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4

天津建设工程审计结算争议的司法审查逻辑与实务指引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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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董志远律师·合同纠纷 ——12年专注合同纠纷,专解企业大宗交易与个人重大合同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董志远律师,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总执业年限19年,其中单一垂直领域(合同纠纷)专项深耕年限12年。自2012年执业以来,董志远律师即锚定合同纠纷赛道,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单一领域,实现高度垂直专注。 董志远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系统研习合同法、民商法理论,为日后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学术根基。其现任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特邀商事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企业法务、商会、行业协会讲授“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化实务”。董志远律师主笔的《买卖合同履行僵局中的证据链构建路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天津律师》等业内刊物,其独创的“合同纠纷闭环办案体系”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起案件均有坚实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董志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团队内部设有财产调查与取证专项组、合规分析与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公司及商事调解中心建立长期合作,形成与天津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董志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50件,涵盖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三角债、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交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理论与实战储备,董志远律师荣膺“天津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荣获“天津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董志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68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15件,借款合同纠纷15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5件,租赁合同纠纷60件,服务合同纠纷5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42件,担保合同纠纷30件,其他合同纠纷5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等疑难复杂案件128件。 典型案例一: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货款拖欠、涉案金额12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查封对方公司银行账户及在建工程项目;同步开展调查取证,调取双方往来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庭审中通过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对方逾期付款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货款及违约金,随后全额执行回款,当事人送来定制锦旗称赞“专业高效,捍卫权益”。 典型案例二: 某科技公司股东与第三方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股权转让违约、涉案金额800万元、目标公司资产隐瞒。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尝试促成和解未果;随后代理诉讼,申请调查取证调取目标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发现转让方隐瞒重大债务;庭审中运用证据链闭环搭建技巧,将转让协议、审计报告、往来邮件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典型案例三: 某贸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败诉后委托代理二审。案件关键词:货物质量争议、涉案金额35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审查一审卷宗后,发现对方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新调取第三方质检报告,申请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论证一审法院对质量异议期限认定错误;二审庭审中通过庭审辩论与出庭质证,彻底推翻对方证据链。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事后书面感谢信评价“专业细致,扭转乾坤”。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董志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时间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行僵局的当事人,董志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限度减少客户损失。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超过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70余封、定制锦旗32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合同货款拖欠、股权转让纠纷或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欢迎预约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天津董志远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施工方与发包方约定“按审计结算价支付工程款”是常见条款,但当审计主体不明确、单方委托的审计结果对方不认可时,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便成为争议核心。本文以(2016)津02民终3610号二审改判案件为样本,拆解法院在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的裁判逻辑,为同类纠纷提供可操作的应对策略与证据规则指引。


一、争议焦点:单方委托审计能否拘束合同相对方

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称“房产公司”)与某科贸公司(以下称“科贸公司”)签订《天津市小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付审计结算价90%,其余10%为质保金,一年到期付清”。工程验收合格后,房产公司单方委托某工程管理公司进行审计,审定金额为69339元,但科贸公司不认可该审计结果,诉请按合同约定的95000元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归纳的核心争议是:合同虽约定“按审计结算价付款”,但未明确指定审计机构;房产公司单方委托的审计能否构成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审计结算价”?

据此,双方争议焦点实质包含三个递进问题:

  1. 合同约定的“审计”是否已形成明确合意?
  2. 一方单方委托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具备拘束力?
  3. 审计无法形成合意时,法院应如何认定工程价款?

二、单方委托审计的效力边界:证据规则下的不利后果

二审审理查明,一审中双方均确认涉案合同未明确约定由某工程管理公司进行审计,事后亦未就此达成书面协议。判决书对此论述如下:

“原、被告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付审计结算价90%,其余10%为质保金,一年到期付清’,但双方并未约定由北京某工程管理公司天津分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事后亦未达成由该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的书面协议,被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告同意由该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故被告关于原告同意由该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换言之,被告单方委托北京某工程管理公司天津分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这一认定的法律基础,是该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同时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的逻辑链条清晰:主张“审计结算价”按单方委托结论确定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同意该审计主体;不能证明的,单方委托的审计结论不产生合同拘束力。


三、从对抗到合意:二审委托鉴定的程序转向

一审判决支持科贸公司按合同价95000元收款。房产公司上诉,双方在二审中态度发生关键转变。

二审判决书载明:

“本院二审期间,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双方表示同意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审计鉴定,经被上诉人申请,由本院委托天津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审核。”

鉴定结论为:合同金额95000元,报审金额96980元,审定金额83302元。

二审法院对鉴定程序合法性作了充分论述:

“双方对鉴定书进行了质证,鉴定单位到庭进行了答疑,鉴定程序合法有效,本院对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即上诉人应按照鉴定结论83302元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价款。”

这一结果表明:当单方审计不能拘束对方时,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是破解僵局的最优路径。 法院尊重双方在诉讼中达成的合意,以此取代原先约定不明的“审计”条款。


四、同类纠纷的实务方法与步骤

基于本案裁判思路,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遇到“审计结算价”争议时,可按以下步骤应对:

第一步:审查合同条款的审计主体约定。 逐字核对合同全文,明确是否指定审计机构、审计标准、审计时限。若仅写“按审计结算价付款”而未指定主体,则该条款属于约定不明。

第二步:固定“对方认可审计主体”的证据。 若主张按己方委托的审计结论结算,须收集对方签字、盖章、微信确认、会议纪要等能证明其同意的材料;否则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仅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第三步:判明诉讼中的证据风险。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若无法证明合意,将承担不利后果。在不确定审计结论比合同价低的情况下,应评估是否接受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抑或主张按合同价支付。

第四步:积极争取共同委托司法鉴定。 若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审计单位,建议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同意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本案二审之所以改判,正是因为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合意,法院得以通过鉴定程序查明真实造价。


五、延展与启示:合同措辞决定风险边界

本案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深刻启示是:“审计”二字不是护身符,而是风险源的开关。 没有明确审计主体的约定,等于把定价权交给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实务中常见的类似条款还包括“财政评审价”“结算审核价”“指定第三方造价咨询”等。凡涉及第三方定价的表述,务必在签约时明确三点:

  1. 机构名称或资质门槛
  2. 审计结果的约束力范围(全部结算或仅用于进度款)
  3. 异议期限与重新审计程序。

如果合同已经签订且发生争议,应尽快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围绕合同文本、往来函件、审批记录、验收资料等全面固定证据,避免因取证滞后而丧失主动。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津02民终3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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