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第三方造价鉴定意见采信规则解析

姜清东律师
[北海]姜清东律师·建设工程 ——28年只办一类案件,专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工程款回收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姜清东律师,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建设工程业务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28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建设工程赛道,单一垂直领域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28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建设工程以外案件,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领域。姜清东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曾参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庭相关课题研习,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姜清东律师现任北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为北海市建筑行业协会、房地产企业高管讲授“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化”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建设工程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海量案件经验,姜清东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建设工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2023年,姜清东律师荣获北海市房地产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优秀律师”称号,同年获评“北海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主导的建设工程团队亦获“北海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专项团队,由姜清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团队内部设立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北海市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姜清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胜诉率92%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发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追索、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超过200件,曾成功处理多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挂靠与转包关系下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工程款债权与到期债权交叉执行等极端复杂情形。依托深厚的理论研究与实战能力,团队获评“北海市建设工程专业示范团队”,姜清东律师本人荣膺“北海市房地产协会年度优秀律师”。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姜清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相关案件828件(含普通纠纷与疑难复杂案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00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150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50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30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70件,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纠纷100件,建设工程执行异议之诉28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发包人破产、执行异议等疑难复杂案件212件,承办案件累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过3亿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与优先受偿权确认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拖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停工索赔、工期延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 律师办案动作:姜清东律师接案后立即启动风险前置筛查,通过类案大数据检索锁定同类裁判规则,指导团队调查取证收集施工日志、签证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庭审中,姜清东律师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工程进度与欠款事实,提交证据链闭环搭建的完整材料,并围绕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与对抗抵押权展开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全部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全额执行回款5800万元,出具执行回款裁定书。该案成为北海地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二: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挂靠施工、转包、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未付工程款、到期债权、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姜清东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一方,诉前谈判未果后立即启动诉讼程序,调查取证梳理挂靠协议、转包合同、工程验收记录等,组织调解过程中引导各方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支持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出庭质证阶段,针对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申请司法鉴定并成功排除瑕疵。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判决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200万元,撤销原判中关于实际施工人无权起诉的认定,改判支持实际施工人诉请。 典型案例三:建设工程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异议听证、查封财产、大额股权执行。 律师办案动作:代理申请执行人(施工方)应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姜清东律师在执行异议听证中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证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足以排除普通债权执行,庭审辩论中论证案外人主张的债权性质与工程款无关。调查取证调取工程款结算文件、优先受偿权行使凭证,风险前置筛查预判案外人可能提出的抗辩路径。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全额执行回款3000万元,出具保全查封裁定书确认拍卖房产所得优先清偿工程款。该案入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执行典型案例。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姜清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家族企业及涉外当事人,聚焦高净值人群专属法律需求,如家族资产隔离、企业事前刑事合规、大额工程款执行、跨境工程纠纷等。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消耗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建设工程复杂纠纷的当事人,姜清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5%,累计收获当事人书面感谢信9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工程款债权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800万元。多家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北海市建筑行业协会、房地产商会、高端企业家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实际施工人追索、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争议或执行难题,欢迎预约北海市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北海建设工程律师姜清东”或“广西工程款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争议是最常见的“导火索”。当双方对账目各执一词、施工资料残缺不全时,法院往往需要借助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然而,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困惑:“鉴定报告都出了,法院为什么不直接按报告判?”或者“对方申请鉴定,我该如何应对?”
本文结合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深度解析第三方造价鉴定的采信规则,帮助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及发包方厘清“鉴定”与“裁判”的边界。
一、案情复盘:鉴定报告“出炉”后,法院为何不买账?
