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承诺售房还款却挪用,获刑一年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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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部分被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卖了房不还钱,法院也拿我没办法”。但事实上,这一行为可能触碰刑事红线。本文结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典型刑事判决,深度剖析执行案件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司法认定标准,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提供镜鉴——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不容挑战。

一、案件事实:从民事调解到刑事判决的“三级跳”

该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人张某与李某之间存在30万元借款纠纷,法院审理中,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方案,即张某出售名下房产,以所得房款偿还欠款。基于此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并应张某申请解除了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判决书载明:“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协商达成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售,所得房款用于偿还李惠明欠款的协议。同年7月2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下达(2014)栖霞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由张某分期给付李惠明借款人民币30万元……次日,法院办理房屋解封手续。”

然而,房屋解封后,张某虽以81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售出,却并未按照约定将房款用于偿还李某的债务,而是挪作他用,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导致李某的债权始终无法实现。

判决书明确认定:“执行期间,张某将上述涉案房产出售得款人民币81万元,并将所得房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李惠明无法实现其债权。经审查,现张某名下无其他财产以供执行。”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二、争议焦点分析:为何“卖房不还钱”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有出售房产的行为,并非完全没有履行行为,为何仍被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一)前提认定:对“有能力执行”的实质判断

判决书认定,张某将房产出售得款81万元,完全具备履行30万元债务的经济能力。这里的“有能力执行”,不仅指被执行人名下拥有静态的财产,更包括通过合法处置财产获取资金后能够履行义务的动态能力。张某售房后,实际上已经将“不动产”转化为“现金”,其履行能力是显而易见的。

(二)关键定性:对“拒不执行”的行为剖析

张某的行为并非“不能”履行,而是“不为”履行。在取得81万元售房款后,她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偿还李某的30万元,但其却将房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这一行为直接反映其主观上具有抗拒执行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规避执行、导致债权人债权落空的行为。

判决书原文指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情节严重:以“致使无法实现债权”为标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本案中,张某将售房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本质上是转移财产的行为,直接切断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路径,最终导致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无法履行,完全符合“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

三、他山之石:申请执行人如何有效推动案件进展?

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本案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当民事执行陷入僵局时,如何有效维权?

  1. 善用财产保全,锁定履行基础。 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即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张某的房产。这为后续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提供了筹码。
  2. 留存书面证据,固定“承诺”内容。 调解协议中明确“出售房屋,所得房款用于偿还欠款”,这成为了后续认定张某构成拒执罪的关键书面证据。
  3. 及时申请执行,关注资金去向。 调解书生效后,一旦对方违约,应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法院在发现张某售房后,迅速查实其资金去向。
  4. 深挖财产线索,启动刑民交叉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申请执行人可以积极向法院或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推动启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追责程序,这往往能对被执行人形成极大的法律威慑。

本案的判决再次警醒所有被执行人:司法权威不容挑战,侥幸心理实为自欺。 将售房款挪作他用,看似“聪明”,实则是将自己从民事违约推向刑事犯罪的深渊。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的自由代价。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当民事途径受阻时,刑事控告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击“老赖”的有力武器。如果你正面临执行困局,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具备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刑事责任的条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栖刑初字第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