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第三方审价报告采信规则解析

王名成律师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量结算争议是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当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各执一词时,第三方审价报告(司法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然而,审价报告并非“一锤定音”,其采信有着严格的规则边界。本文通过一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101民初345号判决书,深度解析第三方审价报告在工程量争议中的采信规则及实务要点。
一、案件背景:一场“超付”与“欠付”的工程款罗生门
新疆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自然人孙某签订多份《工程承包合同》,由孙某承包煤矿井下改扩建等工程。工程完工后,某公司主张孙某无施工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且已超付工程款716362.02元,要求返还;孙某则反诉称工程总价经司法鉴定为4509551.19元,某公司尚欠1250134.19元。双方最大的争议点在于:
- 无异议部分:双方对工程结算汇总表中除六项分项工程外的2964994.68元无异议;
- 有异议的六项分项工程(+995水平中部车场、+995运输石门、铺轨工程等):某公司申请司法鉴定,鉴定金额为1101672.42元;
- 零星工程部分:孙某申请鉴定,鉴定意见区分了“确定性意见”168427.80元和“选择性意见”274456.28元。
法院最终认定工程总造价为4245564.70元,经扣除借款、代付工资、材料费等款项后,认定某公司超付7728.58元,仅支持了某公司极小部分的返还请求,同时驳回了孙某的反诉请求。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解析
本案例集中体现了第三方审价报告采信的几项核心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一)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价款结算的“参照合同约定”原则
案件事实: 孙某系自然人,无建设工程承包资质。某公司据此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认定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协议书》无效。
裁判规则: 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结算仍应参照合同约定进行。这一点是本案所有工程量争议裁判的前提。
(二)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无相反证据不轻易推翻
案件事实: 某公司申请对六项有争议的分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意见为1101672.42元。某公司虽主张鉴定取费不符合事实,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鉴定意见。
裁判规则: 法院明确表示“因本案无证据推翻鉴定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当事人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需要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如:
- 重新鉴定的申请(须符合法定事由);
-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证据;
- 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证据;
- 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证据。
单纯的主观异议或者对取费标准的质疑,在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推翻鉴定意见。
(三)“选择性意见”的采信规则:举证责任决定取舍
本案最核心的看点在于,孙某申请的零星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被区分为“确定性意见”与“选择性意见”,且法院对两者的处理截然不同。
案件事实:
- 鉴定意见中的“确定性意见”部分造价为168427.80元,法院直接予以确认;
- “选择性意见”部分造价为274456.28元,细分为三项:
- 第1项(10469.80元) :某甲公司认为实际工程不包含,但孙某提供了有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的验收表,法院予以确认;
- 第2项(166857.43元) :包括金属溜槽、普通溜槽、总回风上山挑顶等,孙某认为是本人施工,但某甲公司认为不属于工程范围,法院以“无证据证明是工程包含子项目”为由不予确认;
- 第3项(97129.05元) :950水平铺轨工作,某甲公司认为该工程未按照轨道铺设设计标准进行铺设,实际为简易临时轨道,法院以“无证据证明”为由不予确认。
裁判规则:
所谓“选择性意见”,是指鉴定机构基于当事人提交的不同证据或不同前提条件,出具的附条件造价意见。该部分造价能否被法院采信,取决于当事人能否就该意见对应的工程内容完成举证。 换言之,鉴定机构只是提供了“如果A情形存在,则造价为X;如果B情形存在,则造价为Y”的备选结论,法院必须结合当事人的证据来选定适用哪种情形。
本案中,孙某对第2、3项内容虽口头主张系自己施工,却未能提供相应的签证单、验收单、隐蔽工程记录等书面证据。而第1项因提供了有原告工作人员签字的验收表,证据充分,故被法院采信。这一处理方式鲜明地展示了工程量争议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即便有了审价报告,如果对应的工程量基础事实无法证明,报告中的选择性意见也不能被采信。
(四)单方制作结算资料法院不予采信
案件事实: 某公司提交了《二二一团煤矿掘进队(孙某)2017年至2018年工程结算汇总表(最终稿)》,主张工程款为3563860.11元;还提交了《孙某2017年至2018年度工程付款情况汇总表》,证明已超付716362.02元。孙某表示不予认可。
裁判规则: 法院认定该结算汇总表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不认可,故不予确认。对于付款情况汇总表,法院同样认为系单方制作且被告不认可,不予确认。这一规则提示发承包人:单方制作的结算文件不等于双方达成一致的结算协议,必须要有对方的签字确认,或者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固定双方对结算事项的合意。
(五)有签字的会议纪要:工程款支付节点的关键
案件事实: 某公司提交了2018年9月14日×矿业公司《关于二二一煤矿施工队孙某2017年至2018年工程验收结算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孙某在该纪要上签名。2018年7月7日二二一煤矿领导班子会议纪要,被告孙某也签了名。
裁判规则: 双方均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可作为定案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9月25日×矿业公司形成的会议纪要,孙某未签名,因此法院在认定对其不利的内容时极为慎重。虽然该纪要内容涉及总工程款3513600元等,但法院最终并未直接按该纪要认定工程总价,而是以双方无异议部分+司法鉴定部分来认定。
三、本案的量化分析:裁判逻辑的完整还原
法院的裁判思路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清晰还原:
- 确定无争议部分:结算汇总表无异议部分=2964994.68元;
- 确定有争议部分的造价:某公司申请鉴定的六项工程=1101672.42元;
- 确定零星工程造价:确定性意见168427.80元 + 第1项选择性意见10469.80元=178897.60元;(第2、3项选择性意见因证据不足不计入)
- 工程总造价:2964994.68 + 1101672.42 + 178897.60 = 4245564.70元;
- 扣除项核算:
- 孙某借款:707840元;
- 某公司代付工人工资:2897457元;
- 材料费(含税):536891.79元;
- 其他垫付款(餐费、社保费、个税、承兑贴现费、网银费):111104.49元;
- 计算超付:4245564.70 - 707840 - 2897457 - 536891.79 - 111104.49 = 7728.58元。
某公司主张超付716362.02元,法院仅支持7728.58元,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孙某反诉索要1250134.19元,也全部被驳回。双方的主张均因证据不足和/或对审价报告采信规则理解偏差而未能实现。
四、实务警示与操作建议
本案例对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均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尤其是在工程量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方面。
对发包方的警示:
- 慎重选择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劳务队,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引发行政责任,且无法通过合同有效条款约束对方;
- 签证管理不到位:本案中发包方主张扣减的“铲车租赁费”“罗某药费”等,因无合同依据和证据支撑,法院不予扣减,导致超付认定金额大幅缩水;
- 结算文件要双向确认:单方制作的结算汇总表在诉讼中往往“说了不算”,应当要求施工方签字确认;
- 会议纪要要妥善保管:双方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是重要的结算依据,对工程款的支付、扣减等有决定性影响。
对承包方的警示:
- 工程量签证务必留痕:本案中孙某主张的金属溜槽安装、总回风上山挑顶、950水平铺轨等零星工程,因未能提供有效的工程量确认凭证,即使鉴定机构将其列为“选择性意见”,法院最终还是不予采信。每一份工程量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确认单都可能决定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造价归属;
- 对不利的会议纪要,拒绝签字≠无效:虽然孙某未在2018年9月25日的会议纪要上签字,但该纪要在法院认定事实中并未产生对孙某有利的效果,反而在此前签字的9月14日纪要中,确认了已付款项金额,对孙某后续反诉产生了不利影响;
- 工程款结算过程全程留痕:无论是工程量的核对、工程单价的确认,还是工程变更洽商,均应留存书面记录。
关于第三方审价报告采信的实务要点:
1. 如何正确委托第三方审价?
