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股权激励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维权路径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案件索引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0081号民事判决书
导读:股权激励纠纷为何被法院“拒之门外”?
近年来,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的重要工具。然而,当劳动关系终结时,劳动者持有的股权激励份额如何处理?能否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一并主张?这成为许多职场人士面临的困惑。
本文以南京中院一则真实判例为切入点,深度剖析股权激励纠纷与劳动争议的法律边界,并为面临类似困境的劳动者提供切实可行的维权指引。
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信息
-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年,男,1970年6月出生,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白云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
- 原审第三人:南京云达投资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达公司”)
案件事实梳理
2017年12月29日,郭*年入职白云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年薪30万元。
2018年1月,郭*年参与白云公司《员工股权计划》,与云达公司签订《员工股权计划协议书》,支付股权认购款25万元及溢价款18420元。该股权计划的实质是:白云公司借助有限合伙企业云达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实现员工对白云公司的间接持股。
2020年,因白云公司多次迟延发放工资,郭年于4月13日提出离职,5月14日办结离职手续。随后,郭年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的诉请包括:
- 支付2020年未付工资24266元
- 支付入职补偿金72000元
- 支付经济补偿金62500元
- 支付股权激励本金26842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郭*年要求白云公司支付股权激励本金及利息,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
郭*年要求白云公司支付股权激励本金及利息,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不予处理。
二审法院认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年的上诉请求事实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无明显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已支持了郭*年关于拖欠工资19270.80元及经济补偿金62500元的诉讼请求,白云公司未对此提起上诉。
深度法律分析:为何股权激励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股权激励的法律性质
股权激励虽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其本质是一种投资行为。劳动者通过支付对价获取公司(或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股权,成为公司的间接股东或合伙人。此时,劳动者的身份发生了双重变化:
- 劳动者身份:基于劳动合同,受劳动法保护
- 投资者/合伙人身份:基于股权激励协议,受合同法和公司法调整
二、劳动争议与股权激励纠纷的边界
| 争议类型 | 法律性质 | 受理机构 | |---------|---------|---------| | 拖欠工资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委/法院 |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委/法院 | | 经济补偿金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委/法院 | | 股权激励本金返还 | 合同纠纷/合伙纠纷 | 法院(直接诉讼) | | 股权回购款支付 | 合同纠纷/合伙纠纷 | 法院(直接诉讼) |
核心判断标准:争议是否基于劳动者的身份而产生,是否属于劳动权利义务范畴。
三、本案的裁判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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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协议具有独立性:虽然股权激励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但一旦签署协议并出资,双方之间就形成了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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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的介入阻断了劳动关系的直接关联:郭*年是通过云达公司(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其直接交易对手是云达公司而非白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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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了退出机制: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了云达公司享有回购权。这种回购权是基于协议约定而非劳动法律法规,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实务操作指引:劳动者如何正确维权?
一、诉讼路径选择
面临股权激励纠纷时,劳动者可以选择以下维权途径:
路径一: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双轨并进
- 就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法范畴的诉求申请劳动仲裁
- 就股权激励本金、利息、回购款等诉求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路径二:协商解决
-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与公司/持股平台就股权回购事宜进行协商
- 明确股权回购价格、支付时间、利息计算等核心条款
二、起诉策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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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适格被告:明确股权激励协议的签约主体是谁。如果签约主体是持股平台(合伙企业),则应以该平台为被告;如果约定由公司回购,则以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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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正确案由:股权激励纠纷的案由通常为“合同纠纷”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而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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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诉讼时效:股权激励纠纷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三、证据保全建议
- 保留完整的股权激励协议、入伙协议、付款凭证
- 保存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
- 保留离职时与公司沟通股权退出事宜的邮件、聊天记录
从本案中汲取的教训与启示
