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结算条款效力优先:联营亏损追偿案裁判逻辑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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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合同纠纷中,最核心的争议往往不在合同本身,而在合同履行后的责任分配——尤其当各方已经通过补充协议完成结算,事后又想推翻时,法院如何认定?本文从一份真实判决书出发,剖析“结算合意”对违约追偿的阻断效力,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方法参照。

一、争议焦点:结算之后,还能否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重新分配损失?

本案中,原告惠客行公司与被告辰坤公司、第三人金乐云公司三方合作举办沙雕艺术节,因项目亏损,三方通过补充协议确认由惠客行公司与辰坤公司各承担54万元投资损失。事后,惠客行公司却主张辰坤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未公开收支、部分票据无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辰坤公司赔偿其支付的60万元及利息。

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是:辰坤公司在涉案沙雕项目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其是否有义务承担惠客行公司的60万元经济损失及相应利息。

这个焦点的背后,是一个常见的实务困境:当合作方已经通过协议完成亏损分担后,一方能否再以对方履约有瑕疵为由反悔?

二、裁判逻辑:补充协议是最终结算,不得以违约事由推翻

法院的论述清晰呈现出三层递进逻辑:

  1. 协议有效,均应遵守。 判决书指出:“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故对其合法有效性,本院予以确认。”这意味着,无论是合作协议还是补充协议,都是各方自愿达成的约束。

  2. 补充协议改变了风险承担模式。 辰坤公司辩称补充协议属于“保底条款”应无效,但法院明确否认:“根据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其实质与联营法律关系不符,应认定为三方共同合作经营涉案项目。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应根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换言之,各方通过补充协议约定了亏损兜底方案,该方案有效。

  3. 共同确认亏损并分担,就是最终结算。 判决书原文写道:“现补充协议中三方已认可项目亏损108万元,并且协商一致由惠客行公司与辰坤公司分别承担54万元损失,该损失承担方式应视为三方对项目的最后结算。”这是最关键的认定——既然已经“最后结算”,那么结算之前的所有财务瑕疵、管理问题,都已经被结算行为所覆盖。

  4. 主张自相矛盾,法院不予支持。 “惠客行公司一方面认可上述项目亏损数额及损失承担方式,一方面又认为涉案项目的收支票据凭证部分无其法定代表人傅民辉签字而认为辰坤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逻辑上存在矛盾,该诉讼请求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三、实务启示:三步避免“结算后追偿”的法律风险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提炼出三项可操作的方法,帮助经营者在类似合同关系中保护自身权益:

第一步:签约时明确“最终结算”条款的排他性。 在补充协议或结算协议中,主动写入“本协议为各方对项目全部事宜的最终、完整结算,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事由向其他方主张损失或违约责任”。如果本案补充协议有该条款,惠客行公司根本没有起诉空间。

第二步:结算前完成账目确认与异议程序。 要求所有收支凭证必须由各方指定代表签字,并约定异议期(如“收到对账单后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确认”)。惠客行公司的败诉根因之一,就是其在结算时未对“无签字票据”提出保留性异议,事后却以此主张违约。

第三步:结算时如对账目有异议,应书面保留追偿权利。 如果一方在结算时确实发现对方存在可疑支出,但又想先拿到结算款,可以在结算协议中附注:“本方对部分支出保留进一步核查及追偿的权利,具体明细见附件”。但需注意,该保留条款必须清晰、具体,否则法院仍可能认定结算终局。

延伸阅读:联营合同与合伙合同的边界,决定保底条款效力

本案法院将三方协议认定为“合作经营”而非“联营”,从而回避了联营中保底条款无效的争议。但实务中,如果协议约定了“一方不承担亏损只收取固定利润”,则可能被认定为名为联营实为借贷,保底条款无效。建议在签订合作协时,尽量使用“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表述,避免因法律定性影响条款效力。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合同结算争议,或希望在合作协议中提前规避此类风险,建议在签约前咨询专业律师,对条款进行逐条审查。裁判规则在变,商业模式在变,但“诚实信用、禁反言”的司法底线始终如一。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苏0116民初4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