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律法规/2026-09-03

上海税务稽查听证参与动作与程序边界实务解析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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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在税务稽查案件中,听证程序是纳税人启动法定救济链条前极为关键的“分水岭”。很多企业直到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才匆忙寻求法律救济,却发现听证权利因程序误判而“过期作废”。本文以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为切入,深度剖析税务听证的适用场景、参与动作及法律边界,为同类案件当事人提供可落地的操作指引。

一、案情导入:一个“迟到的听证申请”引发的诉讼

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涉税事项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立案稽查。稽查终结后,第三稽查局向A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A公司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税务局经复议维持了原行政行为。A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关注的是,在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中,A公司当庭向法庭提交了听证申请,主张其有权在本次稽查案件中行使听证权利。税务机关答辩称,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第三稽查局已依法向A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明确告知其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申请听证;A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应视为放弃听证权利。A公司则坚持认为,其未收到该告知书,程序违法,听证权应予以保障。

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已依法送达A公司,且送达程序合法有效。A公司虽主张未收到,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税务机关的送达记录。因此,法院认定A公司已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未组织听证并无不当。同时,关于本案《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应的税款及滞纳金追缴事项,因其不属于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法院亦未支持A公司以“未听证”为由主张程序违法的观点。

核心启示: 听证不是“随时可用的救济工具”。它的适用场景、触发时限和参与动作,均有严格的法律边界。一旦错过,复议和诉讼中再主张听证权已无法逆转程序瑕疵的认定。

二、裁判观点精析:听证程序的法律定位与法院态度

本案裁判揭示了税务听证程序中三个极易被纳税人忽视的规则:

(一)听证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类事项

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文书通常分为两类:一是《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二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听证程序的法定适用对象是“行政处罚案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关键细节: 本案A公司试图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项下的税款追缴行为一并主张听证权,未获法院支持。纳税人必须清楚:税款、滞纳金的追缴属于行政征收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听证程序。对处理决定不服,只能走复议和诉讼程序。

(二)听证申请期限届满即视为放弃,且不因事后诉讼而“复活”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关键细节: 本案A公司在行政诉讼阶段才提出听证申请,被法院认定已丧失听证权利。也就是说,听证申请拖延至诉讼阶段,不仅不能“补听证”,反而暴露出企业程序管理混乱的弱点。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只要送达环节合法有效,当事人三日内未申请,即程序终结。

(三)送达证据的证明力:签收记录、邮寄凭证是关键

法院在认定A公司是否收到告知书时,着重审查了税务机关的送达回证、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书证。A公司仅口头否认“未收到”,但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故未被采纳。

关键细节: 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务必第一时间做好签收记录、拍照留存、信封存证。若对送达日期有异议,必须在行政程序阶段提出书面异议并留档,否则诉讼阶段很难推翻送达的有效性。

三、税务稽查案件听证参与动作清单:从收到告知书到听证会结束

结合本案及大量税务稽查实践,当事人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在以下时间节点内完成相应动作:

| 时间节点 | 必备动作 | 法律依据 | 注意事项 | |---------|---------|---------|---------| | 收到告知书当日 | 核对文号、处罚金额、违法行为定性、送达日期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 | 若处罚金额未达听证标准(公民2000元、法人1万元以上),无听证权。 | | 收到告知书3日内 | 书面提交《听证申请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 期限以工作日或自然日?实操中按自然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务必采用EMS邮寄并在面单注明“听证申请书”,保留寄送凭证。 | | 逾期未申请 |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同上第五条 | 不得事后补交,复议、诉讼阶段不再审查听证问题。 | | 收到听证通知后 | 确认听证时间、地点,可委托税务律师代为参加 | 同上第九条、第十条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提前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 | 听证会当日 | 携带证据原件、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代理授权委托书 | 同上第十四条 | 可对稽查人员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并作最后陈述;全程记入笔录,签字确认。 |

四、实务痛点:企业错过听证的五大原因及对策

结合本案及类案中高频出现的争议点,企业错过听证的常见原因与应对策略如下:

1. 文书接收地址错误

大量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分离,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人签收,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后,期限即起算。

对策: 在税务登记信息中同步更新实际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若地址变更后未备案,则可能败诉。本案中A公司主张“未收到”,但因住所地合法送达记录而未被采纳。

