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法规/2026-09-04

德阳第三人致停电供电方违约认定与赔偿责任划分解析

曾强

曾强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086543017

德阳曾强律师·合同纠纷 ——13年专注合同纠纷,深耕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打造证据链闭环办案体系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曾强律师,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3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案件。曾强律师早年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熟悉本地法院裁判尺度与合同类案件审理逻辑,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曾强律师现任德阳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德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熟悉民事仲裁与诉讼程序的双轨应用。其主笔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链搭建的路径与实务要点》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德阳律师》等业内刊物,多次受邀在德阳本地行业协会、商会主讲“合同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实务”专题,是德阳地区合同纠纷领域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 基于大量案件实战经验,曾强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在德阳地区,曾强律师以“证据链重建专家”著称,擅长在合同凭证缺失、账龄长、证据碎片化等复杂情形中,通过梳理对账单、送货单、微信记录、付款凭证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曾强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曾强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合同效力与履行争议交织、大额到期债权执行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德阳市合同纠纷专业精品团队”,曾强律师本人荣膺“德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德阳市专业特色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曾强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28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0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疑难复杂案件30件,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达1200万元,累计为当事人追回货款及工程款超5000万元。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货款拖欠、账龄4年、对账单缺失、证据碎片化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梳理对账记录、证据链闭环搭建、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申请财产保全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货款本息,并通过执行回款到位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逾期、结算争议、涉案金额75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组织调解、申请仲裁、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执行异议听证、强制执行力保障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仲裁裁决支付工程款,6个月内强制执行到位,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买卖合同纠纷、货物质量争议、货款拒付、涉案金额3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诉前谈判、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请,支持我方货款追索诉求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曾强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民营企业主、建筑公司高管、高净值个人等高端客户,针对合同纠纷领域对商业机密与诉讼效率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商业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审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合作的当事人,曾强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风险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封、定制锦旗12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5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货款拖欠、工程款逾期或合同履行争议,欢迎预约德阳市绵竹市苏绵大道东汽竹苑商务楼4号202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德阳合同纠纷律师曾强”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以四川雅安九晶电子公司与名山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为例

在供用电合同纠纷中,供电方突然断电、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是否构成违约?用电方因停电遭受的生产损失能否全额获赔?当第三人施工挖断电缆导致停电时,供电公司能否依据合同中的“第三人过错免责条款”全身而退?这些问题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更是广大中小型制造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面临的现实痛点。

本文将以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川1803民初980号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深度解析供电方违约认定的法律逻辑、责任划分规则以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无论你是正在经历停电纠纷的企业经营者,还是希望提前防范用电风险的法务人员,这篇文章都将为你提供极具操作性的法律指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一)停电事故经过

2020年5月15日,九晶(雅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晶电子公司”)与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山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名山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名山供电公司以35千伏电压经城九线向九晶电子公司供电,用电容量12600千瓦。

2020年7月16日下午14时11分,九晶电子公司所在的35KV城九线突然发生事故停电。事后查明,该事故系第三人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不慎碰到线路所致。九晶电子公司在未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断电,导致20台单晶炉等生产设备骤然停运,炉内已熔化的多晶硅原料液体凝固,大量原辅料及设备辅件报废。

次日凌晨2时42分,线路抢修完毕具备送电条件,但因九晶电子公司站内无操作人员,直至当日下午15时48分才恢复供电。随后,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九晶电子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后,于2020年8月10日恢复生产,前后停产共计25天。

(二)原告索赔诉求与被告抗辩

九晶电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名山供电公司违约,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45056元,包括原辅料报废损失、设备辅件损失以及停产经营损失,并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证据保全费。

名山供电公司则提出多重抗辩:

  1. 第三人免责条款抗辩:合同第37.6条第(5)项明确约定“因用电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次停电系第三人施工所致,供电公司无过错,不应担责;
  2. 电力法第六十条抗辩:依据《电力法》第六十条,因第三人过错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抗辩:供电公司已第一时间抢修完毕,尽到了及时抢修义务;
  4. 用电人过错抗辩:九晶电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配置双电源或自备应急电源,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大部分损失;
  5. 限额赔偿抗辩:即使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第37.3条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用电人在中止供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电度电费的五倍”计算赔偿。

(三)法院判决结果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 名山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九晶电子公司经济损失550296.87元、鉴定费64400元、证据保全费4200元,合计618896.87元;
  2. 驳回九晶电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负担4140元,被告负担9660元。

二、核心法律问题深度解析

(一)第三人原因导致停电,供电方能否免责?

