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外施工费由谁付?裁判规则解析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判决启示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施工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常因合同外新增施工内容产生付款争议。此时,究竟应向谁主张工程款?本文以(2013)雨民初字第616号判决为样本,解析法院认定合同外施工付款主体的裁判逻辑,帮助施工方快速锁定责任主体、有效维权。
争议焦点解剖
本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拆除协议,约定由原告拆除厂区建筑,废旧材料归原告所有。原告完成大部分拆除后,又为“祺康公司”(后更名被告二)进行了围墙、大门等改造施工。双方就这笔合同外施工费用应由谁支付产生分歧。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之一:谁与原告发生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第一步:核对合同内容,判断是否属于“合同内工程”
判决书原文指出:
“从原告与被告南京医药公司的协议来看,合同内容只有拆除建筑物、清理场地,没有施工建设内容。原告主张的41878.41元的工程不是原告与被告南京医药公司的协议中的内容。”
方法:施工单位应首先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书》中的承包范围,确认争议工程是否属于合同内项目。本案中,拆除协议仅涉及“拆除”和“清理”,不包含“围墙、大门改造”等建设内容,因此该笔费用属于合同外新增工程。
第二步:追溯实际指令来源,锁定“联系人”身份
判决书进一步查明:
“从原告上次起诉笔录的中可以看出与原告实际联系的被告方人员是吉志助,他认可其为被告南京医药健康公司的员工,原告施工的工程也是南京医药健康公司安排的,而且原告施工的成果也归被告南京医药健康公司使用或者所有。”
方法:施工方应当系统留存所有沟通记录、微信聊天、会议纪要、签证单等,明确谁在发号施令、谁在验收确认。若实际安排施工的人员属于另一家公司,且非合同相对方员工,则付款主体可能发生转移。本案中,“吉志助”被确认为被告二员工,其指令行为视为被告二的职务行为,直接证明了合同关系存在于原告与被告二之间。
第三步:审查工程成果归属,判断“实际受益人”
判决书认定:
“原告施工的成果也归被告南京医药健康公司使用或者所有,因此本案的付款主体应为被告南京医药健康公司。”
方法:工程成果归谁占有、使用或所有,是判断合同关系的客观佐证。施工方应拍摄工程完工照片、获取交接单、了解建筑物实际使用者,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二虽辩称自己“纯获利益”,但法院未采纳,因为施工安排与成果归属均指向被告二,不能因合同签订主体另有其人而免除付款责任。
裁判要旨与风险提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二支付工程款41878.41元,驳回其他诉请。这提醒施工方:
- 合同外施工不等于没有合同关系,只要实际施工由一方安排且成果归其所有,该方即可能成为付款义务人;
- 签证单和联系人身份至关重要,应要求对方在签证单上注明所属公司及职务,避免“个人行为”抗辩;
- 损失补偿须有明确约定或证据,如原告主张的损失补偿款53200元,因无证据且对方不认可,法院未予支持。
行动建议
施工企业如遇类似纠纷,建议立即梳理以下材料:
- 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标注承包范围;
- 合同外施工的签证单、指令函、微信记录;
- 实际联系人姓名、所属单位及身份证明材料;
- 工程完工照片、验收记录、成果归属证明。
必要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司法解释,向合同外实际受益方主张工程款。如需专业分析,建议携带材料咨询律师。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雨民初字第6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