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4

淮北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图纸会审纪要效力认定规则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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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争议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主战场"。一张图纸会审纪要、一份会议记录,可能直接决定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工程款归属。然而,许多施工企业对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缺乏足够认识,在履约过程中未重视纪要的起草、签认与固定,导致在结算时丧失有利地位。本文通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皖民终403号民事判决书,深入剖析图纸会审纪要在工程量争议中的效力认定规则,为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提供实操指引。

一、案情概览:一份会议纪要引发的千万元结算争议

2018年6月,上海某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成为安徽某某公司甲生活用纸后加工及妇婴用品建设项目的施工方。2018年8月1日,安徽某某公司乙与上海某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案涉项目发包给上海某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税前综合下浮率为22%(后经三方补充协议调整为19%)。合同专用条款第21.7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会议纪要、图纸资料、现场工程联系单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案涉工程施工范围包括卫品加工车间、1#纸品加工车间、纸品成品仓库、宿舍、食堂、给水站及室外配套工程等。在施工过程中,因边设计边施工、图纸迟延交付、大量设计变更等原因,双方对工程量及造价产生重大分歧。上海某某公司自行编制的工程决算书载明决算总金额为159832491.52元,而发包方审核金额仅约8800万元。后经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工程造价为113195965.73元,其中"可以确定的费用"为102358063.01元,"争议性费用"为10837902.72元。

在高达1083万余元的争议性费用中,关于"室外与给水站工程应否下浮"的争议尤为典型,直接涉及一份2018年10月10日形成、10月15日印发的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 该会议纪要第二项第(2)项约定:"合同外的委托,下达委托指令,施工单位单独报价走核价流程,单独委托的工程结算都为综合包干价,不下浮。"

上海某某公司据此主张:给水站及室外配套工程属于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之外的"合同外项目",依据会议纪要的约定,该部分工程结算价不应下浮,争议金额达2515275.74元。而发包方则认为,给水站及室外配套工程属于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并非"合同外委托",应当适用合同约定的下浮率。

安徽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内容的约定、上海某某公司提供的《马鞍山基地卫品及后加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报价说明》的记载内容及上海某某公司签收的施工图纸,给水站及室外配套工程属于案涉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并不属于会议纪要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合同外的项目"。 鉴定机构依据三方补充协议的约定对该部分价款下浮19%,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二、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会议纪要效力的三重审查框架

本案虽系因工程量争议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其中折射出的核心问题在于:图纸会审纪要(会议纪要)在法律上究竟具有何种效力?法院如何审查认定其约束力? 安徽高院在本案中的裁判逻辑为施工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实务指引。

(一)第一重审查:会议纪要是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合同专用条款第21.7条明确约定"各类会议纪要、图纸资料、现场工程联系单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一约定为会议纪要的合同化提供了直接依据。

实务中,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中均约定"图纸会审纪要"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关于合同补充解释的规定,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亦可视为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不能忽视的是,会议纪要的效力前提是"经双方确认",单方制作的会议记录或未经对方签认的会议纪要则难以作为结算依据。

(二)第二重审查:会议纪要的内容是否构成有效的合同变更

本案中,会议纪要明确约定"单独委托的工程结算都为综合包干价,不下浮"。就该条约定而言,其性质属于对原合同计价方式的变更,即发包人同意对合同外新增委托项目不再执行合同约定的下浮率,而按综合包干价结算。

法院之所以未支持施工方的主张,并非否定该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而是认为给水站及室外配套工程并不符合"合同外项目"的适用前提。换言之,会议纪要约定的"不下浮"规则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并非对所有工程项目无条件适用。这就引出了会议纪要解释中的"适用条件审查"问题。施工企业在主张适用会议纪要中有利于自身的约定时,必须首先证明待决事项满足纪要约定的适用条件。

(三)第三重审查:会议纪要与其他合同文件冲突时的解释规则

本案还涉及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当会议纪要约定与招标文件、原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应以何者为准?