对劳动者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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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股权激励协议前务必审慎:了解退出机制、回购价格、锁定期等核心条款,不要被“画饼”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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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法律边界:股权激励不是劳动报酬的简单延伸,而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维权时不能寄希望于劳动仲裁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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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专业律师:股权激励纠纷涉及股权、合伙、税务、劳动合同等多领域法律问题,建议在签署协议时及发生纠纷后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对企业管理者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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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明确股权退出机制、回购价格计算方式、争议解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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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员工沟通:在员工入职和离职时充分说明股权激励的法律性质,避免员工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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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文件管理:确保股权激励协议、员工持股计划等文件内容合法合规,条款清晰可执行。
结语
股权激励是企业和员工双赢的制度安排,但一旦发生争议,其法律定性和维权路径往往比普通劳动争议更为复杂。本案的裁判结果提示劳动者:股权激励纠纷与劳动争议分属不同的法律轨道,劳动者在维权时应当精准选择诉讼路径,避免因诉请“走错门”而延误权利救济时机。
面对股权激励纠纷,最为稳妥的做法是在劳动仲裁之外,另行委托专业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双线并进、有序维权。只有这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关于股权激励纠纷的常见问题解答
问:股权激励纠纷是不是一定要先申请劳动仲裁? 答:不需要。股权激励纠纷一般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这与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在南京六合区,当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问:劳动者离职时,公司拒绝回购股权怎么办? 答:首先要查看股权激励协议中关于回购的约定条款,确认公司或持股平台是否有回购义务。如果协议明确约定了回购义务,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之诉,要求对方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相应款项。如果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则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主张权利。
问:股权激励协议中的“离职强制回购”条款有效吗? 答: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可此类条款的效力,认为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也是股权激励制度的应有之义。但如果回购价格明显不合理,显失公平,劳动者可以主张调整。具体情况需要综合考量协议约定、离职原因等因素。
问: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要求公司按原价回购股权吗? 答:这需要看协议的具体约定。如果协议未区分离职原因,仅约定“劳动关系终止即触发回购”,则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均触发回购义务。但如果协议约定“因劳动者过错被解雇”适用惩罚性回购价格,则需要审查解除行为的合法性。秦淮区的相关案例显示,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主张按公平价格回购。
问:股权激励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股权激励纠纷作为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约定有履行期限,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问:股权激励本金能算作工资吗? 答:不能直接等同于工资。股权激励本质上是投资行为而非劳动报酬,虽然在广义上属于员工激励的一部分,但其法律性质与工资有本质区别。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而股权激励是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收益权。因此,股权激励本金不属于工资范畴,不能依据劳动法主张优先受偿。
问:如果持股平台已经注销,劳动者向谁主张股权回购款? 答:如果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已经注销,需要看注销前的清算情况。如果清算时未处理完毕股权回购事宜,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清算义务人或原合伙人主张权利。建议劳动者在企业注销前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主体灭失导致维权困难。
问:劳动争议仲裁和股权激励纠纷诉讼可以同时进行吗? 答:可以。劳动者可以在申请劳动仲裁追索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向法院提起股权激励纠纷诉讼。两条线路并行不悖,互不冲突。例如在南京市鼓楼区,劳动者可以同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股权激励合同纠纷诉讼。
问:股权激励中的“锁定期”是什么意思?锁定期内离职有什么后果? 答:锁定期是指员工持有的激励股权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或处置。锁定期内离职,通常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将股权转让给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或持股平台,转让价格可能以原始出资额为准,也可能约定一定的利息补偿。具体后果需要看协议条款的约定。
问:如果股权激励协议没有约定回购条款,离职时公司可以拒绝收购吗? 答:协议没有约定回购条款的情况下,公司或持股平台原则上没有回购义务。但劳动者作为股东或合伙人,可以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合伙人、对外转让(需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等方式退出。若均无法实现,可以考虑请求解散公司或退伙等法律途径。
问: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对股权激励的处理结果会有冲突吗? 答:一般情况下不会冲突。劳动仲裁处理的是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争议,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合同关系项下的争议,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领域和法律程序。但需注意,如果劳动争议裁决中涉及股权激励折算为工资的内容,则可能与民事诉讼产生交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统筹把握。
问:股权激励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股权激励纠纷适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需要就股权激励协议的签订、出资事实、离职事实等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主张公司承诺了固定收益或保底条款,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在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因劳动者无法提供书面承诺而败诉的情况并不少见。
