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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预分红款非不当得利 公司反悔难获支持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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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钱已经给出去了,还能通过股东会决议追回来吗?”这是许多公司在处理股东关系时都会遇到的困惑。公司向股东支付款项,事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返还,法院会支持吗?本文通过一起真实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例,解析股权分红款与不当得利的法律界限,为企业和股东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情回顾:一笔100万元“预分红款”引发的诉讼

2015年6月30日,南京广厦(集团)万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杰公司”)向乔支付了100万元,汇款用途明确记载为“预分红款”。同日,乔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兆润公司投资万杰公司的预分红款100万元。该付款申请单显示:付款理由为兆润公司投资万杰公司的预分红款,兆润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王*斌签字审批。

然而到了2019年4月12日,万杰公司突然形成股东会决议,要求乔归还这笔100万元“预分红款”。乔拒绝后,万杰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00万元及利息。

本案经过审理,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万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00万元到底是“不当得利”还是“盈余分配”?

万杰公司主张:这100万元是乔*“强行”要求转走的,属于不当得利,且公司已通过股东会决议要求其归还,乔*拒不归还的行为损害了公司权益。

乔*则抗辩:这笔款项在支付时明确是“预分红款”,且后来各方股权纠纷已经在法院调解书中一并处理完毕,万杰公司属于重复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万杰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100万元与其自身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综合付款申请单、收条、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系股权分红款,兆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签字审批,万杰公司同意支付,各方已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股权分红属于股权项下权利,乔与万杰公司、王斌、兆润公司之间的涉股权纠纷已在(2019)苏0111民初2428号民事调解书中一并处理,且乔并非万杰公司股东,不受其股东会决议约束。

三、法律分析:本案为何判决公司败诉?

(一)不当得利与盈余分配的法律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本案中的100万元明显不属于不当得利:

  • 该款项支付时,付款理由明确为“兆润公司投资万杰公司的预分红款”
  • 乔*出具的收条也写明是“预分红款”
  • 兆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在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审批
  • 万杰公司作为付款方,当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这一系列证据表明,该笔款项是各方合意的结果,具有合法依据。

(二)股东会决议能否约束非股东?

万杰公司2019年4月12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要求乔归还100万元。但问题在于:**乔并非万杰公司股东**。股东会决议是公司内部治理文件,只能约束公司及其股东,不能对非股东的个人设定法律义务。因此,万杰公司不能以股东会决议作为要求乔*还款的依据。

(三)调解协议的终局效力

2019年10月,乔与王斌、兆润公司、万杰公司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乔将其持有的兆润公司27%股权全部转让给王斌,与王斌、兆润公司、万杰公司所有涉股权纠纷全部了结

这一条款具有“一揽子解决”的终局效力。万杰公司此后再次就股权相关款项起诉乔*,明显违背了调解协议的约定。

四、给企业和股东的风险警示

对企业而言:

  1. 对外支付款项要规范:公司向股东或关联方付款,务必通过正规审批程序,明确款项性质(是分红、借款还是其他),保留完整的书面凭证。
  2. 付款凭证实事求是:不要为了做账方便随意填写“借款”“预分红”等科目,否则日后发生纠纷,法院将以书面记载为准。
  3. 股东会决议不是万能工具:股东会决议仅对公司内部有约束力,不能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为外部人员设定义务。

对股东而言:

  1. 收款时注意留存凭证:明确款项性质、来源、用途,保留收条、转账记录、审批文件等证据。
  2. 关注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如果股东在关联公司中收取款项,需要注意各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日后被追索。
  3. 调解协议务必写明“一切纠纷了结”:在与关联方达成和解时,尽可能将“所有纠纷一并处理”写入协议,防止后患。

五、深度解读:如何正确理解“预分红”?

