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工程第三方审价报告采信规则及实务要点解析

康志祥律师
[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争议几乎贯穿案件始终。发包方与承包方往往各执一词,第三方审价报告便成为打破僵局的重要依据。然而,并非所有审价报告都能被法院照单全收。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重审案件,对第三方审价报告的采信规则、工程量签证单的效力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一、案件核心争议:造价金额相差近一倍
2016年11月,某某公司1(承包方,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某公司2(发包方,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五象城智能化系统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暂估造价400万元。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与按实结算相结合的计价方式,约定最终以实际施工后审计结算总造价为准。
后因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683万余元。被告则反称原告逾期完工、质量不合格,并对工程款金额提出异议。
双方在审价报告上的分歧异常尖锐:原告自行送审造价为8,628,661.31元,而双方共同委托的某某公司6出具审价报告核定为4,659,555.08元,差值近400万元。原告对该份共同委托的审价报告书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后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某公司7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鉴定造价为5,498,215.87元。法院最终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基础,结合质量鉴定结果、合同解除过错等因素,酌定被告应付工程款总额为5,098,215.87元,扣除已付款及借款等,判决被告尚需支付3,063,354.02元,并支付解约违约金15万元。
二、第三方审价报告为何未被采信?——法院的审查逻辑
案件中,双方曾于2020年2月3日共同委托某某公司6对案涉工程进行审价,该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出具审价报告,核定工程造价为4,659,555.08元。但原告对该报告不予认可,法院最终也未以该报告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规则解读: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审价报告,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陈述或书证,其证明力并不当然高于其他证据。法院是否采信,主要审查以下要点:
- 程序正当性:审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进行审价。
- 当事人认可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异议,且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审价结论的,法院不轻易采信。
- 与案件事实的吻合度:审价报告是否经过双方质证,是否存在漏项或重复计算,直接影响报告的证明力。
本案中,某某公司6的审价报告虽系双方共同委托,但因原告不认可且法院认为其与后续司法鉴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故未采纳该报告。司法鉴定意见由法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程序更为规范、中立性更强,最终成为法院认定工程造价的核心依据。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程序、质证与补充调整
本案历经三次补充鉴定报告,法院在采信司法鉴定意见时体现了严格的审查逻辑:
- 鉴定程序的民主性:鉴定人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双方对工程量、主材单价等方面的意见,并据实调整鉴定结论,确保程序公正。
- 争议部分逐项审查:
- 签证联系单争议:虽然合同约定签证需经监理签字盖章,但法院认为,工程联系单上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字及盖章,证明发包方认可施工事实,故对已实际施工的造价予以计入。此体现签证形式瑕疵不影响实体权利的裁判规则。
- 技防工程调试费用: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竣工报告》、验收申请等证据,认定技防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系统调试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款,驳回了被告的异议。
- 发票影响金额:因原告补充了清单汇总表,鉴定机构对原报价中基于合同及发票计入的费用进行了调整,使其归于合理区间。
- 质量鉴定与造价鉴定的联动:法院另案委托质量鉴定,认定楼宇自控系统、智能疏散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及修复方案。造价鉴定机构据此对修复方案进行造价审价,并在最终工程款中酌定扣减,体现了“质量不合格不予全额支付工程款”的原则。
四、实务启示:如何提升审价报告在诉讼中的采信率
结合本案,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在应对工程量争议时,均应关注以下痛点问题:
1. 重视签证单与书面材料的形式与实质双重留痕
- 合同往往约定“签证须经监理签字盖章”,但若发包方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已能佐证工程量实际发生,法院仍会结合实际施工情况综合认定。
- 施工过程中应避免“口头指令”,所有变更、增量施工均应留存联系单、会议纪要、微信记录等证据。
2. 合理运用“共同委托审价”机制
- 共同委托的审价报告在诉前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但并非终局结论。若一方不认可,可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通常高于单方委托的审价报告,但费用较高、周期较长。作为诉讼策略,应评估审价报告与司法鉴定意见的差异风险。
3. 关注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款结算规则
-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合格的,发包方应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 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竣工验收,且质量保修义务无法履行,法院可能酌定扣减质保金。本案中,法院即酌定扣减了127,455.40元质保金。
4. 一人公司股东务必做好财产隔离
- 本案被告某某公司2原为一人有限公司,因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避免财产混同。
5. 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依申请调整。本案中原告主张按合同价款10%计算解约违约金,法院结合被告阻止施工的过错、合同履行情况等,酌定调整为15万元,体现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五、结语
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的核心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与专业性。第三方审价报告虽然重要,但并非“一锤定音”。当事人应在合同履行中注重签证留痕、材料报审、过程结算,一旦进入诉讼,应积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固定工程造价,并围绕鉴定依据、鉴定方法、争议项等展开充分质证,方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高频实务问答(泉州地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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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晋江市承包了一个厂房建设工程,和发包方因为工程量造价对不上闹到法院,法院会认可我们双方之前共同委托的审价公司的报告吗? 答:双方共同委托的审价报告属于书证,法院会审查其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双方是否认可。如果一方不认可且能提出相反证据,法院通常不会直接采信,可能需要申请司法鉴定来重新确定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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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程联系单没有监理签字,只有发包方项目经理签字,这种签证单在惠安县的法院诉讼中能作为认定工程量的依据吗? 答:可以。虽然合同约定签证需要监理签字盖章,但如果发包方工作人员签字能够证明其同意施工且工程量实际发生,法院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该部分工程量已施工,应当计入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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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石狮市做工程,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我自己找了一家审价公司做了造价报告,但发包方不认可,这报告还有用吗? 答:单方委托的审价报告具有一定证明力,但效力不如司法鉴定意见。如果对方不认可且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建议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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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南安市某工地发生了设计变更,我们按发包方要求施工了,但一直没来得及办理签证,现在结算时发包方不认这部分工程量,我该怎么办? 