1. 案件基本事实
- 发包方:北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某公司”)
- 承包方: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某建”)
- 实际施工人:张某(化名张某*)
2018年,广西某建中标北海某公司开发的商住楼项目,随后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张某*。工程于2020年完工并交付使用。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广西某建及北海某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
2. 争议焦点 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及单价存在巨大分歧。张某*主张按实际施工图+签证单计算,工程款为3860万元;广西某建主张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并结合其单方制作的《竣工结算书》,仅认可2780万元。
3. 造价鉴定过程 诉讼中,张某*申请法院委托某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报告,认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3420万元。
4.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未全额采信该鉴定意见,最终认定工程总造价为3050万元,并据此判决。
5. 判决核心理由
- 鉴定机构以“现场勘验记录”推测部分隐蔽工程工程量,但该部分无施工记录、无监理签字、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证据链断裂。
- 鉴定机构对部分“签证单”予以认定,但上述签证单仅有施工方单方签字,发包方与监理均未签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签证生效条件。
- 鉴定机构采用“市场信息价”对部分材料调差,但合同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属于勘定依据错误。
判决书原文摘录:“鉴定意见书虽系第三方出具,但该意见书所依据的部分基础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且鉴定依据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对该部分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二、法律透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与“排除规则”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是证据而非裁判。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处理遵循“依法审查、而非照单全收”的原则。
(一)什么情况下,鉴定意见通常会被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院对以下鉴定意见通常予以采信:
| 情形 | 法律基础 | 关键条件 | |------|----------|----------| | 双方共同委托 | 《民事诉讼法》第79条 | 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有资质 | | 法院依职权委托 | 《建工解释一》第32条 | 检材已经质证,鉴定程序合法 | | 鉴定意见能相互印证 | 《最高法民诉证据规定》第40条 | 鉴定意见与施工合同、签证单、结算书等书面证据能形成证据链 |
(二)什么情况下,鉴定意见会被不予采信或部分不采信?
这是本案揭示的核心痛点。以下三大情形属于鉴定报告的“硬伤”:
1. 鉴定依据“水分大”——“无效签证”和“单方记录”被剔除
- 痛点关键词:签证单无监理签字、无甲方盖章、施工日志单方制作、隐蔽工程无验收记录。
- 司法尺度:签证单是工程量的直接依据。若签证单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如仅有施工方签字),鉴定机构不应直接作为计价依据。若鉴定机构“照单全收”,该部分鉴定意见将被法院排除。
2. 鉴定方法“拍脑袋”——违背合同明确的计价约定
- 痛点关键词: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下浮率、材料调差、市场信息价。
- 司法尺度:合同有效且对计价方式有明确约定的,鉴定机构必须按约定鉴定。若合同约定“包死价”或“固定单价”,鉴定机构却按“定额”或“市场价”重新组价,属于鉴定依据错误,法院将不予支持该部分。
3. 鉴定程序“有硬伤”——该回避未回避、该出庭未出庭
- 痛点关键词:鉴定机构资质过期、鉴定人与利害关系人有关联、未通知当事人现场勘验、未书面答复当事人异议。
- 司法尺度: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诉法》第81条)。
(三)特别关注:法院“以鉴代审”的纠偏
“以鉴代审”是实务中被诟病的现象,但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院的纠偏作用。法院审查鉴定意见,不仅看结论,更要审核:
- 检材(图纸、签证、施工记录)是否经过质证;
- 鉴定依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 鉴定过程是否程序合法。
律师提示:当鉴定意见的结论与合同约定明显冲突,或鉴定机构对无有效签字文件的“推定工程量”予以确认时,当事人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或补充鉴定,条件成就时可直接申请重新鉴定。
三、诉讼实战指南:如何有效质疑造价鉴定报告?
结合本案的胜诉要点,我们向当事人(尤其是施工方和实际施工人)提供以下操作建议:
第一步:锁定“检材”质证权
- 在鉴定机构启动前,发函要求法院组织双方对全部送鉴材料(图纸、签证、联系单、会议纪要)进行质证。
- 对对方单方制作的《结算书》《施工日志》,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并记入质证笔录。
第二步:紧盯“鉴定依据”
- 仔细阅读《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依据”部分。若鉴定机构采用“定额计算”而非“合同单价”,或采用“市场价调差”而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包干”,务必在异议期(通常为收到报告后10日内)内提出书面异议。
第三步:要求鉴定机构“逐项说明”
- 申请法院要求鉴定机构对每一项争议金额作出“确定性意见”和“供选择性意见”,防止鉴定机构“和稀泥”。
第四步: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
