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中救助报酬金额认定裁判要点解析

邹拥军律师
北京邹拥军律师·海事海商领域 ——19年专注海事海商,以专业规则守护船东货主核心权益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事海商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9年。自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以来,邹律师始终将职业航向锁定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年间未承办任何非海事海商领域案件。邹拥军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持续系统研修海商法、国际贸易法、海事诉讼与仲裁实务,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 邹拥军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特邀调解员,曾受邀为多家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高管讲授“海事海商纠纷风险预防与证据固化实务”。其主笔的《沿海内河船舶碰撞责任认定中的证据链建构》《论提单纠纷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适用》等实务论文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北京律师》等专业期刊,系北京地区少数持续输出海事海商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基于19年承办案件的经验沉淀,邹拥军律师提炼出独有的“海事海商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权威判例与司法数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专项团队,由邹拥军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包括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由)。团队内部设有取证与案件调查专项组、庭审策略与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船舶评估机构、海事局及港口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对接渠道,可快速完成船舶碰撞痕迹鉴定、货损原因鉴定、海事调查报告核实等专业取证工作。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邹拥军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海事海商疑难复杂案件(含国际货运、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外仲裁、执行异议之诉等)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涉香港船舶抵押纠纷、跨境货损追偿、家族船企股权分割与船舶所有权争议等极端复杂情形。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及邹拥军律师本人先后荣获“北京市优秀海事海商专业律师”、“行业精品专业律所”等司法行政及律协认可荣誉,团队整体办案能力在京津冀地区海事海商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邹拥军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海事海商案件8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18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纠纷22件,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含光船租赁、定期租船)15件,海难救助及共同海损纠纷6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10件,船舶抵押及船舶优先权纠纷8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7件。其中,涉及标的额超千万、多国法律适用、涉外仲裁或诉讼、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28件。在全部86件案件中,通过仲裁胜诉裁决书、改判判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的案件占比超过80%。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碰撞、涉案金额2800万元、船东索赔、货损连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财产保全(申请扣押对方船舶)、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绘制碰撞轨迹图)、出庭质证、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船东)仅承担30%碰撞责任,对方索赔金额由2800万元降至实际赔付380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连带赔偿诉请。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货损260万美元、承运人免责抗辩、提单纠纷。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闭环搭建(收集装船前检验报告、舱单、大副收据、卸货港理货单)、诉前谈判、组织调解、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认定承运人未尽妥善管货义务,判决全额赔偿货损260万美元及利息,并驳回承运人关于海难免责的抗辩。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租约纠纷、租金拖欠、到期债权、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审查租船合同条款及履约证据)、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对方银行账户及应收账款)、执行异议听证、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额租金及违约金,并在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成功排除第三方干扰,全额执行回款1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邹拥军律师专注服务船东、货主、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保险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及家族航运企业,客户群体涵盖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族及涉外当事人(含港澳台及境外关联方)。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商业机密的高度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案件沟通与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独立会议室内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商业信誉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船舶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航运行业特殊规则的专业术语,邹拥军律师注重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客户解读,协助客户在诉讼或仲裁中做出最优决策。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到船东、货主手写感谢信35封、定制锦旗1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船舶价值4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2600万元。多位航运企业负责人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本地航运商会、高端航运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船舶碰撞索赔、货损追偿、租约纠纷或海事执行难题,欢迎预约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北京邹拥军海事海商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与专业风险预判。
引言
海难救助是 maritime industry 中风险最高、专业性最强的作业之一。当船舶在海上遇险,救助方紧急出动人力、船舶和设备进行施救,事后却因救助报酬金额谈不拢而对簿公堂——这种情形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2021年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原告主张563万余元救助费用,法院最终认定295万余元,金额几乎“腰斩”。这起案件不仅暴露了海难救助报酬认定中的核心分歧,也为船东、救助方、保险人等相关主体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
本文将以该案为例,深度解析海难救助报酬金额认定的法律逻辑与实务要点。
一、案情回顾:28个集装箱落海,7天搜寻无果
2020年11月30日,“德盛6”轮在闽江口西犬岛南面水域发生船载集装箱倒塌落海事故,28个空集装箱坠入大海。
次日,船东沃公司向福州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其对落海集装箱开展搜寻、打捞工作。12月1日至12月7日,德*公司投入大量潜水人员、作业船舶、扫测设备进行抢险搜寻,但未找到任何落海集装箱。
事后,德公司向沃公司索要应急救助费用5636190元,沃公司拒绝全额支付。2021年6月,德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沃*公司支付救助款项及利息,并确认该债权为非限制性债权。
二、争议焦点:救助费用认定中的四大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救助合同性质、救助报酬金额、作业量合理性、债权性质等四个层面。
(一)合同性质:是“无效果无报酬”还是“雇佣救助”?