2. 三日期限被误判为工作日

部分企业将三日误读为“三个工作日”,实际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三日”未明确排除节假日,实务中按自然日起算。若第三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对策: 法定期限的计算务必咨询税务律师,或按自然日倒排工作计划,尽早提交申请,切忌压哨操作。

3. 听证申请内容不符合要求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申请听证的具体请求和理由。如有委托代理人,需附授权委托书。材料不齐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要求补正,浪费宝贵时限。

对策: 提交前可先与稽查局法制部门沟通确认材料要求。实践中最好由律师起草申请书,将违法事实定性的反驳理由、证据线索提前框定,为听证会上的正式质证做好铺垫。

4. 错误认为“处理决定”也要听证

税务处理决定(补税+滞纳金)不适用听证程序,但部分企业误以为两者都可以听证,导致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期限投入不足,错失对罚款部分申请听证的机会。

对策: 区分“处理决定”与“处罚决定”的差异,凡收到载有“行政处罚”字样的告知书,核心关注行政处罚的听证权;对处理决定的不服,应另行准备复议或诉讼材料。

5. 复议阶段放弃听证导致基础事实固定

若收到告知书后,企业认为行政复议能够解决争议而放弃听证,结果进入复议程序后发现,税务机关的证据已因未经过听证质证而被直接采信,企业失去了在行政程序内质疑证据的窗口。

对策: 听证是成本最低的质证机会。在听证会上,稽查人员需要出示证据原件,当事人可当面质证,可以推翻关键证据的证明力;复议阶段再提异议,很难撼动已固化的证据链。

五、听证程序的延伸价值:对复议和诉讼的重要影响

本案中,A公司虽然在诉讼阶段未能“复活”听证权,但实务中,一个成功的听证程序往往奠定了后续复议和诉讼的胜局。

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听证笔录是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实务中,听证中对证据的质证意见、税务机关无法合理解释的疑点,会成为复议阶段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的有力筹码。

听证程序不仅影响罚款,还可能影响定性与税款

虽然听证仅适用于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往往依附于税务处理决定中的事实认定。在听证会上,当事人若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有效举证和质证,其效果可能延伸至《税务处理决定书》层面,进而影响税款、滞纳金的认定基础。这正是专业律师介入听证的价值所在——用听证程序撬动整个稽查案件的事实认定。

客观评价听证与复议、诉讼的关系

听证不是必经程序,但它是行政程序内的“第一次正式交锋”。如果放弃听证,纳税人在税务稽查阶段就没有机会与税务机关进行面对面、结构化的质证,后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税务机关证据的质疑往往会被认为“在行政程序中未合理提出”而承受不利后果。

六、上海地区税务稽查案件听证高频问题:区域范围与操作指引

近年来,上海市税务稽查案件数量与复杂度持续上升,总局驻上海特派办、上海市税务局各稽查局(如第一稽查局至第五稽查局及跨区域稽查局)均承办了大量重大案件。对于虹口区、杨浦区、普陀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等区域的企业,一旦被稽查立案,务必第一时间确认以下要素:

  • 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是哪一个稽查局?
  • 案件是否达到听证标准?
  • 被告知书的送达日期及三日期限截至何时?
  • 是否应当提前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稽查应对而非等到处罚告知阶段?

区域内企业常见的稽查风险点包括: 虚开发票链条协查、大额咨询费发票税前扣除、自然人股权转让个税、跨境支付代扣代缴、出口退税骗税风险等。上述场景中,若行政处罚金额较大(如法人罚款超过1万元),必须高度重视听证程序。

七、结语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听证程序,是法律给予纳税人在行政程序内“面对面质证”的稀缺机会。它适用场景特定、期限苛刻、动作要求严谨。错过听证,不仅意味着失去一次质证权,更意味着在后续复议和诉讼中失去了质疑税务机关证据的最佳时机。纳税人应确立“告知书第一反应机制”——收到告知书后立即确认是否享有听证权、三日内必须书面申请、委托专业税务律师操盘整个听证流程。

本文案例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文书,旨在以案释法。个案情况不同,实际操作请咨询专业税务律师。 若您的企业正在经历税务稽查或已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请务必在法定三日期限内完成听证申请动作,避免程序权利终身丧失。

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附录:税务稽查听证常见问答(20-50组)

1. 问:税务稽查后,企业收到什么文书才有资格申请听证? 答:只有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载明拟处罚金额达到听证标准的,企业才有权申请听证。单纯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无权申请听证。