上海某某公司认为,2018年10月15日会议纪要是对在先合同和报价单的变更,属于双方新的合意,应当优先适用。而法院则通过审查招标报价说明及施工图纸,认为给水站及室外配套工程本就是合同范围内工程,会议纪要关于"合同外项目不下浮"的约定与该部分工程无关,从而避免了文件冲突的适用难题。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在后的会议纪要通常可以构成对在先合同约定的变更,但必须有明确的变更意思表示。 如果会议纪要内容含糊、可作多种解释,法院往往会结合缔约背景、履约过程等综合认定,而非当然作出有利于施工方的解释。此外,如果会议纪要约定的变更内容涉及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如工程价款、付款方式等),还可能面临效力争议。

三、以案为鉴:施工企业运用图纸会审纪要实现结算增项的五个关键动作

本案中,上海某某公司在工程结算与诉讼中的教训值得深思。一份会议纪要能否成为结算依据,不仅取决于纪要内容本身,更依赖于履约过程中的系统性证据管理。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施工企业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五个关键动作:

(一)确保会议纪要的形成程序规范

会议纪要应当如实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讨论事项及结论性意见。与会各方代表应当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则效力更佳。纪要中应避免使用"原则上""尽量""争取"等模糊表述,尽量采用"确认""同意""决定"等确定性词语。本案中,上海某某公司虽主张2018年10月15日会议纪要的效力,但对该纪要是否经各方正式签认、是否直接送达各方等关键事实未能充分举证,影响了其主张的采信度。

(二)准确锁定纪要条款的适用范围

施工企业在引用会议纪要中的有利条款时,必须首先证明待决事项符合该条款的适用前提。 本案中,"合同外项目不下浮"的约定看似明确,但因给水站及室外配套工程被法院认定为合同范围内项目,该约定未获适用。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发包人下达合同外委托指令时,应要求发包人以书面工程联系单或签证形式明确"该委托属于合同外项目,按会议纪要约定执行综合包干价、不予下浮",避免事后对项目性质产生争议。

(三)注重会议纪要与签证单、进度款审批表等文件的衔接

在本案中,法院注意到进度款审核记录中明确备注"仅作为进度款支付,不作为结算依据" ,从而否定了该等文件对结算的拘束力。这提示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工程量确认、价款调整等关键事项时,必须以签证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固定证据,而不能依赖具有"暂定"性质的进度款审批文件。同时,会议纪要形成的结论应当及时通过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等载体落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四)正视"以鉴代审"的司法现实

本案涉及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大量争议项,包括工程类别划分、垫层材料认定、高支模脚手架计价、材料价差调整、场外道路面积核定等。上诉人对鉴定意见提出了系统和全面的异议,但一、二审法院均采信了鉴定意见以及鉴定机构的书面回复。这反映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鉴代审"**现象——在缺乏充分反证的情况下,法官倾向于直接采信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对此,施工企业必须在鉴定程序中积极行使权利:

  • 在鉴定机构现场勘验时全程参与,对工程量、材料规格、施工工艺等关键事实当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
  • 对鉴定征求意见稿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鉴定机构对其异议逐项书面回复;
  • 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可聘请专家辅助人协助质证。

(五)以会议纪为核心构建全过程结算证据体系

从本案来看,发承包双方就工程量计算、材料价格、取费标准等问题存在大量争议,单靠一份会议纪要往往难以一锤定音。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签证单+进度款审批表+现场影像资料"的全方位证据体系,使各份文件之间相互印证、形成闭环。尤其对于涉及增加合同价款的事项,应在会议纪要中明确价款调整的具体方式、计算依据和支付节点,避免用"按实结算""据实调整"等笼统表述替代明确的计价规则。

四、延伸思考:图纸会审纪要效力认定的常见争议类型

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和安徽地区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图纸会审纪要在工程量争议中的效力认定,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纪要中确认的施工做法与图纸不一致。 例如图纸设计为碎石垫层,而纪要或签证确认为山皮石垫层,结算时如何认定?本案中,因双方对实际施工材料存在争议,法院最终折中认定各占一半。这表明,会议纪要确认的施工做法虽具约束力,但如果纪要内容含糊(例如未明确具体材料品种),仍可能引发争议。

二是纪要中确认的工程量与现场实际不符。 例如纪要载明的道路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差异。本案中,法院最终采信了第三方测绘报告而非图纸面积,理由是"图纸与现场不一致",且测绘时各方均到场。这提示施工企业,对于隐蔽工程或已覆盖工程的工程量,应当在会议纪要中载明双方确认的计算方式和数据来源。

三是纪要中确认的价格条款与定额或信息价冲突。 例如纪要确认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结算,但合同约定按信息价执行。若该变更涉及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则需审查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补充协议将下浮率由22%调整为19%,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认可。但如果变更幅度过大或明显背离中标价格,则可能被认定为"阴阳合同"而无效。

