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3

日照实际施工量与合同约定量不一致的工程款结算规则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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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案件索引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05民终943号民事判决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7日,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与东营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建某物流公司粮食物流仓储项目3号平房仓及配套工程。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430万元,但双方对合同价格形式存在严重分歧——某建设公司主张为固定单价合同,某物流公司主张为固定总价合同。

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量核算、签证资料签字不全、甩项工程扣减等问题发生争议,某建设公司起诉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一审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工程款2052386.12元及利息、鉴定费43000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改判某物流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2404736.03元及利息,驳回了某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工程量争议纠纷中多个关键问题,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合同价格形式的认定——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

某物流公司主张: 双方约定以430万元为限扣除商砼款确定工程款数额,应为固定总价合同,无需进行司法鉴定。其理由包括: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实际合同金额为430万元扣除部分商砼以后的金额”;双方在混凝土对账单上签署“从总工程款4300000元中扣除”;甩项协议明确约定从原合同工程款中扣除351480.69元;同类工程价值450万元,让利后430万元符合常理。

某建设公司主张: 合同专用条款12.1明确约定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为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及风险因素。专用条款效力优先于协议书中的概括性表述。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未能举证约定具体单价,但可认定双方系依据签订合同时的市场单价作为综合单价,案涉合同为单价合同。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与本案相关的另案判决中涉及的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与本案合同约定内容不同,且非同一工程,故不予参照。在双方未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的情况下,一审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正确。

法律要点: 合同价格形式的认定直接影响工程款结算方式。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按约定总价结算(工程范围不变时),而固定单价合同需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约定单价结算。本案中,因合同专用条款对单价合同有明确约定,且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具体单价,法院按照单价合同处理,允许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二)工程量签证资料签字不全,能否计入工程款?

某建设公司主张: 签字不全的资料对应的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完成,监理和现场负责人均在现场,应进行实地勘验、测量。部分资料因某物流公司故意拖延签字导致手续不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即使不能提供签证文件,若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应予支持。

某物流公司主张: 对签字不全的资料对应的工程量不予认可,认为缺乏签字确认无法证实施工事实。

法院认定: 鉴定机构将签字不全的资料191034.94元作为选择性鉴定意见。某物流公司提交《说明》自认某建设公司仅施工了其中挖淤泥、流砂工程,鉴定价格为869.22元。二审法院认定某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他工程亦由其施工,最终仅支持了某物流公司自认的869.22元。

法律要点: 签证是确认工程量的重要书面文件,但并非唯一依据。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不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若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应予支持。然而,若承包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正是由于某建设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字不全部分对应的工程实际施工,法院仅支持了发包人自认的部分。

(三)甩项工程款是否构成重复扣减?

某建设公司主张: 司法鉴定范围已明确排除甩项工程,鉴定意见书不包含甩项工程造价,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又扣除甩项工程款351480.69元,属于重复扣减。

某物流公司主张: 甩项工程款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其提交了甩项协议予以证实。

法院认定: 二审法院查明,鉴定机构出具补充说明明确载明:鉴定意见书仅为申请人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不包含3#平房仓中的内、外墙漆、散水、门台、屋面收缩缝铝扣板、散水收缩缝灌沥青砂、收缩缝清理及聚氨酯发泡填充工程的工程造价。因此,一审判决从工程造价中再次扣除甩项工程款351480.69元属于重复扣减,二审予以纠正。

法律要点: 当鉴定范围已经明确排除某些工程内容时,法院在采信鉴定意见后不应再对该部分工程款进行扣减。否则将导致同一工程款被双重扣除,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之一即在于此。

(四)已支付款项的认定——代付款项、材料款等如何抵扣?