“预分红”并非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但在商业实践中并不少见。它通常指的是公司在正式作出分红决议之前,提前向股东支付部分利润。这种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公司有可分配的利润
  • 经公司有权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同意
  •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如果公司在支付“预分红款”后,由于经营状况恶化、利润未实现等原因,能否要求股东返还?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股东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或公司根本无利润可分,可能构成违法分红;但如果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只是利润数额尚未最终确定,则预分红行为通常有效,不能随意要求返还。

六、结语

“钱款一经交付,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追回。”万杰公司诉乔*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揭示了商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无论是企业还是股东,面对大额资金往来,都应当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据。出现纠纷时,一定要审慎选择法律路径,避免因“案由错误”或“重复起诉”而败诉。

来源说明:本文基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1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撰写。


常见法律问题问答

问:在南京市江宁区,公司以“不当得利”起诉股东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分红款,股东应如何应对? 答:股东首先应收集并保存好分红款支付时的银行转账凭证、收条、付款申请单、股东会决议等书面证据。若付款凭证明确记载为“预分红款”或“分红款”,且支付时经过公司有权审批人签字同意,则通常视为合法有效的盈余分配,不构成不当得利。可援引本案判决逻辑,主张款项性质为盈余分配,公司主张缺乏依据。

问:公司股东会决议能否对非股东的人员产生约束力? 答:不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是公司内部治理文件,仅对公司及其股东具有约束力。若收款人并非该公司股东,公司不能以股东会决议内容为依据,要求该非股东返还财产或履行义务。当事人需明确自身身份,指出对方决议对己方无法律效力。

问:在南京市秦淮区,股东退出公司时签订的调解协议中写有“所有股权纠纷全部了结”,公司事后还能就历史款项起诉该股东吗? 答:一般不能。调解协议中“所有涉股权纠纷全部了结”条款具有一揽子解决争议的终局效力,表明各方已就股权相关全部权利义务达成最终处理方案。公司事后又就历史款项起诉,可能构成重复起诉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问:公司支付股东款项时,将款项性质误写为“借款”,事后能否再以分红款为由主张不返还? 答: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付款当时的书面记载作为认定款项性质的重要依据。若付款凭证、收条等明确记载为“借款”,公司事后单方主张系分红款,需要提供充分反证。反之,若记载为“预分红款”,公司事后主张系借款或不当得利,也难以获得支持。因此,付款时的书面记载至关重要。

问:股东不是公司员工,也不是股东,为什么还能拿到公司的“预分红”?

问:公司在南京市玄武区被股东起诉追讨分红款,但公司认为该款项已经通过调解协议解决,应当怎么办? 答:公司应首先整理并提交调解协议书、调解书等证据,向法院说明该款项已在先前的纠纷中一并处理完毕。同时,应审查调解协议中的“了结条款”是否涵盖该笔款项。如果调解书第八条明确写明“所有涉股权纠纷全部了结”,则可以据此主张驳回对方起诉。

问:不当得利纠纷和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在起诉时选择案由错误有什么后果? 答:选择案由错误可能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如本案中,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但证据却显示款项是预分红款,法院最终认定款项性质为盈余分配,并以不当得利不成立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起诉前应梳理证据,准确判断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正确的案由,以免造成诉讼成本浪费。

问:在南京市鼓楼区,公司能否以“股东未履行股东义务”为由,要求其返还已领取的分红款? 答:公司要主张返还分红款,需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违法分红(如在公司无利润情况下分红)、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法定情形。若仅以“未履行股东义务”为由,而无明确法律依据,法院通常不支持公司追回分红款的主张。股东义务与分红权利是不同范畴的法律关系。

问:股东预分红时,公司财务把款项记为“其他应收款”,后来公司要求归还,股东能否以分红款对抗? 答:财务记账凭证是认定款项性质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股东可提供付款申请单、审批文件、收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实质为预分红款。若各方在支付时明确约定为“预分红款”,且经过公司有权审批人签字同意,即使财务记账科目有误,仍应认定为分红性质,公司不能仅凭记账科目要求返还。

