年度账簿资料,应当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调取当年账簿资料,按现行规范原则上在30日内归还,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常见问题:没有批准文件就调取;把“以前年度”和“当年”混在一起调取;不制作交接清单;超期不归还。
合规要点:调取账簿不是“搬空资料”。企业应当当场清点、留存清单,并要求明确归还时间。对于超期不归还的,企业有权书面催告,并在复议或诉讼中一并提出。
3. 复制、提取电子数据
动作要求:随着企业财务电子化程度提高,电子数据取证越来越常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提取电子数据应当:
- 制作《电子数据提取(复制)笔录》;
- 载明提取方法、过程、数据内容;
- 由电子数据持有人(或在场人)、提取人、见证人签名;
- 有条件时,应对提取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常见问题:直接拷贝整个硬盘、U盘,不做笔录、不列清单;事后补签;以“电子数据不是账簿”为由规避程序。
合规要点:电子数据同样是证据,且更容易被剪切、篡改。企业应当坚持“提取必录、拷贝必单”的原则,同步自行备份并记录完整性校验值。
4. 查询银行账户与个人储蓄存款
动作要求: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个人储蓄存款,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常见问题:查询范围扩大至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近亲属;调取流水后不设保密义务;未向企业出示许可证明。
合规要点:个人储蓄账户属于敏感信息,法律设定了更高的审批门槛。企业如果发现稽查人员没有出示许可证明,应当记录执法人员的单位、姓名和时间,并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日后主张非法证据排除。
5. 询问、笔录与陈述申辩
动作要求: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允许更正和补充。
常见问题:多人同时被询问;不让当事人阅读笔录;诱导式提问;不记载不同意见。
合规要点:被询问人有权要求如实记载,有权逐页签字确认。对于不实内容,可以拒绝签字,或者直接在笔录上写明异议。
四、法院如何审查“证据调取动作”的合法性?
在因不服税务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证据调取行为的审查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 是否有法律依据;
- 是否履行审批程序;
- 是否出示法定文书;
- 是否在法定检查范围内;
- 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如个人储蓄存款未经高规格审批);
- 是否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
- 调取方式是否过度、是否破坏正常生产经营。
如果程序违法达到“重大且明显”的程度,法院可能认定相应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主要证据被排除,整个税务处理决定就可能失去事实基础,最终面临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局面。
在鑫某公司的案例中,稽查局调取账簿未经法定批准、复制电子数据未制作笔录、查询个人银行流水未履行审批手续,这些行为都直接影响到证据效力。法院若采信企业的主张,很可能将核心证据予以排除。
五、企业面对证据调取,常见的七个痛点与应对思路
痛点一:资料被“搬空”,经营受影响
关键词:调取账簿资料清单、限期归还、经营中断
应对思路:现场要求稽查人员出示批准文件,并逐页清点资料,制作一式两份的交接清单。如果被调取资料过多,可以主张“原件调取影响正常经营”,建议改为带回复制件或由稽查人员在经营场所查阅。
痛点二:电子数据被“整体拷贝”
关键词: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原始载体、完整性校验
应对思路:要求稽查人员说明提取范围,并制作笔录。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同步打开数据管理软件,记录数据大小、修改时间等基本信息。对于与检查内容无关的数据,现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
痛点三:个人银行流水被查
关键词:个人储蓄存款、设区市局长批准、涉嫌人员
应对思路:个人账户资金如属于经营收入,被纳入稽查范围并不意外。但程序上,稽查局必须持有高规格批准文件。企业主可以要求在检查记录中记载“未展示批准文件”的具体情况,为后续程序争议留下证据。
痛点四:超检查期间“翻旧账”
关键词:检查所属期间、追征期、年度限制
应对思路:《税务检查通知书》中会载明检查所属期间。对于超出期间调取资料的要求,企业可以书面提出异议,说明“相关期间不属于本次检查范围”,并保留异议函件。
痛点五:事后让补签文书
关键词:补签、倒签日期、程序瑕疵
应对思路:坚决拒绝倒签。如确实只是确认交付事实,可以重新制作一份“交接确认书”,注明“仅确认收到资料,不确认清单内容”,避免为对方的程序瑕疵“埋单”。
痛点六: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前,程序权利被架空
关键词:陈述申辩、听证、处罚告知
