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4

日照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签证效力认定规则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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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一、引言:工程量签证为何成为纠纷“高发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争议是最常见、最复杂的争议类型之一。而工程量签证作为记载实际施工内容、调整合同价款的重要书面凭证,其效力认定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胜败。然而,实践中大量签证存在形式瑕疵、签字主体不明、内容模糊等问题,导致双方对签证是否有效、能否作为结算依据产生激烈对抗。

本文将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工程量签证效力的认定规则,并结合司法实践,为施工企业、发包单位及实际施工人提供可操作的风险防范建议。

二、典型案件回顾:一张“问题签证”引发的千万争议

(一)基本案情

2019年,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价,工程量按实结算。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增加部分地下室开挖及支护工程,A公司现场项目经理李*(隐去全名)向B公司现场代表王*(隐去全名)提交了《工程量现场签证单》,载明增加土方开挖量约8500立方米、喷锚支护面积约3200平方米。该签证单由A公司项目部盖章、李签字,B公司现场工程师王及监理单位工程师张*签字确认,但未加盖B公司公章

项目竣工后,双方结算产生分歧。B公司主张该签证单无公司盖章,且签字人王仅为普通工程师,未经授权,故签证无效,不同意支付额外工程款约420万元。A公司则认为王作为B公司驻场代表,长期负责现场签证确认,已构成表见代理,签证应有效。双方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签证单形式虽存瑕疵,但内容真实,工程量实际发生,有监理记录、施工日志、照片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佐证。
  2. 王*在施工过程中多次代表B公司签署各类工程文件,且B公司从未提出异议,已形成长期、稳定的代理外观,A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签证权限。
  3. 签证单虽无公章,但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签证流程(约定需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项目章)以及实际履行中发包人代表签字即为有效的惯例,认定该签证具备效力。
  4. 据实结算的鉴定意见显示,该项工程实际造价与签证金额基本吻合。

最终,法院认定该工程量签证有效,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三、法律分析:工程量签证效力认定的核心要素

(一)什么是工程量签证?

工程量签证是指发承包双方就施工中发生的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等事实达成的书面确认文件,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其本质属于双方合同行为,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

(二)效力认定的五个审查维度

| 审查维度 | 关键问题 | 常见争议点 | |---------|---------|-----------| | 主体适格 | 签字的代表是否有权? | 无权代理、越权签字、监理签字权限 | | 形式要件 | 是否加盖公章?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格式? | 仅有签字无盖章、复印件、电子签证 | | 内容真实性 | 工程量是否实际发生?数据是否准确? | 虚报工程量、重复计量、数据矛盾 | | 程序合规 | 是否按合同约定的签证程序进行? | 未按时提交、逾期补签、未附影像资料 | | 关联性 | 签证事项是否属于合同外新增? | 将合同内工作重复签证、包干范围误签 |

四、以案说法:从本案看签证效力的三重突破

(一)突破一: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认定——签字人没公章也能有效?

本案中B公司主张王*无公司授权,签证无效。但法院适用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实务中,以下情形容易构成表见代理:

  • 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长期负责对账、签收材料、确认进度,且发包人从未纠正;
  • 合同明确指定该人员为发包人代表(即使未备案);
  • 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形式有瑕疵的签证上签字后,发包人实际接受该部分工程并使用的。

关键细节关键词:驻场代表、授权范围、长期惯例、外观主义、善意信赖、内部权限限制不对外生效

(二)突破二:形式瑕疵的补正——合同约定与履行惯例的博弈

B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签证需加盖公章”,但法院查明双方实际履行中,发包人代表签字即可确认,从未强制要求盖章。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实际履行治愈形式瑕疵)及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因内部管理不善而否认签证效力。

关键细节关键词:实际履行、行业习惯、交易惯例、默示认可、诚实信用、禁止反言

(三)突破三:工程量真实性的证据支撑——签证并非孤立证据

法院并非仅凭签证单下判,而是结合了以下证据综合认定:

  • 监理日志记录了现场机械台班及人员作业情况;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各方签字,证实支护工程施工完成;
  • 施工照片及视频显示了开挖深度和面积;
  • 第三方造价鉴定对工程量进行实地勘验和计算,最终数据与签证差异不大。

这说明,签证效力本质上是证据效力的叠加。若签证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即使形式完备,也可能被推翻;反之,若形式有瑕疵但内容真实且有其他证据印证,则可能被认定有效。

五、风险预警:工程量签证的八大“坑”(当事人必看)

