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预分红款性质认定的司法审查要点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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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股权纠纷案件中,款项性质往往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本文以一起真实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为切入点,深入剖析“预分红款”的认定标准、证据链条的构建方法,以及股东会决议对非股东的效力边界,为处理类似股权纠纷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原告某置业公司诉称,被告乔某某(以下称“乔某”)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某投资公司(以下称“兆润公司”)的股东,于2015年6月30日从原告处领取100万元“预分红款”,后原告召开股东会决议要求乔某归还该笔款项未果,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抗辩称:该100万元系兆润公司投资原告公司的预分红款,且各方经由合意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履行;更重要的是,双方之间的股权纠纷已在此前的调解案件中全部处理完毕。

本案争议焦点: 一是涉案100万元的款项性质——是“不当得利”还是“公司盈余分配款”;二是该款项是否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处理。

二、争议焦点的司法认定路径

(一)款项性质的认定——证据链的完整比对

法院在审理中重点关注了以下证据:

  1. 汇款凭证:2015年6月30日,原告汇给乔某100万元,载明汇款用途为“预分红款”;
  2. 付款申请单:付款理由为“兆润公司投资万杰公司的预分红款”,由兆润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王某某署名审批;
  3. 收条:乔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兆润公司投资万杰公司预分红款100万元”;
  4. 关联案件查明事实:在(2018)苏0104民初3561号案件中,王某某自述乔某已拿走预分红款610万元(含本案100万元)。

法院据此认定:“该款作为股权分红款直接支付给乔某,各方经合意已达成一致并履行。”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与自身提交的证据内容明显矛盾。

(二)既判力与程序效力的审查——调解书的涵盖范围

乔某提出,双方股权纠纷已在(2019)苏0111民初2428号民事调解书中处理完毕。该调解书载明:“乔某收到股权转让款后,乔某与王某某、兆润公司、万杰公司所有涉股权纠纷全部了结。”

法院认可了这一抗辩,明确指出:“股权分红系股权项下权利,被告与原告、王某某、兆润公司涉股权纠纷已在(2019)苏0111民初2428号案中一并处理。”

(三)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边界——只能约束公司内部

原告以2019年4月12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为据,要求乔某返还100万元。法院明确指出:“被告并非原告股东,不受其股东会决议约束。”

这里涉及一个重要法律原则:股东会决议仅在公司内部治理中产生约束力,不能为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创设义务。

三、实务操作方法:三个阶段构建防御体系

第一阶段:证据梳理与固定

  • 清单式整理:将付款凭证、收条、申请单、记账凭证、往来函件等全部整理归档,注明时间与人、事、金额节点
  • 交叉印证:对每一笔款项,查找是否有对应的收据、审批记录、股东会决议等佐证材料
  • 关注关联案件线索:检索是否存在同一事实在其他诉讼中被引用或认定

第二阶段:程序衔接与论证策略

  • 既判力检索:全面检索是否存在已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覆盖争议事实
  • 对抗性预演: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主张(如不当得利、借款、侵权等),提前准备好证据群与法律依据
  • 调解协议审查:确认调解协议中的“所有涉股权纠纷全部了结”等兜底条款的涵盖范围

第三阶段:庭审应对与焦点回应

  • 固定争议焦点:庭审中主动引导法庭归纳争议焦点,确保覆盖对方的请求权基础
  • 逐项反驳:针对对方主张的案由、证据,逐一回应并指出逻辑矛盾
  • 引用在先裁判:如果有同类事实已由生效裁判认定,依法引用作为抗辩依据

四、判决结果与实务启示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1914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启示:在股权纠纷中,“款项性质”不是事后可以单方变更的,而是由交易当时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和证据链共同决定的。你手中的收条、审批单、汇款备注,都是你未来最重要的法律安全网。同时,调解协议中的“一揽子解决”条款具有终局性效力,善用程序规则可以在纠纷中占据主动。

如果你正在处理类似的股权纠纷,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对完整证据链进行系统审查,以确定最优诉讼策略。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苏0111民初1737号