《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救助方没有取得救助效果,就无权获得救助报酬。但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的是雇佣救助合同,而非“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
法院认为:德公司提出按不同费率标准计算救助费用,沃公司对此并无异议,仅辩称费率过高。因此,双方之间属于依约定计酬的雇佣救助合同,不适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这一认定意味着什么? 即便德公司最终未搜寻到任何集装箱,沃公司仍须按约定支付救助费用——只不过,费用金额是否合理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定。
(二)救助费用金额:563万还是295万?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分歧。德*公司主张的费用包括:
| 费用项目 | 德*公司主张 | 法院认定 | |---------|-----------|---------| | 潜水作业人员费 | 758,400元 | 按70%支持 | | 设备费用 | 988,559元 | 按70%支持 | | 船舶费用(搜寻/护航/待命) | 3,495,000元 | 在公估报告基础上上浮30%(150.8万)| | 风险管理费 | 56,000元 | 全额支持 | | 税费(6%) | 167,212.28元 | 全额支持(按法院认定基数)|
最终合计:2,954,083.58元。
1. 人员费与设备费:为什么按70%支持?
德*公司主张的潜水员日费率、设备日费率,基本上参照了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空气潜水作业指导价格》。法院认为:
- 该指导价格是行业协会在充分考虑国内同行业潜水员收入水平、潜水公司报价及国际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 本案作业属于恶劣海况下的应急救助作业,理应适当高于指导价;
- 但德*公司未搜到任何集装箱,部分潜水人员、设备始终处于待命状态,按国际惯例待命阶段费率减半;
- 综合平衡后,法院酌情按70%支持。
2. 船舶费用:单价争议最大
这是本案争议金额最大的一项。德*公司主张:
- 搜寻作业船:45,000元/艘/天
- 待命拖轮:30,000元/艘/天
- 护航船舶:90,000元/艘/天
而公估报告评估:
- 搜寻作业船:12,000元/艘/天
- 待命拖轮:20,000元/艘/天
- 护航船舶:60,000元/艘/天
- 船舶费用合计116万元
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几点:
- 同类船舶的市场租赁价格:案外人港航勘测中心同期租赁大型船舶做扫海测量,日租金仅8,000元;公估人在事发前后一个月租赁类似渔船,日租金为一万多元;
- 作业海况:事发时风力6-10级、浪高3.5-4.5米,属于恶劣海况,船舶使用费用大幅高于平时;
- 作业性质差异:德*公司从事的是应急救助,时间紧、任务重,而港航勘测中心从事的是扫海测量,作业时机可自行选择;且当时处于渔船作业期,船舶租金自然上浮。
最终,法院在公估报告基础上上浮30%,认定船舶费用为150.8万元。法院的裁判逻辑很清晰——既不能接受救助方的畸高报价,也不能完全听取被救助方明显偏低的估价,而是结合市场行情和作业特殊性合理酌定。
3. 风险管理费和税费:为什么全额支持?
沃*公司对这两项费用明确不认可。但法院认为:
- 风险管理费:德*公司组织、管理大量人员、设备和船舶参与恶劣海况下的应急救助,承担了较高的风险,按其主张每日8000元计算风险管理费56,000元,并无不当;
- 税费:行业协会的指导价格并未载明是否含税,公估报告认可按6%年利率计收税费的合理性,沃*公司未能提交有力的反驳证据,因此予以支持。
(三)工作量合理性:如何认定“投入过度”?
沃公司和第三人保公司都提出:德*公司投入了过多的船舶、人力和设备,作业时间过长、搜寻范围过大,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但法院没有采纳这一抗辩。理由在于:
《公估报告》显示,搜寻范围、作业期间、投入力量等具体安排,系根据福州海事局从确保航行安全角度提出的专业性监管要求而确定,且作业日报均经福州海上搜救中心盖章确认。
这一认定的意义重大——在行政主管机关明确介入的救助行动中,救助方作业安排只要与监管部门的指令相符,就不应轻易认定为“过度投入”。这为救助方规避“投入过度”的抗辩提供了一个重要指导:务必保留行政指令的证据,作为作业量合理性的重要佐证。
(四)债权性质:限制性债权还是非限制性债权?
