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2026-09-03

日照政经分离后村委会债务能否追加合作社执行?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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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在建筑工程领域,当村委会作为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却因“政经分离”将集体资产划归合作社名下,债权人能否追加合作社为被执行人?这直接关系到胜诉判决能否落地、工程款能否实际回笼。本文结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24)鲁1121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围绕“追加被执行人是否合法”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专业分析,并提供实务操作路径。

一、争议焦点:政经分离是否构成法人分立?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五莲正芬维修部与被执行人汪湖某某村委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村委会支付工程款45213元。因村委会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发现2019年该村实行“政经分离”,成立了汪湖某某合作社,负责村委会的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于是申请追加合作社为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查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裁定书明确指出:

“应否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应当遵循法定主义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当事人的有关规定加以判断。”

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该条规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时,可以追加分立后新设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的关键事实是:

“第三人汪湖某某合作社成立于2018年12月23日,亦从该日起即已是独立法人。而五莲正芬维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系汪湖某某村委会,并非汪湖某某合作社,且施工时间为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汪湖某某合作社成立之后,故五莲正芬维修部要求汪湖某某合作社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

可见,法院认为合作社成立在前,债务发生其后,且施工合同相对方是村委会而非合作社,因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立后新设主体承接原债务”。

二、裁定要旨:追加被执行人坚持法定主义

本案驳回追加申请,关键在于“追加被执行人”不能随意扩大解释。裁定书还从合作社章程角度进行了论证:

“根据汪湖某某合作社的章程规定,该合作社系从原汪湖某某村委会分立出来的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为汪湖镇前泥牛子村全体村民,资产系将汪湖镇前泥牛子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职能系原汪湖某某村委会的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等。从上述章程看,汪湖某某合作社并无继受原汪湖某某村委会在分立之前的债务。”

也就是说,即便合作社在职能上承接了村委的资产管理权,但章程明确没有“债务继承”条款,法律也不允许仅凭“管理财产”这一事实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三、债权人维权:如何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虽然本案未获支持,但债权人并非没有路径。结合执行实务,若要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

  1. 核查财产与主体关系:首先通过执行法院调取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同时调查其是否发生合并、分立、注销、无偿接受财产等法定情形。本案中,债权人发现合作社管理村委会财产,即尝试以此为由追加,但忽略了“时间先后”和“合同相对性”这两个关键点。

  2. 收集书面证据:包括合作社章程、村委会与合作社之间的资产划转文件、村民决议、业务往来记录等。证据需能证明目标主体“继受了债务”或“符合法定追加情形”。

  3. 提交书面追加申请: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载明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附证据材料。法院会组成合议庭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

  4. 申请复议或另寻救济:对驳回追加的裁定不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若追加行不通,还可以考虑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主张村委会低价或无偿转移财产损害债权,请求撤销相关行为。

四、实务启示:时间节点与合同相对性决定成败

本案给工程款债权人敲响警钟:在与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前,应了解其组织架构和资产状况,特别是已实行或将要实行“政经分离”的村集体,要明确合同主体和还款来源。一旦发生欠款纠纷,务必趁早保全财产,避免资产被转移至合作社后陷入执行难。

若债务发生在合作社成立之后,且实际施工内容服务于合作社管理的集体资产,债权人可尝试将合作社与村委会列为共同被告,尽可能在诉讼阶段就将责任主体锁定。本案中,由于施工时间晚于合作社成立时间,法院仍以“合同相对方系村委会”为由驳回追加,说明仅凭“资产管理”关系不足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结语

建设工程领域“政经分离”背景下的债务清偿问题,涉及村集体资产处置、法人独立责任与债权人保护的多重博弈。本案裁定再次强调,执行追加必须依法有据,债权人应当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系统梳理财产线索与法律关系,方能真正实现“胜诉有回款”。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鲁1121执异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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