某物流公司主张的已付款项包括:银行转账150万元、代付农民工工资949415.66元、代付第三方材料款282792元、供应商砼款435635元、电费13258元、检测费37500元、借款50000元、返还材料款160000元,以及甩项工程款351480.69元。

一审法院对各笔款项逐项审查:

  • 代付农民工工资: 十一份代付委托书均有某建设公司盖章或工作人员签字,予以认定。
  • 检测费: 材料检测费用应由施工方承担,予以认定。
  • 电费: 根据某物流公司提交的书面说明认定用电量13258度,按每度1元计算,予以认定。
  • 代付材料款: 付款申请单均有某建设公司工作人员签字,予以认定。
  • 赵言台借款: 系工地负责人为工地事项的借款,应由某建设公司偿还。
  • 返还材料款: 予以折抵。

法律要点: 在工程款结算中,发包人主张的各类代付款项、垫付款项抵扣,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1)该款项确系为承包人垫付或代付;2)承包人委托或同意该垫付行为;3)垫付款项与案涉工程相关。承包人对发包人单方主张的代付款项有权提出异议,但需提供相应反驳证据。

(五)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某建设公司主张: 案涉工程已于2023年6月竣工交付,利息应从交付之日起算。

某物流公司主张: 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

法院认定: 双方均无证据证实工程竣工或交付的具体时间,但从某建设公司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的委托书来看,涉及2023年7月、9月、10月份的工资,可见截至2023年10月工程仍未完工。某物流公司虽主张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案涉工程。鉴于双方均无法证明竣工交付时间,一审法院从起诉之日(2024年4月16日)起算利息,二审维持。

法律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由于无法确定交付时间,只能从起诉之日起算。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纠纷的实务要点

(一)工程量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工程量争议中,承包人主张实际施工量超过合同约定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而言:

  1. 签证文件是最直接的证据。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量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书面文件,经发包人或监理签字确认后,可直接作为认定工程量的依据。
  2. 签证不全不等于无法主张。 即使签证文件签字不全,如果承包人能够提供施工记录、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或工程量实际发生,法院仍可能予以支持。
  3. 举证不能的后果。 如果承包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仅凭单方制作的结算文件或陈述主张工程量,法院将不予支持。

(二)司法鉴定在工程量争议中的作用

当双方对工程量存在重大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司法鉴定成为确定工程造价的关键途径。但需要注意的是:

  1. 申请鉴定不等于必须鉴定。 法院是否同意启动司法鉴定,取决于案件是否存在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查明的事实。如果合同约定明确、结算依据清晰,法院可能不予准许鉴定申请。
  2. 鉴定意见并非当然采信。 鉴定意见需经庭审质证,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对于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3. 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案中,鉴定费43000元由某物流公司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由败诉方承担。

(三)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对工程量争议的影响

这一点极为关键:

  • 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总价结算。即使实际施工量增加,承包人主张增加工程款也会面临较大困难。只有在发生设计变更或新增工程量经发包人确认的情况下,才能调整总价。
  • 固定单价合同: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约定单价结算。工程量变化直接影响工程款总额,承包人可以通过举证实际施工量大于合同约定量来主张增加工程款。
  •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当合同对价格形式的约定存在矛盾或不够明确时,法院将结合合同条款的上下文、订立背景、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四)发包人反索赔与代付款项抵扣的处理

在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同时,发包人往往会主张各类代付款项、垫付款项、违约金等进行抵扣。实践中常见的抵扣项目包括:

  1. 代付农民工工资(需有承包人委托)
  2. 代付材料款(需有承包人确认)
  3. 供应商砼款(需有合同约定)
  4. 水电费(需有实际发生证据)
  5. 检测费用(需按约定或规定确定承担方)
  6. 借款及返还材料款(需有明确证据)

发包人主张抵扣的,应提供充分证据。承包人对不当抵扣有权提出异议,可通过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实际证据进行抗辩。

