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另行清偿不能对抗拒执罪认定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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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拒执罪认定中“另行清偿”不能对抗执行义务

在诸多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将财产另作他用,导致生效判决沦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是诚信的缺失,更可能触及刑事红线。通过剖析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一则典型刑事判决,我们将深入探讨一个核心争议焦点:被执行人擅自处置财产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文旨在为申请执行人及法律从业者提供清晰的维权路径与裁判视角。

一、 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售房款去向引发的罪与非罪

本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人张某某在法院调解书生效后,不仅未履行对债权人李某某的还款义务,反而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将法院解封的涉案房产出售,获得售房款人民币81万元。其将这笔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李某某的债权无法实现,且其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 被告人张某某将售房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是否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换言之,偿还其他合法债务能否成为其对抗本案强制执行的合理抗辩理由?

二、 裁判逻辑与法律分析:规避行为已触及刑事红线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书原文明确指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能力认定:已具备现实可行的履行条件

判决书查明,在执行期间,“被告人张某将上述涉案房产出售得款人民币81万元”。这一行为直接证实了其具有履行能力。在法院已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前提下(判决书中提及“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作为证据),张三不仅未主动申报财产变动,反而将大额资金快速处置,其“有能力执行”的事实不容置疑。

(二) 行为定性:主观故意与规避执行行为

执行过程中,将资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看似是正常的民事清偿行为,但在负有特定执行义务的背景下,其性质已发生根本变化。法院查明,该行为直接导致“致使李惠明无法实现其债权”。

具体操作路径如下:

  1. 解封与承诺:诉讼中,张某某与债权人达成“出售房屋用于还款”的协议,并以此为由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判决书载明:“经原被告协商达成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售,所得房款用于偿还李惠明欠款的协议”。
  2. 违反承诺:拿到房产处置权后,张某某并未履行承诺,而是将钱款“乾坤大挪移”。
  3. 规避执行:在执行立案后,其名下有巨额售房款进账却拒不履行,且“现张某名下无其他财产以供执行”。这充分暴露其主观上试图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

(三) 情节严重性:直接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

法院判决书强调,“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并非以偿还债务的用途为判断标准,而是以“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为后果要件。张某某的行为直接切断了债权实现的唯一路径,从根本上动摇了司法权威。

三、 实务启示与行动指南:申请执行人的应对策略

此案对申请执行人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面对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或清偿其他债务的行为,不应仅停留在民事执行层面的“执行难”而束手无策。

具体行动步骤建议如下:

  1. 固定证据链:如同本案中法院调取的“南京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需第一时间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的房产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及名下财产变动情况。
  2. 主动移送线索:一旦掌握被执行人擅自处置大额财产、且未用于履行本案债务的证据,应立即整理线索并制作书面情况说明,向执行法院提交。情况说明中应重点陈述被执行人的主体身份、履行能力、拒不执行的具体行为及造成的后果,要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 刑事自诉兜底: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检察院不起诉,且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自身权益,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通过刑事途径施压,往往能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案判决重申:在司法权威面前,任何心存侥幸的“选择性履行”或“债权排序”都是徒劳的。 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判决书提及“2015年1月20日,因拒不履行……被司法拘留15日”),不仅无法逃脱惩罚,还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责任追究。该案判决书原文显示,其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算,即司法拘留日期已折抵刑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拒执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诚信履行是唯一出路,切莫因小失大,从民事纠纷滑向刑事犯罪的深渊。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善用刑事追责这把“利剑”,是打破执行僵局、实现胜诉权益的有力武器。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栖刑初字第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