  1. 签字乱象:发包人代表轮换频繁,前任签字后任不认、非合同约定人员签字、仅收料员签字确认工程量。
  2. 程序空转:签证单提交后发包人迟迟不签,施工方未固定“已送达”证据,导致事后漏算。
  3. 内容粗放:只写“增加工作内容”,未明确工程量计算公式、尺寸、部位、价格调整方式,结算时各执一词。
  4. 逾期补签:完工后一次性集中补签,被对方以“未按约定时限提交”为由拒绝接受。
  5. 证据丢失:施工过程中照片、影像、测量数据未归档,签证单丢失后无法复制。
  6. 监理越权:监理工程师签字行使了本属于发包人的签证权限,而合同又无授权。
  7. 口头指令:发包人口头通知变更,施工方直接施工,事后无人承认。
  8. 关联混淆:将措施费、临时设施费等包干项目混入签证,导致重复计价。

六、实操指引:如何让工程量签证“一签定乾坤”

(一)施工企业(承包人)应做好的六件事

  1. 合同细化签证条款:明确签证签发人、审批流程、提交期限、格式要求、逾期视为认可条款。建议写明“发包人收到签证单后7日内未答复,视为认可”。
  2. 签字人身份核实:在首次签证前,要求发包人出具《授权书》,明确现场代表姓名及权限范围,并留存盖章原件。
  3. 签证单内容要素齐全:包含工程部位、编号、日期、原因、施工时间、工序描述、计算式、附图、影像编号。避免使用“大概、约、暂定”等模糊词语。
  4. 同步形成辅助证据链:当天将签证单抄送监理,并在工程日志、施工日志、周报中同步记录;用带时间水印的相机拍照;关键隐蔽工程在覆盖前拍照并请发包人现场确认。
  5. 跟踪审批进度:通过OA系统或书面快递发送,保留签收记录。若对方拖延,可书面催告并声明将视为默认认可。
  6. 对拒签项目的应急处置:若发包人拒签,应书面记录异议,并明确表示将按原图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同时保留停工索赔的权利。

(二)发包方(建设单位)应防范的三个方向

  1. 严格授权与印章管理:不得向施工方出具空白盖章纸或预留签名章;现场代表权限分级,超过一定金额需另呈批流程。
  2. 设定签证时效与反签证机制:在合同中约定施工方逾期提交签证视为放弃,并建立“反签证”——发包人可对施工方未完成事项或质量缺陷进行签证扣除。
  3. 复核签证真实性:对签证的工程量,安排造价工程师进行抽查复核,防止虚报。

七、诉讼与仲裁中的举证策略

当工程量签证效力成为争议焦点时,各方应围绕以下证据组织攻防:

| 证明目的 | 承包人应提交的证据 | 发包人可抗辩的证据 | |---------|------------------|------------------| | 签证真实有效 | 签证单原件、授权书、审批流程记录、双方往来函件、结算文件引用该签证的记录 | 公章鉴定报告、合同约定的签证格式、内部用印制度、证人证言证明签字人无权限 | | 工程量实际发生 | 监理记录、施工日志、材料进场单、检验批验收记录、竣工图、造价鉴定意见 | 对其真实性的反证:测量数据矛盾、第三方勘验报告、监理处罚记录 | | 程序合规 | 送达回执、邮件截图、公证送达文书、对方部分付款行为显示其已认可阶段性签证 | 合同约定的提交时间条款、对方逾期前的书面催告记录 |

八、结语:签证效力的核心在于“约定+事实+履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签证的效力认定,法院并非只看法定形式,而是综合考量:是否按约定流程?签字人是否有代理外观?内容是否与实际施工吻合?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对施工方而言,签证是“计价凭证”,必须从细节抓起,把每一份签证都当成一份可诉讼的证据来打造。对发包方而言,则要警惕“默认认可”和“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及时行使异议权。

只有将合同条款、现场管理、证据固定三位一体,才能避免工程量争议陷入“说不清、判不明”的泥潭。


九、常见法律咨询问答(日照及半岛地区)

问1:我在日照承包了一个工地,发包方的现场技术人员在工程量签证单上签了字,但没盖公司章,现在结算他们不认,这签证有效吗? 答:在日照地区建设工程纠纷中,判断签证有效性关键是看该技术人员是否有代理权或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他是长期驻场代表且以前签字均获公司认可,即使无公章,法院也可能认定有效。建议你补充监理记录、施工日志和付款流水,证明发包方实际接受了该部分工程。

问2:我们在莒县做土方工程,发包人代表口头让我多挖了3000方,说后面补签证,结果他一直不签,我该怎么办? 答:口头指令风险极大。建议立即书面发函,附上施工记录、测星数据和照片,要求发包人在7日内书面确认,并写明“逾期未回复视为认可”。若对方仍不配合,可拒绝继续施工并保留索赔权利。在莒县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仅凭口头主张且无其他证据的,很难获得支持。