- 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审价机构的选定方式;
- 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避免单方委托引发争议;
- 单方委托的审价报告并非无效,但对方有合理异议时可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
2. 对审价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 及时提交书面异议书,逐项列明异议内容和理由;
- 对异议部分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 在有充分理由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 异议的重点应放在:鉴定依据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鉴定方法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行业标准、鉴定范围是否与施工范围一致、取费标准是否正确。
3. 审价报告≠最终结论
- 审价报告中的“选择性意见”“供参考意见”“需进一步确认事项”均需当事人举证配合;
- 合同约定的“以结算审计报告为准”条款,并不能完全取代司法鉴定,实际采信取决于审计报告的程序和依据是否合法合理;
- 政府审计与司法审价不同,政府审计不能当然约束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
4. 注意审价与鉴定的程序价值
- 合同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有条件地适用;
- 工程竣工后及时报送结算资料、及时进行对账、及时签认,是保护自身权利的核心步骤;
- 不要等诉讼阶段才“东拼西凑”工程量证据,从开工第一天就应建立完整的工程量确认台账。
五、结语:审价报告是“证据之王”,但绝非“免死金牌”
第三方审价报告(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诉讼中,往往被称为“证据之王”。本案判决书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审价报告的采信逻辑:确定性意见一般予以采信,选择性意见必须结合证据予以取舍。审价报告能够解决专业问题,但不能替代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对发承包双方而言,真正需要关注的核心始终是过程管理。工程量的确认绝非结算阶段的一次性工作,而是贯穿施工全过程的信息累积工程——每一份签证单、每一张验收表、每一条会议决议,都是将来认定工程量不可或缺的“拼图”。只有将过程证据管理做到位,才能在审价报告支撑下获得有利裁判结果。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附:相关问答
1.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而无效,承包人还能要工程款吗? 答: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所以工程款还是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来计算。
2. 问:司法鉴定意见中写的是“选择性意见”,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法院不会直接采信选择性意见,而是要求主张该部分造价的一方举证证明对应的施工内容真实存在。如果证据不足,法院是不支持计入总造价的。比如新疆兵团的这份判决,鉴定中的第2、3项选择性意见就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被法院确认。
3. 问:单方委托的审价报告在诉讼中还有用吗? 答:有用,但证明力相对有限。如果对方不认可,法院一般会释明是否申请司法鉴定。如果对方不申请重新鉴定,单方委托的审价报告也可能被酌情采信。但最稳妥的方式还是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
4. 问: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服该怎么办? 答:可以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申请补充鉴定;如果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单纯的主观不认可通常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
5. 问:工程量签证单没有对方签字能算数吗? 答:原则上不能。工程量签证单需要有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才有效。如果签字不全,也可以结合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现场照片、付款记录等辅证来主张,但证明难度会大幅增加。
6. 问:合同约定的“以结算审计报告为准”,如果审计一直不出结果,施工方该怎么办? 答:可以在合理催告后起诉,申请法院委托造价鉴定。司法实践中,长时间拖延审计导致无法结算的,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启动司法鉴定,不再等待行政审计结果。但需要注意,合同中有明确的“以审计为准”的约定,施工方需证明自己已积极配合审计且审计拖延系发包方原因。
7. 问:我是临沂的一家建筑公司,我们承包的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一直不给审价,能不能直接起诉? 答:可以起诉,起诉时你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法院会根据是否需要鉴定来决定是否启动程序。但起诉前你应准备好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工程量签证、付款凭证等基础证据。临沂地区类似的案件,法院通常也会优先组织双方对账再决定是否委托鉴定。
8. 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审价报告中包含利润的部分还能支持吗? 答:司法实践中,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一般包含了利润部分,除非合同本身没有约定利润条款。但要注意,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实际施工人主张管理费、利润等,各地法院裁判尺度并不完全一致。
9. 问:双方对工程量有争议,但都没有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法院会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申请鉴定。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法院可能无法认定争议部分造价,只能按已有证据处理。如果当事人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义务但拒不申请,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10. 问:零星工程没有包含在施工合同里,但实际施工了,能要钱吗? 答:可以,但你必须证明这些零星工程是发包方要求你施工的,并且工程量、单价有确认依据。最好有签证单,或者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本案中孙某因无法证明部分零星工程属于合同范围,导致鉴定意见中的选择性造价未被法院确认。
11. 问: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答: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一般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或者按胜诉比例在当事人之间分担。本案中原告申请鉴定的部分,法院最终判被告承担150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12. 问:承包方不签收结算文件,发包方该怎么办? 答:发包方应通过EMS邮寄并在快递单上注明文件名称,保留签收记录;也可以邀请公证人员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如果对方仍不签收,将来诉讼时这些送达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13. 问: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但发包方没有签字确认怎么办? 答:这对承包方比较不利。最好的做法是在变更发生时就让发包方代表、监理在变更签证上签字。如果来不及,应当事后补签。如果没有签字,可以通过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明发包方知悉并同意变更施工。