德*公司要求确认本案救助款项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这意味着船东不能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来减少赔偿金额。
法院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认定:
德*公司索赔的各项作业费用系因履行案涉雇佣救助合同而产生,应属救助款项,故系非限制性债权。
也就是说,沃*公司不能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为由,将这笔救助费用限制在责任限额内。这对救助方而言是重大利好——救助费的受偿保障更强了。
三、案件折射的行业痛点与实务启示
痛点一:救助费用“先干活后谈价”,事后容易扯皮
本案中,德公司是受沃公司委托后直接施救,双方事前没有就费率进行书面确认,事后只能依靠公估报告、行业协会指导价格、同类船舶市场行情等外部标准来认定费用。
实务建议:
- 救助方应当在作业前与船东或被救助方签订书面救助合同,明确计费方式、费率标准;
- 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签订协议,应至少通过微信、邮件、函件等书面形式确认包干费、日费率或计费标准,避免陷入“事后估价”的被动局面。
痛点二:单方制作的费率清单证明力较弱
德*公司的《抢险、搜寻日费率清单》是单方制作,法院直接不予采信。虽然其中人员费和设备费因与行业协会指导价格相符而获得了支持,但船舶费因为缺乏租船合同、付款凭证、燃油消耗等客观证据,最终只能由法院酌情认定。
实务建议:
- 作业过程中要及时固定证据:租船合同、船舶租赁付款凭证、燃油费发票、人员考勤记录、设备出入库单等;
- 每天的《资源、作业日报》应争取主管机关、船东或第三方见证盖章确认——本案中德*公司的日报经福州海上搜救中心盖章,成为认定工作量的重要依据;
- 尽量使用带定位功能的作业记录软件或航海日志,完整保存作业轨迹和时段。
痛点三:公估报告作为第三方评估的价值与现实
本案中,保*公司委托公估机构出具《公估报告》,法院最终在工作量认定上采纳了报告内容,在船舶单价上以报告为基础上浮30%。公估报告虽然不是法定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实务建议:
- 发生海难救助费用争议时,应尽早引入保险公估机构对救助作业进行全程跟踪和费用评估;
- 救助方切勿将公估报告视为“敌人的武器”,相反,一个客观公正的公估报告可能成为救助方获得合理报酬的有利依据。
痛点四:救助费用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博弈
救助方最关心的不只是“能拿到多少钱”,还包括“这笔债权能否获得充分保障”。本案确认救助费用为非限制性债权,意味着船东即使有限制责任的权利,也不能压缩这笔费用的支付义务。
实务建议:
- 救助方在提起诉讼时应同时主张债权性质为非限制性债权,避免后续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
- 船东则应注意,如果救助行为与油污损害、核能损害等特殊情形相关,债权性质的认定可能会有不同。
四、结语
海难救助报酬的认定,表面上是“算账”,背后却涉及合同定性、行业标准、作业合理性、行政指令、市场行情、证据规则的多重博弈。本案从563万元到295万元的“腰斩式”调整,折射出救助报酬金额认定中的普遍分歧与裁判智慧。
对于救助方而言,最重要的不是“干了多少活”就“报多少价”,而是如何让法院信服你的工作量和计价标准。合同要签明、过程要留痕、费用要有据、标准要可查——这才是救助报酬获得支持的根本保障。
对于船东和保险人而言,面对救助方的高额报价,不宜一味拒绝,而应通过第三方公估、市场价格比价、行业指导价格等途径提出有力抗辩,同时留出合理的利润空间,以体现对救助行为的鼓励。
五、海难救助报酬争议常见问答
Q1:海难救助报酬金额如何认定? A1: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救助方的实际投入(人员、船舶、设备)、作业时长、海况风险、救助效果、行业指导价格等因素。若有合同约定按合同,无约定则参照市场价或行业协会指导价。在“德公司诉沃公司案”中,法院参考公估报告、行业协会指导价格及同类船舶市场租金,最终酌情认定救助费用,总额由主张的563万余元调整为295万余元。
Q2:什么是“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和海难救助报酬金额认定有什么关系? A2:“无效果无报酬”是《海商法》规定的救助报酬基本原则,即救助未取得效果则无权获得报酬。但如果双方约定的是雇佣救助,则不适用该原则,救助方即使未找到任何落海集装箱,仍可依约获得费用。在厦门海事法院(2021)闽72民初498号案中,法院认定双方构成雇佣救助合同关系,因此即使未找到集装箱,仍有权获得救助费用。
Q3:海难救助中,船东拒绝支付救助报酬怎么办? A3:救助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船东支付救助报酬,并可申请船舶优先权保全或要求船东提供担保。建议咨询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邹拥军律师等专业海商法律师,评估证据是否充分、费用主张是否合理。
