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4

日照竣工图与实际施工量冲突时工程量结算依据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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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结算争议堪称“高发地带”。其中,竣工图标注工程量与实际施工量不一致的情形尤为棘手——发包方通常以竣工图为依据主张按图结算,而承包方则以现场实际施工量为准要求据实结算。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

本文将以案说法,深度剖析这一争议的核心法律逻辑,并结合司法实践给出施工企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建议。无论你是处于诉讼边缘的承包人,还是正在处理结算纠纷的发包人,这篇文章都将为你提供极具价值的参考。

一、问题的核心:竣工图与实际施工量不一致,法律上以谁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竣工图与实际施工量发生冲突时,法院的裁判逻辑并非简单地“二选一”,而是遵循一套严谨的证据审查规则:

  1. 有约定从约定:合同中对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依据有明确约定的,优先按合同约定执行。
  2. 签证和变更文件优先: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且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签证程序,则签证单、联系单、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的证明力往往高于竣工图本身。
  3. 竣工图并非绝对权威:竣工图是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实际情况绘制的技术文件,但其本质仍属于施工单位单方制作的证据,在发包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工程量的依据。
  4. 实际施工量的证明需要证据链闭合:主张按实际施工量结算的一方,需要提供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记录、现场照片、视频、材料采购单据、劳务分包结算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否则法院难以采信单方陈述。

一句话总结: 竣工图与实际施工量冲突时,法院倾向于审查签证变更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实际施工的证据是否充分,而非直接认定竣工图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二、以案说法:一场因结算纠纷引发的典型诉讼

(一)案件背景

2019年9月,苏州温某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帕公司)与日照鼎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公司)签订《日照蓝城园艺小镇生活馆及样板房65中式风格铝合金门窗工程供货及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温帕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包工包料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为1456231.05元(含税)。合同同时约定了严格的现场工程签证程序:签证单必须经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能生效,作为结算依据。

(二)施工与竣工情况

合同签订后,温*帕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20年10月12日,案涉工程实际竣工。但由于种种原因,竣工验收直至2022年6月16日才完成,验收记录表载明“实际竣工日期2020.10.12”“门窗安装于2020.10.12日完成,施工进度正常,竣工验收滞后”“质量合格、验收通过”。

(三)结算争议的焦点

工程竣工后,温帕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日照鼎公司邮寄了竣工结算申请材料。温帕公司认为,根据工程实际施工情况,结算款总价应为1517813.38元,日照鼎公司仅支付了1232492.42元,尚欠工程款285320.96元,同时还有5万元履约保证金未退还。

诉讼中,温*帕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施工合同、签证单、付款凭证、竣工验收记录表、竣工结算申请书、结算资料交接单、工程量竣工图等一系列证据。

(四)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日照鼎*公司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温帕公司已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已过。日照鼎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285320.96元未支付,且未按约退还履约保证金,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

  1. 日照鼎公司支付温帕公司工程款285320.96元及相应利息(自2022年10月12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 日照鼎公司返还温帕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元。

三、深度解析:本案背后的工程量争议法律逻辑

虽然该案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未对工程量进行实体审理,但案件本身折射出工程量争议纠纷中几个关键的法律风险点:

1. 合同约定的签证程序具有“门槛”效力

本案合同明确约定:“签证单必需经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能生效作为结算依据。”这一条款是典型的程序性结算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形式的签证单,则主张工程量增加的难度极大。

痛点聚焦: 许多施工企业,尤其是门窗、幕墙、装饰装修等专业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注重签证程序的规范履行,仅以微信聊天记录、口头承诺、会议纪要等代替正式签证,导致结算时发包方“翻脸不认账”,法院也因证据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无法支持。

2. 竣工图的“单方性”决定了其证明力有限

竣工图虽然是反映工程最终实际状况的技术文件,但由施工单位编制,其准确性和客观性天然存疑。在发包方不认可或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承包人仅凭竣工图主张工程量,法院通常要求提供配套的过程性证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志、影像资料等)予以佐证。

痛点聚焦: 部分承包人以为有了竣工图就“胜券在握”,忽视了过程证据的留存。一旦竣工图与实际施工量的差异被发包方质疑,举证不能的后果将直接影响工程款结算金额。

3. 结算申报金额与实际收款金额的差额举证

本案中,温帕公司自认已收款1232492.42元,并根据合同约定总价主张差额。实际上,结算价款最终仍需以双方核对的结算报告为准。如果温帕公司依据的是自行编制的结算书,而日照鼎*公司未予确认,诉讼中仍需要通过造价鉴定等方式确定工程量。

4. 逾期付款利息与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的独立处理

建设工程纠纷中,除了工程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处理往往是当事人极易忽略的“附加项”。本案中,温*帕公司同时主张了利息和履约保证金,法院一并予以支持。这提醒承包人,在主张权利时,切勿遗漏任何一项合同权益

四、遇到竣工图与实际施工量冲突,施工企业该如何应对?

