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9-03

南京试用期届满未作表示视为购买的法律认定与实务启示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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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商业交易中,试用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促销与风险控制模式。然而,很多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后,既不表示购买,也不返还货物,而是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我再看看”“还没想好”等理由拖延。很多当事人不知道的是,法律对此早有明确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这一“沉默即同意”的规则,常常让处于“观望”状态的买受人措手不及。

本文将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案号:(2020)新4221民初290号)为例,深度解析试用买卖中“视为同意购买”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以及买受人常见的认识误区与风险防控要点。

一、案情回顾:试用30天,最后“试”出2万元货款

2015年4月1日,原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公司”)与被告赵洪庆签订了一份《精准农业GPS导航安装试用协议》。协议约定:

  • 被告赵洪庆试用原告的卫星导航及自动驾驶设备,试用期为自安装之日起30天
  • 试用期届满后30日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试用产品;
  • 如被告同意受让试用产品所有权,应于试用期届满后60日内按市场价格支付款项;
  • 逾期返还试用产品超过60日的,视为被告同意受让试用产品的所有权

协议签订当天,合众思壮公司将设备安装到了赵洪庆的拖拉机上,赵洪庆签字确认了《产品保修卡》。设备总价款为80,000元,其中国家补贴60,000元已由原告取得,剩余20,000元应当由被告个人承担。

然而,试用期届满后,赵洪庆既没有向原告表示同意购买,也没有按期返还设备。原告多次催讨剩余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20,000元及利息800元。

面对起诉,赵洪庆辩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根本无法实际使用,因此拒绝付款,并要求退还设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洪庆未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30天届满后的30日内向原告返还产品,且逾期返还超过60日,根据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视为被告同意购买试用产品。被告已经取得试用产品的所有权,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对于被告关于“质量问题”的辩解,因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洪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剩余货款20,000元;驳回原告关于利息800元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焦点:试用期届满“沉默”的法律后果

(一)“视为购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六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这就是试用买卖中著名的 “沉默即同意” 规则。该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买受人无偿占有、使用标的物后,长期处于“既不付款也不退货”的不确定状态,从而保护出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效率。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结合本案及同类司法判例,法院在认定“视为同意购买”时通常审查以下关键要点:

  1. 试用期限是否明确约定并已届满。 本案中,协议明确约定试用期为“自安装之日起30天”,起算点清晰,期限明确。法院对试用期的认定是计算“视为购买”时间节点的前提。

  2. 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后是否作出了“拒绝购买”的明确意思表示。 《民法典》规定买受人可以“拒绝购买”,但这种拒绝需要以明确、积极的方式作出。沉默、不表态、不返还设备,都不能构成有效的拒绝。

  3. 有无合同约定的“视为购买”条款。 本案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逾期返还试用产品超过60日的,视为同意受让试用产品的所有权”,这属于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做出的具体化约定,法院予以尊重和支持。即使没有约定,法律直接规定了“试用期届满未作表示视为购买”的兜底规则。

  4. “质量问题”抗辩需有充分证据。 本案中被告赵洪庆声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若以质量瑕疵作为拒绝购买的理由,通常需要提供专业检测报告、维修记录或能够证明瑕疵在试用期内已及时提出的沟通记录等有效证据,否则法院难以支持。

三、痛点与误区: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常陷入的“坑”

通过本案及大量的实务案例,试用买卖中的买受人往往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认知误区和操作风险:

1. 误以为“不表态就是不买”

很多买受人习惯性地认为,试用期结束后不吭声、不付款、不退货,就等于“默认不买”。但实际上,法律上的逻辑恰恰相反:不表态=视为购买。沉默在试用买卖中不是“拒绝”的意思表示,而是“同意”的法律拟制。这一认知偏差是导致大量纠纷的首要原因。

2. 误以为“东西有质量问题就可以不付钱”