结论:不能免责。供电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向用电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名山供电公司依据《高压供用电合同》第37.6条第(5)项“因用电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主张免责。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这一抗辩理由。

法律依据在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现《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这一规定确立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原则:供电人基于供用电合同对用电人负有连续供电的义务,至于断电是供电人自身原因还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属于供电人内部追偿的问题,不能对抗用电人的合同权利。即便合同中有“第三人过错免责”的约定,但该条款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且属于供电方为免除自身责任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实务启示:用电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供电方单方拟定的免责条款要保持高度警惕。供电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因第三人原因不担责”之类的免责条款,但根据法律规定,该类条款并不能当然地免除供电方的违约责任。一旦发生类似纠纷,用电企业应当理直气壮地向供电方主张合同权利。

(二)供电方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是否构成违约?

结论:构成违约。供电人中止供电未履行法定和约定的提前通知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双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供电人需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应当:

  1. 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
  2. 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

本案中,因第三人施工导致的停电属于突发性事故停电,事实上无法提前通知。但问题是,即便是突发性停电,供电公司在故障排除后具备恢复送电条件时,也应当及时通知用电人做好恢复生产的准备。2020年7月17日凌晨2时42分线路已具备送电条件,但因九晶电子公司站内无操作人员而推迟送电,这部分时间损耗的法律后果,法院在认定停产损失时已予以考量。

特别提醒:在计划性停电、检修停电等可预见的停电情形下,供电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前通知的,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用电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时限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供电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就擅自停电,务必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函件、邮件、微信等留痕方式固定证据。

(三)合同中的“最高赔偿限额”条款如何适用?

结论:限额赔偿条款仅适用于供电人主动违约中止供电的情形,不适用于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被动违约。

名山供电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第37.3条约定,即使构成违约,最高赔偿额为用电人在中止供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电度电费的五倍。按照这一计算方式,赔偿金额将远低于九晶电子公司的实际损失。

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最高赔偿限额”条款结合合同其他内容来看,仅指供电人在主观上主动违约中止供电的情形,不包括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被动停电。本案属于第三人过错引发的供电中断,不应适用该限额赔偿条款。

这一认定逻辑体现了法院对格式条款的严格解释原则。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如果存在歧义,应当作出不利于供电方的解释。用电企业在遇到供电方援引限额赔偿条款时,应当仔细审查停电原因、停电性质,据理力争。

(四)用电人未配置双电源,是否应自担部分责任?

结论:是。用电人未按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配置双电源或自备应急电源,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明确约定:“用电人应严格按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等相关规范规定,配置供电电源和应急自备电源”。该国家标准明确规定:“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能对保安负荷供电。”

九晶电子公司作为从事半导体材料生产的企业,其单晶炉设备对供电连续性要求极高,但该公司仅配备了“UPS”应急电源,未设计双电源,也未配备发电机组备用电源。司法鉴定意见明确指出:“该类型的用电规划就应设计为双电源供应电力,没有双电源条件的也应采用发电机备用电源,特别是冷却水泵供电系统。”

法院据此认定,除了“UPS”电源不足以应付长时间突然断电,九晶电子公司未配置双电源是损失扩大的重要原因,违反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实务启示:对于对供电可靠性要求高的用电企业而言,务必重视供用电合同中关于保安措施、应急电源配置的条款。配置双电源或自备发电机,不仅是保障自身生产安全的需要,同时在发生供电纠纷时,也是减轻自身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用电企业未按约定配置应急电源,在停电事故中要求供电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将面临巨大障碍。