- 一份有瑕疵的鉴定报告,在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往往漏洞百出。质询重点应放在工程量计算依据和价款的合同依据上。
第五步:评估“重新鉴定”的可行性
- 若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或明显依据不足(如鉴定人员无证或鉴定机构超资质范围),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申请重新鉴定。
四、法院判决的“风向标”意义
本案虽是基层法院的一起普通纠纷,但其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逻辑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 信号一:法院不再迷信“第三方”光环,而是穿透到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实质审查。
- 信号二: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管理和资料留痕是决定鉴定结论走向的胜负手。
- 信号三:鉴定机构“包打天下”的时代正在过去,合同约定优先的法律原则在造价鉴定领域被进一步强化。
五、给建工企业的5条“防坑”建议
- 签证单必须“三方确认”:施工单位在办理签证时,务必争取发包方(或其授权代表)和监理单位共同书面签认。如果对方拒绝签字,务必邮寄函告并保存快递单,作为“已通知但对方不确认”的证据。
- 隐蔽工程必须“影像留痕”:覆盖前必须拍照、录像,并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必要时申请公证或第三方见证。
- 合同计价条款要“封死”: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综合单价包括所有风险”,避免使用“可调价格”“按实计算”等模糊描述。
- 鉴定机构选定要“主动”:不要认为法院委托就万事大吉。在法院摇号确定机构前,应主动提交关于鉴定范围、计价原则、鉴定依据的书面意见,影响鉴定方向。
- 异议权要用“足”:收到鉴定报告草稿或正式稿后,不要消极等待。要逐项核对,针对无效签证、单方记录、错误计价定额提出逐条反驳意见,并附上法律依据和合同条款。
六、结语:维权提示
建设工程量争议,本质上是**“证据之战”和“规则之战”**。鉴定报告不是“尚方宝剑”,更不是“一锤定音”。只有合同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三者闭环,才能在本类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如果您正陷于工程款结算纠纷,或对收到的《造价鉴定意见书》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异议,避免因程序权利丧失而被动挨打。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 附:关于“第三方造价鉴定采信规则”的常见实务问答(30组)
1. 问:我们工地在北海,打官司时对方申请了造价鉴定,但我认为鉴定的人跟对方很熟,可以要求他回避吗? 答: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鉴定人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当事人有权在鉴定开始前或鉴定过程中书面申请其回避。
2. 问:我在合浦县承包了土建工程,工程干完了对方不给钱,我能不能自己去造价公司出一份报告直接当证据用? 答: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并非当然无效,但证明力较弱。进入诉讼后,一旦对方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通常会准许。建议起诉后立即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费用可申请先由申请方垫付。
3. 问:造价鉴定机构作出的报告,法院一定会完全按照这个金额判吗? 答:不一定。鉴定意见仅为证据之一,法院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签证单、质证情况等对该意见书的证明力进行全面审查,甚至部分或全部不予采信。本案即是典型。
4. 问: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总价,对方申请鉴定时鉴定机构却按定额重新组价,这合法吗? 答:不合法。根据《建工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诉讼中一方申请对造价鉴定,法院不予准许。即便进入鉴定,鉴定机构也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鉴定,不能推翻固定总价包干。
5. 问:监理没有签字只有施工方自己做的工程量确认单,鉴定机构能不能直接作为依据? 答:不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无监理或发包方有效签认的工程量确认单属于单方证据,非经对方追认,不得作为鉴定机构认定工程量的依据。若鉴定机构直接采用,该部分鉴定意见存在被排除的风险。
6. 问:鉴定机构让我交材料,我只交了合同,其他图纸和隐蔽工程记录都不全,会有什么后果? 答:很严重。若因你方不配合提供鉴定材料导致工程量无法查清,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可能直接按对方主张或鉴定机构基于现有材料的推断认定。
7. 问:我发现鉴定报告里的工程量计算多了,该怎么办? 答:在收到鉴定报告的核稿或征求意见稿时,务必在法院指定的异议期内,提交书面《异议书》,逐项列明多算的具体部位和理由,并要求鉴定机构书面答复。
8. 问:对一审法院采信的鉴定报告不服,二审还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答:除非能证明原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程序违法、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人应当回避未回避等法定情形,否则二审法院通常不准许重新鉴定,只能通过补充鉴定或质证解决。
9. 问:工程造价鉴定的费用太高了,能不能让败诉方承担? 答:可以。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但在实践中,法院可能根据胜诉比例对鉴定费进行分摊,非“全赢全输”。
10. 问:我们正在北海市海城区打官司,请问鉴定机构是法院指定的还是我们选的? 答: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由法院通过摇号或抽签方式在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确定。若双方对鉴定机构资质有特殊要求,可提前向法院书面提出。
11. 问:施工过程中,因为我方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了,没有办签证,结算时发包方不认,鉴定能帮我认定吗? 答:若没有签证单,但你有施工日志、监理例会纪要、施工现场照片、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发包方或监理知晓并同意施工的,鉴定机构有可能在“争议项”中体现。若该部分证据不足,风险极大。