质量异议确实是买受人的合法抗辩事由,但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应当在试用期内对标的物进行充分检验,并在试用期届满前明确提出质量异议及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如果试用期届满后始终未表态,直至出卖人起诉时才以“质量问题”抗辩,法院通常不予采信,因为买受人已通过沉默行为“视为同意购买”,其法律地位已从“试用者”转变为“购买者”。此后若发现质量问题,应通过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或合同违约之诉另行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拒绝支付货款。此外,举证难是质量异议案件中的最大痛点,口头陈述无法替代书面的质量异议函、检测报告或第三方鉴定意见。

3. 误以为“继续使用也没关系”

部分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标的物,认为“用着不顺手再退回去就行”。但司法实践往往将“继续使用”视为买受人以实际行动表示同意购买。在试用期届满后继续占有、使用标的物,又与“及时返还”的义务相冲突,是法院认定“视为购买”的重要事实依据。

4. 忽视合同条款中“返还期限”和“视为购买”的约定

不少买受人在签订试用协议时,只关注试用期限,而忽略了“返还期限”“逾期未返还的后果”等细节条款。实际上,很多试用买卖协议中都有类似本案的约定:“逾期返还超过XX日,视为同意购买。”这些约定一经签署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买受人未能在约定的返还期限内退还产品,将直接触发“视为购买”条款。

5. 不了解“拒绝购买”也需积极作为

法律虽然赋予买受人“拒绝购买”的权利,但这个权利的行使是有“成本”和“程序”的。买受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函件、微信、短信、电子邮件)通知出卖人拒绝购买,并在约定期限内将标的物完好返还。仅仅口头表示“不要了”,但没有在期限内返还设备,仍然可能被认定为“未作表示”。

6. 忽略证据留存与沟通记录的重要性

在试用买卖纠纷中,证据是决定成败的关键。买受人是否在试用期内提出过质量异议、是否明确表示过拒绝购买、是否催促过出卖人取回设备,这些环节中产生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书面函件等证据,直接影响法院对“是否视为购买”的事实认定。很多当事人因为平时不注意保留证据,到诉讼时才发现“有理说不清”。

四、判决结果的法律分析:为何买受人败诉?

本案核心在于法院对“沉默即同意”规则的适用。被告赵洪庆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既未向原告表示同意购买,也未返还设备,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逾期返还超过60日视为同意受让所有权”的情形。

在诉讼中,赵洪庆提出了“质量问题”抗辩,但法院认为,其一,被告未在试用期内及试用期届满后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其二,被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如第三方检验报告、维修工单等)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其三,被告在未返还原物的情况下,继续占有使用设备,其行为与“拒绝购买”的主张相互矛盾。

因此,法院认定“视为购买”条件成就,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同时需注意——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8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因在于双方在协议中并未就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利息作出明确约定。这也提示出卖人:在试用买卖合同中,除了“视为购买”条款外,还应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否则此类损失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五、实务启示与合规建议

对买受人的建议:

  1. 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试用期限、返还期限、“视为购买”等核心条款;
  2. 试用期内充分测试产品性能,发现质量瑕疵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
  3. 如果决定不购买,务必在试用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明确通知出卖人,并按时返还标的物;若无法当场返还,应主动与出卖人协商取回时间,避免“逾期未还”成为诉讼中的不利事实;
  4. 切勿抱持“拖一拖就没事了”的心态,法律上的“沉默”代价高昂。换位思考一下:出卖人把设备交给你无偿试用,你长时间既不付款也不退货,对出卖人而言既占用了资金又占用了设备,法律的天平不可能永远倾向于试用者。

对出卖人的建议:

  1. 在试用协议中明确约定“试用期届满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以及“逾期未返还的,视为同意购买”等条款,为后续维权奠定合同依据;
  2. 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标准,避免如本案原告一样因未约定利息而丧失这部分诉求;
  3. 试用期届满后及时发送书面催告函,提醒买受人作出购买或返还的决定,既是固定证据的手段,也可以避免争议扩大;
  4. 在诉讼中,注意收集并提交产品安装调试记录、合同文本、发票、催款记录等证据链。