结合本案及大量司法实践,针对竣工图与实际施工量不一致的现实困境,建议施工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风险防线:

(一)施工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1. 签证变更必须“书面化、规范化”
    •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签证程序办理,避免口头承诺或“先施工后补签”。
    • 签证单应载明变更原因、内容、工程量、单价、工期影响等要素,并附草图或影像资料。
    • 要求发包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切勿接受“仅有签字无盖章”或“仅有盖章无签字”的签证单。
  2. 保留完整的施工痕迹档案
    • 隐蔽工程覆盖前,务必拍照、录像留存,并通知监理、发包方验收签字。
    • 保存施工日志、材料进场验收单、出库单、劳务分包结算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原始记录。
    • 对于与图纸不一致的施工部位,在施工日志中详细标注原因、时间、人员等信息。
  3. 定期进行结算过程管理
    • 按月或按节点与发包方、监理核对已完工程量,形成书面确认文件。
    • 对于超合同范围的施工内容,及时发出费用确认申请或变更联系单,避免“先干活后谈价”。

(二)竣工结算阶段的应对策略

  1. 编制竣工图时确保“图实一致”
    • 竣工图必须如实反映工程最终实际状态,不能简单地按原设计图纸“默认为竣工图”。
    • 针对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的差异,必须在竣工图上予以体现,并由编制人、审核人签字盖章。
  2. 结算资料要“组卷完备”
    • 结算书除竣工图外,还应附上招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材料认价单、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影像资料等。
    • 制作《结算资料交接单》,要求发包方签收,明确交接日期和资料清单,避免发包方以“资料不全”为由拖延结算。
  3. 善于运用“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 若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了发包方对结算资料的审核期限,承包方应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证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慎用诉讼与鉴定程序
    • 若进入诉讼程序,工程量争议通常需启动造价鉴定。注意预交鉴定费用的风险和鉴定周期的不可控性。
    • 起诉前应充分评估证据优势,避免盲目启动司法鉴定。

五、普法要点总结:一文读懂工程量争议规则

| 争议场景 | 法律规定/裁判规则 | 实操建议 | |---------|-----------------|---------| | 合同对结算有明确约定 | 有约定从约定,符合约定形式的签证单效力最高 | 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格式和流程办理签证 | | 竣工图与签证单冲突 | 签证单、设计变更等书面文件效力优先于竣工图 | 确保签证单签字盖章齐全,内容明确 | | 竣工图与实际施工量冲突 | 竣工图属于单方证据,需要有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等佐证 |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非仅靠一张竣工图 | | 发包方不认可工程量 | 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工程量和造价 | 诉讼前评估鉴定成本,确有争议时及时申请 | | 发包方拖延结算 | 合同约定答复期限届满未答复、视为认可的,可按结算文件主张 | 保留快递单、签收单及催告函,制造书面催告痕迹 |

六、结语

凡是涉及工程量结算的纠纷,本质上都是证据的较量。合同约定的竣工图、签证单、结算书、验收记录——每一项书面文件都可能是影响胜负的致命细节。施工企业唯有在施工过程中扎扎实实做好签证管理、资料留存和过程确权,才能在结算阶段掌握主动权,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附录:工程结算与工程量争议纠纷常见法律咨询问答(30问)

为帮助读者更直观地理解本类案件的实务操作,我们整理了以下常见咨询场景问答:

1. 问:在日照,门窗分包工程完工,发包方只看竣工图不给按实际量结算,法院会支持按实际施工量计算吗? 答:法院支持与否取决于证据。如果仅有施工单位自己出具的竣工图,而无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志等证据佐证实际施工量超出图纸,法院通常按合同约定及图纸结算。如果在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承包方提供了发包方签字确认的签证单,则可按签证单认定工程量。

2. 问:竣工图上没有体现的工程量,但有现场照片和监理签字,能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答: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会结合监理记录、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等综合认定。如果发包方在结算过程中对照片和监理签字的真实性未提出反证,其证明力较强。在山东临沂、潍坊等地的判例中,模板支撑体系、土方开挖等隐蔽工程,承包人依靠监理签字的验收记录成功主张了额外工程款。