四、律师建议

对施工企业的建议

  1. 重视签证管理。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量签证、设计变更、现场确认单等书面文件,应当及时请发包人或监理签字确认。对于发包人拖延签字的情况,应通过EMS邮寄、微信书面催告等方式保留证据,避免事后因签字不全而无法认定。
  2. 完整保留施工过程资料。 施工日志、影像资料、材料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等,都是证明实际施工量的重要证据。遇到签证不全的情形,这些资料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3. 慎重对待甩项和减项。 对于发包人要求甩项或减少施工内容的情况,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甩项范围、具体内容和对应价款,避免结算时产生争议。同时,注意确认鉴定范围是否已排除甩项工程,防止重复扣减。
  4. 积极行使司法鉴定申请权。 在双方对工程造价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是确定工程造价的法定途径。申请鉴定时,应配合鉴定机构提交完整资料,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
  5. 关注利息起算时间。 工程交付后应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以尽早确定应付工程款时间,避免因利息起算点争议造成额外损失。

对发包企业的建议

  1. 规范签证审批流程。 建立严格的工程变更签证制度,明确签字权限和流程,避免因签字不全产生争议。对于重大变更和增加的工程量,应当经过内部审批后再行确认。
  2. 重视合同价格条款的明确性。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价格形式(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并对风险范围、价格调整方式等作出清晰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
  3. 依法行使抗辩权。 对于承包人主张的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提供充分证据。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应通过竣工验收程序、专业检测等方式固定证据,依法提出抗辩。
  4. 规范代付款项手续。 为施工方代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应取得施工方的书面委托,保留完整的付款凭证和签收记录,避免结算时对代付款项产生争议。
  5. 诚实信用,及时结算。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审核结算文件,避免因拖延结算导致利息损失和诉讼风险。如对工程量有异议,应提供反证,不能简单以“不予认可”应对。

五、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工程量争议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合同价格形式认定、签证效力、司法鉴定采信、甩项工程重复扣减等多个法律问题。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纠正了一审判决中的重复扣减问题,充分体现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平原则。

工程量争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常见、最复杂的争议类型之一。无论是施工企业还是发包企业,都应当高度重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确认与资料管理,规范签证流程,保留完整证据,避免在工程结算时陷入“说不清、道不明”的困境。已经发生争议的,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情况,选择协商或诉讼途径依法维权。


附: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常见咨询问答(20-50组)

一、关于合同价格形式与结算方式

1. 问:我们签的施工合同写了“固定总价包干”,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增加了不少工程量,能要求增加工程款吗? 答: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范围不变的情况下通常按约定总价结算,但如果确实发生了设计变更或新增工程量,且经过发包人或监理确认同意施工,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关键是保留发包人同意变更的证据,如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会议纪要等。实践中,日照地区很多施工企业因未能保留签证材料而无法主张增加的工程量。

2. 问:合同里既写了总价430万,又写了单价合同,这种矛盾约定怎么处理? 答:这是实践中常见的合同条款冲突问题。法院会综合合同专用条款、协议书、履行行为等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单价合同并约定了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单价合同,允许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本案中法院即因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单价合同而认定需要按实结算。

3. 问:我们签的是固定单价合同,但发包人拒绝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说应该按合同总价包死,怎么办? 答:固定单价合同的核心特征是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约定单价结算。发包人拒绝按实结算的,你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实际工程造价。建议梳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确认单、竣工图、施工日志等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青岛市、烟台市等地法院对单价合同按实结算的裁判口径基本一致。

4. 问: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总价,但发包人中途要求甩项(减少部分工程),结算时能扣减甩项部分的钱吗? 答:可以扣减,但要注意两点:一是甩项协议应明确范围和对应价款;二是在司法鉴定中,要确保鉴定范围已排除甩项工程,避免被重复扣减。本案中一审就因为鉴定范围已排除甩项但判决又再次扣减而被二审改判,这个教训值得借鉴。