六、结语

试用买卖制度的初衷是为买受人提供“先试后买”的保障,但法律保护的是积极行使权利的人,而非消极沉默的人。试用期届满不表态,看似是“无所谓的观望”,实则是法律意义上的“同意”。本案中,被告赵洪*因一时拖延,最终不得不支付20,000元货款,可谓“沉默的代价”。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参与试用买卖活动时,都应当增强合同意识与证据意识:想买,就及时付款;不想买,就明确拒购并及时返还。切忌以“沉默”应对,否则将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附:试用买卖合同纠纷常见咨询问答

问:我在南京鼓楼区一家公司试用了一台设备,试用期30天到期了,我没说要买也没把设备还回去,现在对方起诉我要货款,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期限届满,您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您既未表示拒绝也未返还设备,法律上已视为同意购买,对方起诉要求支付货款有法律依据。建议尽快与对方协商处理,或积极应诉并就设备质量、交付凭证等提出抗辩。

问:我是南京市江宁区的个体工商户,试用了一批货,觉得质量有问题就没付钱,但也没有退还,现在被起诉了,质量有问题能作为不付款的理由吗? 答:试用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的,您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明确提出异议并拒绝购买。如果试用期届满后未表态,法律上视为同意购买,此时您已成为买受人。质量问题的抗辩需要充分证据支持,例如检测报告、维修记录等,否则法院通常不予采信,仍会判决支付货款。

问:试用期届满后,我口头跟对方销售说了“不要了”,但对方一直没来取货,现在过了三个月说要我付款,合理吗? 答:口头表示拒绝购买在法律上是一个意思表示,但您还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标的物返还给出卖人。如果只是口头说“不要了”,但设备一直未返还,可能仍被视为未作出有效拒绝。建议保留口头沟通的录音或证人证言,并书面催告对方取回设备,以证明您已积极履行返还义务,否则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视为购买”。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未表态视为购买”,试用期届满之后买受人一直没表态,能要求他付款吗? 答:可以。即使合同没有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该规定属于法律的默示推定规则,不需要合同明确约定即可适用。

问: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时,一般会重点审查哪些事实? 答:法院通常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试用期是否届满、买受人是否在试用期内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标的物是否已实际交付使用、合同是否约定了返还期限和视为购买条款、出卖人是否已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是否已返还标的物、双方往来沟通记录等。建议围绕这些核心事实准备证据。

问:我是单位采购,试用一台办公设备半年了,一直没签正式采购合同,现在供应商催款,我说不要了可以吗? 答:如果您在试用期届满后未作任何表示,法律上已视为同意购买,不能仅以未签正式合同为由拒绝付款。试用买卖合同的成立不以正式采购合同为要件,试用协议及实际交付使用行为已经形成法律上的试用买卖关系。建议尽快补签采购合同,明确价款、质量标准及售后保障等条款。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既不付款也不返还设备,出卖人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答:出卖人可以依据“视为购买”条款或法律规定,请求买受人支付货款;如果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可以一并主张,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还可以请求买受人返还设备(如果主张解除合同)或赔偿占用期间的损失。建议在起诉前收集合同、交付凭证、催款函等证据。

问:我在南京市六合区,试用期届满前我发微信跟对方说“这台机器我不买了”,但过了两个月对方起诉我要求付款,我以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可以吗? 答:可以。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只要能够证明您在试用期内明确向对方作出了“不购买”的意思表示,且您已积极配合返还设备(或对方拒绝配合取回),法院会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请注意,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明确,且应当保留完整的聊天记录原始载体。

问:试用期内设备出现故障,出卖人维修过两次,试用期因此中断还是顺延?试用期届满后我还能拒绝购买吗? 答:试用期内出卖人履行维修义务的,试用期是否中断或顺延,取决于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试用期通常不因维修而自动顺延,但买受人因维修导致无法充分试用的,可以主张试用期应合理延长或在试用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质量异议及拒绝购买。建议在维修事实发生后及时与出卖人书面确认试用期顺延或中止事宜,避免因时间经过而丧失拒绝购买的权利。