问3:我是岚山区某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让我在签证单上也签字确认,我的签字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答:监理签字具有监督及真实性确认的作用,如果你的签字超出授权范围,比如代替发包人确认价款调整,一般情况下对发包人不产生约束力。但若发包人长期默认监理签字即为结算依据,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建议你在签字时明确身份,注明“仅属实,不涉及造价”等限缩用语。

问4:五莲县一个工地,我们按签证单施工完毕,但发包人以签证单上不是公司法人签字为由拒付工程款,这合理吗? 答:不合理。公司法人不可能事无巨细签字。只要签字人具备授权或形成长期惯例,签证有效。你可以提供该签字人的授权书、社保记录、工作牌、往来函件等证明其职务身份,并可主张发包人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善意施工方。类似案件在日照中院有判例支持施工方的价款请求。

问5:我在日照开发区做劳务分包,总包公司让我们干活,我做的工程量签证单只被总包的一个安全员签了字,说他负责现场统计。现在他以“非监理非甲方”为由不给我结算,怎么维权? 答:安全员是否有权签证取决于总包是否授权。如果该安全员是现场的实际管理者,且你在此之前与其有过多次对量并正常支付,就构成表见代理。否则你需要收集他的岗位证明、签到记录、聊天记录以及相关影像,再通过诉讼确认工程量。建议后续要求总包书面指定签证负责人。

问6:建设工程签证单上只有复印件,原件在发包人手里且他不肯提供,法院会认可吗? 答:复印件属于书证的复制件,单独使用证明效力较弱。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你只要能说明原件在对方处,且法院依法要求对方提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推定复印件内容成立。日照地区的仲裁员对这类“证据妨碍”情形往往采信复印件并结合其他间接证据认定。

问7:我们给一家日照本地房企做精装修,合同约定超过100万的设计变更必须走审批单,否则无效。我们做了50万的额外踢脚线工程,只有项目经理签字,没走审批单,能要到钱吗? 答:合同约定的审批程序是内部管理流程,如果实际施工内容确实存在且企业项目经理签字确认,一般不能仅以违反内部审批程序为由否定签证效力。但若合同明确将该签证作为价款结算的必要条件,所以重点要证明发包人知道并同意你施工,比如利用微信群聊记录、例行会议纪要来佐证。

问8:我是日照某小区的业主,开发商把地下室面积写错了,后来说“以最终测量为准”,但最终测量比签证多出30平方,要再交10万,这算不算工程量签证纠纷? 答:这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程量签证,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范畴。你需要关注购房合同中关于面积差异处理条款,通常超出3%以内据实结算,超出部分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对此建议咨询房地产专业律师,与建设工程签证效力规则不同。

问9:请问在日照做市政道路,监理签字确认了实际破除旧路面面积为5000平米,但审计局审核时砍掉1000平米,说监理签证无效。施工方可否依据监理签证要求付款? 答:可以主张。监理在授权范围内签字的成果属于工程结算依据,审计结果在民事结算中仅为行政审计,不能直接对抗合同相对方。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为准”且审计程序合法,否则监理签证具有效力。日照中院有案例明确,财政评审结论不影响合法签证的采信。

问10:我们公司是外地企业,在日照接了一个消防改造项目,签证单发给了发包方代表的邮箱,但他一直不回,现在他说没收到,怎么举证已经送达? 答:邮箱送达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双方曾用该邮箱沟通工作,且你发送的邮件附有要求回复的明确内容。建议用手机录屏发送/打开过程,并办理可信时间戳。同时再通过EMS邮寄纸质版,保留面单及查单记录。法院在查明该邮箱为法定代表人专用地址后,通常认定已完成送达,逾期未答复可视为认可签证事项。

问11:日照市东港区某工程项目,签证单上工程量的单位写错了,把“米”写成“平方米”,但总价算式是对的,承包人要求更正,发包人拒签,怎么认定效力? 答:属于笔误而非实质性争议。法院会综合其他证据如施工图纸、材料单、监理日志来审查真实意思表示,不因书写错误否定签证的效力。发包人拒签的行为有违诚信,你可以申请笔误更正鉴定,同时提交中间计量支付文件,若此前的支付已覆盖该事项,可推定双方认可。

问12:我是劳务班组长,在日照保税区工地干活,我们和总包签的合同约定“工程量以甲方预算员审核为准”,现在预算员审核后说我们的签证资料不全,不予认可,我该怎么办? 答:这种条款并不意味甲方可随意否定。你提交的签证单若包含完整的时间、地点、部位、计算式,且有现场施工员签字、材料消耗记录、工人考勤记录等,预算员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拒绝。你可以书面催告要求其提供具体核算意见。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摆脱对方“一言堂”。