(五)停产损失的计算标准与合理期限认定

停产损失是供电纠纷中争议最大的赔偿项目之一。本案中,九晶电子公司主张按25天停产时间、每日15891.76元计算停产损失共计397294元。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合理停产期限进行了逐段分析:

  1. 协商期间(7月16日至7月28日) :停电事故发生后,双方本着解决纠纷原则进行协商,该期间具有合理性;
  2. 证据保全期间(7月28日)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九晶电子公司申请公证证据保全,具有合理性;
  3. 恢复准备期(7月29日至7月30日) :保全完毕后,复产准备需要一定时间,但该时间不应过长,法院酌情认定两天;
  4. 停产扩大期间(7月31日之后) :在名山供电公司已具备恢复供电条件的情况下,九晶电子公司没有正当理由继续停产,后续停产损失属于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将合理停产天数从25天调减为15天,停产损失认定为238376.4元(15天×15891.76元/天)。

实务启示:停电事故发生后,用电企业应当妥善安排生产恢复方案。固然需要维护自身权益,但如果供电方已恢复供电条件而用电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恢复生产,扩大部分的停产损失将无法获得赔偿。合理做法是:第一时间恢复生产,同时通过书面形式保留索赔权利,避免因“怠于减损”而被法院扣减赔偿金额。

三、判决结果与赔偿明细

| 损失项目 | 鉴定金额(元) | 法院认定金额(元) | 说明 | |---------|-------------|-----------------|------| | 原料、辅料损失 | 131098.98 | 131098.98 | 全部支持 | | 设备辅件损失 | 416663.00 | 416663.00 | 全部支持 | | 停产经营损失 | 397294.00 | 238376.40 | 停产期间调整至15天 | | 损失合计 | 945056.00 | 786138.38 | — | | 供电公司承担(70%) | — | 550296.87 | — | | 用电人自行承担(30%) | — | 235841.51 | — | | 鉴定费92000元 | — | 供电公司承担64400元,用电人承担27600元 | 按比例分担 | | 证据保全费6000元 | — | 供电公司承担4200元,用电人承担1800元 | 按比例分担 | | 案件受理费13800元 | — | 供电公司承担9660元,用电人承担4140元 | 按比例分担 |

四、供电方违约认定的法律框架与裁判规则

(一)供用电合同的法律性质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属于持续履行合同,具有公共性和强制缔约属性。供电人负有三项基本义务:

  1. 安全供电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2. 连续供电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供电;
  3. 事先通知义务: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二)供电方违约的典型情形

  • 无正当理由中断供电:未提前通知、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拉闸断电;
  • 供电质量不符合标准:电压不稳、频率偏差、谐波超标导致用电设备损坏;
  • 未履行及时抢修义务:因自然灾害或第三人原因断电后未及时抢修;
  • 违规限电:未按照政府批准的限电序位拉闸限电;
  • 未履行安全用电检查义务:对用电人的安全隐患未及时书面告知。

(三)供电方的免责事由

  • 不可抗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的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 用电人自身过错:用电人私增容量、违规操作等导致断电;
  • 政府指令限电:按照政府批准的限电序位拉闸限电(但应提前通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三人原因”不属于供电方的免责事由,供电方仍须先行向用电人承担违约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贯立场。

(四)用电人的减损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置相应的应急保安电源,并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在停电事故发生后,用电人必须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用电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就扩大部分的损失不得要求赔偿。

这是供用电合同纠纷中供电方最常使用的抗辩理由之一,也是用电人最容易忽视的痛点。 司法实践中,很多用电企业因为缺少双电源、缺少自备发电机、未制定停电应急预案,在索赔时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从而扣减赔偿比例,甚至高达30%-50%。

五、企业经营者的风险防范策略

(一)签订合同时的重点审查

  • 审查供电方式与产权分界点:明确产权分界点,分清供电设施维护责任边界;
  • 审查停电通知程序:确认合同中停电通知时限、通知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 审查免责条款和限额赔偿条款:重点关注“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及时提出异议;
  • 明确损失赔偿范围:争取将停产损失、原料损失等与实际损失挂钩的赔偿条款写入合同。