问:法院判决买受人支付货款后,买受人仍然不付款,出卖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执行程序中需要注意什么? 答:判决生效后,买受人逾期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出卖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查封、拍卖其财产,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注意的是,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可能进入“终本”程序,待发现新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问:我试用了一台大型农机设备,试用期30天,到期后我出差了一个月,回来后发现设备被对方拖走了,现在对方还起诉我支付试用期后的占用费,合理吗? 答: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占用费,对方主张试用期届满后至设备被取回前的占用费,缺乏合同依据,但有条件获得支持。因为试用期届满后,若您未表示购买,应当及时返还设备,迟延返还将构成无权占有,对方可以主张占有使用费。如果您在试用期届满前已明确表示不购买,且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返还设备,应当就此积极抗辩。

问:我是做工程机械租赁的,客户试用了我一台挖掘机两个月,合同写了试用期14天,现在试用期过了客户既没说买也没还机器,还继续施工使用,我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支付全款吗? 答:可以。客户超过约定的试用期后继续使用设备的行为,已构成“视为购买”的法律事实。建议您及时固定证据,包括现场照片、GPS定位记录、监控录像或证言证言,证明客户在试用期届满后仍持续占用使用设备。法院通常会认定客户已同意购买,并判决其支付相应货款。

问:南京地区的法院在试用买卖纠纷中,如何看待出卖人在试用期届满后的催款行为?催款是否会影响“视为购买”的认定? 答:催款行为本身不影响“视为购买”的法律认定。如果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后未作表示,则“视为购买”条件已成就,出卖人的催款只是督促履行付款义务的辅助行为。催款函、律师函等书面材料可以证明出卖人曾积极主张权利,有助于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但不会改变“视为购买”已经成立的事实。

问:我在南京市建邺区一家公司试用了一套软件系统,试用协议约定试用期90天,到期后我口头通知对方“不再试用”,但还是继续使用了两个月,现在对方起诉要求付全款,我该怎么办? 答:您需要着重举证“继续使用”是否获得了对方的同意或与对方存在其他商业安排。如果无法证明,仅凭口头“不再试用”的通知,结合继续使用的事实,法院倾向于认定您已购买了软件使用权,需按约定支付价款。建议尽快核查协议中关于“使用许可”和“试用期”的具体条款,并整理您与对方销售、技术人员的全部沟通记录,寻找有利于您的证据。

问:试用协议中约定试用期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这样约定有效吗? 答:该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有效。试用期内标的物尚未完成所有权转移,但合同可以约定风险负担规则。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合同安排,因此建议买受人在试用贵重设备时仔细审阅相关风险条款,并考虑在试用期内购买相应的财产保险。

问:试用买卖中的“试用期”可以口头约定吗?没有书面合同是否影响“视为购买”的适用? 答:试用期可以口头约定,但法律纠纷中口头约定往往难以举证。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有证据表明双方存在试用买卖的合意——如微信沟通记录、发货单据、付款凭证等——“视为购买”规则仍然适用。建议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短信等可留存的方式与对方明确试用期限及“到期未表态视为购买”等核心条款,以增强自身证据基础。

问: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死亡,其继承人对试用设备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吗? 答:试用买卖合同属于财产性合同,买受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由继承人承继。如果继承人未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且继续占有使用该标的物的,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为“视为购买”,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具体情况建议结合继承人是否实际使用、合同有无特别约定等进行综合判断。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拒绝签收出卖人寄送的催款函,这样可以拖延付款或否认“视为购买”吗? 答:不能。催款函的签收与否不影响“视为购买”的法律后果,因为该法律后果在试用期届满且买受人未作表示时即已成就。拒绝签收函件反而可能使您错过沟通解决纠纷的时机。建议主动签收并保留所有书面沟通材料,必要时委托律师回复函件,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和解或分期付款方案。

问:南京地区审理该类案件,法官一般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买受人需要承担哪些举证义务? 答:出卖人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试用买卖关系、试用期已届满、买受人未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标的物已实际交付使用(如安装记录、签收单、发票等);买受人如主张“已拒绝购买”或“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则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质量异议,通常需要提供专业检测结论或在试用期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的书面记录,否则抗辩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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