问13:在日照做一个农业大棚项目,发包方负责人让我先干,承诺“边施工边补签证”,现在工程干完了他不补签,起诉能赢吗? 答:若没有任何签证书面文件,你需要建立完整的间接证据链:现场照片、内部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监理月报、工程量清单、投入材料和人工的收据等。日照法院对口头指令引发的纠纷,重点看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和材料采购发票是否与合同约定时间线吻合。若证据充分,可按实际完工工程量主张权利。

问14:签证单上的签字是施工员代项目经理签的,但施工员被撤换了,现在发包人说签字无效,如何补救? 答:第一,可申请笔迹鉴定确认项目经理本人未签;第二,由项目经理出具追认声明,说明该施工员系受其指派在签证单上签字,追认其行为;第三,结合该施工员实际负责现场管理的履历,以及发包方曾向其下达指令的记录。上述材料齐备后,该签证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问15:日照环翠区有个楼盘,开发商的现场负责人,在已经盖好章的签证单上,私下把工程量数字改了,比如3000改成8000,我方发现后质疑,这签证还有效吗? 答:单方篡改签证必然导致该签证无效,甚至可能构成诉讼欺诈。你应立即提出异议,并要求对签证笔迹、墨迹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如果篡改前已有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可申请恢复原数字。对于对方如此恶意行为,你可以就篡改部分主张拒绝付款,并要求其承担相应司法制裁。

问16:在日照经开区有工程,合同约定每月30日前报当月签证,过期作废,我们7月5日报了上月的签证,发包人收下了,但结算时以过期为由拒绝,这合理吗? 答:发包人收下且未当场拒绝,说明其接受该签证文件。根据“接受履行”及“抵触条件失效”原理,他不能再以过期为由推翻。何况,接收行为形成了新的要约承诺。日照法院认为,程序性逾期如未造成实际损害,不构成实质性否定签证效力的理由。

问17:我们在一家日照国企的项目中做智能化安装,肯定需要签署电子签证,但对方说必须用他们的内部系统提交,我们发邮件他不在系统上盖章,要求付现金才给办,这是不是恶意刁难? 答:如果合同未约定必须使用内部系统,对方单方增设条件没有任何效力。你发邮件已经送达,并提供系统登录界面的截屏、邮件服务器的发送日志等证据,就可证明已完成申请义务。若对方经催告仍拖延,依法可以适用“未答复视为认可”的默示条款。强制索要“好处费”还涉及违法,建议搜集证据向项目主管单位举报。

问18:日照市某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因地下管线改迁导致我停工20多天,我提交了索赔签证,甲方签字同意,但开发商以“签证没有造价师复核”为由拒付,法院认可吗? 答:签证内容是否包含造价数字并非必要条件。若签证仅确认了停工天数及原因,实际损失可通过清单、发票及定额标准计算。发包人要求造价师复核,只是其单方内部管理措施,不能对抗已签认的签证效力。你可申请对停工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与签证的延期事实相结合,足以认定赔偿金额。

问18:我们是日照市岚山区一家小型混凝土公司,供应了主体结构材料,但“工程量结算单”由项目总工签字,不是财务经理签,对方财务部门不给入账,这部分货款能要到吗? 答:你与施工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签证关系。项目总工如果负责材料验收和收货单签署,其行为代表施工单位,据此形成的结算单就是有效债权凭证。你只需要证明货物已经实际交付并用于项目即可,不需要财务签字。若对方抗辩无权代理,你可通过项目章、施工现场收货签收记录予以反驳。

问19:日照莒县某工地,发包人代表在签证单上签了“情况属实”,但没有注明工程量数据,我们手写补了上去,对方拒绝更换,这签证能作为结算依据吗? 答:若“情况属实”是对你方提交的原始数据的确认,即使未重复书写数字,也视为全部内容认可。但你手写补充的行为改变签证内容,属于单方修改。建议将对方签字的原件扫描并公证,再以变更后的内容提交一份,同时附有对方签字的版本作为附件。诉讼时,法官会结合后续往来的函件判断是否构成追认。

问20:日照高新区一厂房项目,我方因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延误造成返工,签证单已经发包人现场经理盖章签字,但到付款时他说“这属于交叉施工措施费,应由总承包方自行消化”,拒付,这有道理吗? 答:若签证单明确记载了返工原因、责任指派及费用金额,该内容是双方合意,不需要再按合同原意重新划分费用。发包人现场经理的盖章签字是职务行为,公司应当履行。除非能证明该签证单系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签署,否则不得随意推翻。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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