5. 问: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比合同约定的少了很多,发包人能要求减少工程款吗? 答:固定单价合同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量减少当然影响工程款总额。固定总价合同如果发包人主动减少施工内容(如甩项),也应当相应扣减。但发包人需要证明减项工程确实未施工且已由他人完成或无需完成。

6. 问:我们是发包方,发现了施工方虚报工程量,怎么应对? 答:首先要收集反驳证据,如监理记录、现场照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其次可以对虚报部分申请司法鉴定;如果施工方存在恶意虚报,还可以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潍坊市、淄博市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虚报工程量持严厉态度,但发包方也需要提供充分证据。

二、关于工程量签证与举证

7. 问: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签证单没有发包人签字,还能作为结算依据吗? 答:签证单是重要的结算依据,但没有发包人签字不意味着绝对不能作为证据。你还可以通过现场照片、施工日志、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或工程量实际发生。但举证难度会明显增加,法院审查也会更加严格。

8. 问:发包人故意拖延签字,导致我们很多签证单没签下来,怎么维权? 答:首先,应通过书面函件催告发包人限期确认,保留催告记录;其次,对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做好影像资料固定;最后,在结算时据理力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量。本案中某建设公司就是因为证据不足,191034.94元的工程款只被支持了869.22元。

9. 问:签证单上只有监理签字,没有发包人签字,有效吗? 答:要看监理是否获得了发包人的授权。一般情况下,监理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有约束力,但实践中法院会审查监理的权限范围。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的签证权限,或要求重要签证需发包人和监理共同签字。

10. 问:工程量确认单上发包人只签了“收到”没有表示同意,法院会认定吗? 答:单纯签收不构成对工程量的确认。你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合意,如后续的付款行为、对账单、结算文件等。如果发包人签收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结合其他证据可能被认定为默认。

11. 问:施工日志能不能作为证明实际施工量的证据? 答:施工日志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效力相对有限。因为施工日志是单方制作的,未经发包人确认,证明力较弱。但如果施工日志与监理日志、材料进场记录、验收记录等相互印证,法院可以综合采信。

12. 问: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怎么证明? 答: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应当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这个非常重要。如果没有验收记录,你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补救:浇筑混凝土之前的钢筋验收记录、商品混凝土送货单、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监理日志等。如果都没有,鉴定机构只能依据图纸和规范进行计算,可能存在不利。

13. 问:图纸和实际施工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确认工程量? 答:原则上以实际施工并经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如果实际施工与图纸不一致,应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签证单等证据证明变更经过发包人确认。如果没有确认证据,鉴定机构通常按图纸计算工程量,实际多做的部分可能无法计入工程款。

14. 问:我们公司施工的项目在日照地区,发包方不认可实际工程量,应该找哪个机构做造价鉴定? 答: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均可。诉讼中,由法院通过摇号或指定方式确定鉴定机构;诉讼前,也可以通过协商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鉴定,但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对方如果不认可,可能需要重新鉴定。

三、关于司法鉴定

15. 问: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同意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答: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的前提是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现有证据确定。如果合同约定了明确的总价或计价方式可以直接计算,法院可能不予准许。但本案表明,在单价合同且双方对工程量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是确定造价的必要途径。

16. 问:对鉴定意见不服怎么办? 答: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鉴定机构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鉴定;也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如果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实践中重新鉴定的门槛较高,关键是提出有针对性的异议。

17. 问:鉴定费由谁承担? 答:司法实践中,鉴定费通常被视为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由败诉方承担或按胜败诉比例分摊。本案中,法院判令发包方承担全部鉴定费43000元,理由是工程款结算是发包人的重要义务,施工方为主张权利的鉴定费属于合理支出。

18. 问:鉴定意见中区分“确定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这是什么意思?怎么采信? 答:确定性意见是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确认的图纸、签证等资料可以确定的造价;选择性意见是依据尚未完全确认的资料或存在争议的项目得出的造价,是否采信由法院根据证据决定。本案中,选择性意见包括签字不全的资料、抹灰脚手架、屋檐防水保温、塑料密封条等项目,法院对支持的部分予以采信,对证据不足的不予采信。

