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拆除工程被叫停,新增工程款向谁讨?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主体之争堪称施工方最头疼的问题之一。发包方与施工方未签书面合同、母子公司互相推诿、合同外增量工程没有签证、签字人员身份不明……每一条都足以让施工方陷入“干完活拿不到钱”的困境。本文通过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则真实判例,从合同相对性、工程量签证、公司人格独立等角度,深度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付款义务主体的认定规则,帮助施工方在工程签证、对账结算、诉讼举证等环节精准避坑。
一、案情回顾:旧料抵工程款的拆除协议引发的纠纷
2008年11月18日,原告佘*虎与被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拆除南京压缩机小行厂区东南角建筑,拆除范围内的旧砖、瓦、门窗归原告所有,以此作为拆除的对价。这种“以旧料变卖折抵工程款”的模式,在拆除工程中极为常见,但风险暗藏。
协议签订后,佘虎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当完成约五分之四拆除工作时,仅剩食堂改造、食堂厨房锅炉房及食堂冷库等建筑物未拆除,南京医药公司却单方终止了拆除工作。更让佘虎没想到的是,在协议之外,他还根据被告方人员的安排,为祺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围墙、大门等改造施工,产生了41878.41元工程款。该款项对应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上,有被告员工吉*助对施工实施予以签字认可。
然而,当佘虎要求支付工程款时,南京医药公司称自己只是代筹建中的南京医药健康公司签协议,合同外工程与自己无关;南京医药健康公司则辩称工程款应由南京医药公司支付。两家公司互相“踢皮球”,佘虎无奈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祺康公司后名称变更为南京医药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实际联系的被告方人员吉*助认可其为南京医药健康公司员工,原告施工的工程也是南京医药健康公司安排的,施工成果归南京医药健康公司使用或所有。
二、判决结果:新增工程款由实际受益公司买单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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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一“谁与原告发生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原告与南京医药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仅包含拆除建筑物、清理场地,没有施工建设内容。原告主张的41878.41元工程款并非该协议中的内容。从查明事实看,实际与原告联系的是吉*助,其认可为南京医药健康公司员工,施工由该公司安排,施工成果归该公司所有或使用,因此本案付款主体应为南京医药健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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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二“工程价款是多少”:原告主张的41878.41元工程款,南京医药健康公司虽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且认可施工成果在其控制范围内,故对该项工程款予以支持。对于53200元损失补偿款,该数额仅停留在双方协商阶段,未获被告认可,原告亦未举证证实,故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南京医药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支付佘*虎工程款41878.4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深度解读:工程款到底该向谁要?
(一)合同相对性是认定付款义务人的“第一把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相对性是最基础也最核心的规则。合同在谁与谁之间签订,原则上就由谁向谁主张权利。本案中,拆除协议签订主体是佘虎与南京医药公司,因此拆除范围内的旧料归属、拆除义务履行均受该协议约束。但佘虎主张的41878.41元工程款对应的围墙、大门改造工程,并未包含在拆除协议中,属于合同外新增工程,形成了事实上的新合同关系,不能简单套用原合同主体。
(二)“谁安排、谁受益、谁确认”锁定实际付款义务人
在合同外增量工程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法院的认定逻辑值得借鉴:
- 谁安排施工? 吉助作为实际联系人,安排佘虎施工,而其身份是南京医药健康公司员工。
- 谁受益? 围墙、大门改造的施工成果最终归南京医药健康公司使用或所有。
- 谁确认工程量? 吉*助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上对施工实施予以签字认可,该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
这“三问”是司法实践中判断事实合同关系的核心标准。施工方在维权时,应围绕这三点收集证据,而不是笼统地“谁有钱告谁”。
(三)签证单是“证据之王”,签字人员的身份决定效力
本案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上吉*助的签字成为认定工程款的关键证据。这里需要提醒施工方:
- 签证单务必让有权限的人签字。如果签字人是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工地代表,通常构成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如果签字的只是普通监理或无关人员,可能不被法院认可。
- 明确签字人的身份归属。实践中经常出现母子公司人员混同、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施工方应在签证单、结算单上注明对方身份及所属公司,必要时要求加盖公司公章。
- 过程性证据要保留。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函、材料进场验收单等,都能辅助证明施工安排来自哪家公司。
(四)母子公司人格独立,不能随意“连坐”
不少施工方认为,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欠钱就可以找母公司要。这是常见的误区。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请求南京医药健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仅判决其自身承担付款义务,未支持对南京医药公司的连带责任主张,正是因为缺乏公司人格混同(如财务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的证据。
