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2026-09-03

北京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中被救助方抗辩事由有效性解析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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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邹拥军律师·海事海商领域 ——19年专注海事海商,以专业规则守护船东货主核心权益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事海商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9年。自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以来,邹律师始终将职业航向锁定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年间未承办任何非海事海商领域案件。邹拥军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持续系统研修海商法、国际贸易法、海事诉讼与仲裁实务,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 邹拥军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特邀调解员,曾受邀为多家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高管讲授“海事海商纠纷风险预防与证据固化实务”。其主笔的《沿海内河船舶碰撞责任认定中的证据链建构》《论提单纠纷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适用》等实务论文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北京律师》等专业期刊,系北京地区少数持续输出海事海商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基于19年承办案件的经验沉淀,邹拥军律师提炼出独有的“海事海商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权威判例与司法数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专项团队,由邹拥军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包括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由)。团队内部设有取证与案件调查专项组、庭审策略与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船舶评估机构、海事局及港口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对接渠道,可快速完成船舶碰撞痕迹鉴定、货损原因鉴定、海事调查报告核实等专业取证工作。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邹拥军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海事海商疑难复杂案件(含国际货运、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外仲裁、执行异议之诉等)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涉香港船舶抵押纠纷、跨境货损追偿、家族船企股权分割与船舶所有权争议等极端复杂情形。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及邹拥军律师本人先后荣获“北京市优秀海事海商专业律师”、“行业精品专业律所”等司法行政及律协认可荣誉,团队整体办案能力在京津冀地区海事海商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邹拥军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海事海商案件8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18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纠纷22件,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含光船租赁、定期租船)15件,海难救助及共同海损纠纷6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10件,船舶抵押及船舶优先权纠纷8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7件。其中,涉及标的额超千万、多国法律适用、涉外仲裁或诉讼、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28件。在全部86件案件中,通过仲裁胜诉裁决书、改判判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的案件占比超过80%。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碰撞、涉案金额2800万元、船东索赔、货损连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财产保全(申请扣押对方船舶)、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绘制碰撞轨迹图)、出庭质证、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船东)仅承担30%碰撞责任,对方索赔金额由2800万元降至实际赔付380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连带赔偿诉请。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货损260万美元、承运人免责抗辩、提单纠纷。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闭环搭建(收集装船前检验报告、舱单、大副收据、卸货港理货单)、诉前谈判、组织调解、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认定承运人未尽妥善管货义务,判决全额赔偿货损260万美元及利息,并驳回承运人关于海难免责的抗辩。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租约纠纷、租金拖欠、到期债权、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审查租船合同条款及履约证据)、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对方银行账户及应收账款)、执行异议听证、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额租金及违约金,并在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成功排除第三方干扰,全额执行回款1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邹拥军律师专注服务船东、货主、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保险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及家族航运企业,客户群体涵盖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族及涉外当事人(含港澳台及境外关联方)。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商业机密的高度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案件沟通与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独立会议室内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商业信誉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船舶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航运行业特殊规则的专业术语,邹拥军律师注重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客户解读,协助客户在诉讼或仲裁中做出最优决策。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到船东、货主手写感谢信35封、定制锦旗1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船舶价值4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2600万元。多位航运企业负责人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本地航运商会、高端航运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船舶碰撞索赔、货损追偿、租约纠纷或海事执行难题,欢迎预约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北京邹拥军海事海商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与专业风险预判。

引言:海难救助纠纷中“抗辩”为何重要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最富特色、技术含量最高的制度之一。救助方投入人力船舶、冒着巨大风险实施救助,本应获得合理救助报酬;但在实务中,被救助方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或减少支付报酬,常见抗辩包括“不构成海难救助”“救助无效”“救助人存在过失”“被救助方曾明确合理拒绝”“合同显失公平”“强制救助不产生报酬请求权”等。

“被救助方抗辩事由有效性” 直接决定救助报酬能否取得、能取得多少。本文通过一组典型海事判例,逐一拆解常见抗辩事由的成立条件与司法审查尺度。


一、先看典型案例:被救助方抗辩为何未被法院采纳

案例1:主张“船长未被允许登轮,救助脱离船方指挥” —— 不构成有效抗辩

某海事法院审理的救助报酬纠纷中,“联合XX”轮在海上主机故障,漂流状态接近暗礁。救助公司派遣拖轮前往现场,船长王*在评估风险后先使用救生艇接近故障船,在未取得该轮船长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强行带缆并实施拖带。救助成功后,被救助方主张:

  • 救助作业未得到船长明确同意,属于“未经许可的介入”;
  • 救助方未服从被救助方船长的合理指挥,违反《海商法》规定的救助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当时的危险已经十分紧迫,船体漂流速度较快,根据海图测算距暗礁不足2海里。故障船舶虽未发出正式求救信号,但处于“事实上的紧迫危险”状态,救助方实施救助具有必要性。船长王*未等待书面确认,属于紧急情况下的合理处置。被救助方提出的抗辩,不属于《海商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救助方明确合理地拒绝救助”的情形,不能阻却救助报酬请求权成立。

案例2:主张“救助未产生最终效果” —— 部分有效但有限

另一案中,“顺X”轮搁浅后舱底进水,救助方采用过驳减载方式协助脱浅。但脱浅后船舶在拖往港口途中因原有破损加重而最终沉没。被救助方以“最终财产仍未获救”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法院认为,救助效果的判断不以“最终全部获救”为前提。救助方在船舶脱浅阶段已经产生了实际效用:船体受损减少、货物部分保全、污染风险降低。依据《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救助方“取得救助效果”即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报酬金额则按效果程度确定。因此,部分效果存在,救助报酬不能全额否定,但可以依据无效效果比例酌减。

案例3:主张“救助方过失造成货损扩大” —— 只有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造成损失时才减少报酬

“运兴XX”轮在台风中搁浅,救助方采用封舱压气方式起浮。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在未核对舱内货物积载图的情况下,对某已进水货舱强行加压,导致部分货物水湿损失扩大。被救助方主张救助方有重大过失,应取消或减少救助报酬。

法院指出,依据《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存在“过失”或“欺诈”行为的,可以“取消或减少报酬”,但该过失必须是救助作业中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达到一定严重性。本案中,救助方在恶劣海况下所做的压气决策属风险判断范畴,虽有欠缺,但不构成“重大过失”,不能取消全部报酬;法院依过失程度酌减救助报酬20%。

案例4:主张“危险系因救助方自己造成”—— 抗辩有效需证明救助行为引发新风险

“海盛X”轮在港口附近溢油,后发生火灾,救助方使用消防拖轮喷射泡沫。部分泡沫随消防水进入机舱污水井,被救助方主张救助方扩大了污染损害,甚至认为救助方是“趁火打劫”。

法院通过鉴定认定,机舱污水井进水主要原因是船舶自身管线破损,消防泡沫造成的污染可忽略不计。救助方的介入未实质性加重船舶损失,因此抗辩不成立,全额支持了救助报酬请求。


二、司法审查“抗辩事由有效性”的六大核心维度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审查被救助方抗辩是否有效,通常围绕以下六个维度展开:

1. 是否存在海难救助法律关系

  • 救助标的是否属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或其他财产”;
  • 是否存在海上或与海相通水域的真实危险;
  • 救助行为是否出于自愿而非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

2. 救助效果是否具备

  • 是否“无效果无报酬”——完全无效则无报酬;
  • 部分有效部分报酬;
  • 遇险财产得到保全即认定有效果,不必苛求“完全安全到达”。

3. 被救助方是否“明确且合理拒绝”

  • 仅有“拒绝”意思表示但不在危险现场,且不合理,不阻却救助报酬请求权;
  • 事后拒绝不等于事前拒绝;
  • 船长或船东拒绝权需在“无救助必要”时行使才有效。

4. 救助人是否存在过失或不当行为

  • 重大过失、有意不当、欺诈可以取消或减少报酬;
  • 轻微过失即使造成一定损失,法院也可能只酌减报酬而非全部取消;
  • 过失与损害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在被救助方。

5. 救助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 危险发生时的合同可以被变更或撤销;
  • 法院会结合危险程度、谈判能力、支付对价是否过分失衡判断;
  • 显失公平抗辩只能导致报酬调整,不能完全否定救助报酬请求权。