19. 问:鉴定机构现场勘验时,我们需要注意什么? 答:现场勘验是鉴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建议指派熟悉施工情况的工程师或项目经理全程参与,对勘验内容、测量数据进行确认;对鉴定机构遗漏的项目及时提出;对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当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勘验记录应当签字确认,这是后续提出异议的重要依据。

20. 问: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报告在诉讼中有用吗? 答: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报告属于书证(当事人陈述或专家意见),在诉讼中可以作为参考,但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证明力有限。一般最终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造价。如果单方委托报告程序规范、依据完整、结论合理,法院在司法鉴定中可能会参考其内容。

四、关于已付款项的抵扣

21. 问:发包人主张代付了农民工工资,要从工程款里扣除,怎么确认? 答:发包人主张代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提供:1)施工方出具的代付委托书;2)银行转账记录或农民工签收记录;3)代付金额与委托书一致的对应关系。如果发包人单方面支付而没有委托书,施工方可以不予认可。本案中,法院对十一份有委托书和签字的代付记录全部予以认定。

22. 问:发包人代付材料款没有经过我们同意,能抵扣工程款吗? 答:未经承包人委托或同意,发包人擅自代付的材料款,不能直接抵扣工程款。但如果该材料确用于案涉工程且承包人实际受益,法院可能依据不当得利或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建议材料采购款尽量走正常支付流程,避免被发包人代付后产生争议。

23. 问:发包人主张的水电费抵扣,需要什么证据? 答:水电费抵扣需要有合同约定或实际发生证据。本案中,法院根据有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书面说明认定了电费13258元。如果你对金额有异议,可以提供水电表读数记录、缴费凭证等反驳证据。没有证据的,法院一般按双方签字确认的金额认定。

24. 问:发包人主张检测费由我们施工方承担,合理吗? 答:要看检测的性质。常规的材料检测(如防水卷材、混凝土抗压检测)费用一般由施工方承担;但如果是发包人为了证明质量缺陷而进行的破坏性检测,费用通常由发包人承担。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行业惯例和法律规定处理。

25. 问:项目部负责人向发包人借的钱,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如果项目部负责人(如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以公司名义为工地事项借款,且出借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借款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借款明显属于个人借款且与工程无关,公司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赵言台作为工地负责人借款5万元,法院认定为工地事项借款,由公司偿还。

五、关于甩项与工程变更

26. 问:什么是甩项工程?结算时如何处理? 答:甩项工程指原合同范围内但发包人要求取消或由他人施工的工程内容。结算时应当相应扣减甩项工程的价款。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司法鉴定范围已经排除了甩项工程,判决时不应再重复扣减。本案二审改判的核心就在于此。

27. 问:甩项协议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答:甩项协议应当明确:1)甩项的具体工程范围和内容;2)对应的价款数额;3)甩项部分的施工责任承担;4)与主合同的衔接关系。建议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口头约定后产生争议。

28. 问:发包人单方把部分工程发包给第三方施工,然后要求在结算中扣减,合理吗? 答:如果该部分工程属于原合同范围但承包人未施工,发包人在通知承包人后交由第三方施工的,扣减相应工程款是合理的。但发包人需要证明:1)该部分工程确属原合同范围;2)承包人明确同意甩项或经催告后未施工;3)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合理。否则,承包人可以对扣减金额提出异议。

29. 问:新增工程量的价格怎么确定? 答:合同中有约定单价的,按约定单价计算;没有约定单价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发布的定额或市场价格确定,也可以通过鉴定确定。关键是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新增项目,且新增项目的范围、内容明确。

六、关于利息与工程款支付

30. 问: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答: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具体而言: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由于双方均无法证明工程交付时间,法院从起诉之日起算利息。