14. 问:日照地区建筑工程纠纷中,法院对鉴定意见不认可的情况多吗? 答:并不常见。除非鉴定程序存在严重瑕疵或依据明显不足,法院一般会采信鉴定意见。但法院同时会严格审查鉴定意见涉及的证据基础,特别是选择性意见部分。日照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裁判思路也与全国保持一致。
15. 问:工程款支付记录比较混乱,有借款、有代付工资、有材料款,怎么处理? 答:诉讼中需要对每一笔款项逐笔核对并分类列明。借款要有借条或转账记录;代付工资要有工资发放记录、工人身份信息和签字;材料款要有领料单和出库单。如果双方账目不清,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先进行对账。本案就是通过逐项核对,最终精确计算出了超付金额。
16. 问:发包方代付的工人工资能不能在工程款中扣除? 答:可以扣,但需要证明该工资确系承包方应当承担的劳务费用。如果发包方默认了承包方欠付工人工资的事实并代为支付,且有工资表或银行代发记录,法院一般会支持扣除。但要注意,如果支付的是承包人自身在承包期外的工资,关联性可能被否认。
17. 问: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不组织验收,施工方可以主张工程款吗? 答:可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期、质量、结算等事宜均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处理。施工方需要保留好交付使用的证据,比如交接手续、发包方进场使用的照片等。
18. 问:鉴定意见中“人材机取费”和合同约定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合同约定只计取直接费和地区价差,不含管理费、措施费、利润、规费,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就应按照合同约定计价。如果鉴定意见违反了合同计价方式,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本案中某公司虽然提出了类似质疑,但因提供不出充分证据而未被法院采纳。
19. 问:我在东港区承包了一个小区绿化工程,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施工中发包方要求增加了一些零星项目,这部分怎么算钱? 答:固定总价合同项下的工程变更,需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市场价格。关键是固定好变更指令和签证文件,必要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施工前后状态。东港区法院对于有签证单的变更项目,一般予以支持。
20. 问:承包方没有开具发票,发包方能不能因此拒绝付款? 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不是主要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发包方不能仅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但是,发包方可以起诉要求承包方开具发票,或者要求赔偿因未开发票造成的税款损失。
21. 问:司法鉴定耗时太长,会不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无限延长? 答: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但法院会监督鉴定机构限期完成。如果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法院可以更换鉴定机构或协商缩短期限。实践中,当事人应该积极配合提交资料和现场勘验,以避免鉴定工作反复。
22. 问:已经在一份结算文件上签字了,之后发现价格算低了,还能反悔吗? 答:如果结算文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法院一般会确认其效力。如果确有证据证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但这通常是很难的。
23. 问:发包方破产了,施工方的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施工方应在法定期限18个月内行使,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这样可以比普通债权优先获得清偿。如果超过期限,优先权就可能不被支持。
24. 问:会发生“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这一判断标准是怎么把握的? 答:核心是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虽然未验收但发包方已实际使用。发包方一旦使用,即使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也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施工方仍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5. 问:潍坊地区有类似的司法鉴定采信案例吗? 答:潍坊地区法院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裁判尺度与全国其他地市基本一致。对于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核心在于审查鉴定依据的完整性和程序合法性,以及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异议的成立与否。
26. 问:工地上的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可以作为工程量的证据吗? 答: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证明力有限。施工日志一般由承包方单方制作,监理日志相对客观一些。最有利的证据还是双方签认的工程量确认单和签证。如果施工日志中有发包方代表的签字,证明力会大大增强。
27. 问:反诉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答:主张工程款的反诉时效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一般为三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从工程交付之日起算。时效可以中断,比如发函催收、对方部分还款等。
28. 问:如何防止案件发生后被对方用“选择性意见”的方式规避责任? 答:应当在施工中做到:每一项施工内容都办理签证、每月进行一次工程量确认、发函往来留痕、隐蔽工程覆盖前拍照录像让发包方确认。这些过程证据就是将来应对鉴定“选择性意见”的关键武器。
29. 问:劳务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一回事。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劳务作业,不包含主要材料、设备等。如果名为劳务分包但实际上包工包料、承担主要施工管理责任,法院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本案中孙某虽然被认定为无资质,但法院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
30. 问:莒县的一家建筑公司被发包方拖欠300多万工程款,想请律师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需要准备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及签证单、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书、对账单、催款函件、付款凭证、发票以及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等。莒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如果双方对工程量分歧大,一般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31. 问:审价报告出现明显错误,但一审没有提出异议,二审还能提吗? 答:二审中提出的异议如果在一审中已经存在且可以提出而未提出,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逾期提出,不予审查。如果该异议属于新证据,或者涉及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二审法院有可能依法纠正或发回重审。
