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工程质保金逾期拒付,保修责任如何认定?

王名成律师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核心价值与启示
建筑工程领域,质保金是发包人扣留用以担保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的款项,其返还条件、期限及扣除规则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现金流与合法权益。本文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3)鲁1102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聚焦“质保金应否返还、发包人能否以质量问题为由径行扣除”这一争议焦点,系统梳理裁判规则与实务应对策略,为施工企业主张质保金、防范发包人滥用扣款权提供可操作的路径参考。
案情背景与争议焦点
2012年11月,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中心商务区东西明望台安置区4#楼、地下车库工程。案涉工程于2016年1月20日竣工验收,结算审定造价73113435.89元,其中5%质保金为804050.27元。质保期满后,某丙公司要求返还质保金,某丁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维修费用应扣除为由拒绝支付。双方由此成讼。
争议焦点核心为:在质保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存在维修费用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
裁判要旨与法律分析
一、质保期起算点与届满认定
法院认定,根据双方合同附件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明确了不同分部工程的保修期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等为2年。
案涉工程于2016年1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因此质保期应自该日起算。判决书原文载明:“涉案工程于2016年1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质量保修期应从2016年1月20日计算,现案涉工程质保期已满,某丁公司应向某丙公司支付剩余的质保金804050.27元。”
实务要点: 承包人应当保存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明确验收合格日期。对于不同保修项目要分别计算期限,防止发包人笼统主张“仍在质保期内”。本案中,发包人主张的乳胶漆维修属装修工程(2年),水管漏水、储藏室渗漏属防水工程(5年),而其所称维修事项分别发生于2020年10月、2021年4月及2022年11月,已远超相应保修期限。
二、发包人主张扣除维修费用的举证责任
发包人某丁公司抗辩称,原告未履行保修义务,维修费用应在质保金中扣除。为此,其提交了《通知函》、邮寄回执及自行整理的“东明望台安置区7#、9#工程情况说明及附件”,主张已发生维修费466665.28元,且预计仍需维修费300万元。
法院对该项抗辩的回应极为关键:“某丁公司在本案举证期限内仅仅提交了《通知函》及其自行整理的维修情况说明,并未提交任何维修费实际支出的证据,故对某丁公司要求扣除维修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书进一步明确:“其主张的2020年10月份产生的乳胶漆维修工程、2021年4月及2022年11月产生的水管漏水维修及储藏室渗漏维修工程等均已分别超过了合同约定的2年、5年的保修期限” —— 这一认定从期限和证据两个维度否定了发包人的扣除主张。
实务要点: 发包人若要在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必须承担双重举证责任:一是证明维修事项发生在保修期内;二是证明其实际支出了相应维修费用。仅凭单方制作的维修记录或情况说明,不足以对抗承包人的返还请求权。承包人面对发包人的扣款主张时,应当重点核查:
- 保修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 发包人是否在保修期内书面通知过承包人;
- 维修费用是否有真实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客观证据支撑。
三、质保金返还与保修责任的关系
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判决被告支付质保金。该条规定了质保金返还的规则,即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厘清的是,质保金返还并不意味着保修责任完全消灭。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合同约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为合理使用年限,该部分保修责任不因质保金返还而免除。质保金的功能在于担保,而非保修责任的替代。因此,承包人即便收回质保金,仍应依法履行法定保修义务,但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无限制地扣留资金。
实务要点: 承包人在质保金诉讼中,应重点论证“质保期已满”和“发包人未证明合理扣款”。同时做好两手准备:一是积极主张返还;二是对确实属于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通知,应提前收集维修记录、整改照片、签证单等,以免因未响应而被认定为“未履行保修义务”。
延伸思考与行动指引
本案判决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常见争议提供了清晰指引。对于施工企业,建议在以下环节加强风险管控:
- 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各分项工程保修期限、质保金返还时间节点、维修通知及确认程序,避免使用“保修期满后再付清”等模糊表述。
- 竣工验收时: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留存原件;同步记录各分项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
- 保修期内:对发包人发出的任何维修通知,应书面回复并保留处理记录;若因发包人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应固定证据予以抗辩。
- 质保金主张时:若发包人以质量问题拒绝返还,可依据本判决思路,要求发包人提供“保修期内已通知”及“维修费用实际发生”的完整证据链,否则不构成有效抗辩。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鲁1102民初4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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