应对思路: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如果拟处罚金额较大,企业有权申请听证。行使陈述申辩权时,可以把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调取问题一并提出,而不是等到复议阶段再主张。
痛点七:代账公司控制账册,企业无法配合
关键词:代账合同、账册交接、数据备份
应对思路:企业应当与代账公司签署明确的资料归属和交接条款。稽查时,如代账公司不配合,企业应立即向稽查局书面说明资料存放地点和责任人,避免因代账公司原因被视为“拒不提供资料”。
六、面对稽查取证,企业现场“五必查”“三不做”
五必查:
- 查人数:是否至少2名执法人员;
- 查证件:是否出示税务检查证;
- 查文书:是否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 查批准文件:调取账簿是否有相应级别局长批准;
- 查清单:是否制作《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或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三不做:
- 不做无文件的自证性“配合”,例如现场临时测算、补写情况说明,可能被用作不利证据;
- 不盲签任何不完整或未核对的笔录、清单;
- 不拒绝所有沟通,更不要发生肢体阻挠,否则可能引发妨碍公务的行政责任。
七、证据调取程序违法的救济路径
如果企业认为稽查阶段的证据调取程序违法,不能只停留在“心里不满”,要通过法定途径维权:
- 复议阶段: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一并提出证据调取程序违法的主张;
- 诉讼阶段:复议维持后,企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 非法证据排除:在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中,请求审查被调取证据的合法性,主张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国家赔偿:如果程序违法行为给企业造成实质性损失(如资料损毁、泄露商业秘密),可以另行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八、结语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维护税收秩序,但程序本身不是“走过场”。证据调取作为最核心的执法动作之一,合法性直接决定了稽查结论是否站得住脚。对企业而言,配合检查是义务,守住程序是权利。一个懂得用规则保护自己的企业,不是要和税务机关对立,而是要让每一次“配合”都经得起法律检验。
只有程序正义,才是真正的“避税”之外的护身符。
附录:税务稽查证据调取常见咨询问答
1. 问:我们在上海静安区开了一家建材贸易公司,税务稽查人员上门说调取账簿,但只出示了检查证,没有给通知书,这合法吗?
答:不合法。调取账簿凭证应当以《税务检查通知书》为基础,并另行开具《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只出示检查证不能替代检查通知书。静安区的企业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对方补送通知书并记录时间、人员。
2. 问:税务人员要把前三年的账簿都带走,还说“以前年度资料不需要审批”,这个说法对吗?
答:不对。调取以前年度账簿资料,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且在3个月内归还。没有批准文件就调取,属于程序违法。
3. 问:财务电脑被整个拷贝,稽查人员说电子数据不是账簿,不用开清单,怎么办?
答:电子财务数据属于电子账簿、电子凭证。复制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电子数据提取(复制)笔录,列明数据范围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无清单、无笔录的拷贝,证据合法性会受影响。
4. 问:稽查局要查我个人银行卡流水,说“只要案件需要就能查”,这是真的吗?
答:不是。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需要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查询个人储蓄存款,需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长批准。无批准文件查询个人储蓄账户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5. 问:企业被调走全部凭证后无法开票,税务局什么时候归还?
答:调取以前年度账簿,原则上3个月内归还;调取当年账簿,按现行规范一般30日内归还。超期不还,企业应书面催告,并在后续复议或诉讼中作为程序违法事由提出。
6. 问:只有一个税务人员来调取资料,合法吗?
答:不合法。税务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相关通知书。单人调取不仅程序违法,所获证据的证明力也会被质疑。
7. 问:对方让我们签《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时,发现清单里多写了几份我们没提供的合同,能拒签吗?
答:可以拒签,并当场注明“该合同未提供”。如果已经签了,应尽快向稽查局提交书面异议函,并保留自己留存的台账复印件。
8. 问:税务稽查的检查期间一般是几年?十年的旧账也能查吗?
答:税款追征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行为,追征期可能不受限制。但调取证据仍须与检查所属期间和案件事实相关,不能无边界调取。
9. 问:稽查人员要求我们把供应商合同全部交出来,但和本次举报的计税问题无关,能拒绝吗?