问: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股东与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公司又发现股东以前多领了分红,能否直接在股权转让款中扣除? 答:如果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或调解协议中已约定“所有涉股权纠纷全部了结”,则公司不能再就历史分红多领问题主张扣除。若协议约定明确排除的,公司应另行诉讼或仲裁解决,但要注意证据保全和诉讼时效问题,不能单方直接在股权转让款中扣除,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问:股东A从公司领取了100万元“预分红”,但公司当年实际没有利润,这部分分红是否合法?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时才能分红。若公司根本没有利润而向股东分红,属于违法分红,相关股东应当将违规所得款项返还给公司。但公司要证明“无利润可分”的事实,股东则可答辩称其有理由相信公司存在利润,付款经过审批,善意信赖应予保护。

问:公司已经支付给股东的分红款,事后股东会决议追回,股东不同意,公司起诉能否胜诉? 答:股东会决议只能对内产生效力,不能约束已取得合法分红的外部股东(非本公司股东)。而且公司分红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支付,该行为即已履行完毕,不经过法定程序不能随意撤销。公司若无法证明分红违法或当事人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法院很难支持公司追回分红款的诉讼请求。

问:在南京市栖霞区,股东仅收到公司口头承诺的分红但未实际支付,现在公司否认,股东应当如何证明? 答:股东应当提供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会议纪要等间接证据,证明公司确有分红意向并实际作出承诺。如果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财务账簿、内部审批记录等。但最稳妥的方式是要求公司出具书面分红决议或股权会决议文件,仅有口头承诺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问:本案中万杰公司支付给乔*的100万元,为什么法院认定不是不当得利? 答:法院认定不是不当得利的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付款凭证、收条约定了明确的款项用途为“预分红款”;第二,该笔支付经过兆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签字审批;第三,各方在调解协议中已确认该笔款项属于股权纠纷一揽子解决范围。可见,当事人之间有合意基础和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不能适用不当得利制度。

问:在南京市建邺区,公司以“借款”名义向股东转账,但实际是分红,股东应如何防范未来被追索? 答:股东应在收款时立刻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分红决议或确认函,说明该笔款项实际是分红款而非借款,并让公司盖章、负责人签字确认。建议股东保留与公司财务或法定代表人的沟通记录,以备日后诉讼时作为证据。若无书面文件,银行转账摘要、付款批次、时间节点等也可辅助证明款项性质。

问:公司起诉股东要求返还分红款,股东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答:可以。我国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如果公司主张股东返还分红款,应当在发现可撤销事由(如无利润分红等)后三年内起诉。若公司长期怠于行使权利,股东可以诉讼时效已届满为由抗辩,法院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通常不予支持。

问:股权纠纷经法院调解并出具调解书后,当事人能否就同一事实再提起新的诉讼? 答:不能。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属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同一争议焦点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本案中万杰公司起诉乔*,正是因为此前的调解协议已将股权纠纷一并解决,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问:在南京市六合区,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直接决定分红并支付给部分股东,其他股东能否主张该分红款无效并要求返还? 答: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公司分红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如果未召开股东会、未形成有效决议,仅法定代表人或大股东个人决定分红,该行为可能构成越权,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受损股东及公司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分红行为无效,相关股东返还所得款项,并追究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问:本案中万杰公司声称乔*是“被迫”领取预分红款,法院为何没有采纳该意见? 答:因为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万杰公司主张乔俊被迫领取款项,但未能举出任何有效证据,如报警记录、被迫签字的鉴定意见或其他证人证言。相反,付款过程中有审批、有收条、有财务记载,全部呈现自愿、合法的外观,法院只能依据书面证据认定事实。

问:股东在关联公司中领取分红,关联公司能否以款项未经其股东会决议为由要求返还? 答:关联公司与股东之间付款时,如果实际发生支付且付款理由为分红,但同时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议程序,公司有权主张分红行为无效,要求返还。但是否支持还需看公司是否存在有效决议、是否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是否存在实际亏损等因素,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问:在南京市溧水区,公司支付款项后反悔,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支付行为? 答:可以主张,但需满足“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质等产生错误认识,且该误解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公司当时明确知道款项性质是分红款,事后因经营状况变化反悔要求撤销,不构成重大误解。公司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

