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追加未实缴股东破解执行难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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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执行案件中最让人头疼的,莫过于拿到胜诉判决却发现公司账户空空如也。但请注意——公司没钱,不等于股东不用还钱。本文直击执行实务中的高频痛点:如何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帮你从“执行不能”的僵局中撕开一道口子。

一、先搞懂:什么情况下能追加股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核心操作分三步走:

第一步:锁定“未实缴”证据

  • 调取公司工商内档,查看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与实缴情况
  •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比对年报中的股东认缴/实缴额
  • 注意:认缴制下“未到出资期限”不等于“未实缴”,但以下情形可突破期限利益:
    • 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 债务发生后,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第二步:搜集“公司无财产”线索

  • 申请执行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这是关键凭证)
  • 或提供法院查控系统反馈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均无财产的记录

第三步:提交书面申请

  • 向执行法院递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 附上证据材料:工商信息、章程、终本裁定书、股东身份信息等
  • 明确请求: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重头戏:追加的三种实操路径

路径A: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最常见)

  • 依据上述第十七条,执行审查机构进行形式审查
  • 流程约30-45天,被追加人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 优点:效率高、成本低;缺点:法院对“未实缴”的认定相对严格,如涉及出资期限未届满,一般会裁定驳回——此时转路径C

路径B:执行异议之诉

  • 执行法院裁定驳回追加申请后,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诉讼重点:证明股东存在“加速到期”情形(如公司已资不抵债、股东恶意延期)
  • 优点:全面审查、可收集更多证据;缺点:周期长(约6-12个月)

路径C:另诉股东出资纠纷(兜底方案)

  • 直接起诉股东,主张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适用情形:执行追加程序受阻,但实体权利确实存在
  • 注意:该诉讼可与执行案件并行,胜诉后再申请执行该股东

三、避坑指南:三个关键细节

细节一:出资加速到期的“新法依据”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也就是说——现在追加未到期股东,有法可依,无需再纠结“期限利益”。

细节二:追加范围不只是“货币出资” 实物、知识产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评估作价或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认缴额的,同样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申请追加。

细节三:一人公司另有捷径 若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直接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申请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由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直接倒置,成功率更高。

四、收尾建议

追加未实缴股东是执行案件中极具性价比的突破口,尤其是新公司法实施后,认缴制不再是“护身符”。建议你在收到终本裁定后,第一时间排查股东出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执行。

如有具体案情需要分析,欢迎带着执行裁定书和工商档案来沟通,我们会为你定制追加方案并协助完成程序推进。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