3. 问:合同约定“签证单必须加盖公章才生效”,但实际只有发包方项目经理签字,没盖公章,有效吗? 答:严格按合同约定,没有加盖公章的签证单不符合生效条件,法院大概率不认可为有效结算依据。但在烟台、威海等地部分案件中,如果该项目经理的表见代理行为成立,且签证内容真实,法院也可能酌情采纳,但风险极大。建议承包方发现签证单未盖章时立即补正。

4. 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发包方一直以“结算未审定”为由不付尾款,怎么办? 答:合同明确约定结算资料审核期限且发包方逾期未答复的,承包人可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1条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结算。无锡、苏州等地法院有支持承包人按报送结算价认定工程款的判例。另外,若案涉工程在日照,起诉时可直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次日起算。

5. 问:包工包料工程,材料价格大涨,能否以此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答: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属于商业风险范畴,除合同约定调价条款或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外,法院通常不予调整。建议承包方在合同中明确材料价格波动调差机制,并在报价时做好风险预估。日照中院曾有判例认为,主要建材价格涨幅超过一定比例且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可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6. 问:我们公司是分包单位,总包方说“建设单位未付钱,所以不能付给你”,合法吗? 答:违法。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总包方应独立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不得以建设单位未付款为由拒付。在日照、青岛等地的司法实践中,总包方的该项抗辩一般不被法院支持,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背靠背”条款且条款本身不违反公平原则。

7. 问:履约保证金什么时候必须退还?发包方一直拖着不退怎么办? 答: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应当退还。若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而发包方逾期不退,承包方可起诉要求返还并主张占用资金利息。日照地区法院对于履约保证金纠纷,常常与工程款纠纷合并审理,效率较高。

8. 问:停工期间产生的设备租赁费、人工窝工费,发包方不认,怎么举证? 答:需要提供停工通知、复工通知、现场人员考勤记录、机械租赁合同、租赁费支付票据等材料,同时证明停工原因归责于发包方。徐州、常州等地法院有判例支持承包人主张的窝工损失,但要求承包人承担较高证明标准。建议发生停工时及时与发包方办理书面确认,明确停工责任和时间。

9. 问:工程质保期已过,但发包方不退质保金,还能起诉吗? 答:可以。质保金退还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质保期满后发包方应当退还。起诉时注意不要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泰安、德州等地法院在质保金纠纷中均支持承包方关于逾期退还质保金的利息请求。

10. 问:门窗工程不是主体结构,竣工图是设计院出的,但实际施工多做了不少,怎么争取权利? 答:关键在于“实际施工多做了不少”有无证明。施工过程中发出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图纸、发包方下发的变更指令等,都是重要证据。如果发包方在竣工后签了“工程量确认单”,则直接作为结算依据。济宁、菏泽等地的实践表明,结算时发包方口头认可但拒绝书面确认的工程量,承包方诉讼中很难举证。

11. 问:发包方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出的审核报告,我们不认可,法院会采纳吗? 答: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报告并非当然无效,但法院会结合报告的程序公正性、依据资料完整性等综合判断。如果承包方能证明审核报告明显漏项、漏算,或审核依据不是双方确认的竣工图及签证单,法院可以不予采信并重新组织造价鉴定。江苏省内法院普遍对单方委托报告持谨慎态度。

12. 问:总价包干合同,施工过程中取消了部分项目,结算时发包方要扣减,合法吗? 答:合法。总价包干合同通常约定包干范围内工程量不予调整,但对取消项目的价款应当予以扣减。扣减金额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或定额计算。日照、烟台等地法院对此类扣减请求一般予以支持,但发包方需要出示施工方同意取消项目的书面文件。

13. 问:结算资料已经通过EMS寄给发包方了,发包方不签收怎么办? 答:保留好EMS邮寄单和妥投记录截图,同时在邮寄单备注栏写明“XX项目竣工结算资料”,作为送达证据。如果发包方拒收导致文件退回,建议采用公证送达方式再次邮寄,或通过律师函形式催告结算。潍坊、淄博等地法院认可有效的邮寄送达视为承包人已提交结算资料。

14. 问:发包方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了,怎么办? 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视为质量合格。发包方主张质量问题的,应就质量缺陷及其与工程款支付的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且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责任范畴,发包方可以另行主张维修费用,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临沂中院曾有判例明确区分质量抗辩与结算抗辩,认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不得以一般质量瑕疵拒付工程款。

15. 问: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口头要求增加了工程量,但没有书面变更单,现在不认账,能打赢官司吗? 答:有风险。口头变更往往缺乏证据,但只要承包方能提供隐蔽验收记录、过程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明实际施工内容超出原合同范围,法院可以酌情认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苏州、徐州等地区法院,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经过公证或对方自认的,其证明力可以被确认。