问:本案中万杰公司作为第三人,不是调解协议的直接签约方,为什么调解协议对其也有约束力?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万杰公司虽然不是调解协议直接签约方,但作为调解案件的当事人之一,受调解书内容约束。调解书第八条明确载明各方涉股权纠纷全部了结,万杰公司自然不能事后反悔再起诉。

问:股东领取分红的收条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有效? 答:在公司经营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具有代表公司的法律效力。只要签字真实且经过授权,即使收条上没有盖公司公章,也不影响其效力。但如果股东以收条主张权利,公司否认签字的真实性,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或者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签字的真实性及履职行为。

问:在南京市高淳区,公司能否通过修改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要求已离职股东退还此前领取的分红款? 答:不能。分红款是股东基于持股身份已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股东身份变化的影响。修改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只对将来发生效力,除非会计准则或审计机关认定该分红属于违规发放且要求纠正,否则公司不能以事后决议追溯损害已离职股东的权利。

问:公司向股东支付分红款时,应履行哪些内部程序才合法有效? 答:首先,公司应有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且已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其次,应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再次,应形成载明分配比例、分配金额、支付时间的股东会决议;最后,按照决议内容向各股东实际支付。任何环节缺失都可能导致分红行为存有瑕疵。

问:股东认为自己的分红款被公司以“预借款”名义克扣,能否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分红? 答:可以,但股东需要向法院提交存在分红决议的证据,如股东会决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往来函件等。如果公司已经通过分红决议但未实际支付,股东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分红款及逾期利息。如果公司未作出分红决议,股东一般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分红,只能先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分配决议。

问:在南京市浦口区,股权纠纷中一方提交的调解书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调解书复印件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证明力较弱。法院对复印件真实性存疑时,可要求当事人出示原件,或由法院依职权调取原审卷宗进行核对。当事人应尽量提交原件或提供生效证明,以免因复印件不被采纳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问:股东从关联公司领取了分红款,但关联公司不是该股东的股东单位,这种分红是否合法? 答:关联公司不是股东的持股公司,却直接向股东支付分红款,这在法律上不属于“分红”,更像是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若股东与关联公司之间没有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关联公司可以主张该款项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但在本案中,由于兆润公司是万杰公司的股东,乔*是兆润公司的股东,层层穿透下的分红安排具有商业合理性。

问:本案中万杰公司起诉要求乔返还100万元,为什么乔答辩“原告滥用诉权”后仍被采纳? 答:本案中乔*答辩的核心并非论证上诉人滥用诉权,而是提出三点抗辩:调解协议已了结所有股权纠纷、此前的生效判决已认定该款项性质、收款当时有明确的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100万元属于股权分红款,相关纠纷已在调解协议中一并解决,因此驳回了万杰公司的诉讼请求。

问:在南京市江北新区,股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股权纠纷后,发现调解协议遗漏了部分分红款未处理,还能否再起诉主张? 答:如果调解协议明确写有“所有涉股权纠纷全部了结”,股东不能再就遗漏款项另行起诉,视为已概括处分全部相关权益。若调解协议只覆盖特定争议范围,未明确涉及其他款项,股东仍可就遗漏部分主张权利。因此,签订调解协议前务必逐项梳理所有债权债务,必要时及时提出争议并写入协议。

问:公司能否在股东会决议中追溯决定某笔已支付款项为“借款”并要求股东返还? 答:不能。公司单方面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改变已履行完毕的法律行为定性,属于对既往法律关系的单方变更,不具有约束力。若公司认为该笔款项实为借款,需要与股东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或通过诉讼等途径主张。本案例中,万杰公司试图以股东会决议将预分红款变更为应还款项,未获法院支持。

问:股东领取分红款后,公司因经营困难要求股东退还部分分红以弥补亏损,股东有无法律义务退还? 答:没有。公司正常依据股东会决议向股东进行盈余分配后,该款项归股东合法所有。此后公司经营发生亏损,属于公司商业风险,公司无权要求股东退还已合法取得的利润。除非公司分红时隐瞒重大债务、虚增利润,导致分红决议程序违法或内容违法,股东才可能需要返还违规所得。