连带责任的成立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约定,例如: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债务加入、出具还款承诺函等。维权时不要指望“连坐”,而应精准锁定实际合同相对方。
(五)协商中的数额不等于认账,损失赔偿需要举证
本案中,53200元损失补偿款仅停留在“协商”阶段,未获被告认可,原告也未提供书面承诺、会议纪要等证据,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这在工程款结算纠纷中非常常见——发包方口头承诺补偿、拖延支付,但施工方没有将协商结果固定为书面文件。等起诉时,对方翻脸不认账,施工方又拿不出证据,只能吃哑巴亏。因此,任何补偿方案、付款承诺,都应让有权人员签字盖章,或通过微信、邮件等留痕方式确认。
四、给施工方的风险防范建议
结合本案,整理出以下务实建议,供施工方在合同签订、履行、结算各环节参考:
- 合同外施工务必先签补充协议或确认单。无论工程大小,哪怕是口头安排的零星工程,也要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形成书面确认,明确工程内容、计价方式、付款主体。
- 核实对方人员身份。要求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对项目经理、工地代表等人员,确认其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社保缴纳记录。
- 按月或按节点办理工程量签证。不要等到完工后一次性对账,避免对方人员离职、不认账导致证据链断裂。
- 保留好旧料变卖、拆除范围的影像资料。以旧料抵工程款的拆除合同,容易对拆除范围、旧料数量产生争议,施工前应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固化。
- 不要轻信“母公司会付款” 。与子公司交易时,如果希望母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务必让母公司出具书面担保函或债务加入承诺。
- 注意诉讼时效和工程质量抗辩。主张工程款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同时,如果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可能以此抗辩,务必做好竣工验收和质量修复记录。
五、结语
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往往不是“工程干得不好”,而是“证据留得不够”。本案中,佘*虎因一张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上的签字锁定了工程款,却也因未将协商补偿落在纸面上而痛失5万余元。这提醒所有施工方:合同是基础,签证是关键,签字要认人,承诺要留痕。
(以下为问答部分,供实务参考)
关于工程款支付主体的常见问答
1. 问:我在南京雨花台区接了个拆除工程,没有签书面合同,只约定了拆下的旧砖归我,现在发包方说旧砖不值钱,不让我拆了,我能要工程款吗? 答:可以主张。你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拆除合同关系,口头约定也有法律效力。你需要收集进场施工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施工范围和拆除进度。如果发包方中途叫停,你可以要求支付已完工程对应的工程折价款,并要求赔偿预期利益损失。
2. 问:工程是南京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口头安排我干的,现在公司不认账,说项目经理个人行为,我该怎么办? 答:关键在于证明项目经理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你可以收集工作联系单、微信群聊天记录、项目部盖章的签证单等证据。如果项目使用的是该公司资质、施工地点在项目工地范围内,法院通常会认定是公司行为。
3. 问: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派人联系过我,我也分不清是哪家公司安排我施工的,工程款该找谁要? 答:参考本案的“三问”标准:谁安排你干活、谁享受施工成果、谁在你提供的结算单上签字。如果证据指向不明确,可以将母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诉讼中通过被告举证来查明关系。但最终法院会依据合同相对性确定付款义务人。
4. 问:我在南京江宁区做工程,发包方是某央企的分公司,分公司没钱,能找总公司要吗? 答:如果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参与诉讼,但民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建议在起诉时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5. 问:发包方在结算单上盖了项目部章,这个章有法律效力吗? 答:项目部章一般只在项目范围内有效,如果合同约定或公司授权项目部对外结算,则有效。为防止对方否认,建议同时要求项目负责人签字,并附上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
6. 问:工程量清单发包方不签字确认,我怎么证明干了多少活? 答:如果发包方拒绝在工程量签证单上签字,你可以单方制作工程量清单,通过EMS邮寄方式发送给对方,注明“请于7日内核对,逾期视为认可”。同时保留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材料采购记录、劳务人员考勤表等作为辅助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7. 问:拆除工程中,发包方说旧材料不值钱,要求我另外支付垃圾清运费,这合理吗? 答:需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垃圾清运费由施工方承担,则属于发包方应当承担的工程成本。如果合同约定“旧材料归施工方所有,抵作工程款”,那么垃圾清运属于施工方完成拆除义务的合理支出,新旧料价值不对等时,可以要求差价补偿。
8. 问:官司打赢了,但被告公司名下没财产,该怎么办? 答: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拒不付款,可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发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另外,如果对方是子公司,要查清其与母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必要时提起撤销权之诉追回被无偿转让的财产。