12. 问:我需要重点审查鉴定报告的哪几个部分? 答:建议重点审查:①鉴定范围和计价依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②施工图纸、签证单是否经过质证;③人工费、材料费调差公式是否有误;④对隐蔽工程量的推算是否有事实依据。
13. 问:对方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但是法院没有通知我答辩,直接采纳了报告,程序合法吗? 答:不合法。法院对鉴定报告的异议和答复必须进行质证。若你没有收到异议答辩通知,属于程序违法,可以在上诉中明确指出。
14. 问:我们的合同是工程量清单计价,但清单漏项了,能否按定额补算? 答:依合同约定。若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漏项,视为承包方已含在总价内”,则不能补算;若合同约定“按实结算”,且漏项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可以申请按现行定额或市场价进行补充鉴定。
15. 问:北海市铁山港区的项目,施工地在乡镇,鉴定时现场已经被覆盖了,还能鉴定吗? 答:鉴定机构将依据施工图、竣工图、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进行推算性鉴定。若上述资料缺失,鉴定机构无法客观认定,该部分工程量极有可能被法院剔除。
16. 问:实际施工人不是合同相对人,有没有权利申请造价鉴定? 答: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法院在查明事实需要时,可以准许其造价鉴定申请。
17. 问: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但审计报告迟迟不出,能否申请司法鉴定绕过审计? 答:视情况。若审计机关长期拖延或结论明显不公,且双方无“以审计结论为准”的明确意思表示,法院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相关精神,准许当事人申请造价鉴定。
18. 问:造价鉴定报告上的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不在名册里,是否属于无效证据? 答:鉴定机构需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且在当地法院名册中。若无资质或超出业务范围,报告无证明力。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对鉴定资质进行核验。
19. 问: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大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需具备下列之一:①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③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④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需注意,重新鉴定申请应在举证期内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20. 问:我建议提前和北海的同行业朋友了解一下造价鉴定机构的水平,有影响吗? 答: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由名册或随机产生。更关键在于主动向法院提交你方认可的“鉴定范围”和“计价依据”,引导鉴定机构作出正确判断。
21. 问:施工方把我告了并申请完鉴定,我觉得工程量有水分,自己要不要也找一家造价公司复核? 答:可以。但复核报告属于书证,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让鉴定人对复核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逐项解释,往往能动摇法院对原鉴定意见的内心确信。
22. 问:鉴定过程中,由于我方资料不全,鉴定机构要求我们限期补充,逾期了怎么办? 答:逾期未补充的,鉴定机构将视为放弃该部分主张,且该部分费用可能被驳回。确有困难的,应提前向鉴定机构及法院递交书面延期申请。
23. 问:鉴定机构作出的“选择性意见”(A方案和B方案),法院一般怎么处理? 答:法院会依据证据规则和合同约定在选择性意见中作出倾向性选择,或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行使裁量权,不能简单求和或取其平均。
24. 问:对工程的主要材料品牌约定不明,鉴定时按什么价格计算? 答:合同无约定的,按施工同期市场信息价。若合同约定了品牌档次但实际使用材料不符,应扣除差价或按合同约定品牌的价格上限计算。
25. 问:劳务分包纠纷中,总包方以我方未提供发票为由拖延结算,是否能申请造价鉴定? 答:发票问题属于给付义务,非造价争议。若工程量及价款本身存在争议,法院仍可委托鉴定,欠票问题另案或反诉解决。
26. 问:广西区内项目在诉讼中,是否必须适用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答:并非“必须”。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约定“国标清单计价”,则适用规范;若约定“定额计价”,则按合同约定的定额版本执行。
27. 问: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但是发包方已经投入使用,工程量还能鉴定吗? 答: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鉴定机构可依据图纸+实际使用现状+签证单进行造价鉴定。
28. 问:鉴定过程中,我能否申请法院对现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答:可以。在工程现状被破坏前,及时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或法院现场勘验,该记录将成为日后鉴定及定案的关键依据。
29. 问:如果鉴定报告认定的工程款比我自己计算的少了100多万,我是否可以拒绝支付鉴定费? 答:不能。鉴定费是预缴成本,拒绝支付将导致鉴定程序终结并承担所有不利后果。正确做法是先缴费,再通过书面异议及质证主张权利。
30. 问:官司打完才发现鉴定报告是错的,能申请再审吗? 答:若属于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基础证据系伪造、变造等情形,或能提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但难度极大,务必在一、二审阶段用尽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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