答:可以向法院提供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发包方同意施工且工程量已经实际发生。法院会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文件或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工程量,并不完全依赖签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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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安溪县一工程项目,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了造价鉴定报告,但我对其中部分工程量有异议,能在质证时提出吗? 答:当然可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并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法院会审查鉴定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必要时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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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永春县某项目发包方阻挠我进场施工,导致工程无法完工,我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已完工程款吗? 答:可以。发包方不履行协助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支付相应工程款。注意保留催告通知和阻挠施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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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德化县一工程,发包方单方委托审价,审价结果比实际造价低了很多,我要怎么推翻这份报告? 答: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审价漏项、计价标准错误、未按合同约定定额取费等问题,必要时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单方委托审价报告证明力有限,只要存在实质性疑问,法院一般不会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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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泉州市区的项目,质保金在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可以拿回,但发包方以我未履行保修义务为由拒绝支付,这合法吗? 答: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工程确实存在质量缺陷且承包方未按约定保修,发包方有权主张修复费用,但质保金的返还条件已经成就的,发包方应当返还,修复费用可另案主张或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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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台商投资区做智能化工程,合同约定下浮16%结算,但审核时对方又要求我承担设计费、劳保基金,这合理吗? 答:这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设计免费、不计取劳保基金,那应当按合同执行。审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条款进行审价,超出合同范围的扣减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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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晋江市某项目因发包方拖欠进度款,我停工了几个月,现在发包方反而起诉我逾期完工,我该怎样应对? 答:收集发包方拖欠进度款、通知停工、复工时间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原因所致,不应由你承担逾期责任。同时可反诉要求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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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南安市某项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和实际施工不符,结算时要以哪个为准? 答:合同约定按实结算的,应当以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准。法院会结合施工图纸、现场勘验、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综合认定实际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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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做项目,发包方是自然人独资公司,现在欠我工程款,我能要求老板个人连带还款吗? 答:可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注意查询该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如是,在诉讼中可一并起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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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洛江区项目,工程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发包方已经实际使用了,还能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发包方已经实际使用,应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不能以此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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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泉港区某工地,鉴定报告中的签证联系单部分被法院认定有效,但签证没有预算书,法院也会支持吗? 答:法院更关注签证是否反映真实施工情况,以及发包方是否确认过该工程量。如果签证显示发包方同意施工且施工事实确实存在,即使没有预算书,法院也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这部分工程造价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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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丰泽区项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总价,但施工中又增加了不少工程量,结算时能要求增加工程款吗? 答:可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一般对应约定范围内的工程,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属于超出原合同范围的部分,如果发包方确认或存在现场签证,应当另行计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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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鲤城区做工程,发包方在审价过程中垫付了鉴定费,现在要求我在工程款中扣除这笔费用,合理吗? 答: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鉴定费由承包方承担,且该鉴定是发包方单方委托,费用不应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司法鉴定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或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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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晋江市某项目,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三次补充报告,最后一次调整了造价,我该以哪一次报告为准? 答:以法院最终认可的、程序上经过质证的补充报告为准。补充报告是在原有鉴定基础上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或异议作出的调整,是对原报告的修正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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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南安市项目,工程审价结果是按合同约定下浮16%后的造价,但合同约定的综合费率按低取费,具体怎么理解? 答:合同约定综合费率、人工单价、材料价格等均按低取费,审价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选择定额标准和信息价,不能随意提高取费标准。这是审价的核心争议点,需要通过质证和鉴定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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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惠安县做弱电工程,智能化系统需要调试,这些调试费用包含在工程款里吗? 