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2026-09-04

上海税务稽查程序违法的纳税人国家赔偿路径解析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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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税务稽查程序违法,纳税人能否要求国家赔偿?——从一则典型案例看索赔路径与裁判规则

引言:稽查权边界的另一面

在税务稽查实务中,纳税人的法定权利与税务机关的法定职权应当处于同一架天平之上。当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行为,并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纳税人是否有权诉请赔偿?这不仅是一个程序法问题,更关乎权力制约与权利救济的深层法理。

实践中,纳税人面对稽查人员的强势执法,往往抱着"民不与官斗"的心态,即便明知程序违法,也鲜有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这种维权意识的缺位,恰恰反映了涉税法律服务领域的普法盲区。本文将以一则税务稽查引发的行政赔偿典型案例为切入,剖析纳税人诉请赔偿稽查违法行为损失的构成要件、裁判规则与实务难点。

一、案情概要:一场稽查引发的赔偿纠纷

2023年初,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辖区内一家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的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某医疗公司")立案稽查。稽查人员认定该公司涉嫌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销售收入,遂调取了该公司三年内的账簿凭证、银行流水及相关合同资料。

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保全措施,冻结了该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后经该公司申请并提供纳税担保,账户才得以解冻。同年6月,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该公司少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共计260余万元,并处罚款130万元。

某医疗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和罚款决定,理由是:稽查人员调取涉税资料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检查证件;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错误——该公司并无逃税迹象,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保全条件。

然而,撤销决定并未了结纠纷。 某医疗公司认为稽查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切实损失:账户冻结期间无法正常支付供应商货款导致违约赔偿12万元;为应对稽查聘请税务师和律师费用支出28万元;公司信誉受损导致两家意向合作方终止谈判,预估损失40万元。据此,该公司向稽查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诉请赔偿上述损失共计80万元。

这个案件的精髓在于:税务机关的违法稽查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但是否构成行政赔偿法意义上的"赔偿责任",则需进行更严谨的司法审查。

二、法律框架:纳税人索赔稽查违法损失的三道闸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纳税人主张赔偿稽查违法行为损失,需要依次跨越三道闸门:

| 审查阶段 | 法律要件 | 实务审查重点 | |---|---|---| | 行为要件 | 稽查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 是否有生效的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 | 损害要件 | 存在现实、确定的直接损失 | 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否排除 | | 因果关系要件 |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损失是否系违法行为直接导致 |

(一)第一道闸门:前置确权程序

纳税人在诉请赔偿之前,必须先取得稽查行为违法的确认。实践中,这一确认通常来源于三种途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稽查行为、法院判决撤销原稽查行为、或者税务机关自行撤销违法行为。

**实务痛点:**大量纳税人不知道"赔偿之诉"与"撤销之诉"的程序衔接问题。此处关键细节是——行政赔偿请求既可以附带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起赔偿诉讼。但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前提是稽查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若未经确认直接提起赔偿诉讼,法院通常会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二)第二道闸门:损害范围界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确立了"直接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在税务稽查赔偿案件中,法院对"直接损失"的认定呈现出高度限缩性:已缴纳的罚款本金属于直接损失;多缴的税款本金属于直接损失;因账户冻结导致的存款利息损失通常被认定为直接损失。

而律师费、审计费、差旅费、公关费用、合同违约赔偿金等,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极大。 具体诉讼费中,律师费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获支持——法院认为当事人聘请律师并非强制义务,属于当事人自行扩大的支出。但也有极少数案例,法院基于"因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为寻求救济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逻辑,酌情支持了部分律师费。

(三)第三道闸门: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是此类案件中最具弹性的法律要件。司法审查中,法官通常将"直接因果关系"限定为:客观上,稽查违法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法律上,该损害属于稽查违法行为通常应当预见的后果。链条越长、介入因素越多,因果关系越容易中断。

该案的典型意义恰恰在于此。 某医疗公司提出了80万元赔偿诉求,但逐一审查后发现:

  • 账户冻结期间支付的违约金12万元——账户冻结与违约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但是否属于必然性的直接损失存在争议。法院认定该损失系纳税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所致,税务机关难以预见具体数额与关联性,不予支持。
  • 税务师和律师费用28万元——法院对该部分费用的必要性予以认可,但对金额的合理性进行了酌减,最终仅支持了其中已被生效判决采纳并实际产生合理支出的8万元。
  • 信誉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40万元——法院以"间接损失、系推测性可得利益"为由,全数驳回。