6. 特别补偿与环境污染损害

  •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救助人即使未取得效果,仍可取得特别补偿;
  • 救助方因救助作业造成环境损害的,特别补偿可能减免或取消;
  • 被救助方主张“救助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时,需证明因果关系。

三、被救助方常用抗辩“无效”的高频原因清单

结合大量裁判观察,以下抗辩在实践中成立难度较大

  1. “危险并不存在” —— 但法官会采纳事故前客观证据,如船舶证书、气象记录、漂流轨迹,很少以船方事后陈述为准。
  2. “船长没有请求救助” —— 法律不要求事先请求,救助自愿性不以请求为要件。
  3. “救助方是强制救助” —— 即便是港口主管机关或政府部门安排的强制救助,救助人仍可能依据海商法获得报酬,除非属于行政法定义务而无救助报酬请求权。
  4. “救助没有效果” —— 部分效果即可,比如货物保全、人员获救后财产同时获救,均非“零效果”。
  5. “救助合同尚未签订” —— 事实救助同样可行,合同不是请求权基础的必要前提。
  6. “我方已支付担保” —— 支付担保不等于免除全部报酬责任,担保只是预付。

相对容易获得法院支持的抗辩包括:

  • 救助人在极端不合理情况下无视警报强行实施造成扩大损失;
  • 救助人欺诈性夸大风险、隐瞒事实促成“救助合同”;
  • 救助人实施救助后在获救财产中藏匿私分货物;
  • 船长或船东在被明确告知“不需要救助、等待港口拖轮”后仍强行介入且风险不合理。

四、被救助方当事人应当特别关注的实务细节

如果你是船东或货主,面对救助报酬索赔,以下细节可能直接关系到最终结果:

关注救助过程中的证据记录

  • 航海日志、轮机日志、VHF通话录音、AIS轨迹、CCTV监控;
  • 救助方第一次接近的时间点、船位、航速;
  • 被救助方是否发出“拒绝救助”的信号,是否录音录像;
  • 船长是否明确表示“无需你方协助”,拒绝是否合理。

关注救助人是否有资质或能力

  • 拖轮是否具备适航证书、船员持证情况、救助设备状态;
  • 若救助人明知无救助能力仍冒险介入导致损失扩大,抗辩力度大增。

关注对方是否存在“事后追认”陷阱

  • 在救助完成后签署《救助确认书》《报酬确认函》《船舶交接单》等文件,可能被认定为放弃抗辩;
  • 有的被救助方在接受担保放船前被要求签署“确认救助有效”文件,务必谨慎审查。

关注船期损失与担保金额

  • 救助方通常申请海事法院扣船,被救助方需尽快提供担保解除扣押;
  • 担保金额过高会占用船东现金或银行授信;
  • 在协商阶段被救助方可以申请对救助报酬进行评估,避免支付过高担保。

关注保险安排

  • 船东互保协会(P&I)是否承保救助报酬责任;
  • 货物保险人是否承担分摊救助报酬;
  • 是否可以将货主追加为共同利害关系人参加救助报酬分摊。

五、文章结论:抗辩有效性“成败之鉴”

在司法实践中,被救助方提出的抗辩能否获得支持,根本上取决于是否具备事实依据、是否符合海商法明文规定、是否与救助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有效的抗辩是力量,无效的抗辩不仅无法免除责任,还可能因为拖延支付而遭遇海事法院判令利息、诉讼费用甚至船舶保全

海难救助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紧迫性,救助现场证据多在海事主管机关调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存储、海事卫星通信记录中保存。无论救助方法还是被救助方,都应当在救助结束后的第一时间留存证据、评估风险、寻求专业海商律师介入。


附:被救助方抗辩事由有效性高频问答(30组)

1. 问:我是北京朝阳区一家航运公司,船舶在海上被救助后,救助方向法院起诉追讨救助报酬,我能否以“当时未主动请求救助”抗辩? 答:不能。海难救助属于“事实救助”,救助方无需事先获得请求即可开展救助。只要存在真实海上危险、救助取得效果,救助方就有权请求报酬。

