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9-03

南京试用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实操指引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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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合同纠纷中,试用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其法律定性、权利义务边界及风险分配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文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深入剖析该类合同的核心争议,为经营者与消费者提供清晰的裁判规则指引与实操建议。

一、争议焦点:试用买卖合同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经试用或检验符合特定要求时,买受人以一定价格购买的合同。其核心特征在于“先试用、后购买”,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享有选择权。然而,实践中对于“试用”的界定、试用期的法律效果及“视为购买”的构成要件,常引发激烈争议。

本案中,刘小全(化名)与田德清(化名)之间因“试用”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在程序性文书《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辽0211民初3024号之三)中明确载明:“刘小全与田德清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由此确立了案件的核心争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构成试用买卖,以及在该关系项下各自应承担何种合同义务与责任。

二、风险警示: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保全

在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根据本通知书第6条,“对你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在限期内没有举证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具体到试用买卖中,出卖人需证明已交付试用物、约定试用期及价款;买受人则需证明试用结果不符合约定或已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实务中,双方常因口头约定、电子记录缺失等导致证据不足。对此,建议采取以下步骤固定证据:

  1. 签订书面试用协议,明确试用期限、验收标准;
  2. 保留送货单、签收记录及试用期间的沟通记录;
  3. 对试用物的状况进行拍照或视频留存。

三、程序指引:财产保全与先行执行

针对试用买卖中可能出现的“人财两空”风险,通知书第5条给出了程序性救济工具:“为防止因对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时无法查找对方财产或对方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使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本院对对方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同时,第8条列举了可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虽主要涵盖追索费用等,但在涉及试用物毁损灭失赔偿时亦具参考价值。

操作步骤具体如下:

  • 在起诉状中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 提供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不动产信息);
  • 根据法院要求提供担保(一般为保全金额的30%)。

四、程序要点:诉讼权利行使的边界与方式

本案通知书详细列明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这些权利的正确行使将直接影响实体审理的结果:

  • 诉讼请求的变更:通知书第4条明确,“有增加、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但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诉讼请求不当,将导致未请求的部分得不到审理,请求过高的部分得不到支持。” 当事人需在举证届满前审慎确定诉讼请求范围及金额。
  • 申请回避:若认为审判人员与对方有利害关系,可在案件开始审理时说明理由申请回避。
  • 调解与和解:第12条允许**“请求本院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在试用买卖纠纷中,双方对退货、折价等方案有较大协商空间,可降低诉讼成本。
  • 申请执行期限:第14条明确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将丧失强制执行权。

五、案件启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与当事人配合义务

本通知书的特别之处在于,法院在立案阶段即向当事人推送流程信息,并通过12368短信、官方微信服务号等渠道公开审判流程。这要求当事人准确提供**“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并预留有效手机号码。若因信息不实导致无法接收通知或错过关键节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试用买卖合同的本质在于赋予买受人“反悔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条件和期限。 当事人在交易中应注重契约精神的书面化,在诉讼中则应善用程序规则维护实体权益。当争议不可避免时,一份恰当的法律策略与严谨的证据清单,往往比事实本身更能决定诉讼的成败。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辽0211民初302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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