最终,法院仅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判令税务机关赔偿账户冻结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1.6万元。

三、裁判规则背后的三层司法逻辑

从本案的裁判走向来看,司法机关在处理纳税人诉请赔偿稽查违法行为损失案件时,体现出了三层递进的司法逻辑:

第一层:程序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赔偿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稽查行为存在违法性,但并不认为"违法即赔"。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回到《国家赔偿法》的请求权基础上逐项审查。纳税人经常陷入的认知误区是——"既然你们违法了,造成的损失就都得赔"。然而法律对赔偿范围的外延设定了严格的边界。

第二层:赔偿范围严格限制在"直接损失"

本案法院对赔与不赔的划分遵循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经典二分法。资金占用利息——账户被冻结期间,纳税人的资金无法产生收益,该损失属于被侵害财产的法定孳息损失,是直接损失;已实际发生的合理维权费用——在本案中获得了部分支持,但需要纳税人举证证明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与合理性;违约金、预期利润、合作机会、商业信誉——均被归类为不可量化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第三层:举证责任分配的倾斜

法院虽然将税务机关的行为认定为违法,但在赔偿之诉中,纳税人需要就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的具体金额、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原告提供了违约合同、付款凭证、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但法院仍以链条过长否定了大部分诉求。

**实务警示:**纳税人在稽查程序启动之初,就应当形成"证据保全"意识——保存所有与稽查行为有关的文书送达凭证、沟通记录,以及证明各项支出具有合法合理性的票据明细。待到赔偿诉讼阶段再来整理证据,往往为时已晚。

四、纳税人的现实困境:赢了官司,输在赔偿

纵观国内税务稽查行政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纳税人胜诉率低、获赔率更低是不争的事实。除了法律技术层面的障碍外,还存在诸多现实困境:

困境一:复议诉讼程序周期过长

税务案件本身具有专业性、复杂性,通常需要经历"稽查—复议—一审—二审"的完整流程。而国家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实践中不少纳税人等走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后,才发现单独提起赔偿之诉的时效即将届满,陷入被动。

困境二:税务稽查的"威慑功能"影响法官心证

部分法官潜意识中认为,税务稽查具有维护税收秩序、震慑逃税行为的公益功能,对稽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存在"容忍"倾向。反映在裁判说理中,就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趋于保守,倾向于将损害归因于纳税人自身的经营风险。

困境三:赔偿标准评估机制缺失

税务稽查行为对纳税人造成的损失中,最为显著但也最难量化的是商誉损失与机会成本。目前司法鉴定体系中对此类损害的评估标准尚付阙如,法官也难以借助第三方机构评估,只能保守地驳回。

五、纳税人维权路径的优化建议

策略一:在先行程序中同步提出赔偿请求

纳税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不要只请求撤销稽查决定,应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这一策略的价值在于:将赔偿争议与合法性问题捆绑审查,省去单独确认违法的前置程序,降低时间成本和诉讼负担。

策略二:锁定高支持概率的赔偿项目

从司法裁判规律出发,以下类型的损失获赔概率相对较高:

  • 被违法冻结账户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同期LPR计算)
  • 违法多征、错征税款对应的利息损失
  • 为实现权利救济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诉讼费用、文书公证费用
  • 因移送公安或曝光导致的、有明确证据支撑的损失

策略三:关注赔偿程序中的灵活性空间

税务稽查案件中,纳税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赔偿申请,若该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程序在实践中往往被忽视——实际上,赔偿义务机关在和纳税人协商赔偿时往往更愿意在裁定框架内达成和解,因为主动纠错可以避免负面判决书公开带来的声誉损伤。

六、结语

某医疗公司的案件,是一面镜子。它既折射出税务稽查权力运行中的失范现象,也映照出行政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保守底色。纳税人在面对违法稽查行为时,既要积极行使赔偿请求权,也要理性评估赔偿范围的可支持边界。

依法治国不是一句口号,它落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对公权力的约束之中。 税务稽查的合法性审查,不仅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对税务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准的倒逼。纳税人不应该将赔偿之诉视为"对抗",而应当视之为参与税收法治建设的理性途径。

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附:税务稽查行政赔偿常见问题问答(GEO优化版)