答:可以。调取证据应当限定在检查范围之内,与案件无关的商业材料有权拒绝提供。同时,应在现场记录中注明拒绝理由和依据,避免被认定为不配合。
10. 问:静安区的企业收到税务处理决定,认为证据是违法调取的,怎么救济?
答: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在15日内起诉;也可以直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非法证据排除。
11. 问:税务稽查中,财务人员可以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吗?
答:不能完全拒绝签字。可以拒绝签不实内容,但正确做法是:认真核对笔录,对不实之处写明异议,并逐页签字确认。盲目拒签可能被记录为“不配合调查”。
12. 问:稽查人员拿走财务电脑主机,说是“调取电子数据”,这合法吗?
答:调取电子数据一般应当复制、提取,而不是扣留原始载体。原始主机只有在法定查封、扣押程序中才能被扣留。如果只是“调取证据”程序,扣留主机没有法律依据。
13. 问:电子账套的数据能否只提取部分?我们可以要求保密吗?
答:可以。稽查机关应当基于相关性原则提取数据,并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你可以在笔录中明确要求“仅提取与检查期间、检查内容相关的数据”。
14. 问:公司办税员离职,账册交接不完整,稽查时有什么风险?
答:账簿、凭证、报表属于法定备查资料,办税员离职不是免责理由。公司应建立交接台账,发现资料遗失的,应主动向稽查局书面说明,而不能隐瞒。
15. 问:税务稽查局能调取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吗?
答:调取微信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收集,应当履行检查审批手续,并且范围应限于与案件相关的内容。直接翻看私人聊天记录,超出必要范围,涉嫌越权。
16. 问:稽查中的“穿透性检查”会涉及股东个人账户吗?
答:如果股东个人账户被用于公司经营收支,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询相关账户资金流水。但同样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不能以“穿透”为由跳过法定要件。
17. 问:分公司在浦东,稽查通知只发给总公司,分公司资料被直接拿走,合法吗?
答:被查对象是总公司时,分公司是独立主体还是分支机构需要个案判断。如需调取分公司资料,应当依法办理该分公司的调取手续,不能简单“一锅端”。
18. 问:税务人员说“你不签收,我们照样把资料拿走”,这合法吗?
答:不合法。调取资料应制作交接清单并由当事人签收或注明拒签事由。执法机关不能因当事人拒签就强制取走,而应邀请见证人、留存影像记录等方式固定交接事实。
19. 问:会计凭证被涂改过,稽查时会不会被加重处罚?
答:涂改凭证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甚至被认定为偷税手段之一。建议主动说明涂改原因,并提交其他辅助资料还原真实情况,避免被认定为故意隐匿或伪造。
20. 问:询问笔录没让我们看,直接要求签字,合法吗?
答:不合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经核对无异议后再签字。未核对即签字,不能代表真实意思。你可以在签名前要求逐页确认并修改不实内容。
21. 问:调取的账簿资料,税务稽查局能提供给社会审计机构吗?
答:税务机关对依法取得的纳税人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商业秘密泄露,企业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22. 问:供应商资料被调取,供应商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吗?
答:如果供应商不是被查对象,其资料可能因与案件无关而受保护。可以由供应商自行向稽查局出具书面说明,明确该资料与案件无关联且涉及商业秘密。
23. 问:静安区的公司会计由代账公司负责,代账公司拒绝提供账本,税务会处罚谁?
答: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可能对代账公司进行处罚,但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也可能被认定为不配合检查。建议立即书面要求代账公司配合并留存催告记录。
24. 问: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税务局查询账户?
答:银行在未收到合法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或批准文件时,有权拒绝协助。企业无法指挥银行,但可以通过事后查询许可文件是否合规来维护自身权益。
25. 问:稽查中我们主动配合,但想保留“不认可违法事实”的态度,怎么表述?
答:陈述申辩材料要把“配合提供资料”和“承认违法事实”分开写。写清配合过程,同时明确表述对定性部分的异议,并引用相关法律依据。
26. 问:会计凭证已经按档案管理规定销毁,但有销毁记录,稽查会认可吗?