(二)用电设施的合规配置

对于对供电连续性要求高的企业,务必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 双电源配置:按照GB/T29328-2018国家标准配置两路独立电源;
  • 应急自备电源:配备满足保安负荷需求的发电机组;
  • UPS不间断电源:用于短时停电时的数据保护和设备安全停机;
  • 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停电应急管理体系和“一户一案”的保电方案。

(三)停电事件发生后的证据固定

当发生非正常停电时,用电企业应当有步骤地开展证据保全:

  1. 第一时间保留停电时间记录:记录精确到分的停电起止时间;
  2. 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对受损设备、物料、炉体内部结晶状态进行影像固定;
  3. 申请公证证据保全:委托公证机构到场清点封存受损物品、制作勘验笔录;
  4. 通知供电方到场确认:要求供电方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并签字确认;
  5. 保留生产经营记录:保存停电前的生产日报、设备运行日志、原辅料领用记录;
  6. 书面函告损失情况:在合理期限内向供电方发送损失情况告知函件。

六、结语

供用电合同纠纷中的供电方违约认定,核心在于合同约定的审查、免责条款的解释、双方过错的比例划分以及损失赔偿的合理界定。本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纠纷的典型样本:它明确了第三人原因不构成供电方免责事由的裁判规则,同时确认了用电人未配置应急电源须自担部分责任的比例划分原则。

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最大的教训在于:不能将用电安全完全寄托于供电方的“无过错”之上,而应当通过合规的用电设施配置、完善的应急预案和严谨的合同条款来构筑自身的安全防线。

预防胜于救济,合规方能行远。当停电事故不幸发生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系统固定证据、合理控制损失范围,才是实现权利救济的正确路径。


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

附:供用电合同纠纷常见法律咨询问答

问:供电公司因为第三人施工挖断电缆导致我公司停电停产,供电公司说不是他们的责任,让去找施工单位索赔,这合理吗? 答:不合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供电公司作为供电人,应当先向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其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应当另行解决。供电公司不能以第三人过错为由拒绝承担合同责任。

问:我们公司因为突然停电导致单晶炉报废,造成的损失有几百万元,但供电公司说合同约定了最高赔付限额,只愿意赔电费的五倍,这合法吗? 答:合同中的限额赔偿条款仅适用于供电人主动违约停电的情形。如果停电系突发事故或第三人原因所致,供电方援引此类条款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建议你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原文,同时判断停电原因和性质。如果供电方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你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问:我是德阳某机械加工企业的负责人,我们公司只配了一路电源,没有备用发电机。上次停电导致生产线瘫痪,报损时供电公司反过来说我们自身有过错,要我们自己也承担一部分损失,是这样吗? 答:是的。如果供用电合同明确约定用电人应当按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配置双电源或应急自备电源,而你公司未按约定配置,法院会认定你公司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从而减轻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用电人通常承担20%-50%的责任比例。如果你是德阳市区的企业,可以参考雅安地区这一案例的裁判思路。

问:发生停电后,供电公司很快恢复了供电,但我们因为设备维修、原料重新采购等原因无法立即恢复生产,停产的损失供电公司认不认? 答:供电公司只对合理停产期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停电事故发生后,你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生产,不能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停产。对于协商、证据保全、设备检修、原料采购等必要的合理期间产生的停产损失,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但如果供电公司已具备送电条件而你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恢复供电,后续扩大部分的停产损失需自行承担。

问:我们公司是做半导体材料生产的,对供电连续性要求特别高。目前只有UPS电源,没有配置双电源。如果发生停电事故,供电公司是不是一定可以以我们没有配置双电源为由减少赔偿? 答:这会是一个重要的减责因素。法院在责任划分时会重点审查供用电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应急电源配置义务。如果合同引用了GB/T29328-2018规范且明确要求配置双电源、应急自备电源,而你方未落实,法院会认定你方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增设第二路电源或发电机组备用电源。