四是纪要形成于施工过程中但对结算发生争议时条款解释不一。 本案中"合同外项目不下浮"即为典型。对于条款解释,法院通常会首先按照文义解释方法进行,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施工企业在编制会议纪要文稿时,应尽量使用法律和工程术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五、结语

安徽高院(2023)皖民终403号判决为建设工程领域各方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图纸会审纪要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力不容忽视,但其适用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一份有效的会议纪要,既要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又要与合同约定和客观事实相衔接。会议纪要不是"万能灵药",无法替代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等结算文件的规范管理。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项目的结算管理应当从开工第一天就开始;对于发包人而言,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的同时,应以最终结算风险为导向审查纪要条款的潜在影响。在工程量争议的博弈中,真正决定胜负的,往往不是诉讼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而是项目部在施工全过程中是否留下了完整、清晰、可追溯的书面证据。


附: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与图纸会审纪要效力常见问题解答

1. 问:图纸会审纪要没有双方签字盖章,能作为结算依据吗?

答:一般情况下不能。图纸会审纪要要成为结算依据,通常需要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否则难以证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仅有一方单方制作、未经对方认可的会议纪要,法院一般不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对方后续行为(如按纪要内容施工、付款等)能够证明其以行为认可了纪要内容,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实践中建议,重要的图纸会审纪要尽量要求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章或公司公章,避免争议。

2. 问:会议纪要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会议纪要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且其内容构成对原合同的变更,原则上以在后的会议纪要为准。但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会议纪要的变更意思必须明确,不能含糊其辞;二是如果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工程期限等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且未经合法程序,可能因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建议在会议纪要中明确注明"本纪要系对原合同第X条的变更"等字样,减少争议。

3. 问:会议纪要中约定"合同外项目不下浮",这个"合同外项目"怎么认定?

答: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法院通常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一是该工程项目是否在施工图纸范围内;二是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中是否包含该工程项目;三是施工过程中双方是否就该项目的委托手续有特别约定。本案中,给水站及室外配套工程虽然未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列明,但属于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内容,且施工单位签收了相应图纸,故法院认定不属于"合同外项目"。建议施工企业在接到发包人交办的新增工程时,要求发包人书面明确该工程是否属于合同外项目。

4. 问:工程联系单和会议纪要有什么区别?法律效力一样吗?

答:工程联系单和会议纪要都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书面文件,二者在形式、内容和效力上有所区别。工程联系单通常是一方就特定事项向对方发出的书面文件,需要对方签认回复后方能形成合意;而会议纪要则是会议参与方就讨论事项达成的共识性记录,一般经参会各方签字后即视为各方确认。从效力角度看,经确认的工程联系单和会议纪要均属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在实务中,法院对两者的审查标准略有不同,会议纪要更注重参会主体和会议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工程联系单更注重是否获得有效签认。

5. 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会议纪要,是否都需要作为结算依据?

答:并非所有会议纪要都涉及结算事项。会议纪要能否作为结算依据,取决于其内容是否涉及工程量确认、价款调整、费用承担等结算相关事项。例如,纯属施工进度安排、施工技术方案讨论的会议纪要,通常与结算无关,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涉及结算事项的会议纪要,建议在纪要中明确写明"本事项计入工程结算"或"相关费用进入工程造价"等表述。

6. 问:发包人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了,但事后反悔说签字人没有授权,怎么办?

答:首先需要审查签字人的身份和权限。如果签字人是发包人驻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或合同约定的有权人员,则其签字行为可能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其次需要审查会议纪要的取得方式,如果不存在恶意串通、欺诈等情形,发包人事后以签字人无权签字为由否认纪要效力,难以获得支持。建议施工企业收集发包人授权委托书、合同约定的有权人员名单等证据,以应对此类争议。在安徽芜湖地区法院最近的司法判例中,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签署的会议纪要被认定有效。

7. 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结算时双方对工程量争议很大,还能申请造价鉴定吗?

答:可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代表工程量已经确认。如果双方对工程量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会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需要提醒的是,造价鉴定不仅耗时长、费用高,且鉴定结论对判决结果往往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双方应尽量在结算阶段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避免诉诸鉴定。 例如在上海某某公司案中,仅鉴定费就达到111万余元,且耗时近两年。

8. 问:鉴定报告中列明的"争议性费用",法院一般如何处理?

