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继承人放弃继承,银行债权如何实现?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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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借款合同纠纷中,继承人“放弃继承”能否免除责任?本文结合判例,解析银行如何追索被继承人债务、实现抵押权,并提供实操路径。

一、争议焦点:放弃继承是否意味着彻底免责?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往往以“已放弃继承”为由抗辩,主张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但本案判决明确:放弃继承并不能阻却债权人就遗产实现债权,遗产保管人仍须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配合清偿。

案号:(2023)苏0104民初15764号,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侯某生前向某银行光华支行借款213万元购房,并以房产设立抵押。侯某死亡后,其妻吴某甲、女吴某乙、母郑某均表示放弃继承。银行诉请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及抵押权。

二、判决要旨:继承、保管与抵押权的三重关系

法院认定:三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因此不负有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的责任。但判决同时指出:

“吴某甲、吴某乙、郑某作为侯某遗产的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依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以被继承人侯某的遗产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据此,判决主文第三项明确:

“被告吴某甲、郑某、吴某乙以所保管的侯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同时,法院确认银行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某银行光华支行与侯某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也予以核准登记,故抵押权已依法设定。”

三、实操指南:银行如何应对“放弃继承”抗辩

1. 核查放弃继承形式是否合法

根据民法典,放弃继承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本案中,吴某甲、吴某乙经公证放弃,郑某以视频表示,法院认可其放弃效力。银行应审核公证书的真实性及放弃范围,若继承人仅放弃部分遗产或未公证,可主张其仍为继承人。

2. 主张继承人担任“遗产保管人”义务

即使放弃继承,继承人仍实际占有、保管遗产,应配合债权人以遗产清偿债务。银行可诉请继承人“以保管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会支持。

3. 行使抵押权实现优先受偿

若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可直接主张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不受继承人放弃继承影响。本案判决第四项即为典型范例。

四、延展启示:风险防范与行动建议

  • 对银行:放贷后应持续监控借款人还款及健康状况,一旦借款人死亡,立即启动债权催收和抵押物处置程序,避免遗产被转移。
  • 对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应妥善保管遗产并配合清偿,否则可能因不当处置引发侵权责任。
  • 对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同时主张共同还款人责任、遗产保管人责任及抵押权,多路径保障债权实现。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苏0104民初157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