32. 问: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有招标文件,一般按招标文件的约定顺序解释。没有约定时,在建设工程领域,图纸可以反映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的漏项可以据实结算。对于清单中遗漏但在图纸中明确的内容,一般按照实际施工情况计入造价。
33. 问:烟台法院对拖欠工程款案件的支持力度怎么样? 答:烟台地区法院对于有明确结算依据的工程款纠纷,裁判尺度总体上是依法保护承包方权益的,特别是针对农民工工资问题,会特别关注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但前提仍是需要完成举证责任,包括工程量的举证和已付款的核对。
34. 问:对方不配合选鉴定机构怎么办? 答: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或者由法院摇号确定。一方不配合不影响鉴定程序的进行。如果一方拒绝缴纳鉴定费,可能被视为放弃鉴定申请,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35. 问:合同中“背靠背”条款(业主付钱后再付施工方)是否有效? 答:“背靠背”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有争议。如果是总包方恶意不向业主主张工程款以拖延支付分包方,该条款可能被否定。法院会审查总包方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建议分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删除“背靠背”付款条款。
36. 问:发包方口头承诺增加工程款,但没有书面凭证,能主张吗? 答:很难支持。口头承诺在诉讼中难以证明,如果对方否认,你没有录音录像等证据,法院认定会很困难。建议涉及金额较大的变更,务必通过书面形式确定。
37. 问: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怎么确认? 答:隐蔽工程主要是通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来确定。在覆盖前应当通知监理和发包方检查验收并签字。如果发包方在覆盖后才提出异议,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8. 问:我在威海承包的项目的工程款结算时,发包方拿出一个审计报告说只值200万,但我自己算的是280万,怎么办? 答:如果审计报告不是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或者审计报告存在明显不客观不公正的问题,你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来推翻它。在威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必然依据行政审计报告定案,而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和实际工程量来认定。
39. 问:建设工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工程款纠纷的时效一般从应付未付之日起算,因此要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催款证据。
40. 问:法院判决后,对方不给钱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工程款纠纷,如果判决明确,可以在执行阶段申请查封、冻结对方财产,并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人被执行人,还可以申请限制高消费,迫使对方履行。
41. 问:工程量鉴定中,承包人提供的内部成本测算资料有用吗? 答:内部测算资料不属于双方确认的结算依据,不能直接作为工程量的确定依据,但可能作为鉴定机构计算造价的参考。建议重点关注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变更签证和验收文件。
42. 问:五莲县一家施工企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发包方因自身原因迟迟不结算,可以主张利息吗? 答:可以。工程欠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支付时间,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从交付之日起算。在五莲县法院起诉时可以一并主张工程款和逾期利息。
43. 问:施工过程中发包方要求更换材料品牌,价格差由谁承担? 答:要看更换材料是否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以及合同约定。如果发包方单方要求更换且材料品质更高,承包方可以主张调增价款。但需要有书面确认或往来函件,证明变更指令的来源和价格协商过程。
44. 问:鉴定意见书中的“争议项”包含哪些情形? 答:争议项通常包括:双方对施工范围有争议的子项、对材料规格品牌有争议的子项、对计价标准有争议的子项、对是否有隐蔽工程有争议的子项等。这些争议项最终仍需法院结合证据取舍。
45. 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合同效力有影响吗? 答:施工许可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一般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发包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合同效力的核心仍然是承包人资质、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
46. 问:施工方可以主张无法预见的价格上涨调价吗? 答:主要是看合同是否约定调价条款。固定价格合同一般不分摊价格风险。但工程所在地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时,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价,但适用门槛很高。
47. 问:总包方拖延结算但不承认欠款,分包方如何固定证据? 答:分阶段发催告函,明确标注工程总价和已收款项;通过微信或邮件要求对方核对;在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调取总包方与业主的结算资料;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量。
48. 问:劳务分包队能不能直接起诉发包方? 答:可以,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方,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发包方已经向总包方付清了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就不能再向发包方主张。
49. 问:青岛地区法院对挂靠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挂靠(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法院通常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仍可主张工程款,但管理费等可能不被支持。青岛地区此类案件数量较多,法院一般严格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处理。
50. 问: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仅支持了某公司超付工程款7728.58元,而不是其主张的716362.02元? 答:因为某公司主张的716362.02元系基于其单方制作的结算汇总表,该汇总表未得到孙某签字认可,且其中多项扣款(如铲车租赁费、药费等)缺乏合同依据和证据支持。法院以双方无异议部分加司法鉴定确定的部分作为总造价,再扣除有证据支持的已付款项,最终得出超付数额仅为7728.58元。这充分说明结算差异对诉讼结果的影响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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