答:鉴定报告中通常会将双方存在争议的费用单独列出,交由法院依法认定。法院会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逐项分析。对于双方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的争议项,法院可能酌情认定,例如本案中室外地坪垫层材料被认定为碎石和山皮石各占一半。 对于明显证据不足的争议项,法院可能不予支持。施工企业应当针对每项争议性费用提供对应的合同依据、签证单据、影像资料等证据,避免笼统主张。

9. 问:图纸会审纪要能否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

答:可以。如果图纸会审纪要中载明了因图纸变更、设计修改等原因导致工期需要顺延,且该纪要经双方签字确认,则可以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但需注意,纪要中应当明确顺延的天数或具体时间段,避免使用"工期相应顺延"等模糊表述。如果纪要中未明确顺延天数,法院可能依据实际影响天数酌情认定,但举证难度较大。

10. 问:会议纪要中承诺的奖励或补偿条款,施工方如何确保能够兑现?

答:首先,奖励或补偿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包括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时间等要素。其次,奖励或补偿条款应当与工期、质量等核心指标挂钩,避免因条件不明导致争议。最后,如果发包人拒不履行,施工企业可以依据会议纪要的合同属性,在诉讼中一并主张。建议在会议纪要中对奖励或补偿性质明确为"发包人承诺的额外费用",区别于工程价款,以免因结算争议而影响实现。

11. 问:在安徽淮北地区施工,如果发包人拖延结算,施工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在安徽淮北地区,如果发包人拖延结算,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结合合同约定的时效节点,及时发函催告并要求发包人限期答复;二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结算书和结算资料,避免因提交不及时而丧失权利;三是如果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可依据合同约定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以送审价为准;四是及时申请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五是如果协商无果,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鉴于淮北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注重审查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签证单等书面证据,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应当同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12.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该在哪个法院起诉?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例如,案涉工程位于安徽淮北市,则需要到淮北市有管辖权的基层或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标的额确定)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管辖排除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

13. 问:本案中鉴定机构对争议项"场外道路工程基层回填山皮石与回填碎石差额"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答:鉴定机构系依据现场勘验情况、双方提交的影像资料和施工记录等证据,对场外道路基层回填材料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专业判断。本案中,施工图纸设计为级配碎石,但发包方提供的影像资料显示实际使用山皮石。鉴定机构将差额列为争议项,由法院酌定。法院最终根据证据情况酌情认定各占一半。该案例提示施工企业,若实际施工材料与图纸不一致,应当及时通过签证或会议纪要固定变更依据,避免结算争议。

14. 问:施工企业向发包人报送结算书后,发包人迟迟不予答复,能否视为认可结算金额?

答:这需要看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应在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则施工企业可以主张按送审价结算。但如果合同没有此类约定,则不能当然视为认可。 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施工企业应当争取写入该条款。

15. 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从什么时间起算?

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规则确定起算点。 本案中,法院认定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并支持了施工企业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

16. 问:造价鉴定中"高支模"费用为什么不按实际发生的租赁费计算?

答:定额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费用按照定额标准计算,施工企业的实际成本支出与定额计价之间往往存在差异。本案中,鉴定机构按照专家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参考外省定额子目换算成安徽省标准计价。法院认为,在施工企业未能提供实际支付租赁费凭证的情况下,按照定额标准计算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该案例提醒施工企业,对于定额缺项工程,应当在施工前与发包人明确计价方式,最好通过会议纪要确认。

17. 问:施工企业在诉讼中如何有效质疑鉴定意见?

答: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程序方面,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二是实体方面,审查鉴定依据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鉴定方法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三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就鉴定意见中的具体问题要求鉴定机构书面答复。本案中,法院虽然最终采信了鉴定意见,但在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质证、质询和补充鉴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18. 问:会议纪要确认了工程量,但后续施工中实际工程量减少,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会议纪要确认的工程量系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的共同确认,且此后工程量减少系因发包人指令调整或设计变更所致,则应当根据后续变更文件调整。如果会议纪要确认的是计划工程量或预估工程量,则结算时应当以实际完成量为准。 关键在于审查纪要中对工程量的描述是"已完"还是"计划",及其用语的确定性。

19. 问:实际施工人(包工头)能不能主张图纸会审纪要中的优惠条件?