问: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合伙企业份额”和“公司股权”在法律上有区别吗? 答:有区别。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员工持有的是合伙份额,直接持股的持有的是公司股权。两种方式在法律适用上有显著不同:合伙份额受《合伙企业法》调整,公司股权受《公司法》调整。在转让限制、退出机制、税收处理等方面均有差异。劳动者维权时需要根据具体持股方式选择正确的法律路径。
问:离职时公司要求签署放弃所有权利的承诺书,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答:谨慎签署。放弃权利的承诺书一旦签署,可能对后续维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劳动者应当坚持将未结清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股权回购款等事项在承诺书中明确列明处理方案,而不是笼统放弃。如果公司以不签字不办理离职手续相要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在南京江北新区,已有劳动者因签署了不当承诺书而丧失部分权利的案例。
问:股权激励利息能否按照年利率8%主张? 答:需要看协议约定。如果协议明确约定了固定年化收益率,可以依约定主张。如果协议没有约定利息,则只能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通常按LPR计算),不能当然按8%主张。本案中,郭*年主张离职前按年利率8%计算的溢价款,实际上是将前期持有人的收益一并补偿给了前期持有人。离职后的利息主张,需要依据协议约定来判断。
问:股权激励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如果协议中有管辖约定条款,则按约定执行。与劳动争议不同,股权激励纠纷不适用劳动争议的特殊管辖规则(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问:劳动者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影响股权回购? 答:这取决于股权激励协议中是否将“因违纪被解除”作为特殊处理情形。如果协议约定在此种情形下公司可以低价或无偿收回股权,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有效。但劳动者如果认为解除行为本身违法,可以先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解除违法,再依据生效裁决主张合理的股权回购款。
问:股权激励纠纷诉讼中,劳动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答:可以。为防止公司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劳动者在起诉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公司相应价值的银行账户或资产。但需要提供担保,保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南京高淳区,财产保全已被广泛适用于股权激励纠纷案件中,有效保障了判决的执行。
问:劳动争议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和股权激励有关系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股权激励收益是否计入“工资”范畴,各地裁判口径不一。一般来说,如果股权激励具有固定发放频率和确定性,可能被认定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如果是一次性的、有风险的,则通常不计入。本案中,法院认定郭*年月平均工资为25000元(年薪除以12个月),未将股权激励收益纳入计算。
问:劳动者主张股权回购款时,是否需要先向持股平台提出请求? 答:如果协议约定回购义务主体是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劳动者应当先向持股平台提出书面回购请求。若持股平台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协议约定公司对回购承担连带责任或差额补足义务,可以将公司和持股平台列为共同被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多个类似判例中强调,回购请求的形式和程序必须符合协议约定。
问:股权激励纠纷的诉讼费用如何计算? 答:股权激励纠纷属于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金额分段累计交纳案件受理费。金额越大,比例越低。以请求金额10万元为例,一审案件受理费约2300元。如果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与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相比,诉讼成本明显较高。
问:劳动者如果对股权回购价格不满意,可以拒绝签署转让协议吗? 答:可以拒绝签署,但需要注意拒绝的后果。如果协议约定了强制回购条款,拒绝签署并不能阻止回购的发生,反而可能因逾期不配合导致公司暂停发放工资或拖延办理离职手续。正确的做法是:先签署协议并注明“保留追偿权利”,或者在与公司的往来函件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该回购价格,保留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差价的权利”,这样可以防止因默认接受而丧失后续追偿的主动权。
问:从企业角度,如何设计一份合法合规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答:至少应当包含以下核心要素:激励对象范围、授予价格及定价依据、锁定期安排、回购触发条件及回购价格、离职(辞职、辞退、退休、死亡)时的差异化处理、税务承担方式、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持股平台的管理规则。此外,应当确保员工在签署前充分理解协议的条款内容,避免因重大误解导致协议被撤销。
问:如果员工持股平台对外负债,会影响员工的合伙份额吗? 答: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员工是有限合伙人,其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但若员工在合伙协议中被登记为普通合伙人,则可能面临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员工在签署合伙协议前,应明确自己的合伙人类型,避免因角色错位而承担超出预期的风险。
问: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主张股权激励费用,仲裁委会受理吗?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仅受理六类劳动争议。股权激励费用纠纷是否属于“福利”或“劳动报酬”范畴,各地仲裁委观点不一。实践中,多数仲裁委倾向于认为股权激励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劳动者应当做好两手准备:劳动仲裁仅主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明确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股权激励问题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仲裁委一般对股权激励争议不予处理。
问:股权激励中公司承诺的“分红”一直未兑现,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公司股东会已作出分红决议但未执行,劳动者可以依据分红决议提起利润分配之诉;如果公司未作出分红决议,但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且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分配,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主张权利。如果劳动者的身份是有限合伙人,则依据合伙协议和《合伙企业法》处理。
问:员工离职后,持股平台内部将激励股权转让给新员工,原员工还能主张权利吗? 答:如果原员工离职时已按协议完成了股权回购和转让手续,则其不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公司股东,无权再对转让后的股权主张权利。但如果回购程序存在瑕疵,如未支付合理对价、未办理变更登记,原员工仍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有相关判例,支持了离职员工关于回购程序违法的诉求。