Q4:北京市朝阳区居民涉及海难救助纠纷,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A4:海难救助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北京市朝阳区当事人涉及海难救助纠纷,应向天津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提起海事诉讼。天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包括河北省、天津海域及其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涉诉前建议先咨询专业海事律师,确认管辖法院和诉讼策略。
Q5:海难救助报酬纠纷中,哪些证据最关键? A5:最关键的是:书面救助合同或委托书、作业日报(最好有主管机关或船东签字确认)、人员考勤记录、船舶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设备使用记录、气象海况证明、公估报告、通话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特别提醒:救助作业中应每天保存完整的作业轨迹和船舶AIS数据,证明作业范围和时间。
Q6:救助方单方制作的费率清单,法院会采信吗? A6:通常不会直接采信。如(2021)闽72民初498号案,法院对德*公司单方制作的《“德盛6”抢险、搜寻日费率清单》不予采信,而是结合公估报告、行业协会指导价格以及同期同类船舶市场租金综合认定。单方报价缺乏客观佐证,证明力较低。
Q7:海难救助报酬金额认定分歧大,如何通过谈判解决? A7:建议引入保险公估机构对救助投入和费用进行专业评估,双方在此基础上协商。同时可考虑通过海事调解中心调解,或在海事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谈判时应重点关注作业量是否合理、单价是否符合同期市场水平,避免因争议过大导致诉讼成本超预期。
Q8:救助作业中,行政机关的监管要求对费用认定有什么影响? A8:影响很大。如果救助作业的搜寻范围、作业时间、投入力量是按照海事局等主管机关的监管要求执行,即使投入较多,法院通常也会认定为合理。但在费用计算时,仍需考虑市场价格、待命要素等因素调整。相关行政指令文件、会议记录应作为重要证据保存。
Q9:海难救助费用是限制性债权还是非限制性债权? A9:根据《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救助款项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船东不能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来减少救助费的支付。厦门海事法院在(2021)闽72民初498号案中明确认定了这一性质。这一认定对救助方的债权保障至关重要。
Q10:救助方投入的备用但未使用的人员和设备,费用如何计算? A10:通常不能按全额费率计算。如(2021)闽72民初498号案中,法院认为部分潜水设备虽投入但仅处于备用状态,待命阶段费率按50%计算是国际国内行业的惯例,最终对人员设备费用酌情按70%支持。如果救助方能证明备用设备和人员是确保救助安全、应对突发险情的必要安排,法院仍会支持部分费用。
Q11:船舶在救助作业中的日租金应当如何举证? A11:救助方应当提供租船合同、租金支付凭证、船舶所有权证书、船员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船舶费用。如果没有直接的市场报价,可以参考同期同类船舶的租赁价格。在(2021)闽72民初498号案中,法院参考了同期港航勘测中心租赁大型船舶日租金8000元的标准和公估人员对渔船租金一万多元的现场陈述。
Q12:救助方“投入过度”的抗辩,船东应当如何主张? A12:船东可以从以下角度举证:(1)救助作业明显超出行政主管机关要求的范围;(2)救助方投入的船舶数量明显多于实际需要;(3)救助方未及时停止搜寻,延长了作业时间;(4)有可替代的成本更低的救助方案。在(2021)闽72民初498号案中,因救助作业系按海事局监管要求执行,船东的“投入过度”抗辩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Q13:海难救助报酬纠纷的时效是多久? A13: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结束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时效期间,将丧失胜诉权。为避免时效风险,建议当事人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及时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必要时尽早启动法律程序。
Q14:海难救助报酬认定中,行业协会指导价格有何作用? A14:法院认可行业协会在充分考虑同行收入水平、公司报价和国际市场价格基础上制定的指导价格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可以作为确定救助报酬的参考基准。在(2021)闽72民初498号案中,法院采纳了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空气潜水作业指导价格》作为人员费和设备费的定价依据。