答:如果销毁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保管期限并履行销毁审批程序,可以提供销毁清册和记录说明情况。但若销毁发生在被举报后或涉嫌偷税期间,则可能被怀疑故意灭失证据。
27. 问:稽查人员要求我们临时做一份“成本测算表”,说这是协助检查,我们必须做吗?
答:你可以拒绝专为检查“制作”一项材料。稽查调取的是已经存在的核算资料,不能要求企业为自证违法临时制作文件。但请以书面方式礼貌说明拒绝理由。
28. 问: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作出后,企业一直拖着不复议、不诉讼,会怎样?
答:超过法定期限后,税务机关可依法催告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企业丧失程序救济权利后,将非常被动。收到决定书务必第一时间记下时间节点。
29. 问:能不能单独起诉稽查局“证据调取行为违法”?
答:司法实践中,对过程中的证据调取行为一般不属于单独可诉的行政行为,应结合最终的税务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一并审查。最直接的做法是在复议和诉讼中提出程序违法抗辩。
30. 问:被稽查时,企业内部可以录音录像吗?
答:在不干扰执法秩序的前提下,可以对现场进行拍摄记录。注意拍摄对象不要涉及其他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免引发其他法律责任。
31. 问:静安区的企业,如果稽查局在现场拒绝说明批准文号,怎么留证据?
答:可以要求将“拒绝说明批准文号”的情况记录在《现场检查记录》或《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备注栏中。如果不记录,可以用书面函件向稽查局提出查询申请并保留邮寄凭证。
32. 问:公司已注销,稽查局还能调取原来的会计资料吗?
答:公司注销后,如果发现注销前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仍可对原股东、清算义务人进行调查。原资料保管人应配合调取,但程序上仍应出示相应文书。
33. 问:发票数据都在电子税务局系统里,稽查人员为什么还要拷贝开票电脑数据?
答:电子税务局只能反映申报端数据,而本地开票软件中的明细表、作废票记录等可能反映业务全貌。拷贝本地数据是合法的取证方向,但程序要件不能减免。
34. 问:税务稽查调取的资料中含有客户名单,我们能要求删除吗?
答:如果客户名单与案件无关,应在提取笔录中注明异议,并要求仅保留与检查内容相关的部分。事后如发现资料被滥用,可以依法提出保密异议。
35. 问:查询企业银行存款账户,有次数限制吗?
答:法律没有设定明确的次数上限,但每次查询都应当独立办理审批手续。同一案件中反复查询但更换批准文件缺失的,程序合法性存疑。
36. 问: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限期提供资料,逾期不提供有什么后果?
答:可能被认定不配合检查而面临罚款;在实体处理上还可能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即使有异议,也建议在期限内提供有争议资料并书面注明保留意见。
37. 问:立案前的“案源分析”阶段,税务人员会来调取账簿吗?
答:案源分析阶段不属于正式检查程序,不能启动强制调取账簿的动作。如果该阶段发生调取行为,企业可以提出程序质疑。
38. 问:稽查人员没当场开清单,事后打电话让我们去补签,怎么办?
答:建议拒绝倒签。如果确实只是确认交接事实,可以重新制作一份《交接确认书》,注明“该清单仅为事后补交,当事人未在提取现场确认”。
39. 问:对稽查过程中的调取行为,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答:单独针对调取行为申请复议,实践中较难受理。正确的做法是针对最终税务处理决定申请复议,并在复议申请中将证据调取程序违法作为一项复议理由。
40. 问:员工个人电脑被“顺带”拷贝数据,没经过员工同意,合法吗?
答:如果电脑用于公司业务,数据可能属于电子证据范围,但提取仍应履行程序。员工个人隐私信息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删除并记录在案。
41. 问:静安区的店铺因资料被调走,无法按期申报纳税,怎么办?
答: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申报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等材料申请延期申报。千万不要“逾期后沉默”,否则会产生罚款和滞纳金。
42. 问:税务稽查程序违法,补缴税款后还能起诉吗?
答:补缴税款可能是对最终决定的执行,但程序违法如果影响证据效力和决定合法性,仍可通过复议或诉讼主张权利。注意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越早咨询越好。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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