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2026-09-03

北京船舶拆解场地出租方注意义务与侵权责任解析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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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邹拥军律师·海事海商领域 ——19年专注海事海商,以专业规则守护船东货主核心权益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事海商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9年。自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以来,邹律师始终将职业航向锁定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年间未承办任何非海事海商领域案件。邹拥军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持续系统研修海商法、国际贸易法、海事诉讼与仲裁实务,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 邹拥军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特邀调解员,曾受邀为多家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高管讲授“海事海商纠纷风险预防与证据固化实务”。其主笔的《沿海内河船舶碰撞责任认定中的证据链建构》《论提单纠纷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适用》等实务论文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北京律师》等专业期刊,系北京地区少数持续输出海事海商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基于19年承办案件的经验沉淀,邹拥军律师提炼出独有的“海事海商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权威判例与司法数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专项团队,由邹拥军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包括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由)。团队内部设有取证与案件调查专项组、庭审策略与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船舶评估机构、海事局及港口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对接渠道,可快速完成船舶碰撞痕迹鉴定、货损原因鉴定、海事调查报告核实等专业取证工作。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邹拥军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海事海商疑难复杂案件(含国际货运、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外仲裁、执行异议之诉等)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涉香港船舶抵押纠纷、跨境货损追偿、家族船企股权分割与船舶所有权争议等极端复杂情形。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及邹拥军律师本人先后荣获“北京市优秀海事海商专业律师”、“行业精品专业律所”等司法行政及律协认可荣誉,团队整体办案能力在京津冀地区海事海商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邹拥军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海事海商案件8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18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纠纷22件,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含光船租赁、定期租船)15件,海难救助及共同海损纠纷6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10件,船舶抵押及船舶优先权纠纷8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7件。其中,涉及标的额超千万、多国法律适用、涉外仲裁或诉讼、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28件。在全部86件案件中,通过仲裁胜诉裁决书、改判判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的案件占比超过80%。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碰撞、涉案金额2800万元、船东索赔、货损连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财产保全(申请扣押对方船舶)、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绘制碰撞轨迹图)、出庭质证、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船东)仅承担30%碰撞责任,对方索赔金额由2800万元降至实际赔付380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连带赔偿诉请。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货损260万美元、承运人免责抗辩、提单纠纷。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闭环搭建(收集装船前检验报告、舱单、大副收据、卸货港理货单)、诉前谈判、组织调解、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认定承运人未尽妥善管货义务,判决全额赔偿货损260万美元及利息,并驳回承运人关于海难免责的抗辩。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租约纠纷、租金拖欠、到期债权、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审查租船合同条款及履约证据)、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对方银行账户及应收账款)、执行异议听证、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额租金及违约金,并在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成功排除第三方干扰,全额执行回款1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邹拥军律师专注服务船东、货主、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保险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及家族航运企业,客户群体涵盖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族及涉外当事人(含港澳台及境外关联方)。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商业机密的高度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案件沟通与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独立会议室内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商业信誉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船舶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航运行业特殊规则的专业术语,邹拥军律师注重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客户解读,协助客户在诉讼或仲裁中做出最优决策。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到船东、货主手写感谢信35封、定制锦旗1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船舶价值4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2600万元。多位航运企业负责人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本地航运商会、高端航运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船舶碰撞索赔、货损追偿、租约纠纷或海事执行难题,欢迎预约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北京邹拥军海事海商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与专业风险预判。

在海事海商领域,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常因船舶被非法拆解而受阻,其中场地出租方是否应对抵押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是实务中极具争议的问题。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再审裁定为切入点,剖析法院认定场地出租方存在过错的核心逻辑,并为相关主体提供切实可行的合规方法与风险防范步骤,助力企业避免陷入类似纠纷。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2013年10月25日,永安公司与邮政银行签订《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永安公司为李某某向邮政银行的3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安徽省阜阳市地方海事局据此发放《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载明“国盛618”轮抵押权人为邮政银行,抵押人为永安公司,担保债权数额为300万元。

此后,港口公司作为具有船舶拆解资质的单位,将场地出租给丰禾公司用于船舶拆解,但未审查丰禾公司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亦未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拆解船舶地点。丰禾公司在港口公司场地内实施非法拆解“国盛618”轮,导致邮政银行对船舶的抵押权无法行使。邮政银行遂起诉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一是邮政银行是否对“国盛618”轮享有合法抵押权;二是港口公司出借场地给无资质企业拆船,是否构成对抵押权的侵权并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认定:抵押权有效,出租方未尽注意义务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邮政银行的抵押权有效。裁定书明确指出:

“安徽省阜阳市地方海事局根据该合同发放了《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记载船名为‘国盛618’轮……抵押登记日、担保债权额度、抵押人、抵押权人均与《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一致,抵押人永安公司亦未提出异议。原判决依据以上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邮政银行依法对‘国盛618’轮享有抵押权,并无不当。”

针对港口公司的抗辩,最高法认为其主张不足以否定合同及登记证书的证明力,抵押权依法成立。

关于港口公司的责任,裁定书援引《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船舶拆解地点应经海事管理机构确定。未经确定船舶拆解地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船舶拆解作业。”

最高法指出,港口公司作为具有船舶拆解资质的单位,应当知晓国家海事管理部门对拆船业秩序的严格监管。然而:

“港口公司在明知丰禾公司租用场地目的的情况下,对丰禾公司的资质未予审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丰禾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港口公司出借场地后,未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拆解船舶地点,并在合同中作出船舶及其他物体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及法律责任由丰禾公司承担的约定,以排除己方责任。”

因此,原判决认定港口公司“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使得不具备资质的丰禾公司在其场地内实施了非法拆解船舶的行为,导致邮政银行无法行使对‘国盛618’轮的抵押权,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最终驳回港口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实务方法:船舶拆解场地出租方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本案为船舶拆解场地出租方敲响了警钟。为避免因承租人非法拆船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方应严格落实以下五个步骤:

1. 严格审查承租人资质

出租前,必须书面审查承租人的营业执照,确认其经营范围包含船舶拆解,并核查其是否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拆解地点确定文件。切勿以“不知晓经营范围”为由推脱责任,法院不会支持这种抗辩。

2. 履行海事申报义务

即使场地由承租人使用,出租方作为场地权利人,若知晓拆解用途,应主动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拆解船舶地点,或要求承租人提供海事部门批准文件,并留存备查。

3. 杜绝“免责条款”规避责任

不要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切债务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承租人承担”等条款,此类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等第三人,反而可能成为认定出租方“主观故意”的证据。

4. 建立动态巡查与监督机制

出租期间,定期派员检查拆解作业现场,核实拆解船舶船名、证书,发现“三无”船舶或未登记船舶,立即制止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保存巡查记录。

5. 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可考虑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一旦发生拆解事故或侵权纠纷,可由保险分担部分损失,降低企业现金流压力。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裁判规则不仅适用于船舶拆解场地出租,也适用于任何为非法活动提供场所、设备或资质的主体。在海事海商领域,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受制于船舶物权变动、拆船监管等多重因素,各方主体均应提高合规意识。

对于船舶抵押权人而言,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定期跟踪船舶动态,发现船舶被拆解或转让时,及时行使抵押权或申请保全。对于船企和拆船厂,务必依法经营,切勿贪图租金或管理费用而触碰法律红线。

若您在海事海商、船舶抵押或侵权纠纷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应对策略,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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