问:在南京市溧水区,股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答: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例如,公司主张股东返还违规分红款,时效从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违规分红事实之日起算;股东主张公司支付分红款,时效从公司明确拒绝支付或约定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应关注时效问题,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问:公司向股东付款时,银行回单上注明“往来款”,后公司起诉要求返还,股东如何抗辩? 答:股东可以从三个方面抗辩:一是该款项实际是通过审批程序支付的分红款,银行回单上的“往来款”只是财务入账口径,不代表真实性质;二是结合公司股东会决议、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形成证据链,证明款项系盈余分配或预分红;三是主张公司要求返还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越多,抗辩力度越强。

问: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立案时选择的“案件类型”是否影响管辖权? 答:影响。不同案件类型对应不同管辖规则。如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属于公司类纠纷,一般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当得利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受益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万杰公司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后经法院审查后移送至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审理,体现了案由选择对管辖权的直接关联。

问:股东和公司之间有多笔资金往来,支付时没有书面协议,法院如何判断款项性质? 答:法院一般综合以下因素判断:银行转账摘要或附言;财务记账凭证、付款审批单;收据或收条内容;往来金额和时间节点与公司经营情况的关联性;双方是否存在磋商记录等。若无法认定具体性质,法院可能按各自主张分配举证责任,主张借款的一方需证明借贷合意,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需证明无合法根据。

问:本案中万杰公司是付款方,是否可以用付款申请单上有王*斌签字来证明“公司并非自愿分红”? 答:不能。本案中王斌是兆润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也是万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签字审批行为代表公司意志,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万杰公司主张该签字行为不代表公司真实意思,应提供证据证明王斌超越权限、滥用职权或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付款凭证完整、审批手续齐备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该支付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问:在南京市建邺区,股东在公司未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下,能否以“股东身份”直接起诉要求分红? 答: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分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直接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存在例外:如果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召开股东会、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法院可以支持小股东的分红请求。

问:公司分红时只给部分股东分红,其他股东能否起诉要求撤销分红决议并重新分配? 答:可以。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若公司无正当理由仅对部分股东分红,侵害了其他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受损股东可起诉要求撤销该分红决议,请求按照出资比例重新分配。此类案件证据核心是公司章程、实缴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分配方案。

问: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股东会通过分红决议后,公司迟迟不支付分红,股东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材料? 答:股东需持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分红决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原件、股东身份证明、公司财产线索等。法院受理后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公司相应资产用于支付分红款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问:本案中乔*不是万杰公司股东,为什么能领取万杰公司的“预分红款”? 答:乔是兆润公司的股东,而兆润公司持有万杰公司90%股权。在实际经营中,多层持股结构下,子公司可直接向上层股东分配预分红。这种垂直支付安排本质上属于大股东兆润公司预分其在万杰公司的利润,乔作为兆润公司股东获得相应款项,属于间接上翻分配,法院最终认定该笔款项为股权分红款而非不当得利。

问:在南京市玄武区,公司以项目开发需要资金为由,拒绝向股东分红,股东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股东可先书面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若公司拒绝或怠于召开,且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但不分配达到合理期限,股东可向法院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分配利润。同时,股东可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利润分配预案,核实公司是否存在可分利润但恶意不分的情形。

问:股东领取分红款时公司尚未完成当年审计,领取后审计发现公司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分红款是否需要退还? 答:如果审计结果确认公司在分红时没有可分配利润,该分红行为属于违法分红,股东应当退还。但如果股东仅领取“预分红款”,公司后来虽有亏损但该亏损发生于分红之后的经营期间,不能追溯认定分红违法。股东是否需退还,应以分红时点的公司财务状况为判断基准,而非分红后的审计结果。

问:本案判决中为什么将案由认定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而非“不当得利纠纷”? 答:民事案件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本案中,万杰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虽为返还不当得利,但案件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股权投资关系,争议款项为预分红款,涉及股权权益的行使,故最终确定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由的确定影响法院审理方向和证据规则,当事人在起诉时应予以重视。


作者简介: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股权纠纷领域的法律实务与研究。如有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咨询。

(本文根据真实判决书改编,当事人姓名已作匿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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