答: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会议纪要中的约定,取决于其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果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合同中未包含相关会议纪要内容,则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会议纪要主张权利。 但如果转包人已通过会议纪要确认了相关工程量或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据此向转包人主张。需要注意的是,在挂靠施工情形下,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由被挂靠人承担责任,但涉及工程价款结算时,仍应严格审查合同相对性。

20. 问:发包人未按会议纪要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能否停工?

答:如果会议纪要中明确了付款时间,且该纪要具有合同效力,发包人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构成违约。施工企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或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停工权。但需注意,停工应当履行必要的催告程序并书面通知发包人,避免因停工不当被认定为擅自停工、承担违约责任。在安徽宣城等地的裁判案例中,施工企业因发包人欠付进度款擅自停工,被法院认定违约,赔偿了发包人相应损失。因此,停工权的行使须格外谨慎。

21. 问:工程结算中"下浮率"是什么意思?本案中双方对下浮率为何争议这么大?

答:下浮率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和结算中的常见概念,指承包人在定额计价基础上自愿降低的比率。案涉合同约定税前综合下浮率为22%,后经补充协议调整为19%。下浮率直接决定了工程结算总造价的大小,以本案为例,一个百分点的下浮差异即可能引发上百万元的结算差额。 本案争议的核心并非下浮率本身,而是部分工程是否应当适用下浮率。上海某某公司主张给水站及室外配套工程属于"合同外项目",应按下浮前的综合包干价结算,该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22. 问:施工企业发现施工图纸与现场情况严重不符,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及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提出,要求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或澄清文件。如果发包人要求按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应当取得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或通过会议纪要形式固定。 本案中,场外道路工程因图纸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引发争议,法院最终采信了测绘报告而非图纸面积,导致施工企业主张的217万余元未获支持。如当时能通过会议纪要确认双方认可的施工范围,结果或有不同。

23. 问:鉴定报告中"可确定费用"与"争议性费用"有什么区别?

答:"可确定费用"指鉴定机构根据已有证据能够明确计算出金额的费用,而"争议性费用"则指双方对工程量、计价方式等存在分歧,需由法院裁决的费用。 本案中,鉴定报告认定的可确定费用为102358063.01元,争议性费用为10837902.72元。法院对争议性费用逐项分析认定后,最终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11468184.47元,与鉴定报告的总金额存在一定差异。对于争议性费用,法院会根据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作出判断。

24. 问:施工企业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答: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能否作为结算依据,取决于对方是否认可或者法院是否采信。如果检测程序合法、检测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且对方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有可能采信该检测报告。 然而,本案中法院对单方委托的测绘报告虽指出"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因测绘当日各方均到场且无相反证据推翻,最终予以采信。这提示施工企业在委托第三方检测时,尽可能邀请对方参与见证或共同委托。

25.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周期一般多长?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涉及造价鉴定、质量鉴定等专业问题,审理周期通常较长。本案历经一审(2021年立案)和二审(2024年终审),前后历时近三年。 其中仅造价鉴定就耗时约一年半。此类案件中,证据的完备程度和争议的复杂程度对审理周期有重大影响。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签证单等证据越充分,鉴定事项越少,审理周期相对越短。

26. 问:施工企业的停工损失如何认定?需要哪些证据?

答:停工损失的认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停工的时间段及原因证据(如发包人指令、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停工期间人员、机械、周转材料的投入数量及费用凭证;管理人员工资发放记录、劳务工人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塔吊、脚手架等设备的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本案中,施工企业主张了2453万余元的停工窝工损失,但因未按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索赔,且未提供充分的费用凭证,法院未予支持。 这提示施工企业,停工损失索赔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程序提出,并同步固定证据。

27. 问:在安徽马鞍山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费如何计算?

答:诉讼费根据诉讼请求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本案本诉请求金额为90935146.52元,一审本诉受理费496476元。 如果加上反诉受理费1718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118827元,整个案件的程序性费用超过170万元。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成本极高,当事人应当充分评估诉讼风险,尽可能在起诉前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28. 问:本案中施工企业主张了190万元律师费,法院为何没有支持?

答:本案合同专用条款第16.2.2.10条约定:"守约方为维护己方权益而产生的诉讼费、评估费以及律师费代理费等实际支出由违约方承担。"法院认为,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一定违约行为,故对双方各自主张的律师费均未予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需要以合同约定为前提,且主张方需证明对方构成根本违约或主要违约。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施工方工期延误等问题交织,法院往往认定双方均有违约行为,互不承担对方的律师费。

29. 问:图纸会审纪要中确认的施工方案与实际施工不一致,结算时以哪个为准?