问:股权激励协议约定“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有效吗? 答: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劳动者在签署协议时,应关注管辖条款,避免因约定法院过远增加维权成本。
问:劳动者能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股权回购款吗? 答:可以。经济补偿金基于劳动合同法产生,股权回购款基于股权激励协议产生,两者法律基础不同,互不排斥。劳动者可以在劳动仲裁中主张经济补偿金,在民事诉讼中主张股权回购款。但须注意,同一笔款项不能双重主张,比如不能将股权激励本金既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又作为股权回购款本金主张。
问:入职时支付了股权激励款,但一直未签署书面协议,是否有法律风险? 答:风险较大。如果仅有口头约定或转账记录,缺乏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在证明双方存在股权激励合意、回购条件、回购价格等内容时将面临举证困难。建议劳动者在支付款项前务必取得书面协议,或者在付款后及时要求补签。在南京市溧水区有案例显示,因缺乏书面协议,劳动者主张股权回购款被法院驳回。
问:如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劳动者的股权激励款还能拿回来吗? 答:股权激励款属于投资性质,不属于职工债权范畴。在破产清算中,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而股权激励款只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按照法定顺序参与分配,受偿比例通常很低,甚至可能为零。这也是股权激励的风险之一,劳动者应当对此有充分预期。
问:股权激励中的“影子股权”或“虚拟股权”与真实股权有何不同? 答:虚拟股权/影子股权不涉及工商登记变更,员工不享有真正的股东身份,仅享有与真实股权挂钩的现金收益权(如分红、增值收益)。其法律性质更接近于合同权利而非股权。在争议处理上,虚拟股权的纠纷一般不涉及持股平台和工商登记,直接依据协议约定处理,相对简化。但员工需要关注公司是否具备支付能力。
问:公司要求以“借款”名义将股权激励款转入指定账户,是否存在风险? 答:存在重大风险。如果转账凭证上注明“借款”,而实际是股权激励款,一旦发生纠纷,公司可能辩称该笔款项是借款而非股本金,导致劳动者无法主张股权权利。建议劳动者务必确保转账用途注明“股权认购款”“入伙出资”等明确字样,并在转账前签署相关协议。
问:劳动仲裁阶段可以一并请求确认股权激励协议的效力吗? 答:劳动仲裁委无权确认民事合同效力。股权激励协议效力的确认属于法院民事审判职权范围。如果劳动者在仲裁中提出该项请求,仲裁委通常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处理。劳动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
问:离职后持股平台是否应当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答:如果协议约定离职必须转让合伙份额或股权,持股平台及公司应当配合办理内部登记和外部工商变更登记。如果拖延不办,员工可以通过诉讼要求配合办理,但需要注意,如果员工迟迟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可能仍需承担合伙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如债务风险),所以离职后应积极推进股权退出事宜。
问:股权激励纠纷案件上诉期是多久? 答: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裁判结果不服的,务必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诉权。
问: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劳动者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股权激励诉讼? 答: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协议约定由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则从其约定;如果未约定,可以选择向公司实际经营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劳动者可以向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秦淮区法院或建邺区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先行咨询确认。
问: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离职时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如果违约金条款约定的是因劳动者主动离职而需赔偿公司损失,需要审查该约定是否合理;如果违约金明显过高,可以请求法院酌情调减。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该限制仅针对劳动合同,股权激励协议作为独立的民事合同,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劳动者在签署时应特别注意违约金条款。
问:在职期间公司多次迟延发放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离职并主张股权回购,能否获得支持? 答: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离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至于股权回购,则需要依据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处理。如果协议未区分离职原因,原则上不影响回购触发;如果协议约定“因公司违法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适用有利的回购价格,则可以依约定主张。劳动者应当同时关注劳动法上的经济补偿金和合同法上的股权回购款。
问:劳动者能否主张股权激励款属于“劳动报酬”从而适用劳动法特殊保护? 答:实践中争议较大。部分观点认为,股权激励是劳动报酬的延期支付形式,应纳入劳动报酬范畴;另一些观点则认为,股权激励的本质是资本性的投资回报,不具备劳动报酬的“对价性”和“周期性”特征。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倾向于后者,即股权激励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在维权时不宜将筹码全部押在“劳动报酬”的定性上,而应双线准备民事诉讼方案。
问:南京地区的劳动者遇到股权激励纠纷,一般多长时间可以审结? 答: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为三个月。涉外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具体审理周期受案件复杂程度、送达情况、是否申请鉴定、是否提起管辖异议等因素影响。与劳动争议“一裁两审”程序相比,股权激励纠纷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整体周期相对较短。但若涉及持股平台内部纠纷,可能需要进行合伙清算,审理周期会相应延长。
问:如果员工离职后发现持股平台已将其份额转让给他人而未支付对价,如何维权? 答:可以先发送律师函催告支付,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或合同之诉。如果持股平台未经同意擅自处分员工份额,属于无权处分,可以请求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主张赔偿损失;如果依据协议约定有权处分但未支付对价,则主张支付转让价款及逾期利息。在南京六合区已有类似判例支持了员工的主张。
问:股权激励纠纷中,劳动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不可以。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仅适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形,股权激励纠纷属于财产性权益纠纷,不涉及人格权侵害。劳动者只能主张财产性损失,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维权费用等。
问:劳动者离职后是否需要继续承担持股平台的合伙债务? 答:如果劳动者在离职时已完成合伙份额转让并办理退伙手续,依法不再承担退伙后合伙企业产生的债务。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针对普通合伙人)或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针对有限合伙人)。因此,劳动者应尽快办理退伙和工商变更登记,以切断后续债务风险。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