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付款主体的认定分析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相对方的认定往往决定施工方能否顺利拿到工程款。本文结合一份真实判决书,深度剖析法院如何从合同内容、实际联系人、施工成果归属三个维度锁定付款主体,为施工企业提供可复制的维权路径。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11月18日,原告佘某与甲医药公司签订一份拆除协议,约定由原告拆除某厂区东南角建筑,拆除范围内的旧砖、瓦、门窗归原告所有。原告完成大部分拆除后,甲医药公司单方终止合同。此后,原告又为乙健康产业公司(原名某置业公司)进行了围墙、大门等改造施工,并产生工程款41878.41元。因款项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甲医药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损失,乙健康产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将第一个争议焦点归纳为:谁与原告发生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最终认定付款主体为乙健康产业公司,而非签订拆除协议的甲医药公司。
二、争议焦点:合同相对方如何认定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谁与原告发生建设工程合同关系。2、工程价款是多少。
这一归纳极具实务价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施工方常常混淆“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付款主体”,导致起诉对象错误,耗费大量诉讼成本。本案给出了清晰的认定框架。
三、法院裁判逻辑的实务拆解
(一)第一步: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涵盖争议工程
法院首先考察了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
从原告与被告甲医药公司的协议来看,合同内容只有拆除建筑物、清理场地,没有施工建设内容。原告主张的41878.41元的工程不是原告与被告甲医药公司的协议中的内容。
操作要点:
- 把原合同与争议工程范围进行比对,看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 如果原合同仅是拆除、清理,而争议工程是新建、改造,则属于“合同外工程”,原合同相对方不一定当然成为付款主体。
- 对施工企业而言,合同外施工务必另行签订书面变更或签证单,明确新的发包人和付款义务人。
(二)第二步:考察实际履行中的联系人及其职务行为
法院没有停留在书面合同上,而是深入审查了实际联系人的身份:
从原告上次起诉笔录的中可以看出与原告实际联系的被告方人员是吉某,他认可其为被告乙健康产业公司的员工,原告施工的工程也是被告乙健康产业公司安排的。
操作要点:
- 保存所有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签证单、会议纪要,重点记录对方对接人所属单位。
- 如果对接人自认是某公司员工,且其安排施工时以该公司名义进行,则形成职务行为证据。
- 实务中可要求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在签证单上加盖项目章、公司章。
(三)第三步:结合施工成果的归属与受益主体
法院进一步考量了施工成果的实际去向:
原告施工的成果也归被告乙健康产业公司使用或者所有,因此本案的付款主体应为被告乙健康产业公司。
操作要点:
- 施工结束后,及时留存现场照片、交付记录、验收单,证明成果被谁占有、使用。
- 若成果交付给合同签订方以外的第三方,且该第三方接受并使用,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实际受益人和付款义务人。
四、法院对工程价款及损失的处理
关于工程款数额,法院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思路:
原告主张的41878.41元的工程款,被告乙健康产业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否认,其也认可施工成果在被告乙健康产业公司的控制范围内,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项工程款本院予以认可。
而原告主张的53200元损失补偿款,因仅是单方协商,被告未认可,原告未举证,法院不予支持。
警示: 工程款金额要有明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签证文件等书面依据;对于“损失”“补偿”等主张,必须提供实际损失发生的证据,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五、给施工企业的实务建议
- 签合同时确认对方身份:核查对方营业执照全称,避免将筹备中的公司或子公司与母公司混同。
- 合同外施工即时签署补充协议:注明工程内容、价款、付款主体,最好让实际受益人盖章确认。
- 留存对接人的身份证据:要求对方出示工作证、劳动合同或授权书,并保留其签字笔迹。
- 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施工完成后尽早形成结算书,由对方项目负责人或有权人员签字盖章。
- 起诉前全面梳理证据:将合同、签证单、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分类整理,确保被告主体正确。
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找对被告”是胜诉的第一步。本案的裁判逻辑告诉我们:付款主体不一定是合同上签字的一方,而是实际安排施工、享受成果的一方。施工企业在经营中务必强化合同管理意识,发生争议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主体错误而败诉。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雨民初字第6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