答:原则上以双方实际确认的施工方案为准。如果施工过程中因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实际施工与会议纪要确认的方案不一致,应当重新通过签证单或补充协议进行确认。 否则,结算时可能产生争议。法院通常会结合现场勘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志、影像资料等综合判断实际施工内容。施工企业应当注意保留施工全过程的影像资料和监理记录,以佐证实际施工情况。

30.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法院支持了上海某某公司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14449556.93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将丧失该权利。

31. 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能否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施工企业可以完全免除质量责任,承包人仍然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发包人在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实际使用了卫品车间等单体建筑,后续又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主张权利,法院未予支持。

32. 问:如果会议纪要的内容对承包方不利,承包方能否拒绝签字?

答:如果会议纪要的内容涉及对承包方不利的事实确认(如工期延误、质量缺陷、工程量扣减等),承包方有权拒绝签字。如果拒绝签字,该会议纪要因缺乏双方合意而不具备合同效力,对承包方不具有约束力。 但需注意,如果承包方参与了会议讨论且未对相关内容提出异议,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以默示方式认可了纪要内容。建议承包方在会议上对不利内容明确表示反对并记录在案,或者要求将异议内容一并记入纪要。

33. 问:在安徽阜阳地区办理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件,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材料?

答:核心证据材料包括:一、合同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等;二、履约过程文件,包括图纸会审纪要、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签证单、设计变更文件等;三、造价文件,包括预算书、结算书、进度款审批表、造价鉴定报告等;四、付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承兑汇票、发票等;五、验收文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等;六、往来函件,包括催告函、索赔报告、工程联系函等。尤其在阜阳地区,法院对书面证据的审查较为严格,凡是涉及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的,均需提供书面依据。

34. 问:发包方不配合进行工程结算,施工企业能否直接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

答:可以。施工企业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无需以双方完成结算为前提。 只要工程已完工或合同已解除,施工企业即可诉请法院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会通过委托造价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但需注意,如果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结算经双方审核确认后方可支付工程款"等条件,施工企业在起诉前应当先行提交结算资料,以免被法院认定付款条件未成就。

35. 问:本案中,上海某某公司为何主张"按四个单体工程结算"?

答:上海某某公司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按定额执行,各单体建筑或者构筑物不依附主体建筑参数,按照各单体工程划分类别",意味着四个单体建筑应各作为一个整体,分别计算工程类别并适用一次下浮。而鉴定机构则认为,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并无"单体工程"概念,应当根据单位工程的规模、跨度等参数分类计价,故将每栋建筑拆分为土建、安装、装饰等分别计算。 两种计算方式下的工程价款差额约138万元。法院最终采纳了鉴定机构的意见,认为"单体工程"并非规范术语,应以计价定额规定为准。这提示施工企业在合同中应尽量使用标准术语,避免歧义。

36.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实际施工中工程量增加较多,能否要求调增价款?

答: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格不予调整,但如果工程量增加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或系因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有权要求调增价款。施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设计变更文件、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证据,证明工程量增加系发包人原因所致,并提出具体的价款调整计算方式。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固定总价不因任何原因调整,则该约定可能因显失公平而面临效力争议。

37. 问:施工企业如何防范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

答:首先,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报验,取得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第三,对于发包人指令的施工做法调整,应当取得书面确认。第四,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申请竣工验收。本案中,发包方未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抗辩,但实践中此类抗辩较为常见。施工企业如果已完成主要施工内容并交付使用,可以援引司法解释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的规定进行抗辩。

38. 问:施工企业能否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施工企业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发包人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并提供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线索。本案中,上海某某公司在起诉时即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因此收取了5000元保全费。 财产保全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于经营状况不佳的发包方,尽早保全可以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

39. 问:图纸会审纪要中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否有效?

答:无效。例如,如果会议纪要约定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者约定提前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内容违反《招标投标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相关条款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施工企业在审查会议纪要时,应当注意内容的合法性,避免因个别条款无效影响整体效力。

40. 问:在安徽蚌埠地区,建设工程案件的司法鉴定费用一般由谁垫付?