9. 问:我只是给开发商做了围墙和大门改造,没有签合同,现在开发商负责人换了,新负责人不认账,怎么维权? 答:换负责人不影响公司承担责任。你应当固定证据:现场施工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原现场代表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如果原负责人离职,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其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证明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10. 问:南京某置业公司是项目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后公司注销了,我的工程款找谁要? 答:公司注销前必须进行清算,未清偿的债务由清算义务人(股东)承担责任。你可以调取工商内档,查看清算报告是否存在隐瞒债务的情形,然后起诉原股东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如果健康公司注销,应查清其股东是否存在违法清算行为。
11. 问:发包方一直拖着我,说等审计结果出来再付款,审计了一年了还没出结果,我能起诉吗? 答:可以。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审计结果作为付款前提”,否则以审计拖延付款可能构成付款条件不正当阻止。你可以起诉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12. 问:我在南京六合区承包了一个厂房拆除项目,发包方要求我开具增值税发票才付款,但我个人开不了票,怎么办? 答:你可以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或者以实际施工的个体户/公司名义开票。如果因为开票问题拖延付款,你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方需另行主张税务损失。但建议尽量满足开票要求,避免被反诉。
13. 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对于工程款,一般从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超过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务必及时通过发函催收、起诉等方式中断时效。
14. 问:发包方在判决后仍不付款,我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答: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法院仍会受理,但对方可以提出执行时效抗辩。本案判决生效后,如果健康公司不付款,佘*虎应当在两年内申请执行。
15. 问:我与发包方只约定了“拆除范围内的旧砖、瓦、门窗归我所有”,但没有约定拆除期限,发包方可以随时终止吗? 答: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解除条件时,任意解除权须有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发包方单方终止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赔偿你的实际损失。你需要举证已投入的人工、机械费用以及可得利益损失。
16. 问:发包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但我拆除的本来就是旧房,质量怎么算? 答:拆除工程不存在常规意义上的“质量合格”问题,而是看是否按约定拆除范围、标准完成,是否造成相邻损害。如果发包方主张你损坏了保留建筑,应当由其举证。你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对保留部分进行影像记录。
17. 问:签证单上只有发包方现场管理员签字,没有加盖公章,法院认可吗? 答:如果能证明该管理员是发包方项目负责人,且他一直代表发包方在现场管理,其签字构成表见代理,法院通常会认可。但如果签字人与公司无实质关联,则可能不被采信。为保险起见,事后尽量要求补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18. 问:我在南京溧水区做拆除工程,发包方要求先开票后付款,我开了票对方仍不付款,能直接起诉吗? 答:可以。开具发票并不是工程款支付的前提,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你已将发票开给对方,更说明双方对工程款数额的确认。注意保留发票签收记录,作为对账结算的证据。
19. 问:发包方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剩下一小部分说是“质量保证金”,要到保修期满才给,合理吗? 答: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但比例和返还期限应有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拆除工程一般不涉及保修期。如果对方扣留比例过高或期限过长,你可以起诉要求返还质保金,并主张逾期利息。
20. 问:我是包工头,挂靠在某建筑公司名下接工程,发包方把钱付给了挂靠公司,挂靠公司不给我钱,我能直接起诉发包方吗? 答: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只能向合同相对方(被挂靠公司)主张工程款,除非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或存在恶意串通。建议将挂靠公司和发包方一并起诉,在诉讼中查明付款情况。
21. 问:南京鼓楼区的某项目,发包方是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能作为诉讼主体吗? 答: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但其责任能力有限。建议将外国公司总公司和代表处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2. 问:包工头手下工人受伤,发包方要负责任吗? 答:如果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发包方对工人受伤可能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拆除工程尤其要注意安全防护,建议为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3. 问:发包方让我先干活,说“以后有活了再一起算”,干了三年了也没算过账,我能要求结算吗? 答:可以。口头约定通过行为可以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你可以随时要求结算,但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断,建议每半年发一次催款函并保留邮寄凭证,或者要求对方在对账单上签字。
24. 问:本案中佘*虎主张的53200元损失补偿款为什么没得到支持? 答:因为该金额仅停留在“协商阶段”,未获被告认可,原告也未提供书面协议、付款承诺等证据。这提醒我们:任何协商过程中的数额,如果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固定,都不能作为胜诉依据。
25. 问:我接的拆除工程在南京浦口区,合同约定的旧料归我,但我还没拆完,发包方就封锁了现场,我该怎么办? 答:立即书面要求发包方恢复施工或办理施工现场交接,同时公证保全现场状况。如果发包方拒绝,你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你的损失包括已经投入的人工、机械费用以及拆迁旧料可获得的可得利益。