2. 问:我是虹口区的企业,收到稽查局作出的处罚告知书,罚款金额3万元,可以申请听证吗? 答:可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虹口区企业同样适用该标准。

3. 问:税务听证申请必须在几天内提交?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答: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实务中按自然日计算;期限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 问:杨浦区的公司收到税务处罚告知书后,逾期两天递交听证申请书,还有效吗? 答:无效。超过三日期限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可以据此不组织听证。

5. 问:税务局对企业的罚款是8000元,企业能申请听证吗? 答:不能。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金额需达到1万元以上方可申请听证。8000元未达标准,不适用听证程序。

6. 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行政诉讼中的听证有何不同? 答: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行政处罚作出前的行政程序,行政诉讼中的听证(如质证、庭审)属于司法程序,两者法律性质和效力完全不同。错过行政听证不影响起诉权利,但影响证据质疑效果。

7. 问:普陀区企业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税100万元,可以申请听证吗? 答:不能。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属于行政征收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听证程序。对处理决定不服,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 问:如何证明税务机关已向企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答:税务机关一般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完成送达程序。送达回证、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书证均可作为送达证明。

9. 问:闵行区企业主张未收到听证告知书,但税务机关称已邮寄送达,以何为准? 答:税务机关提供邮寄送达凭证且符合法定送达要求的,法院通常认定送达有效。企业不签收或地址变更未备案,不影响送达效力。

10. 问:税务听证申请书的格式有具体要求吗? 答:应载明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申请听证的具体请求和理由,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的,还须附授权委托书。

11. 问:宝山区企业听说税务听证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是真的吗? 答:不建议。法律要求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实践中口头提出无法留痕,易产生争议,务必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保留凭证。

12. 问:企业申请听证后,税务机关应在多少天内组织听证? 答: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

13. 问:嘉定区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亲自参加听证会,是否可以委托他人? 答:可以。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代理人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

14. 问:税务听证会的主持人由谁担任?可以申请回避吗? 答:听证主持人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担任。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15. 问:听证会上税务机关会出示哪些证据? 答:听证会上,本案调查人员会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意见进行陈述和举证。当事人可对证据进行质证。

16. 问:静安区的企业被稽查后,在听证会上可以聘请律师辩护吗? 答:可以。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质证并提交法律意见书。

17. 问:听证会公开举行吗?其他企业或个人可以旁听吗? 答: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一般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举行。是否公开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决定。

18. 问:黄浦区企业收到听证通知后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可以申请延期吗? 答: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延期举行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但该权利并非无限次,建议尽量按期参加。

19. 问:听证会结束后,税务机关多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法律法规未强制限定听证结束后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具体期限,但税务机关应综合考虑听证笔录、质证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

20. 问:长宁区企业未申请听证,是否直接丧失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答:不丧失。放弃听证不影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丧失了对税务机关证据进行听证质证的程序机会。

21. 问:税务局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没有载明听证权利,企业怎么办? 答:税务机关未依法告知听证权利的,属于程序违法,企业可在复议或诉讼中提出程序违法的主张,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22. 问: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一并申请听证吗? 答:不能一并听证。只有行政处罚部分适用听证程序;税务处理决定部分应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

23. 问:浦东新区的企业收到稽查局的处罚决定后才发现已错过听证,还能补救吗? 答: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审查意见。如果复议机关认可程序违法,可能撤销处罚决定,由税务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4. 问:企业是否有权查阅税务机关在稽查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 答: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中,企业有权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或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听证阶段,可要求调查人员出示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25. 问:金山区企业认为听证主持人偏袒税务机关,应当怎么做? 答:可在听证开始时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或诉讼阶段主张程序违法。

26. 问:税务听证的“三日”从哪一天开始起算?是收到告知书当天还是次日? 答:一般从当事人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三日期限。若收到当日即应向税务机关核对日期,明确期限起算点。

27. 问:企业申请听证后又想撤回申请,可以吗? 答:可以。在听证举行前,当事人可以书面撤回听证申请。撤回后,是否再获机会取决于税务机关裁量,一般视为放弃听证。

28. 问:税务机关未组织听证直接作出处罚决定,企业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怎么办? 答:可以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若法院认定税务机关未依法听证,处罚决定可能被撤销并责令重作。

29. 问:徐汇区的企业被稽查时,收到的是《税务检查通知书》而非告知书,可以申请听证吗? 答:不可以。检查通知书是稽查程序开始的通知,并非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有进入行政处罚告知阶段才产生听证权利。