2. 问:救助过程中救助船撞坏了我船船体,我可不可以拒绝支付全部救助报酬? 答:需看过失程度及因果关系。轻微过失一般只酌减报酬;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导致损失扩大的,可以取消或减少报酬,但不能当然免除全部报酬。

3. 问:我在北京海淀区经营货运代理,货主称“货物未完全到达目的港”拒绝分摊救助报酬,该抗辩有效吗? 答:救助报酬以“获救效果”为基础,货物在海上被救起并运抵安全港即已产生救助效果,完全按运抵原目的港与否来拒绝分摊,通常不能成立。

4. 问:救助方在实施救助时造成溢油污染,我能否以污染为由反诉抵销救助报酬? 答:可以主张,但需要证明污染损害与救助作业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如果环境污染系救助方过失造成,法院可能在报酬中扣除相应赔偿或减少报酬。

5. 问:什么情况属于“被救助方明确合理拒绝救助”? 答:被救助方应明确表示拒绝,且拒绝具有合理性,例如已经开始自救、等待更合适救援力量、危险不紧迫等。仅仅事后说“不希望对方救助”不构成明确合理拒绝。

6. 问:我是北京丰台区的船东,船舶在港内被强制拖离,救助方主张救助报酬,强制救助也要付钱吗? 答:如果救助方是受行政机关指派、履行法定义务则通常不适用海难救助报酬制度;如果是商业救助人应港口要求参与脱险,仍可能获得救助报酬,具体要结合指令性质判断。

7. 问:救助合同是在船长神志不清时签的,后来船东发现服务费过高,可以变更合同吗? 答:可以。依据《海商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在危险期间签订的合同,如果存在显失公平、条款不公正或以欺诈方式订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

8. 问:救助方未携带任何专业打捞设备,仅用普通拖轮“强行救助”,导致船舶二次搁浅,抗辩有效吗? 答:如果救助方不具备相应救助能力且明显违背被救助方指令,造成损失扩大,被救助方可以主张减少或取消救助报酬,同时要求赔偿损失。

9. 问:我是北京通州区的物流公司,被救助方,救助人已经获得了货物留置权,我方交付担保后方可放货,这时还能继续抗辩救助报酬吗? 答:可以。支付担保不等于承认全部报酬,担保仅解除对船舶或货物的保全,后续仍可就报酬金额提出抗辩,但注意需要在诉讼中积极举证。

10. 问:救助方救人后又把船带回来了,人已经安全上岸,船也靠泊,救助报酬按什么标准计算? 答:属于“人命救助+财产救助”一并发生的情形,救助人因救助财产取得报酬,人命救助本身不单独取得报酬,但可以把人员救助作为评定报酬的参考因素之一。

11. 问:散货船在大风浪中沉没后,救助方打捞了漂流的集装箱,货主说“箱子本来就是丢弃物”拒绝支付,有效吗? 答:如果集装箱在海上漂流但仍有货主利益且尚未灭失,属于救助财产,救助有效;货主主张是抛弃物,需承担举证责任,通常很难成立。

12. 问:救助方把船拖到锚地后没有送进港,船东认为“救助未完成”,拒绝支付报酬,是否合理? 答:救助完成并非以进入原目的港为要件,只要船舶脱离危险区域并被置于安全位置,即可认定救助效果形成。将船拖至安全锚地通常已构成有效救助。

13. 问:我是北京西城区的保险公司,承担了船上货物的保险责任,救助报酬是否可以列为共同海损分摊? 答:符合条件的救助报酬可列入共同海损,由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比例分摊。保险是否覆盖需看保单条款,但分摊关系不排除支付义务。

14. 问:船东认为“救助方迟延到达”,主张未产生救助效果,拒绝报酬,该抗辩是否有效? 答:救助效果以实际产生的帮助作用为准。即使救助方到达时间晚于被救助方期望,若最终避免了沉没或重大损失,救助仍有效,报酬可酌减但不能全免。

15. 问:我在北京大兴区注册的公司有拖轮,救助某外籍货轮后,外方船东以“在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抗辩,能否成立? 答:救助作业发生在中国管辖海域或被救助船舶到达中国港口,中国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对方管辖异议通常不成立。