26. 问:发包方欠我工程款,我能不能扣押发包方的设备或者车辆? 答:不能。私自扣押属于侵权行为,可能构成违法。你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查封、扣押对方财产。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7. 问:工程完工后,我提交了结算资料,发包方一直不答复,法律上有什么后果? 答:如果合同约定“发包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XX天内不答复视为认可”,则适用该约定。没有约定的,你可以发函催告,告知“如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金额”。在诉讼中,法院可能采纳你单方出具的结算文件,甚至启动工程造价鉴定。
28. 问:我是南京玄武区的居民,家里老宅翻新,请了个施工队,没签合同,现在施工队中途不干了,我能不给钱吗? 答:家庭装修或翻新属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或承揽合同,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施工队已完成的工程量合格,你应当支付相应报酬;如果中途擅自停工造成损失,你可以反诉索赔。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期、质量标准、付款节点。
29. 问:发包方以未通过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但工程我已交给他使用了,还合法吗? 答:如果发包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不能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但仍可就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主张权利。你应当收集移交使用的证据,如工程移交单、照片、微信记录。
30. 问:南京某区政府投资的项目,发包方是城投公司,财政审计还没完成,工程款拿不到,怎么办? 答:政府投资项目同样受合同约束。财政审计只是内部监督程序,不能对抗施工方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你可以主张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并要求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注意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十八个月,自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31. 问:我承包了南京某大厦的拆除工程,发包方以“安全事故”为由扣我工程款,但我没有违规操作,怎么办? 答:如果发生安全事故,首先由安监部门认定责任。发包方不能单方以事故为由扣款。若事故责任不在你,你可以起诉要求全额支付工程款;如需你承担部分责任,发包方应在损失范围内主张,而不是直接扣款。
32. 问:发包方是个人,没有公司,欠我工程款,能起诉吗? 答:可以。个人也可以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起诉时以其户籍登记地址或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判决后可申请执行其个人名下的财产。本案中的被告均为公司法人,如果遇到个人发包,尤其要注意固定资产和银行流水的保全。
33. 问:合同约定“工程款以房屋抵付”,现在房子涨价了,对方反悔不给房,我能要求按市场价支付现金吗? 答:以房抵债的约定有效。对方反悔构成违约,你可以选择请求履行房屋抵付义务。如果房屋已另售他人导致无法履行,可以要求赔偿房屋市场价与抵付金额的差价损失。
34. 问:南京建邺区某商业综合体拆除项目,中标后发包方迟迟不签合同,也不让进场,我投标花的钱能要回来吗? 答: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构成合同关系。如果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属于缔约过失或违约,你可以主张投标费用、保证金占用利息等损失。保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关键证据。
35. 问: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强行要求赶工,增加了大量加班费,能追加工程款吗? 答:可以。因赶工产生的赶工措施费、人工降效费属于合同外新增费用。你应当及时编制签证,由发包方确认加班人员数量、机械投入和时间。没有签证的,可以通过微信记录、施工日志等证明赶工事实,再申请造价鉴定。
36. 问:发包方资金链断裂,工程烂尾,我做了基础工程,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答:尽快起诉主张工程款,并同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能够保障你在拍卖烂尾项目时优先拿到工程款。务必在18个月的法定期间内行使。
37. 问:南京高淳区某农村自建房项目,没有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有效吗? 答:违反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但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用付款,如果工程质量合格,施工方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折价款。施工前应核查规划审批手续。
38. 问:发包方在诉讼中提出工程质量反诉,要求我赔偿修复费用,我该怎么办? 答:要求发包方举证质量问题确实存在以及修复费用合理性。你可以申请质量司法鉴定,证明施工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问题系发包方使用不当造成。同时在施工过程保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材料合格证。
39. 问:拆旧房时把隔壁房子震裂了,邻居索赔,是发包方赔还是施工方赔? 答:通常情况下,施工方作为实际作业方承担侵权责任,但发包方在发包时未审查施工资质或提供错误拆迁方案,也会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前建议购买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做好周边房屋的现状勘查记录。
40. 问:工程款仲裁和诉讼哪个更快? 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速度通常快于诉讼;但仲裁费用较高,且不能上诉。如果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只能走仲裁程序;没有约定的,可以起诉到法院。本案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历经一审判决,最终获得工程款。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