30. 问:听证会上企业可以对税务稽查报告提出异议吗? 答:可以。听证的核心就是对稽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依据及拟处罚意见提出异议和质证。

31. 问:青浦区企业因未申请听证而吃了“哑巴亏”,后续复议赢的概率大吗? 答:取决于实体证据和程序瑕疵的具体情况。放弃听证只是失去质证机会,并非直接导致败诉,仍可就实体认定、证据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复议争辩。

32. 问:税务听证中,企业能否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答:法律未明确禁止。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由听证主持人视情况决定是否允许。

33. 问:奉贤区企业是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罚款2万元,企业可以申请听证吗? 答:可以。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即有权申请听证,自然人独资公司属于法人或组织范畴,法定代表人个人罚款与公司罚款需分别判断是否达到各自听证门槛。

34. 问:企业同时收到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先申请复议还是先申请听证? 答:对处罚决定有听证权利的,应先在三日内申请听证;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一并或分别申请复议。两者并行不悖。

35. 问:税务听证是否收费?企业需要支付听证费用吗? 答:不需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税务机关组织听证的程序费用由税务机关负担。

36. 问:松江区企业被稽查后,在听证程序中可不可以提出和解? 答:行政处罚听证一般围绕事实和证据展开,和解并非听证的法定程序目标。但企业可在听证后通过陈述申辩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37. 问:听证申请提交后,企业还能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或提交补充意见吗? 答:可以。在听证会前提交补充书面意见,或在听证会后补充质证材料,实践中税务机关大多接受,但建议在听证会结束前尽量完成全部陈述和举证。

38. 问:崇明区企业收到税务处罚告知书时,正值疫情封控期间,无法按时提交申请怎么办? 答: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应第一时间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留痕,并同时书面说明情况。建议同步咨询专业税务律师评估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顺延的法定理由。

39. 问:税务听证程序中的“质证”到底指什么?和法庭质证一样吗? 答:指向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提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或反驳意见。听证质证虽不如法庭质证严谨,但实质上遵循同样的证明规则。

40. 问:企业收到告知书后咨询过税务人员,对方说“不用听证”,后来直接下达了处罚决定,企业能以此为由主张程序违法吗? 答:除非企业能提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误导的书面或录音证据,否则很难推翻“视为放弃”的认定。一切以法律期限为准,不轻信口头答复。

41. 问:上海企业遇到跨区稽查局(如第三稽查局)管辖案件,听证申请向谁提交? 答:向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稽查局提交。跨区域稽查局同样适用同一套听证规则。

42. 问:企业申请听证后,税务机关未在15日内组织听证,处罚决定仍作出,该怎么办? 答:可能构成程序违法。可在复议或诉讼中主张税务机关违反《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关于组织听证期限的规定,请求确认程序违法或撤销处罚。

43. 问:听证会现场,企业能否录音录像? 答: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需要记录的,可以申请查阅听证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4. 问:税务处罚听证中被罚款的金额是指“拟处罚金额”还是“最终处罚金额”?是否含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计? 答:适用听证的金额以《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载明的拟处罚金额为准,通常指罚款数额本身。若告知书同时载明没收违法所得,则需综合判断是否达到听证标准,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45. 问:企业因故未参加听证,也未提前申请延期,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答: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且未申请延期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程序一般认定合法有效。

46. 问:上海企业被稽查后,是否建议“每案必听证”? 答:不建议机械适用。若拟处罚金额较低、违法事实基本清晰、企业没有实质抗辩理由,听证意义有限;若处罚金额高、事实定性有争议、证据存在瑕疵,应主动申请听证,借助程序窗口实现事实澄清和处罚减轻。

47. 问:税务听证前,律师通常会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通常会梳理稽查案卷、审查证据来源与合法性、拟定质证提纲、起草陈述申辩意见、预演听证流程、收集类案判例,并做好与税务机关的前置沟通。

48. 问:上海的企业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复议机关是哪里? 答:对第三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上海市税务局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 问:税务听证中的“行政处罚”是否包含“没收违法所得”? 答:包含。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之一。若告知书载明拟没收违法所得金额较大,达到听证标准的,同样应适用听证程序告知义务。

50. 问:企业错过听证后,如何选择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复议或诉讼? 答:应优先选择熟悉税务稽查程序、具备行政法背景且有大量税务听证、复议和诉讼经验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团队是否具备跨区域、跨税种案件处理能力,是重要考量因素。


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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