16. 问:被救助方出具的“保证函”内容写的是“同意支付合理救助报酬”,后来认为金额不合理拒付,法院怎么看? 答:保证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合理”二字保留了对报酬数额的争议空间。法院会介入核定金额,并非保证函直接等于全额承认报酬。

17. 问: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偷偷将船载贵重货物转移并占为己有,被救助方以欺诈为由拒付报酬,有效吗? 答:有效。此种行为属于欺诈和不当得利,法院可取消救助方的报酬请求权,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18. 问:我是北京东城区的船东,遇到海上险情后,港口消防部门免费参与救助,商业救助拖轮也跟着救,我还要付商业拖轮报酬吗? 答:只要商业拖轮的救助不是被强制干预且产生了实际效果,就应支付救助报酬。港口消防部门参与不影响商业救助方独立获得报酬的权利。

19. 问:救助方在救助完成一年后才起诉追讨救助报酬,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答: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结束之日起算。一年后起诉并未超过时效,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准备证据。

20. 问:船舶没有修复价值,船东放弃船舶,救助方还能要求报酬吗? 答:如果放棄行为发生在救助完成之后,不影响救助报酬请求权;如果救助未产生最终效果且船东已放弃,同时财产被抛弃,可能构成无效果无报酬,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21. 问:我是北京怀柔区的企业主,船被救助后救助人没有及时申请扣船,我可以因此不付钱吗? 答:不能。未申请扣船仅仅是救助方行使程序权利的方式,不影响实体报酬请求权的成立。

22. 问:救助方用救助的“人命”来主张生命无价但要求额外费用,这合法吗? 答:单纯救助人命不得请求报酬,但在同一救助中财产被同时救助,人命救助可以作为计算报酬的考量因素,但不能单独作为报酬计算项目。

23. 问:船东可以通过“共同海损理算”否定救助方的报酬数额吗? 答:共同海损理算主要解决内部分摊,不能直接否定救助方的报酬请求权;救助人仍有权直接就报酬向船东或获救财产所有人主张。

24. 问:救助过程中,救助方要求船长签署“无效果无报酬合同”,但船长签署时已经严重受伤、无法判断内容,合同是否有效? 答:如果船长精神状态不适宜签字,合同可能因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被法院撤销;但救助方实际实施的救助仍可能基于“事实救助”请求报酬,只是报酬金额由法院核定。

25. 问:我是北京石景山区的货主,货物获救但少量灭失,货主是否要按全部获救财产价值分摊救助报酬? 答:不是。按实际获救财产价值比例分摊,灭失部分不计入获救价值,因此分摊金额相应减少。

26. 问:救助方主张“特别补偿”,船东认为没有环境污染危险,拒绝支付。如何判断? 答:特别补偿以船舶或其货物“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为前提,是否构成需由法院或海事专家结合货物种类、船舶状况、海域敏感程度认定,船东抗辩若缺乏证据可能不成立。

27. 问:救助船与遇险船发生碰撞,海事局认定救助船负主要责任,船东可否以此拒绝支付报酬? 答:首先看碰撞是否发生在救助作业过程中,以及是否因救助方过失导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过失程度减少报酬,但不能当然全部拒付。

28. 问:我是北京昌平区的从事船舶租赁的公司,光租船舶发生救助,救助方找出租人追讨报酬,出租人要承担吗? 答:救助报酬针对获救财产受益人,如果出租人是船舶登记所有人且未处于占有使用状态,一般由承租人作为获救方承担;但若救助方对船舶行使留置权,出租人可能被迫垫付后向承租人追偿。

29. 问:救助方是遇险船上的船员,船员施救后可以主张救助报酬吗? 答:船员在正常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救助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不构成海难救助;但如果救助行为超出自身职责范围并涉及特殊风险,例如弃船后再次登船抢救货物,可能有权取得救助报酬。

30. 问:我在北京顺义区从事贸易,货物在海上救助后获救,但海关需要检验后才放行,救助人却要求按商检前估值计算报酬,我的抗辩理由是什么? 答:你可以主张按最终核实价值分摊。救助报酬计算通常以“获救财产到达安全地后的实际价值”为准,商检未完成前可以申请暂缓确定被救助财产价值。


本文基于海商法理论与公开司法案例梳理,具体个案请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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