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仍可参照约定结算工程款的裁判规则解析

王峰律师
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工程款结算?承包人无资质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发包人能否以结构不符为由拒付?本文结合(2024)皖06民终151号二审判决,深度解析合同效力与工程款认定的裁判规则,帮助当事人厘清维权路径。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农村自建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2年,谢某将位于濉溪县百善镇的房屋交由丁某新建造,双方签订建房合同。2013年房屋完工交付,谢某陆续支付工程款856500元。后丁某新主张尚有工程款未付,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谢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82078.55元及利息,谢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归纳的争议焦点包括: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案涉合同效力、谢某应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其中,合同效力与工程款认定问题最为核心,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二、合同效力:无资质自然人施工,合同当然无效
关于合同效力,谢某上诉主张《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废止,依照现行规定双方合同应为有效。二审法院对此明确回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可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该法律规定,但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可以参照执行。依照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结论,涉案工程的建筑面积达1173.70㎡,不属于小型房屋建筑工程,故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承包。丁某新作为个人显然不具备资质,其与谢某之间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属无效。”
核心要点:即使行政规章废止,建筑法关于承包人资质的要求依然有效。建筑面积达1173.70㎡的房屋不属于“小型”工程,个人承包施工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这一裁判逻辑对类似案件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三、工程款认定:合同无效不影响折价补偿,鉴定结论是关键
(一)无效合同仍可参照结算
谢某认为合同无效就无需付款,这是错误的。二审法院指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由谢某使用,其应当支付丁某新相应工程价款。”
操作指引:承包人无需纠结合同效力问题,只要工程已交付使用,即可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以合同无效抗辩不付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造价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
谢某对造价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鉴定价格依据是丁某新单方伪造的合同,且房屋实际结构为砖混,与约定的半框架结构不符。二审法院回应:
“就房屋结构,丁某新自行制作的合同模板中载明一层为半框结构,二层为砖混结构,二层无屋面至房顶为现浇混凝结构。依据谢某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案涉房屋的结构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为:该建筑物为混合形式,其中1-3(0A-C)轴、4-6(0A-C)轴、01-(1/5)/H-L轴区域为局部内框架体系,其余区域为砖混结构。半框结构是一种俗称,本案又无施工图纸作为具体参考,并无明确的建造标准,上述鉴定结论也不能证明丁某新实际建造房屋的结构标准与其自行制作合同中的结构标准不符,故谢某主张丁某新未按约定施工,证据不足。”
关键点:
- 因年代久远,双方均无法提供合同原件,法院只能依据现有证据综合认定。
- 造价鉴定依据现场勘验、定额标准、2012年人工单价等作出,程序合法,予以采信。
- 结构鉴定结论无法证明实际施工与约定不符,不能推翻造价鉴定。
- 发包人主张已结算完毕,需提供结算文件,否则不予采信。
(三)鉴定费负担原则
关于鉴定费,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分担原则:
“本案因造价鉴定支出鉴定费2万元,一审结合双方举证责任、过错程度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1万元并无不当。因结构鉴定支出的鉴定费1.5万元,因该鉴定不能达到谢某主张的证明目的,费用应由谢某自行承担。”
实务提醒:申请鉴定并非“赢了由对方承担,输了自行承担”。法院会根据鉴定的必要性、证明目的达成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综合分配。当事人申请鉴定前应评估鉴定意见的证明价值,避免“花钱买无效证据”。
四、延展:诉讼时效的中断与证据固定
本案中谢某还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院查明丁某新多次通过刘训峰催要工程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这提示债权人:
- 催款行为务必留下书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
- 每次催款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需证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诉讼时效抗辩应在诉讼中及时提出,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五、行动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应注重保存施工过程资料、结算文件、催款记录;发包人若主张质量瑕疵或未按约定施工,应通过专业鉴定固定证据,并充分评估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遇到复杂争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或证据问题导致败诉。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皖06民终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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