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承包经营资金权属认定与关联企业借款纠纷评析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兼论承包期间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司法认定路径
股权纠纷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资金权属认定,是此类案件中最为核心、也最具争议的焦点之一。 当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公司控制权与资金归属产生分歧时,如何从纷繁复杂的财务账目中厘清法律关系?如何借助司法审计报告准确认定借款是否成立?本文将以一则真实判例为样本,深度拆解人民法院在承包经营纠纷中认定资金权属与借款关系的裁判逻辑,为面临同类困境的企业管理者与法律从业者提供可落地的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一、案情回溯:一场承包引发的资金权属之争
2006年9月,何某、赵某与原属国有企业性质的某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由二人承包经营该公司控股的物业公司,承包期五年。协议约定:承包期间由何某、赵某全权负责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承包期满后双方按照协议规定进行清算。同时,协议还特别约定——承包开始后,未经何某、赵某书面同意,开发公司不得随意从物业公司账户划拨资金。
微妙的是,协议签订后,开发公司并未将物业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经营活动必需的证照移交给何某、赵某,而是设置了各自独立核算的“原公司账套”与“承包公司账套”两套财务账目。 正是这一特殊的财务安排,为日后150万元资金划转的性质之争埋下了伏笔。
2007年2月5日,物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转150万元给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开具了注明“借款”字样的收款收据。在承包期满后的清算过程中,何某、赵某主张该笔款项系开发公司向承包人借款,应当返还并支付利息;而开发公司则辩称,该划转系其作为母公司向子公司实施的“资金调拨”,并非借款,且该资金属于物业公司所有,何某、赵某作为承包人并不享有公司资产所有权,故无权主张返还。
二、争议焦点剖析:承包公司账套中资金归属何方?
该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承包公司账套中的资金权属如何认定? 开发公司主张案涉150万元属于物业公司财产,承包人仅享有承包经营收益,其将150万元记载于“承包公司账套”系单方行为,不足以证明该资金属于承包人。而何某、赵某则主张,根据双方承包协议及财务分账的约定,承包公司账套中的资金系承包人承包经营期间形成的经营积累,应归承包人所有。
第二,收款收据注明“借款”能否作为借贷关系的合意证明? 开发公司认为,收据虽注明“借款”,但可能是物业公司向其借款,亦可能是其向物业公司借款,单凭收据无法明确借贷双方;该笔资金划转符合“母公司调拨子公司资金”的商业惯例,应认定为资金往来而非借款。
第三,承包人能否以个人名义向开发公司主张返还? 开发公司认为,即使该150万元属于借款,借款人也是物业公司而非承包人个人,何某、赵某无权就公司资产主张权利。
围绕上述争议,双方各执一词,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三、法院裁判观点:审计报告还原资金权属真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重点依托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还原了承包基准日物业公司的财务真相,并依据审计结论作出了如下认定:
“根据本案双方承包协议、2006年10月20日会议纪要以及双方于承包开始前对城南物业公司进行了结算、承包期间账套分别设置和核算的实际情况,认定何某、赵某承包经营城南物业公司后,承包公司核算账套中的资金权属应属于承包方即何某、赵某。”
该认定的逻辑链条如下:
第一步:财务结算确认“分账”基础。 双方以2006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对物业公司进行结算,并分立“原公司账套”与“承包公司账套”。审计报告显示:截止基准日,物业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为2,178,788.85元,其中1,492,438.30元划入承包公司账套核算,686,350.55元留在原公司账套核算,承包公司账套中的净资产为0。
第二步:审计结论排除应付债务。 南京诚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情况说明》中明确:
“分账后的承包公司账套中显示净资产为0,亦未见有应付秦淮城镇开发公司的债务,相应的资金划转也不包含有应付秦淮城镇开发公司债务对应的资金,故承包公司账套核算中虽然包含何某、赵某负责的承包开始日前的部分资产、负债,但该部分资产、负债均与应付秦淮城镇开发公司的债务无关。”
第三步:承包协议确认独立经营权。 法院援引承包协议第三条“何某、赵某在承包期间全权负责城南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第二十一条“承包开始后,未经何某、赵某书面同意,秦淮城镇开发公司不得随意从城南物业公司账户划拨资金”的约定,结合审计结论,认定实质重于形式——承包公司账套中的资金虽名义上存放于物业公司名下,但实际权属应归承包人所有。
第四步:收据“借款”二字构成借贷合意。 法院认为:
“该150万元应属借款性质,有秦淮城镇开发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作为双方借贷关系合意的证明,亦经南京诚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查阅财务账册及凭证原件证实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且双方对支付事实均无异议,秦淮城镇开发公司应予归还并支付相应利息。”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开发公司应当返还150万元借款本息,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实务方法论:承包经营中资金权属的四个锁定步骤
本案的裁判逻辑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分析框架。 结合该判例经验,建议企业在承包经营及关联资金往来中,从以下四个维度构建风险防线:
(一)以“书面结算”锁定承包基准日的财务边界。 承包经营启动之前,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结算,明确基准日的资产、负债状况,并以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固定分账方案。本案中,双方在承包协议签订后及时签订了《关于城南物业公司财务交接的会议纪要》,对分账基准日、财务数据、待摊费用、固定资产净值等事项均作出详细约定,这为后续审计认定权属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二)以“独立账套”证明经营收益的实际归属。 承包期间,承包人应当坚持独立核算,将承包经营期间的收入、支出与发包方原有业务严格区分。在发生争议时,独立的账套记录是证明资金权属最有力的证据。本案中,正是得益于双方设立的两套独立核算账套,审计机构才能清晰界定何某、赵某承包期间的资金范围。
(三)以“书面凭证”明确资金往来的法律性质。 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转,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资金性质。若为借款,应当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出借人、借款人、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要素;若为投资、拨款、分红或调拨,亦应以书面形式载明。本案中,开发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上明确注明“借款”二字,成为法院认定借贷合意的关键证据。
(四)以“审计报告”应对复杂财务争议。 当双方对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分歧时,应及时申请司法会计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本案中,开发公司虽对审计报告提出多项质疑,但均未提交充分的反驳证据,法院最终采纳了审计报告作为定案依据。
五、风险提示:不可忽视的关联资金往来禁区
本案判决还向企业经营者发出三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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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负责经营”不等于“随意处分资产”。 承包协议中“全权负责经营管理”的约定,并不会自动赋予承包人将公司资金视为己有的权利。资金权属的认定,必须依托于承包结算、账套分立等具体财务安排。承包人若要在法律上取得资金所有权,必须在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资金分配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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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控制权的失衡本身就是巨大风险源。 本案中,开发公司掌握物业公司公章却未移交,导致其对事后补签的收支明细难以获得法院认可。企业在承包经营中,公章、证照、财务专用章的移交管理,直接关系到经营行为的法律效力与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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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终止承包协议须承担法律后果。 法院在酌定承包费时,明确将“开发公司单方终止协议并免除承包方总经理职务”的行为视为对承包经营的不当干涉,据此将约定的最低30万元承包费酌减为20万元。发包方若缺乏法定或约定事由即单方解约,不仅面临违约责任,还可能丧失合同项下的部分权益。
六、结语:从个案到规则,制度先行方能定分止争
承包经营与公司治理的交织地带,向来是股权纠纷的高发区域。 本案中,一个准确的“借款”注明,让150万元资金的性质认定避免了更大争议;一套独立的账套设置,让审计机构得以穿透表面的公司外壳,还原了资金权属的真实面目。企业经营中,与其在争议发生后耗费数年时间对簿公堂,不如在协议设计之初即将权属边界、财务规则、清算程序一一厘清。 合同条款的每一个字,都是未来潜在纠纷的防线;财务账册的每一笔记账,都是权利主张最有力的注脚。如果您的企业正在面临或即将面临承包经营、股东合作、关联交易中的资金权属困惑,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以制度设计化解潜在风险。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宁商终字第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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