答:司法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或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担方承担。 本案中,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鉴定费1118827元由发包方先行垫付。法院最终按照双方的胜诉比例,判决发包方负担839120.25元、施工方负担279706.75元。施工企业在申请鉴定前应当评估鉴定费负担的风险,避免因败诉承担高额的鉴定费用。

41. 问: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施工企业应当如何有效主张停工损失?

答: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停工损失日报制度,准确记录每日停工的人员数量、机械台班、材料损耗等情况。同时,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报告,并附上损失计算明细和费用凭证。 本案中,上海某某公司虽多次在工程联系单中提到停工问题,但未按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在28天内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均放弃了相应的索赔权利。该案例深刻提示施工企业,索赔应当严格遵从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

42.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但施工企业未及时办理签证,能否在结算时主张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答: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施工企业有监理日志、施工记录、影像资料、材料进场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内容,且对方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可能支持施工企业的主张。 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工程量不予计入结算",则施工企业未办理签证将面临较大风险。因此,签证管理是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重中之重,必须做到"先签证后施工"或"随施工随签证"。

43. 问:本案二审中,上海某某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为何未获支持?

答: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经双方质证,鉴定机构多次勘验现场并出具补充说明、修正稿,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上海某某公司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多项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故二审法院未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这一案例表明,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变更或重新鉴定持审慎态度。当事人如需推翻鉴定意见,应当提供实质性的反证,而非仅对鉴定方法和结论提出异议。

44. 问:施工企业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进度款为由解除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首先,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审查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例如合同是否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超过约定天数,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其次,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解除的事由和依据。第三,解除后应当及时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必要时申请造价鉴定。第四,应当及时撤场并移交现场,避免因未撤场导致损失扩大。本案中,上海某某公司未以发包人欠付进度款为由解除合同,而是持续施工并最终通过诉讼主张工程款,可能系基于对合同解除后果的综合考量。

45. 问:图纸会审纪要中明确"不计取某项费用",但该项费用属于法定规费,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法定规费(如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属于强制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取。当事人通过会议纪要约定不计取或减免法定规费的,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但需要区分的是,当事人约定在报价时自愿降低费率或者让利,属于商业安排,一般认定为有效。具体仍需结合费用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施工企业在签署此类条款前应当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46. 问:本案中,法院为何认定施工企业主张的镦粗直螺纹接头费用不能成立?

答:法院认定依据有两点:一是监理例会纪要显示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加强直螺纹连接质量控制,而非镦粗直螺纹;二是案涉项目钢筋机械连接检测报告载明钢筋机械接头等级为直螺纹Ⅰ级。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工程钢筋连接方式为直螺纹而非镦粗直螺纹,未支持施工企业主张的该部分费用差价。 该案例提示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重视监理例会的记录内容,如有异议应当在会上提出并记录在案。

47. 问:在安徽安庆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涉及造价鉴定等专业问题,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如果案件标的额较小、双方争议不大,也可能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以实现案件的快速审结。

48. 问: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的发票能否作为收到工程款的凭证?

答:发票是收款方开具给付款方的收款凭证,但仅凭发票不足以证明款项已经实际支付。 司法实践中,如果发包人主张已付款但仅有发票而无银行转账凭证,法院可能要求其提供进一步证据。反之,如果承包人已开具发票但发包人未支付对应款项,承包人应当保留未付款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发包方虽主张已支付9658万元工程款,但法院结合银行转账凭证、承兑汇票等证据及各方的对账记录综合认定实际付款金额。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台账,逐一核对每笔付款对应的发票和入账时间,确保账目清晰可查。

49.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答: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也视为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在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部分费用(如利润)可能根据各方过错情况酌情处理,导致承包人实际获得的款项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额。

50. 问: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如何选择诉讼策略?

答:首先,应当进行全面的证据梳理,明确己方主张的事实和权利基础。其次,应当评估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和争议焦点,必要时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分析。第三,应当评估对手方的履约能力和偿付能力,决定是否申请财产保全。第四,应当评估诉讼周期和诉讼成本,综合考虑调解、诉讼等解决方案的利弊。本案中,上海某某公司虽然最终获得了14449556.93元工程款的胜诉判决,但扣除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成本后,实际获得的利益已大打折扣。这提示施工企业在维权时应当充分评估成本收益,选择最优的争议解决方案。 在安徽铜陵等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选择先行协商或通过专业调解组织调解解决争议,以降低维权成本、加速资金回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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