答:如果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包含系统的调试、试运行,且相关系统已实际调试合格,调试费用应计入工程款。若系统未完成调试,发包方可以主张扣除或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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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安溪县项目,承包方主张解约违约金又主张实际损失赔偿,这两个能同时得到支持吗? 答: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重复主张。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之间择一支持或酌情调整,以避免双重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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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石狮市某工地,楼宇自控系统未提供密码,法院因此在工程款中扣减了40万元,这合理吗? 答:合理。承包方未提供系统密码导致发包方无法正常使用系统,且无法完成验收与调试,属于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法院有权在工程款中酌情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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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德化县项目,发包方欠款付到总工程价款的95%了,剩下的5%是质保金,现在质保期到了他不给,怎么办? 答:可以起诉要求支付质保金。质保金约定在验收合格满两年后一周内支付,条件成就后发包方不支付的,构成违约,应支付欠付的质保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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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在泉州做工程,发包方把工程款汇到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这种付款方式有效吗? 答: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收款主体来判断。如果是承包方指定收款到个人账户,且发票也对应开具,一般认定有效。若发包方单方付给个人,可能视为未完成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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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泉州市区项目,双方共同委托审价后,审价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3个月,按合同约定结算总价就是送审总价,这种条款有效吗? 答:合同中“超期视为认可送审价”的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则上有效。但法院也会审查发包方是否怠于审价,以及承包方是否利用该条款获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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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台商投资区承包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迟迟不组织审计,我可以直接起诉主张按送审价结算吗? 答:可以起诉要求发包方履行付款义务。诉讼中可主张按合同约定认定送审价为结算价,或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法院会结合合同约定、审价迟延原因等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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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洛江区项目,承包方起诉要求工程款,发包方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另行起诉质量修复费,这两案合并审理吗? 答:可以合并审理。为避免裁判冲突,法院通常将工程款纠纷和质量纠纷合并处理,通过质量鉴定确定修复方案和费用,在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或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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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晋江市某工程,总包方把智能化工程分包给我做,现在总包方不付钱,我能直接起诉发包方吗? 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方,在发包方欠付总包方工程款的范围内主张权利。但要提供合同、付款记录、现场签证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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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南安市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要求拆除已安装的设备,但后来又不认账,这拆除费用能向发包方要吗? 答:如果拆除指令系发包方提出,且造成了实际损失,可以主张。关键要留存发包方要求拆除的书面证据、拆除过程记录及费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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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惠安县项目,工程因发包方原因中止施工一年,复工后承包方还能主张停工损失和工期顺延吗? 答:当然可以。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窝工的,承包方有权主张停工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应保留停工通知、现场人员机械窝工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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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泉州经济开发区项目,发包方竣工验收时提出一堆整改意见,承包方认为大部分不是质量问题,拒绝整改,导致验收僵局,该怎么处理? 答:建议先对整改意见逐条核实,能整改的及时整改,不属于合同范围的向发包方书面说明。如发包方恶意拖延验收,承包方可以主张工程视为验收合格,并可提起诉讼确认工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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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丰泽区做装修工程,施工中边设计边施工,竣工图与蓝图不一致,审价时以哪一份图纸为依据? 答:施工过程中经发包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施工图纸,效力高于原始蓝图。结算时应以最终实际施工的图纸及现场踏勘结果为依据。竣工图需要监理和发包方签章确认,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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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晋江市某项目,承包方中途退场,发包方另行找人续建,原承包方还能主张已完工程款吗? 答:可以。承包方对已完工且合格的部分有权主张工程款。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量及造价,同时要注意保存退场时的工程交接记录,以确定工程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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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石狮市做路灯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包工包料,但部分主材是发包方指定的品牌,供货后发包方不付款,材料款能直接在工程款里扣除吗? 答:如果合同约定材料款包含在工程款中,且承包人已实际采购安装,发包方应当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指定品牌属于对材料品质的要求,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全部工程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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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德化县项目,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但发包方公司名下没什么财产,执行不到钱,怎么让股东担责? 答:如果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在执行阶段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建议在起诉时就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一并主张连带责任。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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