16. 问: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与竣工验收记录日期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日照地区法院普遍按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认定竣工日期,该日期直接影响利息起算和质保期计算,承包方应特别注意。

17. 问:发包方欠付工程款,我们能否留置施工资料? 答:不能。施工资料属于发包方所有,承包方无权为催收工程款而拒绝交付完整施工资料,该行为可能构成违约,反而为发包方反索赔提供把柄。建议承包方在提交竣工资料时留存复印件及交接凭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欠款问题。

18.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几年?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工程款纠纷的时效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未约定付款时间的,从承包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如果期间有书面催收记录,诉讼时效中断。东营、滨州等地有因未及时催收或起诉导致工程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判例,承包方应定期催告并保留证据。

19. 问:包工头(个人)与总包单位签的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时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与施工合同如何区分? 答:如果个人与总包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是独立的施工作业承包,则可能被认定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是合同无效后,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菏泽、聊城等地法院在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案件中,一般支持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

20. 问:办理工程结算时,发包方要求我们开发票,但是我们不想先开,怕开了拿不到钱,怎么办? 答: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的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是承包方的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发包方不能以承包方未开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但为避免僵局,建议在合同中对开票、付款顺序作出明确约定。日照中院有判例明确指出:发包方不得以未收到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21. 问: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没有拿到,可以起诉发包人吗? 答:在违法分包或转包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总包单位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实际施工人必须做好工程量签证和结算资料的固定,否则很难确定发包人是否欠付以及欠付金额。

22. 问:工程结算中,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量核减单我们没签字,结算时凭发包方单方制作的核减单扣了钱,合理吗? 答:不合理。结算文件应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确认后生效。发包方单方制作的核减单,未得到承包人签字确认,不具有结算效力。如果在江苏省盐城、淮安等地法院诉讼,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推翻该核减单。

23. 问:还未竣工,发包方已经实际使用,质保期怎么算? 答:根据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质保期从该日起算。因此,发包方提前使用工程,承包方可以主张视为工程已竣工,并要求发包方支付相应工程款。

24. 问: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之后拖欠工程款,垫资部分利息能主张吗? 答:合同对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垫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仍可主张。烟台、日照等地法院对垫资利息不予支持的案例较多,承包方在签订垫资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垫资金额和利息标准。

25. 问:劳务分包单位没有资质,签的合同有效吗? 答:劳务分包单位无资质的,合同无效。但劳务作业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劳务费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日照某劳务分包案件中,劳务班组长以个人名义起诉总包单位追讨劳务费,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判决参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26. 问:工程结算书我们交上去了,发包方一直不回,也没说异议,能否直接起诉要求按结算书金额支付? 答:如果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你可以依据该约定直接主张权利。如果合同没有该约定,但发包方长期未答复也未提出异议,法院也可能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惯例,参考结算书认定工程款。山东威海、日照等地有此类支持承包人的案例。

27. 问: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三年了,发包方仍未组织竣工验收,我们能否向法院申请以交付时间作为结算依据? 答:可以。发包方拖延验收的,承包方可以主张自工程交付之日起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并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9条,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南京、常州等地法院判决发包方自接收工程之日支付工程款。

28. 问: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量,发包方口头答应加钱,但在结算时只签字接收不确认费用,怎么办? 答:建议在施工前与发包方办理工程量确认单或变更签证单,明确增加工程量和费用。如果已有口头认可,建议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发出确认函,载明施工内容、数量、金额及限期回复要求。若发包方逾期未回复,可依据交易习惯主张其默认同意。在山东泰安、济宁等地法院诉讼时,此类书面催告函是重要证据。

29. 问:工程结算单上没有加盖公章,只有发包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有效吗? 答:如果签字人是发包方授权的代表或合同约定的签字人,其签字具有法律效力。若签字人无授权,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施工过程记录等能形成表见代理的,签字也具有效力。徐州中院有判例认可了发包方项目经理在结算单上签字的效力,判决发包方按结算单付款。

30. 问: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发包方以未办理结算为由不付工程款,起诉是否有胜诉可能? 答:胜诉可能性较高。只要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方已实际使用,承包方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发包方应支付工程款。结算未完成不能成为拒付全部工程款的理由。对于结算争议部分,法院可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造价鉴定确定。日照、临沂地区法院对已交付使用工程,通常判决发包方支付绝大部分工程款,仅对争议部分待鉴定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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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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