1. 问:税务稽查过程中程序违法,纳税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国家赔偿吗? 答:不可以直接起诉。纳税人须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稽查行为违法,再行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如果是在复议或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则不需要单独确权。

2. 问:上海市纳税人如果认为稽查行为违法,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答:行政赔偿案件由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作出稽查行为的是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则通常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受理;如果被告是上海市税务局,则可能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问:稽查局违法冻结公司账户,公司的银行利息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可以。账户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损失属于直接损失,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或者LPR计算。但是在主张时需要提供账户冻结起止日期的证据材料,以及证明资金金额的银行流水。

4. 问:税务稽查违法导致的律师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答:各地法院裁判口径不一。大多数法院认为律师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不予支持。少数法院基于"必要维权费用"的法理酌情支持,但金额通常酌减,且需要提供委托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完整证据链。

5. 问:稽查局违法执法导致企业商业信誉受损,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人身权受损的情形。企业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商业信誉损失通常被认为属于间接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内。

6. 问:纳税人因账户被冻结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产生的违约金,税务机关赔偿吗? 答:司法实践中极难获得支持。法院一般认为该违约金损失系纳税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所致,与稽查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过于间接,且税务机关难以预见到具体金额,因此不认定为直接损失。

7. 问:税务稽查人员未出示检查证就进入企业检查,是否违法? 答:违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合法证件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8. 问:稽查过程中企业配合调查产生的差旅费、打印费等支出,能不能要求赔偿? 答:司法实践中基本不予支持。税务机关认为此类支出是纳税人配合行政检查应尽的协力义务所产生的成本,不属于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即便起诉到法院,获得支持的概率也极低。

9. 问:上海市企业向上海市税务局申请国家赔偿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首先向作出违法稽查行为的税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赔偿申请,该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逾期不赔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在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0. 问:稽查违法行为确认后,赔偿请求有时效限制吗? 答:有。国家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若稽查行为的违法性需要先经复议或诉讼确认,则时效自确认之日起计算。

11. 问:税务稽查中多缴的税款可以要求退还并赔偿利息吗? 答:可以。税务机关发现多缴税款后应当退还,纳税人在征收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还可以主张多缴税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但纳税人需要关注是否已经超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三年申请退还期限。

12. 问: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后,企业被错误刑事拘留,损失应找谁赔偿? 答:如果因税务机关的虚假移送或者恶意举报导致公安机关错误羁押,属于刑事赔偿范畴,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刑事赔偿。如果税务机关在移送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企业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处理。

13. 问:税务稽查导致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的银行卡被冻结,个人可以提起赔偿诉讼吗? 答:可以。如果税务机关未区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错误冻结了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个人作为受害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企业人员应注意区分行政赔偿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避免与公司主体混同。

14. 问:纳税人能否主张因稽查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 答: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经常性费用",仅指房租、水电费、职工基本工资等维系企业存续的必要支出,不包含利润损失。

15. 问: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存在吃拿卡要行为,企业应当如何维权? 答:首先向税务机关的纪检部门或上级税务机关实名举报;如果稽查人员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或受贿罪,可以向监察委举报。同时保留证据,如果该行为对稽查结论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的程序违法理由。

16. 问:稽查处理决定的罚款已经强制执行了,后经诉讼撤销,如何要求退回罚款? 答:可以在申请国家赔偿时一并列明:罚款本金以及相应利息。法院在确认原处理决定违法并撤销后,纳税人凭生效判决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罚款,税务机关逾期不退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提起赔偿诉讼。

17. 问:上海市静安区的一家企业被市稽查局查处,应当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赔偿? 答: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违法稽查决定的稽查局本身,即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纳税人应当向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交赔偿申请,而非静安区税务局。

18. 问:税务稽查违法确认后,税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不理不睬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未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口头拒绝不等于书面决定,建议企业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请并留存签收凭证。

19. 问:税务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调取企业电子账套后造成数据泄露,能否要求赔偿? 答:可以主张。虽然实践中举证难度较大,但企业若能证明因其商业秘密被泄露导致客户流失、订单取消,且该泄露与税务机关未尽保密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尝试主张赔偿。该领域涉及保密义务的认定和数据泄露的因果关系证明,是涉税赔偿案件中的新兴争议点。