31. 问:发包人拖延结算审计,导致工程款迟迟不能确定,利息怎么算? 答:如果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审核答复,承包人可以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并主张自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利息。建议通过EMS邮寄结算文件并保留签收记录。济宁市、临沂市的法院对发包人拖延审计的行为持否定态度,一般会支持合理期限后起算利息。

32. 问: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经实际使用,可以主张工程款吗? 答:根据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不能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本案中,发包人已经实际使用案涉工程,但法院认为双方均无法证明具体使用时间,故从起诉之日起算利息。

33. 问:发包人能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吗? 答:可以抗辩,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已使用,发包人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建议发包人在接收工程前严格验收,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检测。

七、关于诉讼程序与策略

34.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该去哪里起诉?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工程在哪个法院辖区,就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例如工程在日照市东港区,应向东港区人民法院起诉。

35. 问:起诉时工程款数额还不确定,可以先起诉再申请鉴定吗? 答:可以。起诉时可以暂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同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待鉴定意见出具后再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暂主张300万元,鉴定完成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3058776.77元。这也是实务中的常见操作方式。

36. 问:诉讼中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吗? 答:如果担心发包人转移财产或丧失履行能力,建议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或购买诉讼保全责任险的方式,申请查封、冻结发包人的银行账户或房产等财产。财产保全能有效保障判决的执行,也给对方施加压力,促使调解。

37. 问:工程款纠纷起诉需要准备哪些主要证据? 答:主要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施工图纸及变更文件;3)工程量签证、确认单;4)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资料;5)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影像资料;6)工程款支付凭证、对账单;7)鉴定报告;8)往来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建议在起诉前全面梳理证据材料,评估诉讼风险。威海市、泰安市等地的法院对证据的完整性要求较高。

38. 问: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还能到法院起诉吗? 答:如果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应当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法院不会受理。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一裁终局、保密性强、效率较高等特点。但如果仲裁条款无效或约定不明,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

39. 问:案件已经判决了,发包人还是不付款怎么办? 答:判决生效后,发包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可以向第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并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拒不执行判决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40. 问:施工方不配合结算,发包方可以单方委托鉴定吗? 答:发包方可以单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或鉴定,但如果施工方不认可该结果,诉讼中可能需要重新鉴定。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属于书证,对方有权质证。建议在委托前通知施工方共同参与,或请求法院组织双方选定鉴定机构。

八、关于常见工程类型的特殊注意

41. 问: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较多,结算时如何调整价款? 答:总价合同范围内一般不做调整,但设计变更部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计算。实践中关键在于区分“合同范围内”和“变更范围”,需要完整的设计变更资料和双方确认记录。

42.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请求折价补偿。因此合同无效不等于工程款完全丧失。

43. 问:发包人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有法律依据吗? 答:开具发票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发包人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即便法院支持发包人先开票的抗辩,承包人也可以在开具发票后要求支付,但会延误时间。建议按合同约定履行开票义务,避免节外生枝。

44. 问:工程款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答: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但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内,具体以司法解释规定为准),并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括利息和违约金。

45. 问: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答:实际施工人(如挂靠人、转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欠付的数额。

46. 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多久内必须结算? 答: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结算完成期限,但建议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为28天或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结算审核,避免拖延导致利息损失扩大。承包人应当在竣工后及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审核答复,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认可结算结果。

47. 问:审计报告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答:如果合同约定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则审计报告具有约束力;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发包人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对承包人不具有当然约束力,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工程款数额。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涉及政府审计的,处理更为复杂,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把关。菏泽市、滨州市等地的法院在审计报告处理上有不同裁判倾向,需具体分析。

48. 问:发包人破产了,施工方还能拿到工程款吗? 答: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施工方可以申报债权,并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施工方在破产分配中具有优势地位,但仍需及时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49. 问: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工程款纠纷的时效问题比较复杂,可能涉及付款节点约定、结算时间、催收行为中断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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