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后追偿难获法院支持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合同纠纷中,一方在项目亏损结算后又以对方违约为由追偿,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结合判决书内容,为您解析争议焦点,并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一、争议焦点:结算后能否再以违约为由追偿?
本案系原告惠客行公司与被告辰坤公司、第三人金乐云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三方原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举办沙雕艺术节,后因项目亏损,三方协商一致确认由惠客行公司与辰坤公司分别向金乐云公司支付54万元。惠客行公司履行完毕后,却以辰坤公司虚构亏损、拒绝核算、违反合作协议为由,诉请辰坤公司赔偿其60万元经济损失及利息。
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为:辰坤公司在涉案沙雕项目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其是否有义务承担惠客行公司的60万元经济损失及相应利息。
二、判决书原文:结算协议认定与违约主张的矛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现补充协议中三方已认可项目亏损108万元,并且协商一致由惠客行公司与辰坤公司分别承担54万元损失,该损失承担方式应视为三方对项目的最后结算。惠客行公司一方面认可上述项目亏损数额及损失承担方式,一方面又认为涉案项目的收支票据凭证部分无其法定代表人傅民辉签字而认为辰坤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逻辑上存在矛盾,该诉讼请求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惠客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实务要点与操作步骤
从本案可以看出,当合同各方已通过补充协议或结算文件明确亏损数额及承担方式后,再以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为由要求重新分配损失,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具体操作中应关注以下要点:
1. 签约阶段:明确结算条款的法律效力
- 在补充协议或结算文件中写明“本协议为双方/三方最终结算依据,任何一方不得再就项目盈亏提出异议”。
- 避免使用“担保”“赔偿”等易引发歧义的表述,必要时对“亏损”作明确定义。
2. 履约阶段:保留原始凭证与签字记录
- 要求所有支出必须经各方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原始凭证。
- 若对方拒绝签字,应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并留存送达证据,避免事后被认定为“默示认可”。
3. 结算阶段:审慎签署结算文件
- 签署结算协议前,应全面核对项目收支,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审计。
- 若对亏损数额有异议,应在签字前提出并书面注明,切勿先行签署再事后悔约。
4. 争议发生后:评估起诉的可行性与风险
- 起诉前先审查是否存在“最终结算”条款或事实,避免因逻辑矛盾导致败诉。
- 如果确需追偿,应围绕“结算协议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事由主张撤销或变更,而非直接要求违约赔偿。
四、结语与行动建议
本案提醒所有合同当事方:结算文件一旦签署,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事后反悔都难以得到司法支持。 若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建议立即梳理全部合同文件、往来函件及付款凭证,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存在可推翻结算协议的法律事由。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苏0116民初48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