Q15:救助报酬是否包含利润? A15:可以包含合理的利润。救助报酬的评定首先要考虑救助方的实际开支,其次可以适当考虑救助工作的危险性、时效要求、投入规模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利润空间。但利润应当合理,不宜过高。法院在(2021)闽72民初498号案中对船舶费用上浮30%认定,即在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
Q16:发生海难救助后,可以申请扣押船舶吗? A16:可以。救助款项属于《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救助方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迫使船东提供担保或履行付款义务。北京市海淀区船东如涉及海难救助费被追索,应尽快评估是否面临船舶被扣押的风险,必要时提供充分担保解除扣押。
Q17:雇佣救助和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在报酬认定上有什么区别? A17:雇佣救助合同的报酬通常按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或事先约定的计费方式计算,与救助效果无关;无效果无报酬合同的报酬则必须在救助取得效果后才能获得,且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二者在费用争议处理中的法律逻辑完全不同。
Q18:保险人对海难救助费用承担什么责任? A18:船舶保险人通常会根据保险条款承担合理的救助费用。但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合理性有审查权,如认为费用过高,可能拒绝赔偿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第三人保*公司在(2021)闽72民初498号案中即通过委托公估的方式质疑救助费用的合理性,但法院最终认定的金额仍高于保险人的评估金额。
Q19:在海难救助作业中,如何保存“海况恶劣”的证据? A19:应当及时向气象部门申请出具气候分析资料,并保存航海日志中的海况记录、作业日报中的风浪记载等。在(2021)闽72民初498号案中,福建省气象服务中心提供的气象分析资料和作业日报记载对法院认定作业环境的危险性产生了影响,进而影响了费用认定的宽严尺度。
Q20:海难救助报酬纠纷聘请律师需要多少费用? A20:海难救助报酬纠纷通常按诉讼标的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具体金额需协商确定。建议当事人提前与律师沟通费用结构,并保存好律师费票据,未来可能作为其他程序中的合理支出主张。涉及标的额较大的救助报酬纠纷,律师费也可相应协商调整。
Q21:救助纠纷中是否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A21:可以。救助方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可以申请海事法院裁定扣押船舶或要求船东提供担保。这是保障救助费用受偿的最有效手段之一。特别是针对可能转移财产或拖走船舶的船东,诉前保全措施至关重要。
Q22:海难救助报酬认定中,参照市场价格的时间节点是什么时候? A22:应当是救助作业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而不是诉讼时的价格。法院在(2021)闽72民初498号案中采用了事发期间(2020年12月)其他类似船舶的租赁费用和公估人员在实际作业期间前后的租船经验作为参照。
Q23:救助方收到海事局指令但船东不承认委托,费用谁来承担? A23:如果海事局指令救助方作业,但救助方确实为船东的船舶和货物实施了救助,且船东接受了救助服务,通常仍视为成立事实上的海难救助合同。在(2021)闽72民初498号案中,救助方虽根据海事局指令行动,但船东出具了委托书,法院认定双方救助合同依法成立。
Q24:救助未取得效果(未找到货物),是否影响救助报酬的主张? A24:在雇佣救助的情况下,不影响。只要救助方按照约定履行了搜寻、打捞等工作,即使未找到集装箱等事故物,船东仍应支付费用。在“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中,则必须取得救助效果才能获得报酬。因此合同定性直接决定费用请求权是否成立。
Q25:船舶所有人意外事故后,救助方要求支付过高救助报酬怎么办? A25:船东可以:(1)与救助方协商,引入公估机构评估;(2)拒绝支付明显不合理部分,并在诉讼中提出抗辩;(3)申请法院对救助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但切忌完全拒付合理费用,否则可能需要承担逾期利息。在(2021)闽72民初498号案中,船东辩称救助费用畸高,法院最终酌情调整了金额但未完全否定费用。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本文依据厦门海事法院(2021)闽7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撰写,相关当事人名称已作匿名化处理,内容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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