问:停电后发现炉内有大量原料凝固报废,我们自己清理不了,请了外部单位来处理。这笔清理费用能向供电公司索赔吗? 答:清理费用属于停电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可以向供电公司索赔。但务必保留好费用支付凭证、合同、发票以及清理过程的影像资料。如果清理费用的合理性存疑,法院可能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问:我们公司在停电后向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有几万元的公证费,这笔费用供电公司需要承担吗? 答:需要。证据保全费属于为固定损失证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一般会按照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本案中,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承担70%的证据保全费。建议在申请公证前先与供电方沟通,邀请供电方人员共同到场确认受损情况,如果供电方拒绝到场,再启动公证程序。

问:供电公司突然断电后,我们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需要注意,时间越长证据越容易灭失。供电公司的调度记录、抢修记录等关键证据可能只保存一定期限。建议在停电事故发生后六个月内完成证据固定和损失鉴定,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问:我公司在停电后有部分订单无法按期交付,被客户索赔了违约金。这部分间接损失能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供电公司对停电可能导致的直接生产损失通常可以预见,但对于你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违约金、商誉损失等间接损失,法院一般持审慎态度,需要你方举证供电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知该等特殊损失风险。实践中获得支持的案例较少。

问:我们在与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对方要求我们接受一个格式合同,里面有很多免责条款。我们可以提出修改吗? 答:可以提出修改。虽然供电公司通常使用格式合同,但对于涉及你方核心权益的条款,如停电通知程序、免责事由、赔偿计算方式、产权分界点等,你有权要求协商修改。若供电公司拒绝修改,你方应在合同签订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留档备查。司法实践中,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法院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问:绵阳的工厂因为使用电炉炼钢,供电突然中断导致钢水凝固在炉内,设备几乎报废。供电公司说这属于他们无法预见的风险,拒绝赔偿,该怎么办? 答:这种因突然断电导致高温熔融物凝固损坏设备的情形,在冶金、玻璃、电子材料等行业中较为常见,也是供电纠纷中损失最为严重的情形之一。供电公司以“无法预见”为由抗辩通常难以成立,因为供电人对于重要工业用户的用电性质和风险应当知情。建议你立即启动证据固定程序,委托公证机构清点封存受损设备和物料,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损失与停电的因果关系及金额。如果涉诉,法院会结合你方是否配置应急保安电源来划分责任比例。参考雅安名山区法院同类案件判决,在用电人未配置双电源的情况下,供电公司仍承担70%的主要责任。

问:停电期间我们为了防止设备损坏,紧急采购了一台发电机,花费了几十万。这笔费用可以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吗? 答:如果停电事故系供电方违约所致,你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减损措施合理支出,可要求违约方赔偿。但需要注意:该费用必须是“为防止损失扩大”所必需且合理的。如果正常配置的应急电源本可起到相同作用,而你方原先未配置,法院可能认定该费用属于你方自身过错导致的扩大的成本,酌情调整赔偿比例。

问:供用电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哪个?我们公司可以在我方所在地起诉吗? 答:供用电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通常为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所在地,也就是用电地址。因此,用电企业通常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供电公司。如果合同中对管辖有特殊约定,则按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问:停电导致我们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为了抢修设备加班加点,公司支付了高额加班费。这部分人工费用能否列入损失索赔范围? 答:停电后为抢修、恢复生产而发生的额外人工费,如果属于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可以纳入损失赔偿范围。但需要提供加班审批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法院在认定时会审查该等费用是否与停电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以及是否超出合理限度。

问:供电公司对我们发出停电通知后,我们主动配合进行了停电。但事后发现该次停电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停电条件,供电公司算不算违约? 答:算。判断供电人是否构成违约,关键看其实质性停电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非你方是否配合。如果供电人未按照法定事由、法定程序擅自停电,即便用电人配合执行,供电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保留好停电通知书、停电时间记录以及双方往来函件。

问:资阳一家朋友的公司遇到了停电索赔难的问题,打官司判决拿到了钱,但是供电公司迟迟不履行,说有内部审批流程。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判决生效后,如果供电公司在履行期限内未主动支付赔偿款,你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供电公司作为大型国有企业,通常不会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但内部审批流程确实可能拖延时间。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依法采取查控措施,一般能够较快执行到位。同时,逾期履行期间,供电公司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