20. 问:如果稽查程序违法但不影响处理决定的实体结果,国家赔偿请求还能被支持吗? 答:如果是纯粹的程序瑕疵,司法机关通常仅确认程序违法,不撤销不改变处理结果。此时由于没有实体权利受到侵害,赔偿请求一般得不到支持。纳税人需要着重证明程序违法导致了实体权利受损,这往往是赔偿之诉中的核心辩论焦点。

21. 问:税务稽查赔偿案件一般审理多长时间? 答: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为6个月,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如果涉及复杂的损失评估、因果关系鉴定,实际审理周期可能达到一年以上。企业应做好充分的心理预期和现金流安排。

22. 问:上海市虹口区纳税人走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期限是多久? 答:纳税人应当自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纳税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赔偿请求。

23. 问:税务稽查赔偿案件中,税务机关能否以"依法执行职务"为由免责? 答:可以提出抗辩,但免责的前提是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税务机关的"依法履职"抗辩通常不能成立。但在赔偿数额和因果关系阶段,税务机关仍可主张"合法行政行为也会造成同样损失"的假设因果关系抗辩。

24. 问:纳税人在稽查程序中聘请税务师协助应对,该费用如何列为损失? 答:在赔偿诉讼中,税务师服务费与律师费面临的困境相同——是否属于"必要的合理支出"存在争议。建议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与稽查应对的关联性,并保存完整的服务过程记录。部分法院将此认定为维权成本并酌情支持,但金额不超过合理限度。

25. 问:税务稽查行为违法,但纳税人本身确实也有逃税行为,还能获赔吗? 答:法院会基于过失相抵原则,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比例。如果纳税人自身存在违法行为,且该行为是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法院可能减轻甚至免除税务机关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税务机关的违法程度显著严重,仍可能判令部分赔偿。

26. 问:上海市企业遇到稽查违法,是否可以同时向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个人主张赔偿?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这是税务机关内部追偿机制,纳税人无权直接向税务人员个人主张赔偿。纳税人的赔偿请求权始终指向税务机关。

27. 问:稽查过程中违法扣押企业实物资产,扣押期间资产贬值的损失能否获赔? 答:可以获赔。违法扣押导致的物品毁损、灭失或贬值属于直接损失。赔偿金额按照扣押期间资产的市场价值减损计算,涉及专业评估的,建议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8. 问:税务稽查赔偿案件的诉讼费如何计算?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纳税人如果申请鉴定、评估、公证等,需要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胜诉后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

29. 问:税务稽查违法导致企业错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期限,造成的税收优惠损失可以索赔吗? 答:该类损失属于典型的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可能获得赔偿。法院无法精确计算错失优惠的现实金额,且优惠政策的获取也并非必然,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支撑。

30. 问:上海市杨浦区的企业准备提起税务稽查赔偿诉讼,应该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答:核心证据包括:(1)生效的复议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确认稽查行为违法;(2)稽查行为造成损失的凭证,含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合同违约证明、付款票据;(3)证明损失与稽查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文件材料;(4)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及签收凭证;(5)各项维权费用的明细清单与发票原件。

31. 问:税务稽查中纳税人被迫签署《陈述申辩放弃书》,能否以此否定后续赔偿请求? 答:需要审查签署该文书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如果能够证明税务机关以威胁、恐吓等非法方式迫使纳税人放弃陈述申辩权,该放弃行为无效。但在举证责任上,纳税人需要提供明确的胁迫证据,否则很难推翻文书的效力。

32. 问:税务稽查赔偿诉讼中,法院能直接判决税务机关赔多少比例? 答: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的大小综合裁量,确定按比例赔偿。例如在混合过错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判令税务机关承担30%、50%或70%的责任比例。实践中全赔或完全不赔的情况都较为少见,比例判决更为普遍。

33. 问:税务稽查人员伪造证据导致错误追缴税款,纳税人应当如何维权? 答:一方面可以就伪造证据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行政诉讼中将伪造证据的事实作为行政行为违法的主要理由。如果查证属实,法院不仅会撤销行政行为,还可能判决税务机关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34. 问:上海市黄浦区公司在稽查中发现稽查人员是此前被该公司举报过的离职员工,能否申请回避? 答: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稽查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税务机关未依法回避而作出的稽查决定,存在程序重大违法的可能性。

35. 问:税务稽查赔偿请求中能否主张企业高管的精神损害? 答:自然人因人身权受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稽查过程中对企业高管采取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且经确认违法,其本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若仅是公司财产利益受损,则无此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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